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收支看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

从财政收支看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

高琦[1]2010年在《从财政收支看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文中提出一条杠杆,撑起了国民经济的两头,收入和支出。对政府经济行为有效性的监控,也是财政收支的缩影。应用于社会经济改革、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财政对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而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则是对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实践性解读。本文就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从财政收入出发,简单谈谈。

李俊丽[2]2008年在《城市土地出让中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20年来,政府与土地市场的关系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目前城市土地市场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都与地方政府行为失范有很大关系。转型期的地方政府是从财政分权过程中逐渐分化出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具备了凭借其掌控的资源去推动现有制度框架可容纳的地方经济增长以获取最大化垄断租金的能力。我国特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城市土地国有的二元产权制度使地方政府掌握了对城市土地产权的“实际剩余控制权”,强化了地方政府介入经济的能力,土地资源因此成为实现地方政府效用目标函数最大化的最有力资源,从而形成了土地与地方财政、投资、招商引资、金融信贷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等环环相扣的复杂格局,巨大的利益博弈也由此而生,造成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混乱。目前这种混乱集中体现在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上,地方政府在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上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既是管理主体又是出让主体,土地的供给数量、方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对城市土地配置效率和土地市场秩序构建至关重要。论文将研究视角锁定为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无疑将对中国城市土地市场化改革的走向产生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研究的目标是为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规范化提供合理的理论解释和政策指导。论文研究的切入点是界定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行为的相关基本概念及范畴,将地方政府定性为城市土地市场化进程中一个特殊的行为主体,以此为逻辑前提,分析了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表现、特征,力图把握各种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然后依据一定的效应评价准则,全面客观地评价了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双重效应,并进一步通过一个理论分析框架来寻找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作用机理、内在逻辑和本质规律。最后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土地市场上政府行为规范的经验,探索了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规范化的路径与对策。全文主要由7部分组成,每部分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第1部分:导论。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进行回顾和评价的基础上给出了论文的研究方法、思路、逻辑结构等。第2部分:行为主体分析。由于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在现有土地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又在实际上掌握了城市土地的最终剩余控制权,地方政府身兼产权主体、行政主体、监管主体、市场主体等多重角色,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不仅是中国经济转型期一个特殊的行为主体,更是城市土地出让中的一个特殊的行为主体,其特殊性表现在:具有“政府人”和“经济人”的双重行为特征;具有特殊的效用目标函数;是特殊的垄断供给者和需求者,特殊的价格规制者和特殊的寻租者。第3部分:经济行为束分析。现行城市土地出让制度下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在城市土地出让过程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体现,地方政府对城市土地价格具有很强的操纵能力,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符合自身效用函数的配置,通过城市土地差别(歧视)定价等价格规制方式来谋求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和培育房地产构成了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四大主轴。经过分析发现,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其实是对现行城市土地制度的一种理性反映,各种经济行为之间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统一于地方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谋取过程中。第4部分:经济行为效应分析。地方政府在城市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既是中央政府的政治委托代理人,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利益主体,这种双重身份特征决定了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效应的双重性。从中央政府的视阈对其进行审视,其双重效应具体表现在:既从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发育、加速城市化进程、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城市优质公共品等积极作用;同时其行为又是以宏观经济体非平稳运行、土地要素市场机制扭曲、土地资源不可持续利用、增加金融风险、损失社会公平、社会发展不平衡等为代价的,从而呈现出推进与破坏并存的双重效应特征。第5部分:行为机理分析。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的不规范经济行为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一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治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面临的激励机制使其目标函数发生了扭曲;二是在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关系中,以政治竞争为核心的经济竞争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叁是在地方政府与其他微观主体的关系中,土地模糊产权为其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和利益上的刺激。在城市土地出让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代理人问题、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政治晋升竞争以及模糊产权下地方政府对土地实际最终控制权的掌握是对地方政府不规范行为的重要理论解释。总的来说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不仅仅是地方政府自身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地方政府与城市土地市场中其他行为主体的关系问题,来自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和辖区居民自下而上的纵向约束以及来自地方政府间横向约束不足是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的深层原因。第6部分:经验借鉴与启示。本章选取了与我国大陆一样实行土地批租制的香港地区、与我国一样存在土地资源稀缺国情的日本和土地市场机制发育较为完善的美国作为参照对象,对叁者的土地市场特点及政府干预进行了考察,结果发现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政府干预土地市场的目的主要被确定为矫正市场失灵,政府在城市土地市场上的角色被定位为城市土地的管理者,政府角色的正确定位保证了土地利用中个人目标和社会目标的一致性,保护了土地利用中的公众利益。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土地市场化条件下规范的政府行为准则,为我国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供了参照。第7部分:对策选择。提出了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规范化的有价值的思路和对策: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通过各相关利益主体间在土地市场上利益格局的重塑,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正和互动、地方政府间进取型竞争以及地方政府与微观主体从控制到服务关系的利益平衡架构。作为一个拥有独立利益取向和自主意志的行为主体,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是对特定制度约束条件和激励结构的理性反应,因此要通过改变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具体制度安排,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强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使地方政府的行为在新的利益格局下逐步趋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论文的创新性思考可能在于:1,研究视角。我国历次城市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皆围绕着中央与地方关系、土地管理权的上收与下放进行,其中虽触动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但这种制度安排仅重视了市场化本身的要素设计,而未考虑地方政府行为对城市土地市场干预的严重性,没有触及城市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当前的认识误区和实践偏差是将城市土地市场化等同于城市土地出让方式的改变(即变划拨、协议出让为招、拍、挂出让),实质上只要不改变政府在土地市场的垄断地位,不规范地方政府在城市土地市场上的经济行为,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土地资源的低效配置状态,无法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土地要素市场。本文在选题上将研究视角锁定为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以其行为的规范作为合理界定政府与土地市场边界和推进中国城市土地市场化进程的一个切入点和落脚点,显然有利于提高理论对现实的相符性和解释力。2,逻辑起点。以“城市土地出让中的地方政府:特殊的行为主体”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地方政府不仅是中国经济转型期一个特殊的行为主体,更是城市土地出让市场中的一个特殊的行为主体:具有“政府人”和“经济人”双重行为属性和特殊的效用目标函数,是一个特殊的垄断供给者和需求者、特殊的价格规制者以及特殊的寻租者。全文以此为逻辑起点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为全文研究奠定了一个独特而又坚实的理论坐标。3,论文借鉴企业理论中的“剩余控制权”思想提出了一个“土地产权实际剩余控制权”的概念。由于城市和农村土地产权事实上都处于一种模糊产权状态,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出现多个产权主体,多头管理,产权只有通过协商或谈判才能最终确定,这时产权落在了谈判力较强的产权主体手里。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成为了谈判力最强的产权主体,从而在模糊产权状态下掌握了土地产权的实际剩余控制权,成为城市和农村土地产权的实际最终控制者。4,论文在“蒂伯特选择”的理论预设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借助于一个土地要素模型分析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以土地为媒介的利益关系,发现这一关系的实质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收益向企业的变相转移支付,并进一步分析了这种实质背后的深层理论动因是地方政府间的非合作博弈,这种博弈遵从的基本逻辑是从“囚徒困境”到“寻底竞争”,从而给出了一个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零地价”、“负地价”非理性招商引资的博弈论解释。5,论文通过一个“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政治委托代理关系”、“地方政府间政治晋升博弈关系”和“地方政府与微观主体间模糊产权关系”的叁维分析框架,对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行为及其双重效应背后的深层动因、作用机理和本质规律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并依此提出重塑城市土地市场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格局,即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正和互动、地方政府间的进取型竞争、地方政府与微观主体的从控制到服务的关系。基于城市土地出让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选择是对特定制度约束条件和激励结构的理性反映,逻辑分析的结论就是通过制度供给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强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

杨玉秀[3]2002年在《从财政收支看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利用财政收支对宏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的调节效果的分析,来考察我国政府利用财政收支调节经济行为的有效性。文章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了政府利用财政收支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行为的依据以及政府利用财政收支对经济进行调节有效性的条件。第二部分利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来考察政府对经济总量调控行为的效应,得出我国政府近年来实行扩大支出不减税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比较有效。因为政府利用财政收支对经济总量进行干预和调节效应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财政收支的增减变动对国民经济的实际影响程度的大小以及政府决策的正确性。因此,在这一部分中,文章试图从分析我国财政收支与经济之间的实际关系着手来研究我国政府利用财政收支对经济干预的有效程度。首先,分析了税收与GDP的关系,考察税收政策的效应。通过对税收总量和宏观税率与GDP关系的研究,发现我国的税收总量的变化对GDP没有显着影响,而近年来,宏观税率却与GDP 呈现出正向的关系。从而得出:在近几年,我国若实行减税的扩张政策,则政策效果不会大的结论。其次,对我国财政支出总量及其各个构成部分与GDP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借以了解政府支出政策的效应,发现我国财政支出总量的增加能对GDP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得出我国政府近年来实行的扩大支出不减税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比较有效。在进行结构分析时,证实了我国政府购买支出对国民经济的作用效应大于政府转移支出,并发现财政投资性支出对GDP的影响显着,而财政消费性支出占GDP比重的增加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最后,通过对财政赤字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的分析借以考察我国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总体效应如何、政府支出是否挤出了民间投资,得出我国政府扩张支出政策没有挤出民间投资。第叁部分对政府结构调节行为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在地区结构调节上成效显着。而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大。财政收支结构和分配格局的变动是政府引导资源流向,进行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在分析我国政府利用财政收支对经济结构的调节效应的大小时,分两部分来研究,首先,通过对财政收支的地区结构的调节作用的分析,得出我国政府在地区结构的调节上成效显着。其次,分析了我国财政在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作用效果。

王哲[4]2014年在《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约束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扩张,债务风险日益凸显,引起各级政府、国内外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把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2014年的重要工作。在城镇化加快发展、地方政府事权不断扩大和债务风险逐步暴露的背景下,能否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约束机制,无论对防范风险本身还是对维持地方融资和区域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都至关重要;对带动新一轮财税改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研究领域存在叁方面不足:一是现有研究多基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不对等以及地方经济竞争等方面揭示地方债务的成因,从地方财政可持续性视角研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而从风险约束视角全面系统地研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文献不多。二是从风险约束角度研究地方债务风险的文献,也主要集中于对外部监督机制的研究,几乎未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内在约束机制。更没有将财政约束、市场约束和民意约束纳入到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探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约束问题。叁是对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措施方面,现有文献多移植成熟国家经验,强调采用市场约束机制解决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但以中国为代表的转轨国家,在短期内,大政府小市场的现状难以改变、预算软约束问题难以根除、政府破产机制难以构建,所以基于市场约束机制设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解决方案对我国的适用性不强。当前我国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刻,面对规模庞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和日益凸显的地方债务风险,本文力图解决以下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更为宏观的机制设计层面上,从债务规模约束角度厘清地方政府事权边界;二是在兼顾融资可得性和债务风险约束的条件下,从增强融资主体自身的风险约束激励出发,构建融资可得性、外部监督和风险约束之间激励相容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叁是基于激励相容原则,构建市场、财政和民意叁重约束相结合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约束框架。本文运用归纳演绎、对比及数理分析方法,首先从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内涵和基础理论分析入手,剖析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现状及成因,并对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做出总体评价。其次,从财政约束、市场约束和民意约束叁个层面对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约束机制做了分析,并着重从制度层面剖析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约束机制软化的原因。第叁,基于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生成逻辑、发展路径以及约束形式,提出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约束有效性的叁个标准。在此基础上,基于地方政府目标函数,构建了地方债务风险自我激励约束理论模型,并以此作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约束机制的理论依据。第四,从财政体制、融资模式、破产机制视角,对比分析主要国家地方债务风险约束机制的特点及其有效性,以期为化解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提供借鉴。最后,基于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借鉴国外经验,立足于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和社会发展目标,本着通过设计激励相容机制,增强融资主体自身风险约束动力的思路,在现行体制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约束机制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通过设计政绩考核、土地出让金留存比例、自主发债、上级转移支付等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挂钩的激励机制,增强地方政府偿债意愿和风险约束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完善地方债风险处置机制、强化地方资本预算管理等财政措施,以及资产证券化等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作为地方政府自我风险约束的补充。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研究视角创新。1)本文不仅仅局限于探讨如何防范地方债务风险,而是着重从更为宏观的机制设计层面上,研究如何从债务约束角度厘清地方政府事权边界。2)在兼顾融资可得性和风险约束的基础上,从增强融资主体自身的风险约束激励出发,构建融资可得性、外部监督和风险约束之间激励相容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避免单一的外部约束(上级财政和金融监管当局)的不足。3)以动力机制设计为基础,通过必要的外部约束和市场监管,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并设计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约束的市场、财政和民意约束叁重框架。二是研究观点创新。1)在现行体制基础上,基于激励约束相容原则,提出强化预算管理、限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增强地方政府偿债意愿、约束债务风险、完善风险处置的政策建议。2)基于理论模型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改变当前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目标的偏好,必须改革片面注重经济指标的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机制;地方政府只有退出产出弹性较大的竞争性投资领域,才有动力增加产出弹性较小的经常性投资支出,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削弱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控制权、降低土地抵押贷款的杠杆率、削弱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能更好地抑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减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叁是研究方法创新。本文采用优化分析法剖析地方政府行为。基于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思路,通过构建地方政府行为目标函数,将财政约束、市场约束作为外生变量嵌入地方政府行为目标函数,然后在此基础上求解基于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的风险约束机制。

杨建国[5]2012年在《转型期中国财政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加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是,分税制在省以下政府间的财力分配框架并不完善。由于事权与财权不对等,导致县级财政陷入困境,县乡债务沉重,资金调度困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管县”财政体制的弊端也日渐明显,行政层级过多、地方财政支出压力过大,“市刮县”、“市卡县”等现象严重,制约了县域经济发展。为了解决县乡财政困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从200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开始,浙江等省率先进行了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2006年和2009年,中央两次以一号文件方式提出,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和“扩权强县”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2个省市进行了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2012年底,全国除民族自治区以外,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将全面展开。以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为滥觞,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即将拉开帷幕。基于这一制度变革背景,以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践为研究对象,本文对财政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关系进行了实证性研究。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把握财政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和演进趋势,明确财政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的作用机理,揭示财政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绩效的重要影响,为深化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一、研究的意义基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践,研究转型期财政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意义来看,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为基础,运用制度分析方法,通过深入分析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与问题,揭示财政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绩效的影响,围绕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对于完善财政分权理论和政府行为理论有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意义来看,自古以来,“郡县治则天下安”,“县域强则国家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通过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责权、实施扁平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改革,为壮大县域经济实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解决“叁农问题”创造了条件,对于实现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二、研究的内容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绩效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研究的背景、内容和研究现状等情况。简要概述本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以及本文研究所涉及的相关内容的研究现状,分析本文研究中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之处。该部分力求重点说明“转型期中国财政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简要介绍国内关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理论观点,分析说明本文在理论上可能的创新和面临的技术困难。第二部分,确立本研究逻辑起点和理论分析框架。在考察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渊源基础上,系统阐释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原则;在分析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关系的基础上,揭示财政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的内在作用机理,构建财政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的理论分析框架,为定量分析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经济发展绩效的影响奠定理论基础。第叁部分,考察建国以来财政体制的演进过程和经济绩效。系统回顾了1949年以后我国实行的统收统支、分级管理、分级包干以及分税制等财政管理体制变革的历史演进过程,全面分析了财政体制变迁的制度环境、动因和特征,分析不同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变化对经济发展绩效的影响。第四部分,总结典型省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模式和改革成效。从分析我国县域经济困难的原因出发,系统分析我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背景,简略概述我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重点分析和评价我国典型省份开展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具体模式、特点以及取得的初步成效,剖析我国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面临的困难。第五部分,分析四川省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具体做法和主要成效。通过全面阐述2006年以来四川省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标准和内容等情况,系统分析和总结四川省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成效,并以具有西部丘陵地区经济特点的百万人口大县简阳市为个案,依据财政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配置、公平和稳定等五个指标体系,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度量简阳市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成效,从而验证财政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的相关理论,为深化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六部分,比较分析西方主要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在简要介绍国外中央与地方财政制度变迁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考察和分析西方主要国家财政体制的特点,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提出深化我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应当从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保持适度的财政分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第七部分,提出深化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全面总结我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的初步成效,分析改革试点中存在的行政管理体制不畅、事权与财权不对等、国家政策缺乏连贯性以及财政收支制度不完善等主要问题,提出了深化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地方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监督与约束,提高县级政府财政增收和资金管理能力等叁个方面的对策建议。叁、主要结论论文在研究中始终以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为依据,在全面分析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关系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一)制度创新是经济发展绩效的决定性因素。有效率的市场是经济增长的前提,完善的产权制度是有效市场形成的条件。完善的产权制度,特别是排他性的产权制度,可以降低甚至完全消除不确定性,从而实现市场的有效性,降低交易费用,并且可以在确保预期收益实现下激励个人或组织扩大生产,推动经济增长。所以,制度创新是经济发展绩效的决定性因素。(二)财政制度创新是促进经济发展绩效的关键。财政制度变迁是由政府主导的供给型的制度变迁。中央政府通过合理确定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明确政府间的财权和财力分配关系,赋予各级财政在资金的处置、收益和调度等方面更多的权利,形成预期收益明确的激励机制,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绩效。所以,财政制度变迁是促进经济发展绩效的关键。(叁)财政制度变迁是财政压力和财政危机引起的。通过分析我国财政体制每一次演变可以发现,虽然每个阶段都呈现出不同的体制模式和诱因,但却始终围绕如何有效化解国家的财政危机和缓解财政压力变化。所以,财政压力和财政危机是引起财政体制变迁的根本原因。(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必然导致行政体制改革。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施的“扁平化”管理,使原有的四级财政管理体制转化为叁级体制,必然带来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管理扁平化,减少政府管理层级,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运行(交易)成本,已成为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五)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对分税制改革的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虽然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然而省以下政府间财力分配框架并不完善。从国际经验看,分税制一般将权、责在叁级政府间划分。因此,以“省管县”为切入点,实施减少管理层级的财政扁平化改革,是对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六)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显着增强了城乡统筹发展能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使县级政府能够有效分配和合理利用各种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力投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增强了县级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能力。(七)四川省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成效明显。总体上看,四川省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明显加快了试点县(市)经济发展速度,使县域经济发展呈现出发展速度加快、需求驱动增强、运行质量更高的良好局面。作为资源禀赋相对较差的丘陵经济县—简阳市在改革试点中取得的成效,足以说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所发挥的制度作用。在肯定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成效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一个原有体制消亡和新体制产生的过程。在原有的省对市、市对县的两层管理转变为省直接管理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化解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最大限度释放制度创新对经济发展绩效的促进作用,是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保障。四、研究创新(1)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提出了财政体制内生于经济增长的假设,综合运用财政分权理论和政府行为理论,运用多学科交叉分析方式对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进行研究,突破了使用单一理论进行研究的范式。(2)在财政绩效影响经济发展的假设下,运用反映财政体制绩效的激励、约束、配置、分配和稳定等五个指标,以四川省简阳市为典型案例,分析研究财政体制改革对经济发展绩效的影响。(3)在假设政府是有限经济人前提下,运用成本收益法和博弈分析法,分析研究财政体制变迁带来的政府间产权(财政分配权利)关系和交易费用(财政运行成本)变化,及其对经济发展绩效的影响。

曹春艳[6]2013年在《地方财政预算收支偏好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分权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尽管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但对中国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分权水平对经济增长的显着效应得到了一致的认同。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式分权的问题开始凸显。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独立利益主体地位凸显,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产生了追求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策略性行为,对预算内的地方税产生了偏好;而经济分权同垂直的政治管理体制的结合,使得地方政府产生了追求经济快速增长的短期化行为,对地方财政支出产生了偏向;正是在这些体制因素的激励和约束下,地方政府的经济激励和政治激励形成了"激励相容",导致了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行为。体现在城市层面上,地方政府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者普遍热衷于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张,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本文试图从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收支偏好和城市土地利用的角度,考察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增长取向的存在性,研究财政分权和与之伴随的政府竞争对财政收支结构的偏向和扭曲,并进一步研究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对城市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由此构建一个基于分税制所引起的地方政府行为对城市用地变化影响的分析框架。我国的财政体制主要经历了叁个阶段的变迁,从统收统支到分级包干再到分税制,每一次改革均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偏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土地利用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统收统支阶段的高度集权模式下,地方政府没有财政自主权,在行为上表现为向中央政府"要"为主,要的越多,掌握的资源也越多。这一阶段的地方政府没有发展工业和基础设施的激励,因此对土地的占用也较少。财政包干阶段的放权,调动了地方政府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然而,由于制度的不规范,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间存在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博弈行为,大大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造成了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等,地方政府出现"藏富于民"的行为。企业成为这一阶段地方获取财政收入的第一源泉,导致了这一时期乡镇企业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极为突出,城乡非农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普遍存在。而分税制改革后,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以城市扩张来实现财政总量的增加,预算内的税收偏好产生了对主导(热点)产业的同质化选择,造成了区域产业同构;而在财政支出上则倾向于能快速带来经济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了区域重复建设和城市用地规模的迅速扩张。税收总量和增幅的变化反映着地方政府在税收上的努力和偏好。通过对1999-2010年全国30个省级面板数据的计量回归发现:分权和竞争体制对地方政府税收上的努力和偏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但对营业税的促进作用和对所得税的抑制作用是一致的,从而在实证上检验了地方政府为税收而努力的事实。而在分权和竞争体制的双重激励下,地方政府产生了财政支出结构上的扭曲行为。研究发现:分权下的公共物品供给与其外溢性有关,且随着外溢效应的增加而恶化。现实中,虽然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也存在外部性,但作为地区性的公共物品其溢出效应有限,人力资本则存在很强的流动性,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才流动性要比教育程度低的更高,因此,地方政府会更倾向于争夺人才而不是培养人才,从而导致了对人力资本投入的减少。由于中央对于地方官员的垂直控制,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长短会对地方政府的支出行为产生影响。无论资本是否流动,地方官员的任期越短,对任期内的基础设施投资就越大。而在以GDP为目标的政绩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为了在晋升竞争中胜出,必然会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能够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基础设施上,从而忽视了公共产品等目标,造成了财政支出结构的扭曲。虽然对1994-2010年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的描述统计分析没有得到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支出上的偏好,但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与方差分解结果显示,经济建设支出能在短期内对GDP产生较大的贡献度,而科教文卫对GDP的贡献效应则反应在长期上,因此,由于我国官员任期制的限制,为了在晋升中获胜,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能够在短期内快速拉动经济增长的支出,从而造成了 "重硬轻软""重短轻长"的财政支出倾向。通过梳理回顾1981-2010年我国城市用地结构的演变情况,发现地方政府在供地策略上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路径。基于中国35个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的城市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房地产税收偏向和工业税收偏向对城市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的影响,发现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收上的偏向被显着的反映到居住用地的供给行为中,房地产税收偏向越强,地方政府越倾向于居住用地的供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偏向越强,越倾向于增加工业用地的供给量,说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偏好驱动地方政府发展相关产业增加产业用地供给量的作用机制是存在的。地方政府的财政偏好还决定了地方政府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地方政府预算内的增值税与房地产税收的比值越大,城市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比重越大;反之,该比值越小,则居住用地的比重越大。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的比值越大,对预算外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偏好就越强,城市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的比重就越大;反之,该比值越小,则工业用地的比重越大。选取1999-2010年长叁角地区16个核心城市的面板数据分析基本建设支出偏向对基础设施用地的影响,发现地方政府的基本建设支出偏向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扩张具有显着的正向作用,且其影响程度随着招商引资竞争的升级还在加强;招商引资竞争对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的影响同样为正,其影响程度大小也受到基本建设支出偏向的影响。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的基本建设支出偏向越强,地区招商引资竞争越激烈,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规模也越大。选取1996-2010年长叁角地区16个核心城市的面板数据模型来分析分权和竞争导致的政府支出偏好对城市用地规模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地方财政支出偏好指标对城市用地妒展的影响作用最大,表明地方政府的基本建设支出偏向越强,城市用地扩展的越快;而当地方政府倾向于科教文卫的支出时,城市用地的扩展将减慢,该结果从实证层面验证了地方财政支出偏向对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展作用;财政分权和地方政府竞争这两个变量同样在各变量组合模型中为正,可以判断:财政分权导致了地方政府通过寻求城市土地开发等方式来获取收入,同时,为了在招商引资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地方政府往往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导致城市用地面积大规模扩张。该结果从城市层面证实了分权制度和地方政府竞争是造成城市用地规模扩张过快的重要原因。从各城市用地扩展的差异性来看,南京的城市用地规模扩展速度最快,其次为上海、苏州等城市,城市用地规模扩展速度最慢的是舟山,其次是湖州。因此,经济发展越快的地区,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展速度也越快。经济发展快的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也越快,这必然会进一步才广大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因而城市用地的扩展速率也更快。不难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并未真正实现政府之间在制度规范下的力量均衡,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深层次的制度因素。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的行为激励,引导地方政府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立足中国实际,完善现有的财政体制,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改革现行的政绩考核体制,保持官员任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深化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居民迁移的体制壁垒,实现"用脚投票"的机制;进一步深化"营改增"税制改革,抑制房地产业的扩张;建立起居住与工业用地挂钩机制,科学统计城市人口和住房需求。

梁佳雯[7]2018年在《我国地方政府举债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2015年之前,《预算法》限制了地方政府发债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财政收入有限而支出责任却很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多通过融资平台、BT模式、银信合作等多种渠道变相举债融资。这类债务多有政府的隐性背书,又难以量化统计,同时缺乏相关制度与法规对其进行监管监督,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膨胀,风险不断积累。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承认了地方政府发债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出台了推动融资平台转型等“开前门,堵后门”式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大、种类杂、监管难等问题,但仍未从根本上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而债务风险一旦爆发会对我国经济以及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提高我国地方政府风险管理水平、及早识别与防范债务风险,是我国目前面临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由于我国目前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事后追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活动中道德风险表现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国财税体制不完善、预算软约束等问题存在又为道德风险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国际范围看,道德风险的频发与债务危机及财政风险不无关系,例如“次贷危机”、欧元区的财政风险等。因此,着眼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中道德风险的研究,对降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进行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意义重大。本文采用了定性分析法与文献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活动中道德风险的界定、表现形式以及成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具体工作如下:首先界定了地方政府债务活动中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内涵与特征,从经济人假设、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完备契约理论角度阐述了我国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其次归纳总结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中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不良影响,发现道德风险会诱发系统债务风险,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再次,进一步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方面分析了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最后,针对地方性债务活动中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现状,提出了适合我国降低道德风险的具体策略。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地方政府债务中存在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会引发和放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造成公共物品提供效率低下,伤害政府公信力乃至阻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后果,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其次,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绩考核制度以及政治竞争是引发道德风险的导火索,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来自于财税体制以及债务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相关监督机制的缺失。因此,在防范地方政府道德风险过程中,完善财税体制,健全监管机制、完善考核制度以及做好官员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至关重要。

罗文君[8]2012年在《论我国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激励机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人”假设是近代西方经济学研究中常用的一块重要理论基石。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等人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到政治领域,来分析政治活动中人的行为选择,提出了政治的经济理论,即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政治活动中的参与人,即政治家、政府官员和选民类似于市场中参与主体,都有着“经济人”的行为动机。从“经济人”的视觉考察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这样一类组织,即由一类理性自利的、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个人组成的集合。地方政府是环保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环保法律、政策目的的实现情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和官员个人利益,长期只顾“政绩工程”、追求地方经济粗放式增长,而环保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得力的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都与地方政府在履行环保职责方面的失职直接相关,这种做法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环保法律、政策目标实现的最大困境。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制度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动机的社会规范框架,对人们的行为直接起着激励导向作用。仔细分析地方政府行为背后的原因,会发现这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面临的激励机机制有关。首先,从正激励机制上来说,针对多任务目标的地方政府,财政分权、行政分权、以GDP为核心的干部晋升考核制度起到的是激励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作用。行政分权、财政分权创造出了这样一个激励格局:辖区经济越发展,财政收入越高,地方政府所能分享的财力就越多。同时,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经济管理权。地方政府在发展本地经济过程中,有相当大的决策自由裁量权。这些权力与GDP政绩考核制度结合,使地方政府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做大GDP有着强烈的冲动。也正是这种制度安排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叁方面的制度都存在着不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因素:财权、事权不对等的矛盾给地方政府履职造成相当大的财政压力。在多种任务的委托下,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往往会把精力放到那些容易被上级观察到的任务上,从而减少或完全放弃在其他任务上的努力。而长期以来,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环保指标是软指标,这就造成地方政府不重视环保职能。同时,在地方政府的税源结构、转移支付制度、土地财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缺陷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偏好不重视环保职能。在负激励机制上,监督问责立法滞后;现行法律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问责标准、问责程序等内容的明确规定;内部监督软约束;人大、公众、司法等外部监督乏力;缺乏事前监督机制。这为一些地方政府只顾“政绩工程”、滥用自由裁量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环保履职不力提供了空间。针对这种情形,我们需要完善法律政策、加强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的正负激励。首先,在行政分权上,从行政性分权走向法治分权、让地方政府对自己的权益有稳定的预期。合理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提升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加强县、乡(镇)级地方环保部门的履职能力。其次,在财政分权上,通过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完善环境保护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的财政支持;完善资源税制、环境税制,发挥其经济调节和增加收入功能;规范土地财政,建立合理的土地收入制度,约束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管理权力破坏环境的行为。再次,要在干部晋升考核制度中增加环保指标权重,让地方官员通过积极保护环境来获得自己的收益。最后,完善监督问责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的“经济人”动机,促使其积极履行环保职责。通过环保立法明确、细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强事前监督、外部监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立法建立如重大决策失误的问责制度、地方政府环保工作人大监督制度、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等一批具体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不顾环境公共利益、而只顾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的动力来源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一方面尊重地方政府的自利动机,尊重其自由选择的自由权利,同时,通过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的发挥,使地方政府的自主选择基础上的自主行动,能够在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环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完美和谐。

徐键[9]2010年在《地方财政自主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宪法第3条、第95条、第99条和第101条的规定,在形式上确立了“二元性政体”结构。但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却很难推导出地方自治的法根据,以此为基础的财政自治亦不能得到法规范上的确认。然而,地方自主权(包括财政自主权)经常被用以讨论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事实上,地方自主权一词在国家话语体系中也并不鲜见。地方自主权概念在中国的使用溯源表明,它并非是一般认知中的地方自治概念。财政自主权是行政性财政放权结果的概括性表达,并且主要是一种地方自主性财政职权;同时,也包含了预留地方改革试验行动空间的内容。以此为基础展开的研究表明,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本文定义为正式制度)下,地方政权在预算、组织收入,以及支出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地方政权能够在该种财政自主状态下,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然而,基于特殊的宪法设计、政治体制,以及历史的原因,地方在正式制度下赋得的财政自主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缩。但在正式制度外,地方政权通过改革创新、试验,以及其他策略性行动,获得了大量的事实上的财政自主权。也因此,在事实状态下,地方财政自主权表现为构成的复杂性、边界的不稳定性和渊源上的非规范性。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具体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在实际的权力运行过程中,这种不确定性展开了一把可以接受各种解释的宽大纸扇。在一方面,地方的财政自主权难以获得宪法上的制度性保障,因而,地方财政自主权可能会受到来自中央的干预与侵害;在另一方面,基于宪法有关“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以及在不同时期中央对地方创新或试验的激励,地方的行动往往会拓展其财政自主空间,从而在某些方面形成财政自主的事实效果。财政立法的一元化和执行的分权性、地方民主构造与地方财政自主之间的分离、财政权限划分的不明确,以及为降低改革成本而对地方既得利益的妥协等现实因素,导致了中央倾向于通过非正式制度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地方也倾向于在法律规范之外以实际行动来维护历次改革获得的既得利益,并以改革的名义逐次拓展其财政自主空间。由此,形成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在规范和事实间的巨大张力。要实现地方财政自主权从变动到稳定的转捩,应当从以下叁个方面展开理性的反思:第一,从负担的功能主义出发,立足于地方财政的均衡化和地方治理的有效性,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的配置结构,确立合理的地方财权与事权范围。第二,以规范性财政分权为导向,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权限,并为地方财政自主权提供制度性保障,以体现地方财政自主权的防御原则。第叁、以建立民主化的公共财政为目标,通过地方民主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监督地方的财政行为,以此替代部分来自中央的直接监督与制约的功能,充分释放地方的财政自主性。

王志刚[10]2014年在《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日益面临与西方国家表象相似但原因不同的政府管理危机、财政危机和信任危机。中共中央十八届叁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政府危机产生的原因和问题解决之道:“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政府认识到计划经济体制弊端后,通过主动放权构建并精心组织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政府扮演组织管理、推动改革的核心角色并发挥重要作用,成功创造得到世界广泛认可和赞誉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奇迹。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陆续退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以及社会资源配置方面,政府职能定位和管理角色需要主动随之调整和变化,依靠政府制度力量予以推动和保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的现实需求,我国政府选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其政策意图是通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渐进地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划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及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与作用,最终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制。根据我国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管理构架,按照我国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依据行政发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政府承担政府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职能,并且实际承担大部分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能,在多重制度约束条件下,地方政府面临更为严峻的政府管理危机、财政危机和信任危机。按照中央政府工作部署、借鉴西方国家管理经验并发挥主观能动性,自1998年以来地方政府大力推动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特别是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改革,借以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关系,确定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地方政府陆续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财政投资评审、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管理改革措施,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广泛深入地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按照财政部安排于2001年在湖北、湖南、河北、福建等省进行小规模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试点,遵照财政部工作要求推进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机构,逐步扩展绩效评价工作范围,将事后评价向事前评估推进,更为超前地尝试绩效预算改革探索,为我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理论研究和管理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和经验。总体而言,从管理形式上看,仿照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管理模式,我国地方政府已经初步构建公共财政管理框架,逐步摆脱计划经济“重投入、轻产出、低绩效”的财政支出管理模式,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在技术层面有所突破,财政支出效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取得长足进步;从管理目标看,我国政府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地位和作用仍需调整,地方政府规模庞大且增长迅速的财政支出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基本矛盾仍未有效解决,如何从制度层面推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是目前地方政府需要深入研究和急需破解的管理难题。本文借鉴国内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时期和公共财政管理构建过程的背景下,以公共产品理论体系为核心,从公共产品配置效率和公共产品生产效率的研究视角,深入分析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概念和本质,强调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制度研究,将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和政府资源优化配置紧密联系,将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紧密联系,破解我国地方政府规模庞大、增长迅速的财政支出和社会公众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突出矛盾;明确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主体地位,分析影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诸多制度因素,从政府和市场关系、府际关系、政府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的制度层面进行论述并提出政策建议;力图摆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强调政府绩效管理是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和手段,形成政府绩效管理带动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发展格局;创新提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在财政支出管理中的引领作用,明确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发展思路、阶段划分和绩效指标,推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向更为广阔领域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从财政收支看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J]. 高琦. 中国商界(上半月). 2010

[2]. 城市土地出让中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研究[D]. 李俊丽.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3]. 从财政收支看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D]. 杨玉秀. 天津财经学院. 2002

[4].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约束机制研究[D]. 王哲.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

[5]. 转型期中国财政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绩效研究[D]. 杨建国.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6]. 地方财政预算收支偏好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影响研究[D]. 曹春艳. 南京农业大学. 2013

[7]. 我国地方政府举债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D]. 梁佳雯.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

[8]. 论我国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激励机制[D]. 罗文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12

[9]. 地方财政自主权研究[D]. 徐键. 上海交通大学. 2010

[10]. 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制度研究[D]. 王志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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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收支看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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