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校长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校长论文,治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准许的范围行事,以维护受教育者和其他教育主体的权利,不是本文讨论的任务;依法治校的重要性,本文也不怎么涉及,因为这一问题已经谈得不少。本文讨论的是,在学校的实际教育、管理活动中,依法治校的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学校、校长、教师应当怎样依照国家法规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一、校长要依法管理学校
1.校长要根据国家教育法规来管理学校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法规,包括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教育法规是国家教育意志、教育目的的体现,是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反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律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加强。1986年,我国第一部教育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这是一件在我国教育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的事件。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有关教育方面的重要法律,如《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等等,与此同时,国家教育部也颁布了大量的教育法规规章。这些重要的教育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学校的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法》是教育母法,《教育法》的颁布使我国的教育工作从长期以来的主要依据政策文件轨道,开始转入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轨道,《教育法》也是学校制定规章制度,依法治校的基本法律依据。
《教师法》是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是学校依法管理教师的重要依据。
依法治校,就是要求学校管理者特别是校长依照国家的法律、教育法规、政策来管理学校。在执法过程中,任何人、包括校长在内,都不能违反教育法规,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基本要求,从而使学校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2.制定《学校章程》,以“章”治校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亦即学校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它是学校的“基本法”,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文件,是学校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
我国学校章程的制定工作起步较晚,1995年,制定学校章程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正式提出来,并把它作为设定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教育法颁布后,学校章程的制定工作仍然进展缓慢。很多学校都已形成了系统的学校规章制度,但就是没依法制定这种规章制度的母体——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有二个鲜明的特点:
(1)它是学校的“基本法”,处于“母法”层次, 学校的一般规章制度是学校章程的“子法”。
(2)它的制定,除报请学校主管部门的核准外, 重要的是要得到全体教职工的同意, 因此,它有较强的自律性。
制定学校章程,以“章”治校,是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学校章程不仅规范全体教职工的行为,而且也是教职工监督校长的重要武器。
二、学校要依法管理教师
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治国方略予以认可和保障,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准则。
作为文明社会前沿的学校,依法治校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且应该在依法治国的总体事业中起榜样示范作用。依法治校的最重要内容是学校必须依法管理教师。
依法管理教师,就要依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等法规来管理教师。
1.保护、落实教师的权利
依法管理教师,首要的问题是要保护、落实教师的权利。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无疑也是教师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首先应该在学校里得到保护与落实。
作为一种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教师还享有《教师法》、《教育法》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指导、管理、评价学生的权利;获取工资报酬和享受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进修或培训的权利。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依法要求国家部门以强制力加以保障。
教师的这些重要的法定权利在今天的学校并不是都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下列现象并非个别:随意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随意更改教师评价学生的结果;教师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教师不能参加进修与培训,等等。
这些现象除了个别是政府行为外,主要还是学校管理行为。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当然也有客观物质条件,但更多的是由于校长法治观念的淡薄。他不把上述教师权利看成是法定的,或者不知道教师还有法定的权利。他还在凭感觉、经验决定教师的这种权利行为。他当然不可能认识到:要那些自己的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的教师去教育学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提高民主意识,是难以想象的。
保护、落实教师的权利,一方面依赖于校长法治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还依赖于教师权利意识的增强,教师应该认识到:如果学校侵犯其教学科研、职务聘任、民主管理、工作条件、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等方面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要在校长、教师的矛盾互动中,提高双方的法治意识。
2.教育、督促教师履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说,教师的权利体现的是教师在教育事业中的主体地位,教师的义务则意味着教师在教育事业发展中所担负的重要职责。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当然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应当是一个模范公民,切实履行其公民义务。
《教师法》、《教育法》对教师的职业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种义务主要包括:教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的这些职业义务在今天不是所有教师都能很好地履行,下列现象并非个别:教师角色意识淡薄,不能为人师表;只关心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忽视学生道德、品质、身体的发展;讽刺、挖苦学生,无视学生独立人格;教育、教学工作得过且过,马虎了事,等等。
教师中这些现象的存在,应当说主要是教师个体素质的问题。但学校的管理者是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必须加强对教师的法律宣传,教育、督促教师依法履行义务,在全校形成依法施教的良好氛围;要建立简明、科学、公正的教师评估方案,把是否依法履行教师职业义务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标准;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教师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三、学校、教师要依法管理学生
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依法治校的要求、归结点。依法管理学生本身也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示范。然而,目前在一些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中,违法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学校的违法行为有:(1)对学生滥收罚款。 对学生的不卫生行为甚至不按教师要求进行学习活动予以罚款是违法的。国家法律规定,只有那些特殊的执法机关才有权实施罚款,学校是教育机构而不是执法机关。(2)不让部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参加升学考试。 一些学校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家长订立所谓协议,不让其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有的根本不同家长商量,胁迫学生不参加升学考试,这严重违背了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3 )剥夺学生择校权。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受教育的选择权,而有的学校出于私利而擅自剥夺学生的这种权利。
教师的违法行为有:(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让“违规”学生进入课堂上课;(3)非法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如不让学生离开教室或办公室;(4)侵犯学生隐私权,如随意披露未成年人的“早恋”,私拆学生信件。
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很难设想,一个本身有违法行为的学校、教师,能够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对校长进行法律培训是制止、杜绝学校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建立社会、家长对学校行为的监督机制是制止、杜绝学校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对教师必须加强法制教育,要依法惩处违反法规的教师。要建立以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为核心的现代学校文化,从根本上杜绝教师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