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贡、助、彻、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贡、助、彻、藉,是夏商周时期征敛财物的方式。历代学者往往仅从形式上加以研究,在“实物地租”还是“力役地租”等问题上争论不休。本文从另一个角度,通过对当时的历史背景、土地占有情况,以及贡助彻藉的方法和名义等问题的探讨,认为贡助彻藉名称虽不同,实质都一样,是国家产生初期,在土地人口层层分割占有的基础上,与分封制和宗法制相适应的一种财物征收方法。其名义是被封附庸向宗主分封者提供助祭财物。初级领主士向农夫征收财物,是贡助彻藉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士向卿大夫、卿大夫向诸侯、诸侯向周天子的助祭也是贡助彻藉的重要内容。而力役剥削并不包括在贡助彻藉之内。
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之前, 中国上古时代统治者征收财物的方法,有“贡、助、彻、藉”等多种方式。最早系统总结这些内容的是战国中期的孟轲。《孟子·滕文公上》是这样说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孟子的这段议论,扑朔迷离,令人费解。从郑玄、赵岐,到顾炎武、焦循,历代学者为此不知花费了多少心血和精力,但直至今日,争论仍在继续。历代学者往往从外部形式来研究“贡助彻藉”,在“实物”和“力役”问题上争论不休。如:认为“助”和“藉”是力役地租,“贡”与“彻”是实物地租。本文认为,弄清“贡助彻藉”的外部形式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揭示它们的内在实质,进而认识上古时期中国国家的性质。笔者不避拙陋,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贡助彻藉”,以就教于方家。
一、贡助彻藉的历史背景
把一定的历史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贡助彻藉制度实行于夏商西周时代,故有必要对这一时期的历史特点作一简单的论述。
盘庚迁殷之前,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常厥邑”,“荡析离居,罔有定极”(《尚书·盘庚》)。这种经常迁徙不是后世政权的迁都,而是一种阖族大迁移。这一历史现象至少反映出三个问题:第一,经常迁徙的夏商周三代的人口数字极为有限,不可能很大;第二,由于人口的稀少,耕地和可垦荒地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第三,当时人们对土地所有制的认识是模糊不清的。
关于第一点,我们虽不能确知三代人口数量,但从周武王讨伐纣王时,全国军队数字才不过两万人,可以推想,早于武王的夏商周时期,人口之有限。史书称“小国寡民”是有道理的。
这种阖族大迁徙反映出的第二个历史特点,就是不存在土地和可垦荒地不足的问题。《诗经·大雅·绵》载:“周原,堇如饴。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曰止曰时,筑室于兹。乃慰乃止,乃左乃右,乃疆乃理,乃室乃亩。自西徂东,周爰执事。”周族人民跟着古公亶父,在岐下周原定居下来。这里土地肥美,是一片荒芜的处女地,本来并无人居住。这种无人居住耕耘的大面积土地,决非仅此一处。据《国语·郑语》和《史记·郑世家》所载,直到西周宣王、幽王时期,“雒之东土,河济之南”,还有可供郑国迁徙居住的荒地。
在古史传说中,常有圣王“让畔”的口碑,最有名的当属舜和周文王。《韩非子·难一》载:“历山之农侵畔,舜往耕焉,期年而泜亩正。”《史记·五帝本纪》载:“舜耕历山,历山之人皆让畔。”《诗经·大雅·绵》载:“虞芮质厥成,文王蹶蹶生。”汉毛苌注曰:“虞芮之君相与争田,久而不平,乃相与朝周。入其境,则耕者让畔,行者让路……乃相让以所争之田为闲田。”韩非、毛苌、司马迁都把“耕者让畔”归于圣贤的教化,其实,这正是当时地广人稀,有足够的土地供人垦殖的缘故。直到西周中期以后,由于长期的定居生活和人口的增多,才出现由于土地相对不足而互相争夺的现象。
阖族大迁徙反映出的第三个历史特点,是当时人们对土地所有制的模糊认识。现代政治学关于土地制度的理论,把土地所有权区分为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国家领土主权两部分内容。私人土地所有权包括私人占有、使用、租赁、交易等内容,属于私法范畴。国家领土主权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是国家政权进行政治统治和经济统治的依据。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所有权。在上古时代,国家体制尚没有完全从氏族部落的母体中分离出来,当时的人们不可能将土地所有制度这两部分内容严格区分开来,而常常将这两种概念混淆在一起。古公亶父率周族迁到岐下,首先“筑室于兹”,然后“乃疆乃理,乃宣乃亩”,把土地划分成小块,分配给全体族人。这种被占有、被划分的土地,显然既是部落(国家)的领土封疆,又是全体部落成员(国民)对土地的私人所有。由古公亶父时期的情况推断,商族的十四次迁徙,对土地的占领方式和分配方式,也应该大致如此。商人对土地所有制度的认识也应该是如此模糊。这样的模糊认识可以从《孟子》中得到佐证。《梁惠王下》中有这样一段记载,齐宣王问:“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寡人之囿方四十里,民犹以为大,何也?”孟子回答:“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不亦宜乎……臣闻郊关之间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小,不亦宜乎!”这里所论及的两个范围,具有不同的私法属性,周文王的苑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实际上是公有的荒林,从领土主权角度来看,属于周文王(即国家)所有,而从私法意义的所有权方面来看,则属于全体部落成员(国民)。齐宣王的苑囿,则是国家君主私人的财产。正是由于不清楚土地制度中国家主权和私人所有权这两部分内容,才产生了《小雅·北山》中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
二、西周时期的土地占有情况
由于所有制的形式是剥削的依据,为探讨贡助彻藉的性质,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上古时期土地所有制度的具体情况。夏商两代的土地制度,由于史料的匮乏,目前尚无法深入探讨。而西周初年的土地占有情况,我们则可以从《诗经》、《春秋三传》、《国语》等史籍中以及地下出土文物中加以考察。
西周初期,由于前文所论及的小国寡民、地广人稀和土地制度观念模糊不清这三个历史特点继续存在,灭商之后,为了有效地控制新占领的地区,周天子将土地人口分封给子弟和功臣,建立起若干个诸侯国,这就是周初的大封建。新建立的诸侯国以及归顺周王朝并为周王朝承认的方国,尽管在名义上是周的藩属,但在事实上是独立的主权国家。诸侯在境内享有政治、军事、司法的全权。这些诸侯国、方国同周王朝的关系,绝不是后来的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诸侯国的土地人口所有权,名义上虽然仍属周天子,但在实际上,不论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和治权,还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所有权,都已经通过“授民”、“授疆土”的形式而转移到各国诸侯手中。
诸侯国内的土地人口,在名义上都属诸侯所有。正如《左传·昭公七年》所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诸侯为了有效地统治封国,又进行了第二次分封,将土地人口分封给卿大夫。诸侯保有境内的主权和统治权,而私法意义的所有权,则转移到各级卿大夫的手中。但是,直到春秋时期,人们还是无法区别国家主权和私人所有权这两部分内容。被分封的卿大夫在封地内除拥有私人所有权外,还拥有相当一部分的统治权。但随着分封的卿大夫势力的逐渐强大起来,一些封君(卿大夫)视封地为独立王国,拒不承认诸侯对他们封地所享有的土地人口的主权和统治权,甚至要对诸侯取而代之。“《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史记·太史公自序》),主要是这些强大的卿大夫所为。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共叔段的图郑和曲沃武公的灭晋。
卿大夫在自己的封地内进行第三次分封,人口土地的所有权进而转移到初级领主“士”的手中。士再把土地以分封的形式分配给所拥有的人口——农夫,对农夫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剥削。如果说,通过大封建,周天子和诸侯拥有主权,卿大夫拥有介乎主权和私人所有权两者之间的权力的话,那么,士所拥有的土地人口的权力,才是真正私法意义的私人所有权。
周天子在分封子弟功臣的同时,为自己保有号称方千里的直接统治区——王畿(即《周礼》所谓的甸服)。王畿地区,就是灭商前周人所统治的地区。在王畿之内,也是将人口土地层层向下分封给公卿大夫和士,周天子保留主权和统治权,而私人所有权则转移到公卿大夫和士这些大小领主手中。周王朝虽然为天下所宗,其实不过是大一些的诸侯国罢了。
在进行层层分封的同时,周天子和诸侯还各自为自己保留了一块直接经营地——籍田,卿大夫也为自己保留了一块直接经营地。西周前期的“籍田”仪式,就是在周天子直接经营的土地——籍田上进行的。天子、诸侯的籍田和卿大夫的直接经营地,才真正是他们的私人财产。
在周天子、诸侯和卿大夫、士之间,从政治的角度看,存在着君主与臣子,宗主与附庸的关系;从经济的角度看,他们又都是独立经营着的大小领主。
以上便是西周时期人口土地的各级领主层层分封和占有的情况。
三、贡助彻藉的方法
贡助彻藉是夏商西周时期征敛财物的方式,其主要对象是处于社会最下层的农夫。初级领主士向农夫征收财物,这是贡助彻藉的主要内容,但并不是贡助彻藉的全部内容。士向卿大夫、卿大夫向诸侯、诸侯向周天子定期定量缴纳的财物,也是贡助彻藉的重要内容。
对各级被封者来讲,占有和使用土地是他们的权利,作为获得权利的补偿,他们则要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宗主分封者。对于宗主分封者来讲,分封人口土地出让所有权是他们的义务,而享有被封附庸的贡助彻藉则是他们的权利。人口土地的分封是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贡助彻藉则是自下而上的层层贡献。
农夫居住在村社(邑)之中。这种村社是聚族而居的,是原始氏族部落的残存躯壳,也是各级领土层层分封的基本单位。农夫每家耕种一块份地,份地的所有权属于领主,农夫仅有使用权。除了要把份地全部收获的十分之一上缴给领主外,农夫还要受到其它的沉重剥削:第一,农夫每年都要用一定时间到领主直接经营的土地上去耕种收割。这种劳动是无偿的,而且还要携带使用自己的工具,劳动时还要受到领主派出的监工——田畯的监视。第二,农夫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各级领主提供工程建筑等其它无偿劳动。这种劳动更是频繁的。《诗经·王风·君子于役》称这种劳动是“不知其期”,“不日不月”。第三,由于战争频繁,农夫的兵役负担更是严重。这三部分力役剥削,并不包括在贡助彻藉之内,容另文讨论。
关于贡助彻藉的数额,农夫向初级领主士所上缴的数额比较清楚,就是孟子所说的“皆什一也”,即全部份地收获的十分之一。士对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诸侯对周天子所上缴的数额则已不可考。《周礼·大司徒》载:“诸公……其食者半。诸侯……其食者三之一。诸伯……其食者三之一。诸子……其食者四之一。诸男……其食者四之一。”按此比例,则诸侯要将三分之二的收入上缴周天子,子、男要将四分之三上缴周天子,与《左传》中反映出的情况明显不符。《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可见诸侯对周天子所上缴的数额比例,是随其与周天子之间的关系情况而定的,大约是关系越亲密,空间距离越近,缴纳的数额比例越大。南方的楚国与西周关系疏远,其爵位也低,仅为子爵,因此,每年只象征性地向周天子贡献一定数量的包茅,供周天子祭祀时缩酒之用。
农夫把份地收入的十分之一上缴给士,这是贡助彻藉的第一级;士把全部封地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卿大夫,这是贡助彻藉的第二级;卿大夫把全部封地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诸侯,这是贡助彻藉的第三级;各国诸侯把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天子,这是贡助彻藉的第四级。
前文已提及,从近代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人口土地的所有制度应严格区分为国家主权即统治权和私人所有权这两大部分。与此相适应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段的经济剥削也分为两部分。其一是统治阶段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全体国民(主要是被剥削阶级)进行经济统治,这就是各种国家税收以及兵役、力役等内容;其二是剥削阶级个体利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优势,对被剥削阶级个体进行经济剥削,占有其全部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夏商西周时期,由于国家制度尚处于低级阶段,尚未完全从氏族部落的组织形式中分离出来,实际上存在着的国家主权和私人所有权这两部分内容被混淆在一起,因而,以这两种不同属性的所有权为依据的两种不同属性的剥削也被混淆在一起。夏商西周时期的贡助彻藉,正是这样一种把国家政权对被统治者的经济统治与剥削阶级个体对被剥削阶级个体的经济剥削混淆在一起的剥削制度。
四、贡助彻藉的名义:助祭
无论任何时期,生产资料的占有都是经济剥削的真正依据。然而,在夏商西周时代,由于事实存在着的国家主权和私人占有权被混淆在一起,人们无法认识经济剥削的真正依据,因此,贡助彻藉便有了一个似是而非的依据:助祭。
西周时期,统治阶级运用宗法的形式来治理国家。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舅氏,是天下的大宗共主。在周天子与各国诸侯之间的君臣关系之上,蒙上了一层神圣的宗法外衣。除周天子与各国诸侯之间的关系如此之外,各级领主之间甚至于初级领主士与最低层的农夫之间,也无不存在着这样的宗法关系。上一级领主为下一级领主的大宗嫡子,下一级领主为上一级领主的庶子别宗。上一级领主祭祀祖先的时候,下一级领主要参与陪祭,并提供规定数额的助祭财物。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这种宗法上的嫡庶关系,给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蒙上了一层神圣的色彩,这就决定了贡助彻藉的助祭名义。
我们从古文字方面考察,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这几个字:
“藉,祭藉也”。按:前一个藉就是彻藉之藉,后一个藉读为“借”,是凭借的意思。整句话是说:藉是用来祭祀的。
“贡,献功也”。按:清段玉裁注引《国语·鲁语下》解释“献功”说:“社而赋事,蒸而献功。”三国韦昭注解释:“社,春分祭社也,事农桑之属也。冬祭曰蒸,蒸而献五谷、布帛之属也。”于是我们知道,所谓贡就是献功,也就是祭祀时所献的财物。
“助,左也”。助法亦应理解为助祭的意思。
“彻,通也”。彻就是通,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引《论语正义》郑玄注曰:“彻,通也,为天下之通法。”商鞅变法,设二十级军功爵,第二十级(最高一级)为彻侯。为什么叫彻侯呢?《汉书》颜师古注曰:“言其爵位上通于天子。”这一已成定论的说法,本文认为不确。彻侯的意思应该是: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仍享有食邑封地,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天子助祭,其余部分自己享用,这才是彻侯的本意。“彻为天下通法”有两层含义,从横向来看,四境之内皆用此法;从纵向来看,各级之间也都用这一方法。
可见,贡、助、藉都含有助祭的意思,而彻则是天下通用的助祭方法。
我们再从文献史料方面考察,《春秋左氏传》中有很多反映这方面情况的材料。
鲁宣公三年(前606年),楚庄王“观兵于周疆”, “问鼎之大小轻重”。王孙满回答说:“在德不在鼎。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枚,铸鼎象物……”九鼎是社稷宗庙的象征,是用来祭祀天地祖先的。大禹的九鼎,是用各地所献贡金铸成的。可见至少在周人心目中,诸侯国的贡献是以助祭的名义进行的。
鲁僖公四年(前656年),齐桓公伐楚, 指责楚王“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楚国与西周关系疏远,爵位又低,仅为子爵,每年只向周天子贡献一定数量的包茅,供周天子祭祀时缩酒之用。楚国如此,别国交纳贡物给周天子,也应该是以助祭的名义进行的。
鲁桓公十五年(前697年),“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 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
春秋时期,大国霸主对小国的经济掠夺竟然也是以助祭的名义进行的。晋文公城濮一战而称霸,规定各附属小国“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会,不协而盟”,给经济掠夺冠以堂皇的名义。鲁哀公七年(前488年),新兴霸主吴国倔起于南方,鲁哀公“会吴于鄫,吴来征百牢”。春秋时以“牛一、豕一、羊一”为一太牢,百牢就是牛猪羊各百头。称之为牢本身就含有用来祭祀的意思。吴国虽然号称是“太伯”之后,但断发纹身,被认为是比荆楚更为野蛮的国家。吴国征集财物尚且以祭祀的名义进行,齐晋等号称文明的国家自然更不会例外了。
《汉书·武帝纪》载:“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史记集解·平准书》注:“如淳曰:《汉仪注》王子为侯,侯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以助祭。大祀曰饮酎,饮酎受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可知西汉时期,诸侯王和列侯(即彻侯)所献酎金,名义上是皇帝祭祀时的助祭金,其实就是彻侯将自己受封土地上的收入按比例上缴给皇帝的那一部分。
《国语·周语》说:“夫祀,国之大节也。”《左传·文公二年》说:“夫祀,国之大事也。”《左传·成公十三年》又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可见祭祀在上古时期社会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了“贡助彻藉”仅仅是名称上的不同,其实质却是一样的。贡助彻藉制度是国家产生初期,在土地人口层层分割占有的基础上,以被封附庸向宗主分封者提供助祭财物的名义,与分封制和宗法制度相适应的一种征收财物的经济制度。贡助彻藉既不是后来完整意义的国家赋税制度,也不是单纯的剥削阶级个体对被剥削阶级个体的经济剥削,而是两者的混合,并成为这两者的共同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