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及其现实价值_西方马克思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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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

在界定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之前,有必要首先界定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什么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其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是什么?对此,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取得共识。其主要分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概念的名称及其形成时间,二是该概念的内涵。

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名称及其形成时间问题,我国学者的最新观点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30年德国学者科尔施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哲学》一书的一个新增补的材料中。在这个材料中,科尔施提到了两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一种是“俄国的马克思主义”,另一种是“西方马克思主义”。①科尔施明确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国际内部一个敌对的哲学流派”,是与“俄国的马克思主义相抗衡”的派别。②“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术语的确认与传播,与英国的“新左派”理论家安德森等人的工作是分不开的。1977年,安德森出版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一书,在该书中,他强调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资本主义先进地区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产物,它是在社会主义和工人阶级实践之间愈益分离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一种“马克思主义形态结构”,这种马克思主义形态“实际上成为一种与以往任何理论完全不同的崭新的学术结构”。在实践上,它离开了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斗争。从此,西方许多学者纷纷推出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各种学术专著,使“西方马克思主义”成为学术研究的对象。③

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内涵问题,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吕世伦教授认为,它主要指欧美各国出现的一股马克思主义思潮。④不过,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种现实:“虽然‘西方马克思主义’出现在西方,但却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性概念,而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它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十月革命胜利而西方革命相继失败的背景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产生出来,既反对第二国际的新康德主义,又反对共产国际的‘机械唯物主义’,在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和对社会主义的展望,在革命的战略和策略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于列宁主义的见解,在哲学上,则提出了不同于恩格斯和列宁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见解,要求重新发现马克思的原来设计,主要表现为‘左’的思潮的意识形态。”⑤我们的看法基本上与吕先生的观点一致。总体说来,西方马克思主义承袭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立场和某些理论资源,同时也在其逻辑进程中不断地汲取现代西方哲学、政治、法学等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资料,包含着他们对资本主义发展甚至对整个西方文明发展的独特理解。这种社会思潮是在马克思主义分化的前提下产生的,它是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所出现的资本主义新变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呈现曲折发展的特定背景下产生的,通过与非马克思主义社会思潮相融合而形成的多元化的“左派”社会批判理论。

我们在理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的时候,有必要区别它与其他西方社会思潮的关系。

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与“西方马克思学”的不同。“西方马克思学”,是指西方一些学者对马克思著作和文本所作的解读和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与攻击,他们的基本理论立场是以反对马克思主义和维护资本主义与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为目的的。而“西方马克思主义”则反对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他们以“补充”、“创造”和“革新”马克思主义为己任。

二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与“现代托洛斯基主义”的不同。虽然两者都抨击“斯大林主义”,但是它们却存在根本的不同:“现代托洛斯基主义”在组织上隶属于“第四国际”,在政治上信奉托洛斯基的“不断革命论”,鼓吹不问各国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如何,让大家同时进行反对资本主义的世界社会主义革命。而这一切,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来说,却是完全陌生的。

三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新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所谓“新马克思主义”,既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又包括在苏共二十大以后,在东欧理论界出现的一些“异端”理论,如波兰的科拉柯夫斯基,捷克的科西克,南斯拉夫的实践派等。这样,它就超越了“东方”与“西方”这两个政治概念和地域性的限制,使它在事实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可见,“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新马克思主义”在苏东演变之前是两个范围大小不同的概念。⑥所谓“新马克思主义”,“特指与19世纪经典马克思主义、20世纪制度社会主义所实行的主流状态的马克思主义不同的‘另类’马克思主义,包括卢卡奇以来西方出现的一切对马克思主义的另类解释的思潮和学派。”⑦

我们倾向于一种没有严格界定的划界习惯,将西方马克思主义主要界定在除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之外的马克思主义。⑧据此,我们采取了较为宽泛的概念划分,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也界定为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不同的“另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法学理论的总称,它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体特征

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体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⑨

1.它不是一种统一的法学思潮。它是多线索、多形态展开的理论形态。之所以能够把它们罗列在一起,是因为在其多样性的表现形态中,也有其一致性,那就是它们都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法哲学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具体表现在:理论方法的某些继承性,如青年卢卡奇的总体性和辩证法;理论立场的一致性,如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和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主题的相关性,如社会解放、女权等问题。⑩然而,由于其流派纷呈、形式繁多、观点庞杂,它们不仅与马克思主义有着某种联系,而且与20世纪以来的其他意识形态和社会思潮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因此,这股法学思潮,也就不可能成为一种思想统一、彼此观点一致的法学思想体系。

2.它既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也批判传统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法律领域,西方马克思主义重点质疑马克思主义的世界革命线路图,以民主诉求为中心探讨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和工人阶级革命觉悟的发展问题。在法律革命道路的选择上,西方马克思主义一般都强调西方的民主特点,反对暴力革命的道路。卢卡奇等第一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先驱者依据欧洲革命失败的教训,思考西方走不同于俄国民主革命道路的可能性。随着法西斯主义在欧洲的蔓延,法兰克福学派以后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工人阶级的革命潜力失去了信心,对西方无产阶级的革命前途悲观失望。加之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破坏民主和法治的现象,使得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的理想破灭,从而转向一种自认为既高于资本主义民主、又高于苏联式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理想和革命道路。他们重点抨击反民主的极权主义,强调大众民主,把当代代议制民主奉为至高目标。因此,既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也批判传统的社会主义制度,成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批判的共同特征。他们将以多元的参与制民主为诉求的纯文化批判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唯一选择。正因为如此,使得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目标不再是寻求一种推翻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更多地去关注与个人相关的日常生活,更多地去发泄对这种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满和失望,从而使他们的理论最终成为一种空洞的、理想化的、乌托邦的法学猜想。

3.在方法论上,突出其法学理论的非无产阶级的主体性倾向。从法哲学方法论的角度看,西方马克思主义在其诞生之初,从对第二国际的实证主义倾向的批判开始,就强化了其法哲学的主体性倾向,从而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主要倾向的理论基调。以卢卡奇和葛兰西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总结十月革命后欧洲革命失败的教训时,将失败的原因归结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不成熟,转而诉诸以意识形态革命为中心的总体革命。法兰克福学派对德国工人阶级卷入纳粹主义煽动的极端民族主义狂热之中,没能遏制法西斯主义的崛起深感反感和失望,并由此转向诉诸激进的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人文、法学批判。战后以存在主义为代表的人本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在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思考中,在对斯大林在三十年代的大清洗的震惊中,强烈要求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人道化,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从科学重返哲学人本学的法学观,因而坚持从主体方面诠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学意义,强调个人尊严、意志自由、主观选择和主体革命的意义。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虽然有意恢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及其客观本质,但是,其无主体的结构由于分散性、多元性成为通向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的中间环节。结构主义的无主体论最终也导致了对工人阶级革命主体地位的取消。一般说来,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突出其主体性有其积极意义。它有利于清除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的消极影响,为我们批判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武器。然而,西方马克思主义对主观因素的过分夸大已远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前提,与立足于社会经济条件分析法的现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方法相去甚远。它从早期注重提升无产阶级的主体地位和阶级意识,发展到后期完全放弃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否定作为革命主体的无产阶级与马克思主义结合的可能性,主张以文化批判和意识形态革命甚至性革命来取代以推翻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为宗旨的无产阶级革命。因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体性方法,归根到底是一种缺乏现实的主体性根基的方法论。

三、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

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在总结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中欧、西欧所爆发的一系列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匈牙利共产党人卢卡奇通常被认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的创始人。与此同时,德国的科尔施、意大利的共产党领袖葛兰西等人各自从不同角度进行的理论研究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石。纵观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历史进程(11),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1.思想准备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20年代)

这是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西方世界发生了几件大事:一是马克思、恩格斯相继去世,第二国际内部出现了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解的分歧,伯恩施坦以其修正主义的理论形态在共产主义运动内部开创了“超越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先河。二是十月革命的胜利,宣告了以马克思主义“正宗”自居的第二国际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破产。三是无产阶级革命在西方发达国家遭到挫折,使得西方国家的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者开始探索一条不同于俄国革命的“西欧式的革命道路”。四是俄国式的社会主义与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引发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热烈争论。这些重要的社会历史的理论背景引发了西方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的重新探索。如拉布里奥拉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层研究,卢森堡对西方革命道路和民主政权问题的研究等等,这些都为后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提供了某些启示。

2.原生形态时期或曰创立时期(20世纪20年代——30年代)

卢卡奇、葛兰西和科尔施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的创始人。他们反对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的“经济决定论”,在支持十月革命的同时,认为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性。因而反对将十月革命的暴力革命道路教条化,主张走符合西方发展特点的无产阶级革命道路。他们的政治、法律思考衔接着卢森堡等人的线索,高度认同卢森堡的人民民主理念,强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具体实践相结合。在他们看来,革命的实践已经证明,历史的发展虽然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民族特点、时代条件的差异性,这种客观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又是多样的。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不能成为一种对历史的线性描述,而是基于总体性对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方式的研究。

3.次生形态时期或曰发展时期(20世纪30年代——70年代)

这一时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是法兰克福学派。进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又获得了新的动力:一是相对论和量子力学引发的新的科学革命造成了经典科学框架理想化特征的幻灭,科学认识表现出强烈的“人的主体性”;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影响下而产生的对人性内在结构的心理分析,造成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视角从传统的理性向个体的非理性转变。二是马克思的《19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于1932年发表,从而在西方思想界引起强烈反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孜孜不倦地从中吸取精神营养。三是从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西方在爆发严重的资本主义危机之后,不但没有爆发社会主义革命,反而使法西斯主义得以兴起。这一奇特的社会现象引起丁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研究的兴趣。他们从政治、经济、法律、心理学等多维视角分析其原因,从而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新领域。他们刻意表现其激进思想的纯学术性,有意识地与工人阶级、与革命拉开距离,从理论上远离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主题。他们以哲学文化批判为主题,注重从个人自由与权利层面来思考资本主义理性文明和现代性的弊端,致力于探索两次世界大战产生的根源,反思20世纪人类的生存困境,揭露工具理性与极权制度的必然联系,反对资本主义以及工业文明的理性统治,把由于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造成的人性扭曲和个性压抑的异化现象的解除和克服,寄托在由左翼激进派所发动的“文化革命”上。

到了20世纪50年代,苏共20大召开。赫鲁晓夫在会上所作的秘密报告,在西方世界引起了巨大震动,人们对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和斯大林主义发生了怀疑,萨特等人提出了用存在主义的人学来补充马克思主义的口号,又使西方马克思主义出现了新的转折。同时,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爆发,使资本主义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黄金时期”,从而形成了一个“新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派别,也激起了法兰克福学派对马克思主义新的思考。德国哲学家霍克海默以人本主义和否定论作为其批判主义的核心,由此批判了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他认为,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知识只是权力的工具,正是统治者手中的权力通过知识和技术由人对自然的统治变成人对人的统治。马尔库塞继承了霍克海默的批判精神,进一步指出,科学技术并没有解放人类,只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统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通过异化劳动不断提高的劳动生产率所导致的是不断加强的整合作用与公民的顺从,它必然导致一种新的“极权主义”,这种“极权主义”不是通过运用社会的政治经济镇压手段来剥夺人的自由和个性,而是通过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固有的支配结构和管理技术来控制人和操纵人,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一种在政治上和情感上均消极的人,使得一个完全为资本利益服务的社会超越和凌驾于一切特定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之上。

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又面临着新的挑战。世界上接连发生了一系列的事件:美国侵略越南,国际规模的学生造反,法国的“五月风暴”,捷克的“布拉格之春”和苏联的入侵事件等等,使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思想发生了新的转折。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洲共产主义的兴起,80年代初波兰工人的罢工和苏军入侵阿富汗等重大历史事件的爆发,都给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留下了大量理论和现实的研究课题。

4.当代时期或曰“多元化”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从20世纪最后的20年以来,苏东剧变,冷战结束,全球化浪潮方兴未艾,西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以“后现代主义”为取向的文化革命和理论颠覆,从而使西方马克思主义形成了多元化的当代理论格(12)。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认同政治多元主义的普适性,全面转向政治法律的多元化理论。例如,前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高兹,在80年代以后成为生态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试图从生态运动、女权运动等新社会运动来寻求反抗资本主义的革命动力。前结构主义者普兰查斯接受了后现代方法论和多元民主理论,在政治上从结构决定论转向阶级行动及阶级斗争的重要性理论,在法律意识形态上也从结构分析转向后现代的文本研究。哈贝马斯则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多元化转型的典型代表。他从早期关于工人阶级已经融合于资本主义、提倡社会交往领域和生活世界领域的文化革命的观点,转向多元法律文化主义观点,强调在公共领域应提倡多元话语,进行权力抗争,强调差异认同和族群认同。总之,这一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多元主义出发,解构了所有左派霸权和社会主义的可能性,并以某种“认同政治”取而代之。在80、9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霸权统摄下,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派别甚至认为工人阶级政治已经成为政治保守主义,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政治已经完全不能适应西方代议制民主下的民主社会主义政治,社会主义的话语已经不再有团结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效能。(13)这些背离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显然是我们不能同意的。

我国著名哲学家孙伯鍨、侯惠勤等人认为,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呈现出以下三大动向:第一,否定工业文明以及在工业文明基础上形成的一切文化形式。其中的主导方面是借后现代思潮重新构建的后现代马克思主义。如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是历史和法律发展的基础的观点;再如女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批判马克思的社会阶级的观点同样是父权制的,因为马克思在关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时,只是指认了在交换市场之中实现的劳动,而无视妇女的家务劳动在劳动力生存条件中的地位。第二,呈现出“后马克思思潮”。他们明确表示不赞成马克思主义,却自认为承袭了马克思的批判性遗产;他们从一个断面激烈地批判当代资本主义,又小心地与马克思主义保持一定的距离。第三,还存在着一种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最为接近的社会思潮,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后现代时空关系。他们仍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和根本观点,并认为马克思主义在后工业时代是不可超越的。(14)

四、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以积极纠正第二国际的教条主义和探索欧洲无产阶级革命的新途径开始,而以背离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运动而终结。因此,我们研究这一特定的社会思潮时,一定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的否定观,既不能对它们全盘肯定,也不能对它们一概排斥。因此,深入其法学理论逻辑的内部,对其进行具体分析乃是我们对待它的唯一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概而言之,我们虽然不能同意他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体判断,但是,对于其合理的、具有价值的理论成分,也必须予以肯定和借鉴。

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很难取得一致的观点,但是,不论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还是在当代西方诸多法学流派中,其历史地位都是毋庸置疑的。

我们在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轨迹的考察中发现,在理论性质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成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性质不同的法学意识形态,它已经成为既区别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又区别于伯恩斯坦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法学传统的西方第三大左派法学思潮。在政治倾向上,它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左翼理论。在时代特征上,它反应了20世纪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折射出当代西方国家社会发展的状况,涉及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碰到的大量问题,从而开辟并释放了当代西方左翼政治的新空间。就积极的方面而言,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以下方面是值得我们认真关注的。

1.它扩大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视域。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我们一般侧重于从宏观方面在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等视域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的研究。所运用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工具一般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基础和方法论。这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我们在今后的法哲学和法理学研究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学除了要研究宏观问题之外,还必须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日常生活等微观问题出发做深入的、专题性的研究。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我们除了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之外,还必须借鉴和运用当代西方哲学的方法论工具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比如社会经济分析方法与社会精神分析方法的结合,社会意识分析方法与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的结合,整体分析方法与结构分析方法的结合,阶级分析方法与政治文化分析方法的结合,等等。所有这一切,必将大大扩大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新视域。

2.它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资源。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整个世纪的法学探索中,尽管存在着许多理论混乱和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然而,这些探索并非没有意义。在今天,社会主义受到严重挫折,全球范围内马克思主义遇到新的挑战的情况下,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十分微弱的理论逻辑却以其不同的方式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例如他们对西方国家在推行自己的军事霸权、政治霸权主义的同时,推行的文化霸权、法律霸权、意识形态霸权所进行的批判;他们把对发达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学批判与对整个工业文明的批判的结合;他们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深入解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个性结构和社会性格结构及其对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的探讨;他们对资本主义法律及其法律制度所作的很强的针对性批判,等等,所有这些,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3.它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许多观点是从所谓修正、补充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角度出发的,虽然其基本理论立场和方法有失偏颇,但其中也有一些正确的成分,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例如,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反对“法律的经济决定论”,认为法律并不仅仅是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对经济制度、生产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并且提出法的相对自主性。这对于我们准确地理解法的属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再如,西方马克思主义主张,尽管法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但是现代社会的法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即法不仅具有镇压功能,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对意识形态的控制功能,甚至也具有保护被统治阶级的部分利益的功能。这些分析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15)还如,他们提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许多“空白”、存在着许多“缺陷”,甚至鼓吹它已经“过时”了,对于这些论调,我们必须予以反驳和作出理论上的澄清。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不是绝对的、抽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不可能是世界上的“法学知识大全”和“百科全书”,由于历史和时代的限制,它也的确存在着许多需要我们去研究的“空白”领域,有的论断的科学性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过时”。我们承认这一点,恰恰说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必要,也只有承认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担负起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使命。

注释:

①参见:俞吾金、陈学明著:《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新编西方马克思主义卷》上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2页。

②科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72页注17。在此之前的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学者莫里斯·梅劳——庞蒂1955年发表的《辩证法的历险》一书中。参见徐崇温:《“西方马克思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5月第1版,第21页。

③参见孙伯鍨、侯惠勤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和现状》(下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794-795页。

④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002页。

⑤徐崇温:《“西方马克思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5月第1版,第22-23页。

⑥参见徐崇温:《“西方马克思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5月第1版,第23-24页;李忠尚著:《“新马克思主义”析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第1版,第7页。

⑦周穗明:《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世纪主题》,《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3期。

⑧参见张之沧、龚廷泰:《从马克思到德里达——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页。

⑨我国著名学者谷春德在其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中,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突出特征有三:(1)主张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法律的分析;(2)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观点和理论实行所谓的“扬弃”,试图突破“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重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3)宣扬法学和社会科学的非政治化和非意识形态化,力图把法学限制于解释和批判历史与现实,而不是改变或改造现实。参见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529-530页。吕世伦先生主编的《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一书则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概括为六个方面。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052-1053页。

⑩参见孙伯鍨、侯惠勤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和现状》(下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796页。

(11)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期,目前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定论。我们注意并参考了孙伯鍨、侯惠勤先生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阶段的分期。但是我们不能同意他们这样的观点:即认为随着1968年法国左派学生运动、工人运动的失败,以及新社会运动代替传统的工人和学生运动而成为左派主流政治,西方马克思主义在总体上也就终结了。参见孙伯鍨、侯惠勤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和现状》(下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801页。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周穗明研究员关于“新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期。她把20世纪“新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大致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第一次世界大战和欧洲革命前后的初创时期;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形成时期;战后的兴盛时期;70年代以后的多元发展时期。参见:周穗明:《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世纪主题》,《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3期。

(12)尽管孙伯鍨、侯惠勤两位教授认为,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传统西方马克思主义阵营出现了很大的分化,继续用“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概念已经不能概括国外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最新动向。但是,他们也认为,20世纪70年代之后马克思主义在西方获得了多元的面孔。参见孙伯鍨、侯惠勤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和现状》(下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824、828页。

(13)参见周穗明:《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世纪主题》,《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3期。

(14)参见孙伯鍨、侯惠勤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和现状》(下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825-826页。

(15)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0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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