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顾与理论反思——纪念真理标准问题讨论30周年笔谈——4.价值论视域中的“实践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价值论论文,标准论文,笔谈论文,真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30年前发生在中国大地的那场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便是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哲学命题,并为人们所周知。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对这一哲学命题的理解中,被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论论证所笼罩,形成了“实践标准”论证上的价值论缺失,以至于影响了人们对实践标准的系统而完整地理解和把握。实际上,实践标准从表面上看似乎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命题,从深层本质上说毋宁说是一个价值论的命题。因此,在今天纪念那场全民性大讨论,应该给“实践标准”的理解一个价值论视野,拓展蕴含于其中的价值深蕴,这是一个关乎“实践标准”现代性的重要问题。
“实践标准”有没有一个价值的维度,是与我们对实践标准作何理解联系在一起的。从以往人们对实践标准的理解来看,常常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实践对认识的真理性进行检验上,而很少追问为什么要对真理进行“实践”检验这样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从深层意义上说,这种追问是对实践标准所作的一种价值反思。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践本身有没有价值,二是对作为真理标准的实践的价值如何评价。从根本上说,实践是人特有的改造客体的能动的物质活动。人之所以进行某种实践活动,是因为人的实践是一种受某种需要和利益驱动的活动,同样,人的改造世界的活动也离不开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这样,人们通过实践活动,不仅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确立了认识被认识、改造被改造的关系,也确立了它们之间的需要被需要、满足被满足的关系。这种需要被需要、满足被满足的关系就形成主体和实践之间的价值关系。实践与主体的这种价值关系,既表征着实践对实践者、他人和社会所具有的价值,也表征着对这种价值作何评价,于是,就有了对实践的价值进行评价的标准问题。
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对实践标准的理解中,除了在以实践为标准去检验认识、理论、方针、政策这一意义上来把握之外,还在检验实践价值大小和是否正确的标准意义上来把握。就前者而言,“实践标准”中的显然指的不是活动本身,因为活动中虽然会发生检验和评价的问题,但它本身却不是标准,这样说来,当我们在提到实践标准的时候,它无非是表达的一种途径或方法。在实践活动中,人们不仅检验着认识、理论、方针和政策的真理性,而且也在不同层面、不同意义上对其进行着价值评价。如对一种认识、理论、方针、政策的检验,主要是要辨别真假,这种检验一方面是通过把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加以比较来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检验的标准就是主观与客观之间是否相符合。另一方面如方针、政策等的检验通常是在评价其应用到实践以后的效果,其基本的方法在于有效性和实用性。就后者而言,实践标准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和价值检验,即通过对人类自己的一切创造,以及人自身的活动进行自觉的反思,确定其对人类的价值。价值检验是在主客体之间展开的意义关系中来进行的,它既取决于作为实践结果的价值客体自身的性质和功用,也取决于价值主体的主体性因素。换言之,价值客体的性质和功用如何,是与价值主体对其所作的反思性的价值评价为前提的,而实践评价主体总是从对实践活动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出发来进行评价的。不过,主体需要及其满足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它既表现为同一种实践活动及其结果对不同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也表现为即使是对同一个实践主体而言,对同一实践活动进行检验和评价也往往因为受到外在条件和自身需要的变化影响而表现出实践评价和检验的多样性。
这是否意味着在多样性的实践价值标准背后就没有一个共同的实践标准的最终标准呢?显然不是这样。这是因为,作为现实实践主体的人,既是有血有肉的具体的现实的社会个体,又总是处于同他人进行交往所结成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从而表现出对各种人群共同体和整个人类的隶属性。这样,每一个实践个体在对实践进行评价的时候,既表现出根据自己的内在尺度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群体与群体,个人、群体与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关系,也表现出其根据一定所处群体以及人类的整个利益和根本利益处理不同群体、甚至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政治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标准,绝不仅仅是指对个人和某些人的需要的符合,而且也是一种符合个人和群体利益,乃至人类利益需要的标准。这样的标准从根本上说又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标准。既然如此,对实践标准的评价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在一时、一地的起作用,而应该着眼于个人和群体的长远利益和长远需要,以及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理解和把握。但也应该看到,确立实践的上述标准,并不是要求每个个体和群体的实践都“完全”符合这个尺度,更没有否认个体和群体各种具体需要的存在,而是强调在寻求个人和群体的需要和利益满足的过程中,不能以损害社会和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需要为代价,而应该在它们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
不仅如此,实践主体对实践本身所做的评价,总是基于实践目的这一价值要求来进行的,这表现出了实践检验的主观性一面。但是,实践的目的并不是一个纯粹主观的东西,作为观念形态而存在的目的,不仅要如实地反映主体的一定需求和利益,而且还要正确地反映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只有当主体能够证明自己的需要既符合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又能够作为对客观对象的某种属性做出肯定的评价的根据时,才能形成现实的实践观念,才能担当对实践活动的引导作用,并通过实践活动的结果得以体现。对实践结果来说,它是一个体现实践主体目的和需要的价值存在,它的价值意义又是由主体“赋予”的。这表明,人对实践标准的评价总是遵循着主客两个尺度。事实上,人的实践活动就是依据对客观外在尺度的认识和把握,自觉地将主体人的内在尺度对象化的过程,从而实现人自身的各种本质力量。可见,成功而合理的实践必须体现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的统一即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
对实践标准的判断,也表现在对实践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评价上。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实践方式和方法,通常的评价是最优的、实用的,而最优的和实用的通常是在合工具的意义来理解的,它所强调的是实践手段和方法对达成特定目的的有效性和客观可能性。有效性指的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这里所说的客观的实际效果,是由那些正确反映和凝聚了客观规律的方法和手段所产生。人们在实践中所供自己选择的手段和方法在种类和范围上很多,所面对的实践及其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化和系统化。尽管每一个具体的实践都会在某一个实践系统中处于一定的层次、在结构中处于一定的位置,在运动中具有不确定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或者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又使实践执行着一定的整体性功能。这就要求实践主体在对具体实践的目标设置、结果预期、方法和手段选择方面,充分考虑整体性关联因素,协调利用各种可能条件,在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方法和手段,实现实践系统要素结合的最优化,达到效用上的最大化。否则,既不能确保实践的继续进行,也难以保证其有效性的顺利实现。但是,实践活动手段和方法上的有效性,并不能脱离开实践价值目标而存在,是为了确保实现合理的实践价值目标而在实践手段和方法做出的有效性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对实践的评价应该着力体现合工具与合价值的统一。
概括起来,实践检验的标准决不是某种单一的、简单的东西,它是由多种要素有机结构起来的标准系统。这样一个实践标准的系统,既包括主体的内在尺度,也包括物的外在尺度;既包括真的尺度,也包括善和美的尺度;既包括历史的尺度,也包括价值的尺度。这些标准的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保证实践活动的合理化。这种统一表达了人类一种立足并超越社会现实基础的理想境界。这样的境界,在马克思那里,被表述为“每一个人的自由个性都得到全面发展”的理想状态。人类实践的这种标准系统,从根本上说,源于实现为其提供的现实的生成途径。这是由于,实践作为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主体按照自己的内在尺度把自己的本质力量作用于客体,从而使主体和客体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变换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活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主体通过发挥出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自主性、自觉性、目的性、选择性、创造性等,将自己的目的、能力和力量对象化,并不断将其积淀、物化、凝聚在客体中,与此同时,人又不断地通过对客体对象的占有,丰富着自己的本质,实现自己在体力、智力和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这是一个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它们之间在互为前提、互为媒介的双向运动过程中,建构了评价实践的标准系统。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才不仅强调实践标准的形成之源,而且也特别强调,在这种标准的形成中,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而,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在价值论视域中理解和把握实践标准,可以通过解决评价人的实践活动的好坏得失标准问题,实现在认识论领域对人的认识正确与否标准问题的彻底解决。如前所述,实践检验真理通常回答的是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即认识是否符合实际的问题,但是,从认识是否符合实际这一标准出发,并不一定能够确保实践本身的合理性。这是因为,即使是建立在某一真理性的认识基础之上实践活动,也往往会有多种可能性选择,而由于这种选择上的多样性而使其表现出不同的实现形式,这些不同的实践形式,不可能都具有合理性,正因为这样,实践的合理性标准才有存在的理由,否则,就等于取消了实践标准的合理性问题。如若那样的话,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问题也就根本无从得到检验。因此,只有在价值论的视域中解决了评价人的实践活动的好坏得失即实践合理性评价的标准问题之后,才能使认识论领域中对人的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问题的贯彻到底。
在价值论视域中理解和把握实践标准,也可以通过对当代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刻反思,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实践评价标准,并以此来规范人类实践活动和人类生活,确保人类社会实践和人类生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当代人类社会,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实践无论在对象和范围,还是在规模和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惊人的变化。由于人的实践活动与科学技术的这种密切相关性,因此,当代人类实践被赋予了科学技术实践的意蕴。然而,在科学技术成果的实际运用中,往往会出现由于评价标准的不同而引发截然相反的实践结果,这种结果或者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或者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说明,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时代,人的能力的空前增长,其能动性以及可选择的自由空间的扩展,实践活动规模的扩大和影响的日益深远,都使得活动的意义以及相应的伦理责任问题变得更为重要。为此,要求人们在现代实践活动中,自觉地以正确的评价标准即人的生存发展标准指导、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实践活动,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驱动机制,使社会生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把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评价主体的实践活动的标准,形成一整套能够容纳真善美的真理和道德、科学和伦理等在实践中达至和谐评价标准体系,以此为标准,对实践活动的意义、目标和手段的确定、可能的前景及后果、风险和代价等做出科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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