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中的时滞、预期与博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调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04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3)03-0069-06
宏观调控是国家作为调控主体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过程本身就意味着事件发生的时间流程,因而必然有时滞问题;过程包含着事件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因而事件涉及的行为主体必然对事件的发展进行预期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行为调整;过程也是在不同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进行的,因而存在着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调控时滞、调控预期和调控博弈对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必然发生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 宏观调控中的时滞
在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当有关经济总量出现变化而影响到宏观经济均衡时,调控主体必须判断这种变化是暂时的和瞬间的,还是较为持久的。如果是暂时和瞬间的,宏观经济运行会即时回复到原来的均衡水平,调控主体应采取积极的无为政策,即不通过任何调控政策进行干预。而如果是较为持久的,调控主体就应该采取调控政策措施,实施调控行为;随着调控政策和调控行为的实施,有关调控对象、调控客体及经济变量会做出反应,然后产生调控效应,实现一定的调控目标。从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出现变化到调控主体制定、实施有关调控政策,再到所实施的调控政策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发生效应而实现调控目标,一般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此即所谓的调控时滞,也可以称为宏观调控过程中的时间滞后。
根据已有经济学文献对政策时滞的研究,可以把调控时滞分为内部时滞和外部时滞。
内部时滞是指从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发生变化到调控主体实施调控行为的这一段时间间隔或过程。内部时滞依次可以分为:1.识别时滞,即指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控主体做出调控决策,到调控主体认识到这种变化并认为需要制定调控决策的这一段时间间隔。识别时滞的长短,主要取决于调控主体获得信息的敏捷程度、预测能力以及根据自己的预测自愿或提前采取行动的意向。这种时滞可以很短,也可以很长;可以是正,也可以是负。比如,如果在经济衰退发生之前或在通货膨胀明显暴露之前,调控主体就实施扩张性的调控政策或紧缩性的调控政策,这时识别时滞就不存在,甚至表现为负数。在一般情况下,识别时滞是正数,总是或长或短的存在。识别时滞的长短和调控主体的信息获取能力、预测判断宏观经济态势变化的能力有关。2.决策时滞,即指调控主体认识到必须采取调控措施到实际做出调控决策的这一段时间间隔。决策时滞一般取决于调控主体的决策能力、决策体制的结构和效率等因素。3.实施时滞,即指从调控主体做出调控决策到运用调控手段和工具实施调控行为的这一段时间间隔。调控主体做出决策以后,动员调控资源并采用调控手段对有关调控对象和调控客体开始产生影响,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实施时滞的长短,通常和调控实施机构的运作环节及工作效率有关。
外部时滞也称为生效时滞,是指调控主体的调控行为实施以后,从有关市场主体调整其经济行为、有关经济变量发生变化到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产生影响、达到一定调控目标的这一段时间间隔。外部时滞的长短,一是与调控政策手段和工具的传导机制相关。如,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和金融市场的活动水平,对货币政策的外部时滞就有很大影响。二是与有关市场主体的敏感度相关。市场主体对调控信息、调控政策的反应快,接受调控信息后,为避免自己受到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或争取把其收益扩大到最大值,就会根据调控政策即刻调整其行为,这时外部时滞就比较短,反之则较长。三是与调控主体的调控力度相关,调控力度大,生效时滞无疑会短一些,反之则长一些,但调控力度过大时,有可能引起较大的副作用。四是与有关市场主体的预期相关,一般说,市场主体依据其预期顺应于调控政策的实施而调整其行为,生效时滞会短一些,而相逆于调控政策的实施调整其行为,则必然出现各种“对策”,生效时滞就会被拉长。
不同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的调控时滞是有差别的。一般而言,财政政策从决策到实施需要经过较多的中间环节,内部时滞较长,但其作用比较直接,见效快,外部时滞较短。货币政策从决策到实施经过的中间环节较少,内部时滞较短,但其作用较为间接并需要相对较长的传导过程,外部时滞相对较长。
调控时滞对调控效应的高低与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当调控时滞越长时,调控效应会越慢、越差,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会越低;反之,当调控时滞较短时,调控效应就会越快、越好,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也就越高。正由于存在调控时滞,因而,虽然任何调控行为、调控政策从理论上说都可以取得相应的调控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调控目标,但在实际中,调控时滞往往使许多调控政策失去效果,甚至加剧了宏观经济运行的矛盾。
调控时滞会在一定程度上抵销调控效应,并会降低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甚至导致调控失效,因而在宏观调控中应尽可能考虑调控时滞的存在,并力求缩短调控时滞。一方面,要建立、完善和加强调控主体的调控信息系统,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提高调控主体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判断能力;要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体制,提高调控主体的决策能力和调控主体决策体制的效率,保证调控主体能够及时做出果断决策,以避免贻误时机而出现调控决策落后于经济形势变化的问题;同时,要尽可能减少调控实施的多余环节,提高调控实施机构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宏观调控要从被动适应调控转变为主动适应调控。调控主体必须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变化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如果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已经极为明显的表现出非得实行紧缩性调控政策或非得实行扩张性调控政策的时候,调控主体再去实行相应的调控政策,这时可能就有些太晚了,所实施的调控政策并不一定能够立即见效,而当所实施的政策见效时,则国民经济可能已经遭受到了较大的损失,有时这种损失甚至是极为惨重的;或者当所实施的调控政策产生效应时,经济形势却已发生了变化,而调控主体再转而实施方向相反的新政策时,其效应可能再次被事实证明是不合时宜的,这就是被有的经济学家所称之为的“政策稳定器梦魇”。因此,调控主体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调控时滞的存在,进行主动适应调控。即在宏观经济运行已经发出某种信号、传递出某种要求调控的信息时,这种信号或信息可能是较为微弱的,调控主体就要及时捕捉,作出决策,实施调控行为,在宏观经济运行明显的需要紧缩或扩张之前,就开始实施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在社会总需求开始膨胀、物价上涨幅度开始增加并有继续发展的端倪时,调控主体就应该适度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实施相应的调控政策,而不应等到社会总需求已经过度膨胀、通货膨胀率已经居高不下时才去采取调控措施。
二 宏观调控中的预期
迄今为止的经济学文献中,对于预期已经有很多的阐释。这里所说的调控预期,是指市场主体对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相应的经济变量在未来的变动方向和变动幅度的一种事前估计。
调控预期是市场主体对未来的一种判断,因而是主观的,但市场主体不能进行凭空预期,总是要依据诸如过去的经验、目前的经济状况、现已掌握的数据和获得的信息等来进行预期,因而预期又具有客观性。在市场经济中,对调控主体的行为是有可能预测的。在特定的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下,调控主体一般会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这就逐渐使市场主体形成对调控行为进行预期的观念,在对调控行为和调控政策逐渐熟悉之后,市场主体就可能对调控政策较为准确地作出预期;同时,市场主体会不断地从自己过去的预期经验中学习,他们对调控政策的预期第一次也许是错误的,但第二次、第三次就会“吃一堑、长一智”,尽可能地进行所谓的“理性预期”。而在市场主体作出一定预期之后,就必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自己的特殊行为,或者来抵销调控政策对自己的不利影响,或者放大调控政策对自己的有利影响。
不过,调控预期的客观性并非意味着市场主体的预期就是绝对准确的。其一,预期直接来源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未来情况的变化发展由于受到各种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影响,是难以绝对确切地定位、定性、定向的,存在着多种可能。正是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人们才有必要对未来进行预期,以确定自己的行为决策。不确定性存在于不发生完全重复事件的历史时间长河中,不论人们的预期多么具有理性,总不能改变未来的不确定性。未来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市场主体不可能绝对确知将要实施的调控政策与有关经济变量的变化,所做出的预期并不完全总是符合经济的实际运行情况。其二,预期的重要依据是信息及对此进行分析的知识,预期的准确程度取决于人们掌握信息的多寡、信息的真实可信程度以及相应的知识完备程度。然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完备的,而且彼此之间又往往互相对信息进行封锁,取得某种信息常常还要花费成本,这就使得信息更具有不完全性。对信息进行分析的知识也是如此。正因为不存在完全信息和完备知识,完全准确的调控预期所要求的依据在现实中也就不存在。其三,市场主体的预期是有差异的。预期作为一种经济人的条件反射行为,不仅要受到市场主体自身的立场、地位、经验、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以及判断分析能力的制约,而且要受到其他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如客观经济条件、政治环境、从众心理、甚至道德和传统习惯等。因此,市场主体在进行预期时,不但自身的条件是不同的,而且也会受到不同因素的不同影响,即使是同样因素对不同市场主体发生的影响也必定是有差别的。这就决定了不同市场主体对同一预期对象会有多种不同的预期,因而不同市场主体的预期准确程度是存在差别的。所以,尽管有的市场主体可能作出准确度很高的调控预期,但就预期的概率分布而言,绝对准确的调控预期在实际中是极为少见的。
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市场主体是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客体,要接受调控政策对自己的作用,但同时也以自己对调控政策的预期及相应的经济行为积极影响着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他们对调控政策的预期和反应,制约着调控政策的效应与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换言之,一定宏观调控政策的成功与否和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程度的高低,不仅决定于调控主体一方,还决定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与消费者的预期及其相应的行为。但是,这并非说市场主体的行为调整就一定会相逆于调控政策而降低调控效应。毫无疑问,市场主体必定会根据对调控政策变化的预期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使其结果对自己最为有利。然而,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而言,一定调控政策实施对其利益影响的方向和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市场主体的预期是调控政策对其有利,其行为调整就会顺应而不是抵制调控政策的实施;只有市场主体认为调控政策对其有损,其行为调整才会抵制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调控效应降低甚至调控失效。所以,市场主体依据其调控预期顺应于调控政策的实施而调整其行为,有利于调控目标的实现,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可能是实现调控目标、提高调控效应的关键;而市场主体相逆于调控政策的实施调整其行为,必然会对调控政策的实施产生消极影响,甚至阻碍调控目标的实现而导致调控失效。因此,要实现调控目标,取得和提高调控效应,必须重视调控过程中的预期并在整个宏观调控中予以充分考虑。
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市场主体对调控政策及相应的经济变量变化的预期是一种客观存在,一厢情愿地想要消除这种预期是不现实的,重要的问题在于调控主体进行调控时要能对之充分重视并予以调节、引导,使市场主体的预期及行为调整有利于而不是有悖于调控政策的实施,进而提高调控效应,实现调控目标。
首先,调控决策要切实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市场主体依据其预期所进行的行为调整是以其利益得失为前提的,市场规律必定使然,因而尽管任何调控政策的实施对不同市场主体所引起的利益得失程度都不会是完全相同的,但只要是以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利益取向进行调控决策、实施调控行为,就会取得更为广泛的支持和理解,也就会有更多的市场主体依据预期并基于其自身利益的维持与提高,而进行顺应调控政策的行为调整。
其次,调控政策要保持稳定性和信用度。政策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不变,而是指大的政策取向在相当时期是保持稳定的,运用具体的政策手段和工具则可以适时调整。政策的信用度是指调控主体不能依靠“朝令夕改”、“突然袭击”的方式、依靠“欺骗”的手法来实施调控政策,而应使调控政策公开化,具有持续性,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确立对调控政策的信任感。稳定性和信用度是削弱市场主体的预期对调控政策负面影响的重要因素。如果调控政策的基本取向变化不居,政策实施反复无常,尽管可能在一时取得调控效应,但会导致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丧失对调控政策的信任,感到无所适从,因而总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反调控对策,总要相逆于调控政策调整其行为,结果调控政策的效应在市场主体的预期作用下大大降低,甚至完全失效。因此,只要调控政策保持稳定性和信用度,调控主体“按牌理出牌’,而实施调控行为,市场主体就会顺应调控政策进行行为调整,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化利益,进而弱化调控预期对调控效应的不利影响。
再次,调控政策要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预期因素。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市场主体必然对将要实施的调控政策及相应的经济变量的变化形成预期,那么调控主体对此就应予以充分的考虑,即对市场主体所可能作出的预期进行预期,从而准确地把握调控政策的作用力度、操作力点,强化市场主体顺应调控政策的预期及行为调整,弱化其相逆于调控政策的预期及行为调整。
最后,对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预期进行正确的引导。预期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从众心理,而社会从众心理倾向与公开的、半公开的以及非公开的舆论导向有关。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发展,信息传送手段日益发达,传送速度和效率提高很快,舆论导向对市场主体、社会公众预期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成为预期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如果舆论导向发生偏差,总是促使相逆于调控政策的预期及行为调整的形成,必然阻碍调控效应的实现。因此,调控主体应通过各种传播宣传手段对预期形成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确立对调控政策的认同和信心,尽可能消除各种不负责任的小道消息,以促使顺应于调控政策的预期及行为调整的形成。
三 宏观调控中的博弈
博弈是对若干个参与主体在策略相互依存的情形下相互作用的状态或过程的描述,即是说,在这种状态或过程中,每方参与者的利益实现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选择和行为,而且也取决于他方参与者的选择和行为。宏观调控过程也是一个博弈,可以简称为调控博弈。在调控博弈中,博弈方是调控主体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种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利益群体,因而调控博弈是一种多人博弈,也可以在设定博弈方的前提下,作为双人博弈进行研究分析;博弈策略不仅包括调控主体的调控决策、调控政策及相应的调控行为选择,而且包括其他博弈方同调控主体行为有关的各种行为、对策选择,作为一种社会过程,调控博弈可以说是无限策略博弈,但在设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有限策略博弈进行研究分析;从博弈次序来看,可以是调控主体和其他行为主体同时进行行为选择,也可以是先后进行行为选择,因而调控博弈既可以作为静态博弈分析,也可以作为动态博弈进行研究;从博弈的得益来看,调控博弈的社会总得益一般不会为零,也不是一个常数,因而属于变和博弈。
从调控博弈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效应的提高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不仅取决于调控主体的能力、调控实施的效率和调控手段的运用,而且还取决于非调控主体的博弈行为选择。在调控博弈中,博弈方之间并不总是对抗的,即博弈方的利益不一定总是相互冲突而不可协调,而是存在着不同的博弈方利益一致的可能或情形。调控主体代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在某个博弈方的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时,二者在博弈中就不是对抗的,非调控主体的博弈方基于自身利益进行合作的行为选择,就有利于提高调控效应和实现调控目标。但是,非调控主体的博弈方毕竟都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宏观调控也不可能按照同一方向、同一幅度满足或实现所有非调控主体博弈方的利益要求,因而总存在着在调控博弈中进行低度合作或不合作的行为选择。设定调控目标为调控博弈的社会总得益或社会利益的体现,非调控主体的博弈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作出的相逆于调控政策的行为选择,必定降低社会总得益,从而降低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甚至可能导致调控失效。
调控博弈中的信息是博弈方重要的行为选择依据,也是决定调控博弈结果的重要因素。这里并不是说缺乏某些信息就一定不能进行行为选择,甚至也不是说拥有较多的信息就必然会得到较多的利益、但至少信息方面的差异必然会造成行为选择的差异和博弈结果的不同。调控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之一就是关于得益的信息,即每个博弈方在每种策略组合下的得益情况。在调控博弈中,各博弈方包括调控主体在内并不一定都完全了解所有博弈方各种情况下的得益,至少存在部分博弈方不完全了解其他博弈方得益的情况。就调控主体而言,获得的信息有时往往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有水分的、有保留的,而非调控主体博弈方有时往往“谎报军情”,其结果则是提高了调控主体的信息处理成本,甚至可能对调控决策产生误导而致使调控完全失效。
调控博弈中的博弈行为选择次序具有复杂性和不对称性。调控主体可以先行进行调控政策选择,但在调控政策选择时,只能对非调控主体博弈方的后继行为及反应做出考虑和估计而难以准确地确定政策,非调控主体博弈方则可以对调控政策做出预期并以此为依据采取对策;在调控主体进行调控政策选择时,还可能出现非调控主体博弈方同调控主体以某种形式进行的“讨价还价”或“谈判”;在调控主体进行调控政策选择以前,非调控主体博弈方也可以先进行某种行为选择,如通过“劝说”、“活动”等方式要求调控他人而向自身利益倾斜,“劝说”和“活动”需要耗费社会资源,因而增加调控成本,同时对调控主体的调控决策产生干扰,可能延长调控内部时滞;在调控政策实施中,非调控主体博弈方还可能以各种行为促使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调控实施加大力度,阻碍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或使之扭曲、变形,等等。
因此,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引入调控博弈的因素,调控主体为要提高调控效应和实现调控目标,在作出调控决策、运用调控手段和实施调控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和重视非调控主体的博弈行为选择,以力求达到调控博弈的均衡,即各个博弈方博弈策略的最优组合并实现最大社会总得益的结果。宏观调控过程中调控主体和非调控主体的调控博弈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并不是非调控主体在调控博弈中就必然、绝对地选择不合作行为,只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就有可能引导、促使非调控主体进行合作行为选择,进而提高调控效应和实现调控目标。
首先,调控主体的调控决策和调控行为实施,要尽可能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和反映非调控主体的利益与意愿。由于调控主体的利益取向和非调控主体的利益取向是不同的,同一调控政策的实施对非调控主体利益影响的方向和程度必然有差异,因而要求调控政策及其实施完全符合所有非调控主体的利益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调控主体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各类非调控主体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范围内协调的体现,以此为基点的调控政策最终是有利于各类非调控主体共同发展的。因此,调控主体的调控行为选择应该尽可能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和反映各类非调控主体的利益,防止和抑制宏观调控的社会利益取向因各种因素被偏移为向某类调控主体倾斜的局部利益取向。而只要调控政策及其实施所代表、反映的是包含着各类非调控主体利益协调、共同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就会在调控博弈中取得各类非调控主体进行合作行为选择的可能。
其次,强化非调控主体在调控博弈中的合作精神。一是通过调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使各类非调控主体可以在决策过程中表达其利益要求和意愿,尽可能争取各类非调控主体对国家宏观调控决策的认同和共识,从而使各类非调控主体在自身长远利益和共同发展的基点上自觉地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先选择合作行为。二是完善调控博弈的信息系统,提高博弈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特别是尽可能使各类非调控主体都尽可能了解不同行为选择结果中的博弈得益,促使其明白当他们都选择不合作行为时的结果是普遍受损,而都选择合作行为时的结果是普遍受益,进而强化其合作行为的选择取向。三是加强制度的约束和监督,通过约束和监督促使各类非调控主体贯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采取合作行为。
再次,通过制定激励规则来改变各类非调控主体的博弈行为选择空间。正向激励是奖励,而负向激励就是惩罚。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应该有相应的配套激励措施,一方面,要通过有关的奖励手段和机制,对各类非调控主体的合作行为选择进行正向激励,提高合作行为选择的得益程度,引导各类非调控主体顺应调控政策进行行为调整;另一方面,要通过有关的惩罚手段和机制,对各类非调控主体的不合作行为选择进行负向激励,降低不合作行为的得益程度,抑制各类非调控主体相逆于调控政策的行为调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在运用激励规则时,一定要保证其信用,使激励规则的运用成为一种可置信的行动,使各类非调控主体确认激励规则对其博弈行为选择的实际后果。如果“失信”,则必然付出巨大的调控成本,各类非调控主体就会竞相仿效选择不合作行为,从而导致调控失效的严重局面。
第四,要提高调控主体的调控能力。调控主体与非调控主体在调控博弈中是一种非对称的主从关系,调控主体始终拥有影响非调控主体博弈行为选择和博弈进程的主动权,并能凭借着这种优越地位约束和引导非调控主体的行为选择。这种主动权的大小和优越地位的强弱同调控主体的调控能力成正相关关系,因而提高调控主体的调控能力,就意味着调控主体越有可能在调控博弈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权,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各类非调控主体选择合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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