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分析及增加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财产论文,居民论文,收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特征分析
(一)特征
1.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比重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由表1看出,从2002-2007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量由2002年的102.12元持续增加到2007年的348.53元,年均增长率19.41%,大大高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12.49%、工薪收入年均13.55%、转移性收入年均12.62%的增长率,其中2007年增长率高达42.8%,是城镇居民各种收入中增长最快的;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绝对量由2002年的50.68元持续增加到2007年的128.22元,年均增长率18.47%,大大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9.83%、工资性收入年均12.94%、家庭经营收入年均7.17%、转移性收入年均8.08%的增长率,其中2007年增长率高达27.6%。与此同时,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由2002年的1.33%持续增加到2007年的2.51%。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比重由2002年的2.0%持续增加到2007年的3.1%。
2.财产性收入来源多元化,结构有了较大变化。
过去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结构单一,以利息、红利收入为主。近年来随着投资渠道的增多,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方式也趋于多样化,扩展至利息收入、出租房屋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等,财产性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二)原因
出现上述特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城乡居民收入增加,恩格尔系数下降,促进了居民积蓄增多、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强劲的发展。经济发展为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投资环境。经济发展,居民就业机会增多,劳动报酬增加,财富基础也会随之增加;社会财富增长较快,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加。从表1、表2看出,2002年到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特别是2004年以来年增长率都在10%以上。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持续下降,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02年37.7%下降到2007年的36.3%,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02年46.2%下降到2007年的43.1%。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和恩格尔系数的下降,居民在满足日常所需消费性支出后,财产积累速度在加快,财产的规模不断扩大。居民把部分资产进行投资,就会实现更多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2.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出台,推动和保障了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采取系列的惠农政策和措施让更多的农民脱贫致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增长”,更加明确地为更多的群体实现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政治保障。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有助于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是保护居民财产、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法律。[1]
3.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居民投资渠道,带动了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
首先,由于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城镇居民的自有房不断增多,住房私有率迅速上升。根据建设部公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我国城镇住宅私有化率高达81.62%。从我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出,从2002年到2007年,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持续上涨。根据经济学理论,房价是未来房租的贴现值,城镇居民私有房的增多,房价的上涨,必然使房租收入增加,带给居民更多的房租收入。现在,出租房屋收入已成为财产性收入中的最大组成部分。其次,到2007年11月底,我国沪深两市的总市值达29万亿元,流通市值近8万亿元,投资者开户数约1.36亿户。中登公司的数据显示,2008年新开A股、B股、基金账户数共合计达1664万户,虽然这个数值低于2007年6040万户,但却远高于2006年的537.63万户和2005年的124万户。2009年2月份的月开户152.2万户的数值已经超过2005年全年的开户数,这个数值创下自2008年5月以来10个月内的开户数新高。[2]股票市场的这种快速发展,带动了股息和红利等形式的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二、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分析
(一)问题
1.财产性收入规模有限,所占比重很低。
尽管近些年来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大高于总收入增长幅度,但无论从绝对规模还是从占总收入的比重看,还处于很低的水平。从表3、表4看出,2002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分别只有102.12元和50.68元;最高的2007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只有348.53元,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也只有128.22元。2002-2007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1.33%-2.51%之间,大大低于工薪收入每年73%以上、转移性收入24%以上的比重,也低于经营收入每年4%以上的比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保持在2.05%-3.10%之间,大大低于家庭经营收入每年53%以上、工资性收入每年33%以上的比重,也低于转移性收入每年4%以上的比重。在构成居民家庭总收入的四项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最低,而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约为40%。
2.财产性收入获得的途径比较狭窄。
从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看,与房屋财产占居民家庭财产比重最大相对应,房屋出租收入占了很大比重。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全部财产性收入的51.8%,人均股息与红利收入占22.9%,这说明我国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还比较少。居民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就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3]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股票和基金占主导地位,相比发达国家居民,投资渠道和理财产品比较单一。而在美国,除了股市和自主投资实业之外,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市场都非常发达,尤其是抵押贷款证券化,是美国最大的资本市场。美国居民不仅可以进入股票市场投资,还可以进入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投资理财;同时,各市场中的金融理财产品非常丰富,比如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土地信托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非常丰富。[4]
3.财产性收入分布不均,增长呈现出严重的不均衡态势。
(1)从拥有财产收入的层次来看,财产性收入更多流向高收入群体。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从2002-2006年一直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速度,但增长的不均衡也日益突出,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从城镇居民来看,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为1279.28元,而最低收入10%家庭人均只有35.29元。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3倍,而最低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1.36倍。2007年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4.5倍,而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2.1倍。[5]
(2)从地域分布来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城镇居民家庭。从表5看出,2002年以来,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一直是农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的两倍以上。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则为102.12元,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有50.68元,两者的差距51.44元,前者是后者的2.01倍。2007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高达348.53元,而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有128.22元,两者的差距220.31元,前者是后者的2.72倍。从增长速度看,从2002-2007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除2002年外,其他年份都慢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如2003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29.7%,而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32.2%;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27.6%,而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则高达42.8%。由上可见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加速增长的趋势,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放缓。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
(3)从地区分布来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更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从表6、表7看出,2002年-2007年,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东部城镇居民和中部城镇居民的差距由2002年的50.99元扩大到2007年的257.83元,和西部城镇居民的差距由2002年的67.50元扩大到2007年的235.71元,2007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分别是中、西部的2.30倍和2.07倍。东部农村居民和中部农村居民的差距由2002年的87.47元扩大到2007年的178.88元,和西部农村居民的差距由2002年的83.14元扩大到2007年的212.09元。2007年,东部地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分别是中、西部的2.58倍和3.66倍。2007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为456.39元,高于全国城镇居民348.53的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分别只有198.57元、220.68元,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高的浙江省达到1080.28元,是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低的青海省的66.62元的16倍;全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高的北京市达到803.22元,是全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低的甘肃省的23.2元的35倍。
(二)原因
1.居民收入水平比较低,消费余额少,造成财产性收入的规模有限,所占比重低。
我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一直处于中低收入国家行列,在世界的排位处于128位以后。2006年,我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2010美元,远远低于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总收入3051美元、世界人均国民总收入7439美元、高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总收入36487美元的水平,在世界排129位。我国居民收入除去消费后,剩余收入比较少。从2003年-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差额分别只有1673元、1961元、2240元、2550元、3062元、378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差额分别只有641元、679元、751元、700元、758元、917元,只相当于居民收入的1/4左右。居民收入水平比较低,消费余额少,财产性收入获得机会小。
2.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造成财产性收入获得机会的不均等。
(1)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过大。2002年以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2002年-2007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分别为3.1∶1、3.2∶1、3.2∶1、3.2∶1、3.3∶1、3.3∶1。2007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786元,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4140元,两者的绝对额差距达到9646元,如将非货币因素考虑进来,两者差距可能在5倍以上。
(2)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更大。2002年-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之比从2002年的7.89∶1上升到2007年的8.74∶1。从农村内部居民家庭收入看,2002年-2007年,居前的20%的高收入户与居后的20%的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6.84∶1,上升到2007年的7.27∶1。高低收入组的收入增长不平衡,收入越高增长越快,导致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3)地区间收入差距过大。2002年-2007年,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东部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中部城镇居民的差距由2002年的2986.22元扩大到2007年的5079.27元,和西部城镇居民的差距由2002年的2680.77元扩大到2007年的5339.17元,2007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分别是中、西部的1.45倍和1.48倍。东部农村居民的纯收入和中部农村居民的差距由2002年的1624.05元扩大到2007年的2477.98元,和西部农村居民的差距由2002年的2124.54元扩大到2007年的3391.71元,2007年,东部地区农村居民纯收入分别是中、西部的1.63倍和2.13倍。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达到23622.73元,是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甘肃省的10012.34元的2.36倍,两者相差为13610.39元;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达到10144.62元,是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甘肃省的2328.92元的4.36倍,两者相差为7815.7元。
3.市场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造成财产性收入获得渠道少。
(1)市场体系不完善。首先,债券、外汇市场等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公司)债券发展更加滞后。2007年末,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仅相当于股票市场的26.7%,远低于美国等国家的成熟市场,甚至低于韩国、印度等新兴市场。而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我国债券市场总量中的占比仅为4.1%。国债因其风险率低、收益又高于储蓄,一直受到稳健型投资者的喜爱,但是国债的发行数量有限,几乎每次国债的发行都会出现脱销的现象。我国外汇市场规模小,交易品种较少,市场广度和深度不够,市场功能欠缺,加之我国实行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国内大部分个人投资者难以参与国际投资市场。第二,城乡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在农村乡镇的营业机构基本全部撤销。在城市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金融市场却在萎缩。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参与。农信社经营管理效率低下,金融服务功能明显减弱,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如保险、租赁等。因此,农民投资者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以及资金期限来决定自己的投资偏好,并最终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投资组合,导致投资渠道单一,可供其选择的投资品只有存款。第三,股票市场仍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性缺陷。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还有待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亟须改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亟待建立,政府在股票市场方面的政策稳定性、连贯性和透明度要提高以及要加强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减少舞弊腐败现象等。这些不足使得股票市场投机现象严重,稳定性差,股价起伏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市场风险很高。[6]
(2)相关制度不健全。首先,农村土地制度不健全。目前,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的具体内涵很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却难以确定,“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从所有权主体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能作为农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不清,致使农村土地产权权能不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无保障。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又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农民无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第二,农村住房制度不健全。一是农民住房产权的虚化。农民住房是建在宅基地上的,而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力申请宅基地,且每人只能申请一处。与土地所有权类似,农民宅基地所有权也不能算是农民个人的。农民对自己所使用的宅基地没能真正得到财产权地位,导致房屋产权虚化。二是农民房屋出售受到相关法律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除了农民以外,其他人不能占用。因此,农民的房屋只能向农民出售,而不能向市民出售,使农民出售房屋的行为,局限在较小范围内,大大地减少了农民房屋的交易量,减少了农民住房性财产收入。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以城市居民为中心,农村居民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城镇居民享受的失业保险、住房补贴、最低收入保障等,绝大多数农民都不能享受。因此,致使收入水平本来很低的农民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从而影响到农民的投资选择,抑制了农民的投资愿望,自动放弃或远离稍有风险的投资,进而影响到财产性收入的实现。
(3)居民投资理念不强,理财知识技能缺乏,限制了广大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并不是有财产便必然产生收益。居民的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市场机制才能有所回报。当前,一部分居民受传统观念和自身对金融等市场知识素养欠缺的影响,往往选择银行储蓄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不愿或者没有能力将自己积累的资金与财富投入到股票等市场中获得收入,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居民。也因而许多人不能很好地从我国快速经济发展的成果中“分一杯羹”,当然也不会享受到在市场经济中自身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还有一部分居民虽然进入市场,但在理财过程中存在非理性行为。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的“牛市”,吸引了大量居民进入股市。一部分人对政府一再的警告:股市有风险充耳不闻,一股劲选择投机、冒险,而不是投资,这导致了2008年股市出现了许多羊群效应。2008年11月统计数据表明炒股亏损的人高达70%。而2008年楼市的暴涨,也导致了一些居民不顾自己的收入能力和生命周期特点盲目炒楼。这些问题都揭示了我国居民的理财、投资知识仍然比较缺乏。所以,观念的束缚、自身素养的欠缺,限制了广大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
三、增加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一)增加居民收入,夯实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
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全民创业来增加居民收入。
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是要让他们拥有财产,居民拥有财产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的,唯有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才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因此,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首要创造的条件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只有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才能带动居民收入增长,也只有稳定居民收入增长才能确保居民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也才能使更多的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和衍生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政府要积极营造一个新的全民创富时代,大力扶持全民创业,使创业氛围越来越浓厚,创业条件越来越宽松。目前,全民创业依然面临不少政策和体制羁绊,政府需要创造畅通的物流、信息、能源、交通条件,需要创造条件、建设法治环境,需要从金融支持、行政审批、税收政策等方面提供更为有利的扶持,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创业保障与服务。
2.通过调整分配关系来提高居民收入。
由于劳动收入是绝大多数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和财产积累源泉,增加劳动报酬收入是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途径。近年来,在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国民收入向企业和政府倾斜的势头较为显著,体现出较大的不公平性。2002年至2006年,劳动者报酬逐步下降,占GDP比重从50.92%下降到40.61%。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初次分配后,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甚至达到65%。资本分得太多,劳动分得太少,是导致我国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他们不能依靠劳动所得变得富裕,从而失去了财产性收入之源。为此,必须通过调整“两大关系”、着力“两个提高”来稳定提高居民收入,即: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关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调整资本和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二)缩小收入差距,扩大财产性收入的群体
1.统筹城乡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要消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必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最主要的是要加快农村发展,尽快提高农民的收入。为此,一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要加快科教兴农步伐,不断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升级;要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二是进一步推进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业劳动比较生产率。尽快消除劳动力在城乡和地区间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推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把城市化进程和进城农民的市民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同时支持劳动密集型和能源低耗型的第二产业发展。
2.“调高”与“保低”并举,缩小居民之间收入差距。
“调高”:即调节过高收入,通过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部分过高收入者加大调节力度,缩小再分配后的收入差距。政府应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缩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距。对于最高收入者,要摸清底数,通过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缴,尤其是通过加大个人所得纳税申报力度,采取重点征收措施,使对最高收入群体个人收入的调节落到实处。“保低”:即保障困难户和最低收入户群体的基本生活来源。政府应完善和落实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好最低工资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要适时调高城镇居民各项最低收入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优抚待遇等),切实保障最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以保证一般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3.加强调控,有效控制地区收入差距。
中央政府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增加直接投入,在各方面对欠发达地区给予直接支持,扶持欠发达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地方政府必须提高对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自觉性。我国目前的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重大战略,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收入差距的一个良好的契机。中西部地区应抓住机遇,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借助资源优势,尽快提高中西部地区人民的收入水平。
(三)发展完善市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完善的市场体系可以为居民的财富搭建多渠道的资产流动平台,进而能为更多的居民提供收入的机会。
1.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工程可通过发行建设债券筹集资金,这也能让更多群众分享优质资产的收益。要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多层次的企业债券市场。国际经验表明,多层次的企业债市场是保证其流动性的重要条件。美国企业债按照发行主体的差异,形成了至少三个层次的交易市场。一是交易所市场;二是场外柜台市场;三是投资者之间直接交易的市场。借鉴这一经验。应在完善交易所这一场内市场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债场外市场。除了将一部分优质企业债推向银行柜台交易,形成企业债的零售市场外,重点是培育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企业债的机构投资者,并以此为基础,将企业债纳入银行间市场发行与交易,以形成企业债发行与投资的功能强大的批发市场。
2.要积极发展外汇市场。
加强外汇市场自身建设,培育货币经纪公司,引入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促进外汇供求结构的多元化;增开人民币对世界主要可兑换货币的外汇交易业务,推进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不断丰富外汇交易品种;放松外汇管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适时推出外汇期货,不断完善外汇市场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避险服务的功能。
3.要加快农村金融市场建设。
要拓展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种类,丰富金融产品,增加专为农民的金融理财服务,让更多的农民也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时,充分发挥农信社的作用,把农信社从原来的合作制改为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引导、鼓励、支持农民投资人股。另外,人民银行要发挥监督职能,禁止极少数大股东操控,保护好小农民股东和储户的利益。
4.要进一步加强股票市场监管。
中国证监会要加大监管力度并提高监管水平,建立以中央监管为核心,涵盖资本业务全过程的监管系统,加强预防管理,优化事后抢救性措施。要大力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与监管网络系统,提高监管水平,健全国际通行的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机制,提高股票市场的透明度。要拟定具体的监管实施细则,拓展监管的广度与深度,强化对衍生业务的监管。完善并创新监管工具,健全运作制度,构造监管与自律结合的动态监管系统,从而构建集中统一、严密、高效、有力的监管体系,保证股票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
(四)改革健全制度,创造财产性收入的条件。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探索土地流转形式,加快土地流转进程。
首先,要明确界定国家作为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能。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主要扮演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规范集体(乡镇、村或村小组)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使其主要扮演农民土地权益维护者的角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使农民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第二,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加快土地流转进程。要在积极探索包括转包、反租倒包、抵押、拍卖、出让、租赁、互换等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的基础上,以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为主的农村土地入股改革为发端,鼓励农民开展“三大合作”,即农民富民合作社、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重点在城市郊区探索建立农民的多元化财富积累机制,让农民户户持股,人人分红。
2.完善保护农民住房权益。
现在,农民的房屋财产仍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顺利流通,应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规,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同时加强对农村租房市场的管理,应当允许农民长期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各乡镇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解决农民住宅因缺少土地证、房产证而不能交易的困难。可向农民自有土地上建的自有房屋颁发国有房产证,农民自有房屋办理国有房产证后,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进入市场交易。
3.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完善,通过增加公共支出等,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从而一方面使得低收入阶层能积累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低收入阶层参与资本市场获取财产性收入提高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五)强化投资理念,普及理财知识,提高财产性收入的水平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积极创造条件,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组织经常性的居民投资理财知识培训宣传,更新居民投资理财观念,营造全社会重视理财的大环境。要通过各种媒体和中介机构举办各种公益性的理财知识讲座和培训,或者通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直接深入社区为广大居民讲授投资股票、基金、黄金、保险、期货、债券等金融产品的理财知识,提供理财顾问服务,使居民掌握金融理财产品、经济分析方法和投资技术,鼓励居民有序开展投资,敢于和善于参与风险性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引导居民多渠道理性投资。
注释:
①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②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