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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西方舆论率先将俄罗斯的改革称作“激进性改革”或“休克疗法”,特别是在“休克疗法”的始作俑者、先后担任过乌克兰和俄罗斯政府顾问的美国经济学家萨克斯教授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的一次座谈会上,将乌克兰和俄罗斯的改革归之为“激进性改革”,将中国的经济改革归之为“渐进性改革”之后,国内经济学界讨论这两种改革利弊得失的文章开始出现,并逐年增多;有的报纸还曾开辟专栏分期介绍或评论原苏东国家激进性改革或渐进性改革的进展情况。但这些文章都自觉或不自觉地绕开了以下两个不能绕开并且必须正视和回答的问题:第一,中国的渐进性改革与俄罗斯激进性改革之间的根本区别到底在哪里;中国的改革为什么不能选择“休克疗法”?第二,中国的渐进性改革与白俄罗斯等原苏东国家的渐进性改革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两者之间有差异,其差异又是什么?因为已有人对第一个问题作了初步的回答,[①]本文拟就第二个问题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中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实际上开始于1978年。十几年来,改革的地域从农村发展到城市,从沿海、沿边、沿江、沿线深入到内陆腹地;改革的对象从人民公社到国有企业,进而涉及到全部公有制经济和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乃至政府的某些非经济职能部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自身的改革,是在体制外的改革有了初步进展之后开始的。虽然1988年5月中共中央曾下决心用较短的时间闯过价格体制改革这个难关和险关。但总的来看,体制内的改革大体上还是按照先流通体制,后劳动和工资体制、价格体制、外贸体制,最后才是计划和投资体制、分配和社会保障体制、财政和税收体制、金融体制的顺序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在经历了从放权让利到租赁、承包之后,发展到转变机制建立新体制的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先从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着手,再以此为基础建立生产要素市场,而生产要素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则是从生产资料市场开始,继而逐步拓展到技术、信息、房地产、劳动力和金融市场,等等。而体制内改革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又是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时期所选择的每一个阶段总体目标,即由“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最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适应的。总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一条有计划、有步骤,由点到面、先易后难的轨迹,积极而稳妥地一步一步向前推进和不断深化的。在这个意义上,把中国的改革称之为渐进性改革也未尝不可。
原苏东国家解体后,都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其中,乌克兰和俄罗斯等国推行的是一条激进性改革路线,而白俄罗斯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则选择了一条被萨克斯称之为渐进性改革路线,其中以斯洛文尼亚最为典型。归纳起来,这种渐进性改革的主要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改革伊始到现在,都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一直运用法律手段对改革进程进行有效控制。斯洛文尼亚是原南斯拉夫联邦的一个共和国,1988年以前就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1991年脱离南斯拉夫独立后,政府除着手制定本国的法律外,还宣布南联邦的某些重要法律仍然有效,随后逐步加以修改,从而避免了“体制真空”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保证了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连续性。白俄罗斯的作法与斯洛文尼亚大体相同。二是在对待私有化问题上,白俄罗斯和斯洛文尼亚两国政府的态度都比较谨慎,而不是象乌克兰和俄罗斯那样,企望在很短的时间内快速实现全面的私有化,因而私有化的进程比较缓慢。斯洛文尼亚直到独立后的第二年,即1993年才正式实行私有化,由于速度比较缓慢,私有化企业的比重不大,因此私有化进程并未引起很大震动,就从另一个方面保证了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向市场经济的顺利过渡。
如果仅从白俄罗斯等国渐进性改革的第一个特点看,这种渐进性改革与中国的渐进性改革在形式上很有相似之处,因为中国的改革从一开始便是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同样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引导和控制改革的方向与进程。但不能由此认为这两种渐进性改革没有多大区别。当我们将第二个特点作进一步考察时,就会发现中国与这些国家的渐进性改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两种渐进性改革的目标取向不同。白俄罗斯等国渐进性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象西欧国家那样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即建立与资本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其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回到欧洲!’希望在政治经济和战略等诸多方面都靠向西欧,成为西欧体系的一部分”,[②]而中国渐进性改革的目标,则是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即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与此同时,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世界的东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其次,两种渐进性改革的具体内容和途径不同。诚然,白俄罗斯等国和中国目前都在进行渐进性的体制改革,但是前者是先进行政治制度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实际上是放弃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初步建立起了类似西欧国家政治制度及其体制之后,再通过国有经济私有化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共同作用,将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演变为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中国渐进性的改革,则是以不动摇、不改变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前提而展开的。虽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外,也允许甚至鼓励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益和必要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三资企业的存在和适度发展,但在社会主义经济内部,却是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大前提下,多方积极探索、寻找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以逐步完成由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产权制度的改革,其正确的含义应该是也只能是通过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将国有企业建设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从来就不允许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产私有化。虽然近些年来社会上也出现过各种公开的或羞羞答答的将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言论和主张,但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根本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同和采纳。
第三,两种渐进性改革的实质不同。这是由两者的目标和具体内容的差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看,白俄罗斯等国的渐进性改革同俄罗斯等国的激进性改革并没有区别:都是先放弃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再通过私有化的方式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因此这种渐进性改革的过程,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消亡的进程,这也正是西方国家所梦寐以求的;而中国的渐进性改革,因其目标是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它改变的只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以及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制度体系,改变的只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不是这种体制所赖以生存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身。因此,中国的渐进性改革,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是为了重振社会主义的雄风,再创社会主义的辉煌。它是对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继承和发展,而不是与之相背离。
第四,两种渐进性改革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不同。市场经济是一种充满激烈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是经常地大量地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市场经济本身只有分化机制而无共同富裕机制。同俄罗斯等国的激进式改革一样,白俄罗斯等国的渐进性改革也是将私有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私有制必然要造就出新的资产阶级和新的雇佣劳动者阶级,一定会使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出现两极分化,尽管两极分化过程,新的资产阶级和新的雇佣劳动者阶级的形成过程在时间上比俄罗斯等国要拉得长一些,但原有的社会阶级结构已经不复存在,各阶级、各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并且必将发生完全颠到的变化,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而中国的渐进性改革,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收入差距和地区差距扩大的倾向,但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不会允许这种倾向长期存在,因而在改革中必定会始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就从根本制度上保证了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主人,从而可以缩小财富占有的差距。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或直接、间接的干预,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收入分配和结构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及时而适度地调节、缩小收入差距和地区经济差距。最近几年各级政府和各种社会团体所发起并业已实施的形式多样的扶贫工程,中央政府制定并得到贯彻执行的向中西部地区适度倾斜的各种政策和措施,以及旨在缩小收入差距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出台等,就是明证。
最后,两种渐进性改革的指导思想不同。白俄罗斯等国的渐进性改革,是以西方的新自由主义的某些理论和政策主张为指导的。虽然新自由主义思潮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不符合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因而对西方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不大,但其中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主张,在原苏东国家很有市场,并为白俄罗斯等国所接受,成为其改革的指导思想;而中国的渐进性改革,一开始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理论指导下进行的。中国特色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以其作为中国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仅能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更会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充满生机。中国与白俄罗斯等国在改革的目标、内容、实质和后果等方面之所以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完全可以从两种渐进性改革的不同指导思想中找到答案。
改革之前,中国和白俄罗斯等国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实行过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都尝过计划经济带来的甜头和苦果。从现象上看,现在又都在进行渐进性的改革,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双方确有不少值得相互借鉴的经验或引以为戒的教训。但同时也要看到,无论是激进性或渐进性改革,它不仅是一种改革的方式或方法,更是一种改革的政策。现今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超阶级、超国家、超社会的政策,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种政策,都有自己特定的内涵,都有其阶级的、国家的和社会的属性,都体现了一定阶级的愿望和要求,都代表着一定阶级的经济利益,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政治利益。如果只介绍两种渐进性改革表面上的某些相似之处,而有意无意地回避两者之间在政策内涵和阶级属性上的差别,将貌似神非、途殊归异的两种渐进性改革混为一谈,抽象地讨论,评介渐进性改革,就会陷入改革的理论误区,造成思想认识上的混乱。这既不利于我们正确地借鉴他国改革中对于中国改革真正有用的经验,也很难吸取他国改革中值得中国真正引以为戒的教训。因此,全面、正确区分和正视中国和原苏东一些国家渐进改革时不可缺少的前提。
注释:
[①] T·萨克斯论:《“休克疗法”和俄罗斯、波兰的经济改革》,载《改革》,1993(1)。
[②] 林地、汤桂元:《中国的改革为什么不能选择“休克疗法”》,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19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