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关于审计创新产品的最佳做法指南_市场营销论文

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关于审计创新产品的最佳做法指南_市场营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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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讨论

在当前投资环境下,投资者和证券商越来越倾向于用新产品来替代传统的股票和固定收益投资以寻求更高的投资回报。这些产品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券、结构性票据和衍生产品等,其复杂性或独特性往往很难被经常购买这些产品的散户投资者(Retail Customers)甚至是推销这些产品的经纪商所理解。而市场上一些已有的产品,看似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收益,且风险、复杂度及成本较低,却有可能引发适当性管理与潜在利益冲突问题。

2003年,NASD向会员单位发布通知,指导、规范向散户投资者开展对冲基金和非传统产品的销售行为。针对销售递延可变年金,还出台了新规则,包括新的销售实践标准、监督审批政策和程序(Supervisory Approval)和销售队伍的培训要求,以及针对公司未曾销售的特定产品的营销备案要求(Preuse Advertising Filing Requirements)。2004年,经调研业内公司,收集了关于开发和审核新产品的最佳实践经验,现将详细内容介绍如下。

NASD持续对新产品进行密切监督,并将对特定产品和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另外,NASD也要求会员单位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从合规的角度,回顾和改进新产品开发和审核流程;与此同时,在推荐和销售产品时充分考虑客户适当性要求及销售方的义务,在产品推出之前,进行严格、充分地审核,帮助公司识别和避免冲突、不适当推荐甚至违规行为的发生。

审核新产品的书面程序

根据NASD 3010规则关于监督责任的部分要求,会员单位在新产品上市前应有一个正式的书面审核程序,以确保新产品在投放市场前,从合规和商业角度,公司对其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核。这些审核程序至少应包括新产品的构成要素,以及在产品上市推广前应该明确并予以解答的问题。

一、什么是新产品?

作为最低要求,公司关于产品的书面审核程序应包括明确、具体和实用的准则,以确定新产品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包括现有产品变更到多大程度需要启动与新产品同样的审核程序。应该考虑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1)该产品属于行业范围还是公司层面的创新产品?

(2)公司是否计划在向散户投资者出售以前只面向机构投资者出售?是否委托没有该类产品销售经验的代理人或机构进行相关推介?

(3)该产品是否涉及对现有产品的重大改动,无论该改动是涉及客户风险、产品结构,还是费用和成本?

(4)该产品是否需要进行重大操作流程的变更或系统改造?

(5)该产品是否是现有产品在一个新的地理区域范围内销售,或者以新的币种提供,或者提供给一个新类型的投资者?

(6)该产品是否会带来新的销售方式或现行销售方式的重大变动?

(7)该产品是否会导致以前从未遇到或处理过的冲突?

当然,构成新产品的所有要素不止于上述问题。公司不应该简单地认为如果该产品类似于市场上的某个产品,无论该产品是由本公司或竞争对手提供的,就没有详细审核的必要。NASD认为当公司无法确定某一产品是否需要启动新产品审核时,最好的做法是慎之又慎,对现有产品的任何实质性或重大变动(无论公司是否销售过该产品),都应该进行与新产品同等的审核。此外,决定审核到何种程度的标准必须在整个公司范围内做到清晰、一致的传达与贯彻。

二、提出正确的问题

基本目标是确保审核期间的每一个评审步骤都提出了正确的问题。因此,公司关于新产品的政策和程序应该包含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尽管正确的问题将部分地取决于产品的性质,NASD认为,在产品推出前,公司至少应该提出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产品的目标客户群体?是面向广大公众还是在有限范围内销售?如果销售范围有限,如何控制?反之,该产品不应该向谁提供?

(2)该产品的投资目的是什么?该产品如何丰富公司目前的产品体系?是否有成本和费用更低廉、更加简单、风险更低的其他产品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

(3)该产品存在哪些假设,这些假设能实现吗?什么样的市场或性能因素决定了投资者的回报?

(4)投资者会有哪些风险?如果该产品为收益型产品,该收益是否能与风险相匹配?

(5)公司及代销机构如何获得业绩报酬?该产品是否会带来客户与公司及其关联人的利益冲突?如果是,如何解决该冲突?比如,公司是否欲在明确披露的销售费用及佣金之外获利(如收益分成协议)?如果是,公司将承担NASD 2110规则下的义务,本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披露利益冲突,即使该产品对于广大或特定投资者是适当的。

(6)产品是否产生任何新的法律、税收、市场投资或信用方面的风险?

(7)产品在结构、功能、描述方面有哪些复杂性?这些复杂性是否会使得该产品难于理解、不够透明?是否会影响与该产品有关的适当性方面的考虑及培训方面的要求?

(8)如何销售该产品?哪些宣传和销售材料将被使用?哪些风险必须予以披露,以及如何披露?这些材料均需包含在提供给公司决策层的文件中,以便其做出最终抉择。

(9)对新产品的设计、构想、性能、效果和风险做出决策的人应具备哪些资质与条件?其资质与专业知识是否足以使其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10)该产品是否有必要改进或完善公司内部对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课程?如果是,如何及何时提供培训?

(11)该产品是仅由公司销售,还是会通过第三方渠道销售?该产品流动性如何?是否存在中间或二级市场?

(12)公司现有系统是否支持该产品,或者是否需要上线新的系统?目前的系统可否兑现公司对客户的承诺(如与认购额或交易量挂钩的折扣)?

(13)新产品的结构或特性,包括拟定的销售计划,是否涉及额外的监管要求(比如NASD 2860规则、NASD2720规则)?

(14)该产品对于目标客户的适当性如何?是否会在公司和客户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

这些问题不仅对于决定该产品是否应该推出至关重要,而且也有助于提醒营销人员关注该产品特性,以及利于公司制定相关培训和监督计划。

最佳实践

为帮助公司确定其目前新产品审核流程是否恰当,NASD调查了一批提供自有产品(Proprietary)或销售第三方产品的公司,并与其指定的委员会进行商谈,包括NASD咨询委员会。本指引接下来重点介绍一些可供业内借鉴的成功经验,这些实践经验有助于公司更容易地遵守各种适当性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安排更适合的培训和监督。本指引并非提供一份在新产品审核方面的合规管理及监督的全面路线图,而是为公司指出确保更加合规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结合自身情况,评估并改进相应的流程。我们注意到,一些好的经验可能适合大公司,但对小公司未必有效或在经济上可行。然而,公司必须根据其规模、组织结构和经营特点(Operations)采取有效控制及措施。公司不应该因其规模、组织结构和经营特点(Operations)的局限性,就缺少关于新产品在遵守证券交易规则和联邦证券法方面的制度和流程。本指引提供的方法或许有帮助,但它并非可以作为指导任何情况的万能工具。

尽管我们调查的公司因其经营模式和文化的不同,在审核程序上会略有差异,但基本上都包含以下内容:

(1)强制的标准化流程,要求具备一份书面的“新产品”建议书及附件,该建议书明确指定该产品或概念构想由哪个特定业务单位、产品组或部门负责,能够清晰准确地对产品或概念构想进行描述。为方便相关部门获取和交流,还可以将相关文件按标准统一的格式上传公司内部办公系统;

(2)由法律合规部对新产品或概念构想进行初步评估,明确是新产品还是对现有产品的重大修改,并确定内部审核的层级;

(3)对新产品或现有产品的改进,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法律合规、财务、市场、销售及运营)代表所组成的委员会或工作组进行详细审核;

(4)新产品委员会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决策小组要做出批准、不批准或搁置方案的正式决定;

(5)新产品获批开展后,还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后续审核与跟踪,特别是对那些复杂或仅在特定范围内推出产品。

最初的产品审核

尽管各公司审核流程的具体环节有所不同,但是最有效的审核程序是在产品正式报批前,由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和会签。

有些公司强调法律合规人员在最早阶段介入的重要性,有些公司会让法律合规人员参与特定的业务单位或产品组,以便想法一产生即可以与他们进行非正式交流;还有一些公司则会在产品最初评估及详细审核阶段让法律合规人员介入。总之,上述公司反映,法律合规部早期介入产品开发过程,有利于新产品推进,他们更加倾向于将合规人员看做是工作团队中的积极分子,而非是绊脚石。反之,如果合规人员在最后阶段才介入,只有极少的时间和可能去修改产品,以解决合规问题,产品的发起者也会对法律合规部门产生更多的敌对和抵触。

被调查公司同时表示,应让运营、销售和监督人员参与产品的审核过程,而不是等产品获批后才去确定培训计划、控制或业务改进方案。这些人员能给出许多重要问题的最好回答。例如,他们可能是确定当前系统是否支持该产品的最佳选择。如果需要额外的培训,公司应提前计划好如何开展培训,以及确保只有经过必要培训的经纪人才能向客户推介该产品。公司应确保产品在售期间提供持续、必要的培训,还应考虑销售人员是否需要任何额外的执照。

对于初步审核程序,公司管理方式各有不同,许多公司利用网络应用简化和记录审核流程。而一些公司依托提出该产品(或概念构想)的业务单位全程领导整个项目,至少有一家公司成立了独立的新产品组,负责管理整个过程,确保所有相关部门在提交正式批准之前审核并签署了该产品。新产品工作组亦会将其认为无须经过完全审核的对产品的修改意见正式通知各相关部门以征求意见;如果任何部门对新产品组的初步评估持不同意见,产品将被提交进行完全审核。

正式批准

经过适当的初步审核后,多数公司要求产品在推出前还需经过包括管理层代表在内的委员会的正式批准,这将提高公司贯彻一致标准和确保问责制的能力。委员会可根据详细的书面建议书(Written Proposal)或口头陈述(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兼有)来做出决定。某些公司对于特殊或复杂产品的正式批准,通常需要基于特定的限制或条件,包括产品的销售对象、培训需求或产品推出所需的市场环境等。比如,产品获批的条件是其只面向具备一定风险容忍水平的投机者,或达到一定净资产规模的客户群体(即便这些限制条件或许有帮助,NASD仍强调适当性分析是不可替代的)。其他获批条件可能包括客户资产投资于单一或类似产品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百分比。这种情况下,在审批之前从培训、监督、操作的角度来确定上述条件或限制的可行性至关重要。

批准后的再评审

基于偶发、限定条件或严格市场假设情形下批准的复杂产品,应每隔一段时间(通常为六个月或一年)进行评审,以评估产品的性能,确定上述条件和其他后续合规要求是否满足,并评估市场环境是否已经改变产品风险。此外,公司还应:

(1)跟踪和监测客户对于新产品的投诉和不满;

(2)持续评估公司有关新产品的培训需求;

(3)在整个公司的范围内建立相关程序,持续监督产品销售过程中所涉及条款的合规性;

(4)定期重新评估产品的适当性;

(5)任何销售限制或条件的解除,需要对产品进行重新审核。

NASD敦促公司采取积极主动的做法,从合规的角度检查和改进新产品开发和审核流程。公司至少应该具备书面程序来确定新产品的构成要素,以及产品推出前需要提出和解答的问题。此外,NASD也认识到,对于不同规模和结构的公司,合适的审核流程是不同的。NASD相信上述最佳实践能够帮助公司避免利益冲突、不适当推荐以及其它可能引发违规风险的问题。最后,NASD注意到,如果不严格执行,即使是最精密的程序也不会有效,这最终取决于公司的文化和公司领导层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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