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非正常收入及对收入差别的影响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论文,非正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非法、非正常收入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中的重要经济社会现象,对收入分配状况产生着重要影响。非法经济在各国都有,并且表现形式多样。在我国也有多种表现形式。非法经济所形成的产值,除美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的统计机关是不将它们计入统计年鉴的。中国也是如此,抽样调查中的被调查者也从不会将其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收入(例如贪污、受贿收入)填入统计报表。由于这方面的研究资料获得的难度较大和研究方法的欠缺,研究的规模和深度均处于初级阶段,但已有一些学者和研究人员在这方面作出了贡献。本文拟对国内近些年对非法经济所形成的非法收入的研究成果作一概括和评述。
一、非法收入的概念及种类
非法收入的概念。对非法收入的概念定义远没有统一的说法。《经济大辞典》对非法收入的定义为:“非法收入在我国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取得的财物。如用非法倒卖物资、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居间牟利、弄虚作假、骗钱牟利、坐地分赃等手段攫取的非法收入。”(于光远,1992)许多研究非法收入的学者并没有对非法收入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从他们的讨论中可看出,他们研究的非法收入主要指个人利用非法手段所获取的收入。这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即不包括法人单位所进行的非法收入,而这一点恰巧是中国近几年非法收入领域里的重要现象。不过,实际上法人单位的非法收入最终会转化为个人的非法收入。所以关注个人非法收入即可了解非法收入的概貌。本文以下所论述的非法收入均是指个人的非法收入。
由于非法收入的概念很宽泛,不确定,所以非法收入的种类也就五花八门。文献考察表明对非法收入种类的划分主要有三类、五类、十二类等几种不同的划分法。
三类划分法。陈宗胜(1991年,第263~264页)从资料可得性和可计算的角度出发,认为这些年中国社会中的非法收入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违法私营经济的非法收入,这包括偷漏税和靠行贿“以小钱换大钱”所得到的收入;二是部分腐败官员收受贿赂的非法收入。他考察的第三类非正常收入是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所形成的收入。他认为虽然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收入是非法收入,但是,只有一些官员利用其特权才能获得这部分收入,所以对这部分收入的考察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国家计委人力资源研究所课题组(1995)也将非法收入分为三类:一是利用法制不健全和改革过程中政策不完备或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大量侵吞国有资源所形成的收入。这种收入的形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权换钱,贪污受贿,另一方面以钱打开侵吞国有资源的漏洞,发大财。二是采取违法手段获取高利,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走私贩私等等。三是偷税、漏税、骗税。据抽样调查,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偷税面在80%以上,国有企业法人偷漏税的也不少。
五类划分法。将非法收入分为五类的学者有任才方、程学斌(1996)、郭飞(1998)和杨宜勇(1998)等,他们认为从事非法活动获取暴利的主要有所谓“红、黄、蓝、白、黑”五类人。“红”是指少戴着“红帽子”的党政官员,他们贪赃枉法,贪污受贿,进行权钱交易,损公肥私,成为各类犯罪分子的后台,危害极大。“黄”是指那些经营色情行业的人,一些地区的“黄潮”泛滥,屡禁不绝。“蓝”是指搞海上走私的人,走私贩私,一本万利,短时间就可以制造一批暴发户,值得警惕的是少数地区在搞活经济的幌子下,默许或纵容走私活动。“白”是指贩毒分子,不仅赚取了超级暴利,也制造了一个又一个人间悲剧。“黑”是指“黑道人物”,包括搞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和宰客手段凶狠的黑心人。
十二类划分法。于祖尧(1998)对非法收入作了更为细致的分类:1.在合法经营外衣的掩盖下,以劣充优,以假充真,一些厂商以造假、贩假、卖假为业,有的甚至从商标印制、生产、贩运到销售诸领域配套成成,形成网络。2.走私贩私。3.利用同类商品的差价。4.买卖票证和批文,诸如,基建列项批文,划拨土地批件,进出口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许可证,各种资格和资历证书等。5.靠造假贩假暴富。造假贩假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从名牌或畅销商品、进口洋货、各种证件到钞票、有价证券、发票、公章。6.招工时收取高额报名费、培训费;上岗时再交高额风险抵押金;录用后通过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不提供劳动保护和必要的生活服务,雇佣童工等办法,进行原始积累等。7.签订承包合同时,用各种办法压低承包基数,设备超负荷运转,或转手充当中间商,利用公有资产捞取巨额利润。8.证券市场开放之初,乘供求失衡、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力之机,有监管员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从事股票投机,有些股民勾结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合谋操纵股市,散布谣言,传播假信息,扰乱市场,从中牟取暴利。9.房地产投机。10.文化、教育和科技部门的投机商。11.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钱财,牟取暴利。12.在招商引资的旗帜下,收受外方贿赂,为外商非法行为大开绿灯;或者为不法外商的坑蒙拐骗行为效力,损害国家利益,换取巨额酬劳。另有人从产生非法收入的部门的角度也将非法收入分为十二类,每一类的具体内容与上文的分类略有不同(何清涟1998,第233页)
不同的分类方法虽然在表述上不同,但是其实质是相差不大的。三类或五类的划分方法已经包括了非法收入中最主要的形式,而十二类的划分方法则涵盖了更为细致的一些方面。当然,上述的分类方法也不是毫无遗漏,例如:盗墓、偷盗、走私文物所形成的非法收入在上述分类中未提及。但是,这些分类法,已经可以让我们对中国目前非法收入发生的领域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二、非法收入规模的估算
非法收入的性质决定其只能处于一种秘密的状态,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对非法收入进行准确的统计。对非法收入规模的测算,只能采用一些间接的方法。国外经济学家对于包括非法收入在内的地下经济规模的测算已经建立了一些比较成熟的方法,例如:通货需求法、交易法、因果分析法等。但由于这方面资料收集的难度,这些不同的方法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甚至不同的经济学家使用同一方法所得的结果也相差甚远:如对美国黑市经济的估算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到33%,英国的可从2%到15%,西德的从3%到28%等等(注:美国《经济学家》周刊编者:《影子经济——瞒天过海的产值》,《经济学译丛》,1988第10期。)。可见,这些估算方法的精确性是值得怀疑的。相比之下,我国对非法收入的测算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资料的局限性和研究方法的欠缺,一些学者采用间接的方法对非法收入的规模进行了估算。已取得的成果有三类。
陈宗胜(1991,第263~278页)对非法收入规模的估算。他主要估计了1988年私营经济的非法经营收入,党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收入和集团消费向个人消费转化这三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规模(集团消费向个人消费转化不能简单地认为是非法收入,但属于非正常收入)。根据一些典型调查和一些地区税收检查所发现的私营经济偷漏税情况,估计出的私营经济从业者人均非法收入分别为2,066元,5,066元和8,066元三个水平,按当年私营经济从业人员2,400万计,1988年私营经济的非法收入总规模分别为:495.84亿元、1,215.84亿元、1,935.84亿元。对于党政官员贪污受贿的非法收入的估算,首先估计党政官员的犯罪率分别为5%、10%、15%、20%、25%五个水平,一些典型案例估计党政官员非法收入水平为年人均3,000元,据此估算1988年全国党政官员贪污受贿收入总规模分别为:22.5亿元、45亿元、67.5亿元、90亿元、112.5亿元五个水平。对于集团消费向个人消费转化所形成的非正常收入,假设行政管理费向个人消费转化率有四个水平:5%、10%、15%、20%,1987年的行政管理费为196亿元,按照这四种转化率,分别使个人收入增加9.8亿元、19.6亿元、29.4亿元、39.2亿元。综合以上三方面,1988年中国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最低规模在528.14亿元~2,087.54亿元之间,约占1988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0%~30%。
胡和立、万安培对我国转轨时期租金规模的估算。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垄断造成在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规模巨大的租金。通过对租金规模的考察,我们可以间接考察非法收入的规模。胡和立(1989)对我国1988年的租金价值进行了估算。他的估算方法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R=△P×Q=(P[,M]-P[,P])×Q
其中R代表某一类租金的价值,△P代表某一类资源的单位价差,它等于该类资源的市场均衡价P[,M]与牌价P[,P]的差,Q为该类资源的统配数量。根据以上方法,可以计算出1988年我国控制商品的价差总额在1500亿元以上,国家银行贷款的利差总额在1138.81亿元以上,进口所用牌价外汇的汇差总额在930.43亿元以上,以上三项价差总额约为3569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左右。1988年关税的流失不少于50亿元,其中走私放私估计不少于40亿元;应征而未能征到的国内税收也在100亿元以上;由于不收地租和低价批租土地而流失的地租也不下上百亿元;进出口许可证体现的价差至少为150亿元;亏损企业的补贴(合理的与不合理的)高达400多亿;由定价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行业租金在100亿元以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不同造成的租金也不下100亿元;各种福利待遇(住房、医疗、交通等方面)的租金至少也在100亿元以上。以上各项杂项租金总额在1000亿以上,若加上价差、利差、汇差,则高达4000多亿元,约占1988年国民收入的40%左右。
万安培(1995)利用大致相同的方法对1992年的租金规模进行了估算。1992年,价差、利差、汇差三项租金分别为766.6亿元、1983亿元、1157.1亿元,进出口许可证管制带来的租金为367亿元,税收流失1000亿元,公共福利待遇租金为110亿元,股份制改造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租金为400亿元,财政分成比例不合理造成的租金为100亿元,行业租金为50亿元,铁路运输状况造成的租金为110亿元。将各项租金予以加总得出1992年租金总额为6343.7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2.3%。此后,万安培(1998)又对1996年的租金规模进行了估算,总额约为6229亿元,占当年GDP的9.18%。
通过对1988年、1992年、1996年租金规模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具体的估计方法和租金的具体数额方面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但至少有以下几点是值得肯定的:第一,巨额租金的存在是事实;第二,似乎租金的相对比重已有大幅下降,但其绝对规模却从1988年的4,000多亿元上升到1996年的6,000多亿,清除租金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事情。
其他一些估算非法收入的间接方法。国家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披露的我国个人所得总额与《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数字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包括非法收入在内的隐性收入的规模。付芝邨在剖析我国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时指出,1996年我国个人所得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0.3%(注:付芝邨,《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载《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7页。)。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公布的数字,1996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为67560亿元。据此,1996年我国个人所得总额应为47494.68亿元。然而同样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公布的数字,1996年我国城镇人口为35950万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38.9元;农村人口为86439万人,人均纯收入为1926元;二者相加,我国个人所得约为34043.996亿元。把这两组个人所得总额数字作一比较,后者低于前者竟达13450.684亿元,相当于1996年国民生产总值的近1/5(郭飞,1998)。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非法收入规模的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一、尽管估算方法和所得出的结果还值得进一步讨论,但这些开创性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了巨额非法收入的存在。二、非法收入的绝对规模有一个上升的趋势。
三、非法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
目前国内学者中,可能只有陈宗胜(1991,第263~278页)对非法收入对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这一问题作了研究。陈宗胜分别估算了私营经济非法经营收入,腐败官员的非法收入以及集团消费向个人消费转化这三方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1988年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测算结果是这三种非法收入都使基尼系数有所上升。将三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综合进行考察,在全国范围内大约使基尼系数由0.2691上升到0.3888,上升44%;在农村范围内由0.2898上升到0.3727,上升29%;在城市由0.1689上升到0.2747,上升63%。在包含了这三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全国基尼系数中,私营经济非法收入的贡献为22%,腐败官员的非法收入和行政管理费向个人收入转化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贡献额分别为1.40%和0.70%。在城市,这三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额分别为35%、2%、1.5%。而在农村、私营经济的非法收入和农村干部的非法收入贡献额分别为19%和4%(农村中行政管理费向个人收入转化的情况可以忽略不计)。见表1。
表1 各种非法收入对中国收入分配差别的总影响
正常收入 私营非法收 官员非法收 行政管理费用
的差别入的影响入的影响转化收入的影响
总收入差别
全国基尼系数 0.2961 0.0846 0.00550.0026 0.3888
比重(%)
76.2
21.81.4
0.7 100
城镇基尼系数 0.1689 0.0962 0.00560.0040 0.2747
比重(%)
61.5
35.02.0
1.5 100
农村基尼系数 0.2898 0.0689 0.014 - 0.3727
比重(%)
77.8
18.53.8- 100
资料来源:陈宗胜(1991)
通过陈宗胜的测算,我们可看出:第一,在1988年时,非法收入对中国收入分配差别的影响已相当大,使基尼系数由0.2691上升到0.3888,上升44%。第二,非法收入对城市收入差别的影响要大于对农村收入差别的影响,非法收入对城镇基尼系数的贡献为38.5%,而在农村这一比例为22.2%。这一测算结果是与现实相符的,在城市中,私营经济偷漏税等非法经营活动和党政官员的腐败行为所形成的非法收入发生的广度和深度都要比农村大,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第三,在由非法收入扩大的收入分配差别中,各范围内都主要由私营经济非法收入所解释,在全国收入分配差别的扩大额(0.0927)中占91%,在农村和城市的收入分配差别的扩大额(0.0829和0.1058)中,分别占83%和91%。这种分布格局从收入分配差别角度反映了私营经济非法经营收入和腐败官员非法收入之间的联系。私营经济业主是通过向官员行贿这种“权钱交易”的方式来获取非法收入,而这种交易是“非等价交易”,非法私营经济业主是交易的主要受益者。因此,私营经济非法收入必然成为非法收入的主要部分,成为收入分配差别非正常扩大的主要因素。第四,陈宗胜所测算的是1988年非法收入对收入分配差别的影响情况,经过过去10年的发展,非法收入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私营经济从业者的人数有了显著的增加,人均非法收入也超过了陈宗胜测算时所用的5,000元的水平。党政官员的犯罪率应当也超过了10%的比率,从这些年曝光的案件的情况看,腐败官员的非法收入也绝不止人均3,000元的水平。尽管还没有人对近些年非法收入对收入分配差别影响的情况进行估算,但可以预见,如果利用陈宗胜的方法对近些年非法收入对收入差别影响情况进行测算,得出的结果,很可能会大于1988年的水平。第五,由于资料的局限,陈宗胜的这种测算方法还只是一种粗略的估算,很多地方采用了根据一些典型案例来进行推测的方法,其精确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但他的研究工作的开创性及重要价值在于首先尝试了将非法收入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进行了量化分析。这一研究得到不少研究者的关注(注:何清涟,(1998)在书中多次引用陈宗胜的研究成果作为其研究佐证,虽然二者研究深度存在很大差异。)。
四、治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非法收入的特点,学者们提出了如下一些政策建议。
第一,反腐败和深化改革并举。于祖尧(1998)认为治理非法收入的根本出路在于反腐败和深化改革并举。于祖尧批驳了“适度腐败有益论”,认为“用适度腐败换取改革进一步推进”的观点不但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而且也是得不偿失的。腐败和暴富群体已经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早已大大超出了广大群众所能容忍的“适度”,远远超出了社会所能承受的改革成本和代价。反腐败,整治暴富,防止两极分化,根本的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体制整体转型。更为紧迫的现实的步骤应当是加快政治—行政体制的改革。杜绝权钱交易,必须从源头抓起,建立权力的约束、监管、制衡机制,精兵简政,这是当前深化改革的关键。
第二,完善税法税制,加强征管。针对目前偷漏税行为猖獗的问题,国家计委人力资源研究所课题组(1995)提出要完善税法税制,加强征管,充分发挥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作用。
第三,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要堵塞国有资产流失,一是要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使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对自己的家底心中有数,不致于在对外合资和转变经营方式中蒙受损失;二是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彻底改变目前转轨时期不规范的局面,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齐海鹏、付伯颖,1996)
第四,全面贯彻“阳光法”。所谓“阳光法”即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让阳光照亮体制”,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学者们普遍认为,要用制度创新来根除腐败等非法收入的来源,财产申报就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建设。
第五,加大“犯罪成本”。也有人借用加利·S·贝克的理论,认为降低非法收入的最佳方法莫过于通过政策来加大犯罪的经济成本,使犯罪变得无利可图,进而达到减少或制止犯罪的目的。政府要采取的措施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公共政策,使罪犯的犯罪成本最大化,最后达到减少犯罪率的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见,学者们由于各自研究角度的不同,对非法收入问题提出了各不相同的政策建议。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第一,从长期来看,非法收入大量存在的现象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克服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种种无序状态,使整个经济体制进入新体制的运行轨道后,才能从根本上加以清除。第二,从目前看,不能消极依赖经济体制转轨过程自发地消除非法收入,必须积极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扼制非法收入的猖獗势头。例如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全面贯彻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加大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等。这些措施只要实施得力,一定能够对非法收入的治理起到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