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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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十六大”报告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它的客观存在总是同我国现实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联系的。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行而不断地发育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的活力,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积极性、创造性,对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社会财富,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的速度增长,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0%以上,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05年上半年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数据显示:个体、私营企业继续发展壮大,资金实力继续扩大。与前5年的负增长相比,2005年上半年,个体工商户的户数第一次出现正增长,且增长幅度较大,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6%;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登记企业787.8万户,其中,私营企业398.4万户,占企业总数的50.57%,第一次超过国有、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之和。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共有2396.8万户,比去年同期增加106.3万户,增长4.6%;从业人员4697.9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07.7万人,增长4.6%;资金总额5557.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919.7亿元,增长19.8%。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共有398.4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64.4万户,增长19.3%;投资者人数1030.2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73万人,增长20.2%;雇工人数4535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678万人,增长17.6%;注册资金54295.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148.8亿元,增长28.8%。个体、私营经济高速发展,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从1979年的不到1%,增长到目前的20%以上,加上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在一些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这表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占有较大的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我国经济发展、保持高速增长不可缺少的经济力量。从社会就业的角度看,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对缓解再就业的压力作出了并继续作出重要贡献。1992年以来,个体、私营企业年均净增600万个工作岗位,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社会新增就业岗位的3/4。所有这些,都充分地显示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缺少的所有制经济形式和社会经济发展力量。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十六届三中全会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深化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政策也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明确地重申了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强调“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新论述必将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条件,必将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三、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宪法第11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先后进行了3次修改,这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愈益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益突出,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标志着我们在认识上对个体经济的否定之否定,使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个体经济从此受到宪法保护,得以恢复和发展,并为以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标志着我们走出了只能发展雇工不超过7人的个体经济的认识误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突破,使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加重。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标志着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跨越式发展,无论在企业的数量规模上、就业人员的数量上,还是在生产服务的领域上、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上,都不仅是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而且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方面的规定。此次宪法修改共有14处,其中3处是直接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的。例如: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地位,表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仅要引导、监督和管理,还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给与鼓励和支持。更加完善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大政方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私有产权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和聪明才智积累了大量的私人财产,其中不仅包括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和越来越多的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使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与其他企业平等的权益保障,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要逐步建立法制化的财产保护体系、税收体系和其他经济活动规范体系。不仅仅是需要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关键是要建立严厉的诉讼、判决、执行体系,这样才能既约束政府的行为,也约束非公有制企业的行为。

其次,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虽然党和国家在大政方针上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具体政策法规仍存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歧视,在许多一般法规政策中缺少对非公有制经济相应平等性的规定。放宽市场准入,使非公有制企业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投资机会,要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市场进入难的问题。原则上,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在内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都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结合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消除政策歧视,使非公有制企业拥有与其他企业同样的市场环境,要切实采取措施,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2005年2月,国家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不断研究和探索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城乡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三,提高服务职能,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改革复杂烦琐的审批制度,要结合当前正在深入展开的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经营、增项、转业等各个环节的审批限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

第四,规范税费秩序,降低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成本。个体私营企业的税费负担比国有企业更重,尤其是中小企业更为突出。非公有制企业业主有自主支配企业资金的权利,资金的使用约束力较弱,为来自各方面的摊派提供了条件。与国有企业相比,其自身的保护能力较弱,于是名目繁多的收费接踵而来。这些收费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非法的,有来自官方的,也有来自民间的,甚至地痞流氓都能对他们发号施令,要钱要物,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规范税费秩序,营造平等的税费环境,做到税费合理,便可降低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积累,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科技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在企业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通过专业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方式,建立完善的销售体系,在产品适应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集中精力发展本企业所特有的优势产品,以优取胜,形成特色产业链。使企业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把特色企业做大做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各种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消失,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将会出现新的飞跃,将不断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就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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