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在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与中国改革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所有制论文,中国论文,观点论文,错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谢韬在《炎黄春秋》2007年第2期上发表了他为辛子陵一部书稿写的序言即《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以下简称《模式》),由于文章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作者的观点又存在明显的错误,因此文章发表后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批评。我于2007年2—6月也写了17篇评论文章,对其错误进行了系统的批判。遗憾的是,直到今天,还没有看到谢韬的回应文章。但在《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上却看到了谢韬和辛子陵合写的新论《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以下简称《试解》)。
比较前后两篇文章,《模式》一文涵盖的问题比较多,牵涉的面比较广,而《试解》一文所讨论的是一个比较具体的理论问题,涉及的面比较窄,但是都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值得我们给予同样的关注。我在阅读《试解》过程中注意到:在《模式》中强调、使用最多的“民主社会主义”一词(作者甚至提出“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在《试解》中没有再出现,对学术界提出的种种质疑也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是不是谢、辛已经放弃了他们原来的观点了?从两篇文章的比较看,《试解》虽然较《模式》有所收敛,但是,他们在所有制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上并没有任何改变,相反,更加强化了否定公有制、主张搞私有化的观点。因此,对于这篇新论,是很值得我们进行一番剖析和评论的。
一、关于所谓“隐瞒”、“修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说
谢、辛在《试解》一文中说,“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宣称,公有制国有化是社会主义的最高原则,隐瞒马克思关于在公有制、国有化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主张。这一理论上的修改,后果极其严重。我们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个行之则一言可以兴邦,违之则一言可以丧邦的大问题。”这段话完全是无中生有。试问,谁“隐瞒”“修改”了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
我们知道,马克思关于“重建”的说法出自《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关于“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的论述中。原话是这样:“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① 马克思的这段话,以否定之否定的形式,阐明了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资本主义的发展会造成社会革命、建立土地和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历史必然性。严格地说,“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理论,而只是马克思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说的一句话,将其扩大为一个“理论”并不恰当。对于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自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出版以来,马克思曾经在文字表述上作过细微的修改,但是从未有他人加以“隐瞒”和“修改”的问题。事实上,因为《资本论》第一卷是马克思生前就已出版的著作,并未经过任何编者的编辑和整理,他人也根本不可能对其加以“隐瞒”和“修改”。在这方面,且不说德文原版,马克思在世时出版的法文、俄文版,就是马克思去世后出版的英文版及其他文字的版本,也都不存在所谓“隐瞒”和“修改”的问题。以中文版来说,无论是郭大力、王亚南翻译的、新中国成立前由读书出版社1938年出的第一版、1948年出的第二版,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人民出版社1953年出版的修订版、1963年出版的第二版,抑或是由中央编译局翻译、人民出版社先后在1975年和2001年出的两个版本,也都不存在所谓“隐瞒”和“修改”问题。在今天,任何人只要读《资本论》第一卷,不论是读什么版本,都可以读到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不知其“隐瞒”“修改”说出自何据?
实际上,对马克思的这一说法,不仅不存在什么“隐瞒”和“修改”,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止一次地对这一说法进行过解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靠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为了使甚至6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马克思在第56页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些话甚至对杜林先生的黑格尔化的头脑来说,也是足够清楚的了。”② 恩格斯的这一解释表明,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指的只是消费品。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权威的解释。因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付印前曾经将该书读给马克思听过,也就是说,该书的观点是得到了马克思同意的;而且,恩格斯在解释时还引用了马克思《资本论》里有关“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述进行了佐证,这样理解正符合马克思在其他地方对同一个问题的论述。③
对这个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之所以出现不同的理解,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们认为,马克思所讲的所有制应该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消费资料所有制。应该说,提出这种怀疑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否定恩格斯的解释而提出各种各样的新解释却是很不郑重的。为此,我曾在1991年初发表的一篇文章里对各种各样的新解释进行了评论,并且着重支持了余名汉同志关于《资本论》中译本对Eigentum一词存在误译的观点。④ 由于在德语里,Eigentum一词具有“所有制”“财产”“所有权”等不同含义,应该根据不同的语言环境分别选取不同的含义进行翻译。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上,由于individuelle Eigentum只限于消费品而不包括生产资料,因此它应该译为“个人财产”,而不应该译为“个人所有制”。事实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也明确指出过,“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⑤。这里说的“个人财产”在德语里也是individuelle Eigentum。看来,将该词译为“个人财产”不仅是可以的,而且在具体的情况下还更为准确。但是一些人还是继续坚持把“个人”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起来,谢、辛的观点也是这样。显然,这和马克思原意是不相符的。
谢、辛强调说,搞不搞所谓“个人所有制”是一个“行则一言可以兴邦,违则一言可以丧邦的大问题”。我们对这句话应该取分析的态度。并不是一句话本身对国家兴亡具有多么了不起的作用,关键在于这句话是不是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如果它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它就能够兴邦,如果是逆历史潮流而动,代表了历史的反动和倒退,它就不能兴邦,而要丧邦。谢、辛认为,搞公有制、国有化就要丧邦,而大搞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就可以兴邦。在我看来,情况正好相反,“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对中国来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只能加强。这才符合历史前进的方向。
《共产党宣言》里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⑥ 套用谢、辛的话,这才真是一个“行之则一言可以兴邦,违之则一言可以丧邦的大问题”。试想,如果忘记了马克思恩格斯这一最基本理论,还叫搞马克思主义吗?如果忘记了共产主义大目标,还能叫共产党吗?如果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还能叫社会主义国家吗?
二、关于所谓马克思的“两步走”“设想”说
《试解》一文说,“马克思设想革命胜利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道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把原属于资本家的大公司、大工厂等生产资料收归国有,由政府控制起来;第二步,政府寻找一定的社会形式将社会财富回归社会,回归人民,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意思见《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在资本主义时代成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力(原文为劳动,而非劳动力——奚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读《试解》这段话,联系《模式》一文“和平长入社会主义”和否定暴力革命的观点,显然很矛盾。既然是“和平长入社会主义”,没有暴力革命发生,这里怎么又出现了“革命胜利后”的字样了呢?莫非他们已经改变了《模式》一文的观点?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们自然会感到非常高兴,因为这是服从真理、纠正错误的表现。但是,作为一个对读者负责任的作者,自己的观点改变了,应该向读者说明这个观点是怎样改变的,给读者一个明确的交代,而事实是没有。在这方面,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作者的观点其实并没有改变。显然,谢、辛在《模式》和《试解》两文中的观点出现了逻辑混乱、互相矛盾。
更重要的是,谢、辛所谓的马克思关于“革命胜利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两步走”“设想”是毫无根据的。按他们的说法,“这个意思见《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可是,在那里,连“两步走”“设想”的影子都没有。关于《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有关论述的全文,我已经在本文第一部分作了引述,实际上,马克思在那里讲的是两个否定:一个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一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至于“革命胜利后”如何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问题,马克思什么也没有说,又何来什么“两步走”的“设想”?实际上,马克思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是用否定之否定的形式阐明资本主义是怎样取代小生产的,而资本主义又怎样走到了自己的反面,被社会主义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至于说未来如何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那根本不是马克思所面临的任务,而是未来的任务。马克思不想制造“乌托邦”,他怎么会提出所谓“第一步”、“第二步”的“设想”呢?对马克思来说,重要的问题是指明社会发展的方向,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这个公有制只限于生产资料,至于消费品,那还应是个人的财产,因为这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所必需的一个条件。这一点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和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是同时实现的,这里也根本不存在谢、辛所说的“两步走”的问题。
退一步说,即使谢、辛未把所谓“两步走”的“设想”说成是马克思的,而是作为他们自己提出的观点,也是错误的。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国家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这本身就是国家作为社会代表所采取的行动。恩格斯说:“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⑦ 这就是说,将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是国家真正作为社会代表所采取的行动,国家所有也就是社会所有,根本不存在国家再将这些生产资料“回归社会,回归人民”的问题。而且,“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⑧。也就是说,当国家代表整个社会时,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已经不再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就自行消亡了,哪里还有什么第二步?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根本就不应该把已经公有制或已经是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再变成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这对任何一个稍谙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
三、关于所谓“股票”既是“社会财产”又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说
谢、辛在《模式》一文里曾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里有关股份公司的论述用来论证马克思是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首倡者,遭到了人们的批评。在《试解》一文里,他们又用同一个论据来论证“个人所有制”问题。文章说,“到写《资本论》第三卷的时候,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使马克思不仅找到了把生产资料‘当作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形式,而且找到了‘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
这里又一次证明了谢、辛对于马克思《资本论》创作过程的不了解。我在以前的文章里已经指出,马克思是在写好了《资本论》全部草稿以后才开始对第一卷进行加工润色的,因此第一卷是在写了第二、三卷草稿以后才出版的。后来马克思因为进行新的研究,一直未能对第二、三卷的草稿进行加工和整理,这个工作是在他去世以后由恩格斯完成的。因此要说《资本论》的写作时间,实际上是第一卷晚于第二、三卷。而按照谢、辛的说法,是先写了第一卷,然后过了很长时间才写第二、三卷;在写第一卷时还没有股份公司,只是“到写《资本论》第三卷的时候”才有“股份公司出现”。这种说法不仅不符合《资本论》的创作史,也不符合股份公司出现的历史。事实上,股份公司的出现要早得多,当然它的大发展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马克思《资本论》里有关股份公司的论述不仅出现在第三卷,也出现在第一、二卷里。在《资本论》第一卷里,马克思说:“还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某些生产部门所需要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就不是在单个人手中所能找到的。这种情况一方面引起国家对私人的补助,……另一方面,促使对某些工商业部门的经营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的形成,这种公司就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驱。”⑨“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⑩《资本论》第二卷里论述股份公司和股份资本的地方比第一卷更多,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多说了。
问题在于,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一个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又哪里来什么“股份公司”和“股票”呢?对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许多地方都说得非常清楚。比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些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11) 就是说,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里,没有商品,也不存在价值,当然也就更不存在作为“增殖价值的价值”的资本,哪里还有股份公司和股票这样一些东西呢?谢、辛说马克思由于出现了股份公司因而“不仅找到了把生产资料‘当作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形式,而且找到了‘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所有’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其实,马克思说的“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所有”正是共同所有,而谢、辛把它说成是“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完全是对马克思的强加和歪曲!
谢、辛在《试解》一文中还引证说,“股票这种占有方式,是‘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恩格斯:《反杜林论》,大字本第6分册第334页)。”
这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歪曲!试问:恩格斯在这里是论述“股票这种占有形式”吗?显然不是。这里我们不妨把恩格斯的论述完整地摘录如下,恩格斯说:“那时,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12) 在这里,恩格斯论述的是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让位于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以后的状况,而不是如《试解》所言是论述“股票这种占有形式”的。把恩格斯根本没有提到的“股票这种占有形式”,当成是恩格斯论述的主词加以阐发,这在学风上是极不严肃的,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决不可为!再者,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应该尽量使用新版《选集》本,以方便读者查阅,而用过去发行量极其有限的大字本,一方面不符合引用规范要求,另一方面也有故弄玄虚之嫌。
不仅如此,谢、辛还作了这样的“发挥”:“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小小一张股票,体现了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统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统一。重建的这种个人所有制,既包括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又包括由这个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派生出来的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马克思对公有制的定义,就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这就是社会化,这就是公有制,而不是政府所有制。”对于这一段话,我以为应该把首句“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删去,因为在此后,有的是杜林的杜撰,有的是谢、辛自己的思想,或者还有别的什么人的思想,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它们惟独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惟独不是什么属于“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的东西,而恰恰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明确坚决反对的东西。
事实上,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说成是所谓“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不是马克思,也不是恩格斯,而是杜林杜撰出来强加给马克思的。杜林说,“既然这种新的‘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先生那里同时也称为‘社会所有制’,那么这里正表现出黑格尔的更高的统一”。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驳斥道:“我们先把否定的否定撇在一边,来看看‘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杜林先生把这叫做‘混沌世界’,而且他在这里令人惊奇地确实说对了。但是很遗憾,处于这个‘混沌世界’之中的不是马克思,而又是杜林先生自己。……在这里他也可以不大费力地按照黑格尔来纠正马克思,把马克思只字未提的什么所有制的更高的统一硬加给马克思。”(13) 谢、辛读了恩格斯的《反杜林论》,竟然不知道什么是马克思的思想,什么是杜林强加给马克思的思想,谢、辛不仅重复了以上杜林的错误,还对其进一步发展,提出什么“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统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统一”。这两个所谓“统一”也是完全错误的。
关于“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统一”,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曾说过这样一段话:“紧接法国纲领中关于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者自由的前提这句话之后,应该添上下面这几句,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这一形式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生产者来说都从来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而且一天天地越来越被工业的进步所排除;或者是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造成了;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他还强调,“因为工业的进步本来就在排除个人占有,所以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14) 在这里,恩格斯说得非常清楚:公共占有和个人占有是互相排斥的,二者的关系不是“既是……又是……”,而是“或者是……或者是……”的关系;无产阶级的任务,社会主义的利益,都要求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而决不在于维护所谓个人占有。谢、辛把公有制说成是“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等等,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这个问题的基本原理。
关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统一”,马克思在研究社会资本的再生产时,根据社会产品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把社会总产品分为两大部类,第一部类是生产资料,第二部类是生活资料。前者用于生产消费,后者用于生活消费。当然,有一些产品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生活消费。马克思就说过,“谷物不仅可以用作生产工人等等的生活资料,而且可以用作牲畜的饲料,用作酿酒,制淀粉等等的原料。牲畜(肉用牲畜或役畜)也不仅可以用作生活资料,而且可以为许多工业部门提供原料,即毛皮、皮革、油脂、骨、角等等,同时还可以部分地为农业本身,部分地为运输业提供动力。”(15)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使用价值究竟表现为原料、劳动资料还是产品,完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起的特定的作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随着地位的改变,这些规定也就改变。”(16) 就是说,一个产品虽然既可以充当生产资料,也可以充当生活资料,但是在一个具体的再生产过程里它的作用是确定的,它成为生产资料就不能同时还是生活资料,它成为生活资料就不能同时再是生产资料。在这里并不存在什么“既是……又是……”的问题,更不存在什么“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统一”的“混沌世界”。实际上,恩格斯对于“重建”问题已经做了非常清楚的解释: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而个人占有的只是生活资料。在我看来,界限是如此清楚,谢、辛提出什么二者的统一之类“理论”不过是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制造理论根据罢了。
四、要害是要在中国实行私有化
谢、辛在《试解》一文里大谈所谓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因为他们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想解决这个理论界争议,而是想通过这个问题否定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否定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否定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进而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取消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在中国的指导地位,为在中国推行民主社会主义,实现私有化开辟道路。这一点,在他们的文章里说得很清楚。
《试解》说:“列宁、斯大林,包括我们的毛泽东主席,在革命取得成功以后,忽视马克思关于‘在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句最重要的话,把公有制异化为政府所有制,事实变成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剥夺,这是前苏联、东欧与改革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失败的理论根源。他们先把大企业收归国有,然后又对中小企业、手工业和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一切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经济体制,一切归公。”在谢、辛看来,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都错了,因为他们都忽视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他们都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民”进行了“剥夺”。这种看法显然是极端错误的。
说到消灭私有制,那并不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提出来的,而恰恰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明确向全世界庄严宣告的。这一庄严宣告成了一切想搞私有化的人的一个最大的理论障碍。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有时说翻译有问题,有时说这个私有制是指什么而不是指什么,还有就是在“重建个人所有制”上做文章。但是,这些文章并没有也不可能给他们带来预期的效果,相反却暴露了自己。现在谢、辛再次拿“重建”做文章,其结果也决不会更好一些。问题不只是“消灭私有制”这一句话,而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整个“理论”,这句话乃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概括”。只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就不会随便否定这句话了。值得注意的是,谢、辛否定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但是并不否定马克思恩格斯,也不否定邓小平。对马克思恩格斯,他们不敢贸然否定“消灭私有制”这句话,而只好在歪曲“重建”上做文章。对于邓小平,他们也不敢涉及他的有关论述,因为邓小平也是主张公有制、主张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并且也是肯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他一再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17) 现在有些人不大喜欢邓小平强调公有制的这句话,而喜欢引用邓小平说的没有提到公有制的另一句话:“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8) 其实,这后一句话里就包含着消灭私有制和主张公有制的内容。试想,如果不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而让私有制万岁,又怎么能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如果不消灭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而让一些人掌握着对于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又如何能够消灭剥削、达到共同富裕?道理是如此清楚,难道还有什么疑问吗?
这里需要指出一点,谢、辛在否定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时,说他们“消灭一切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经济体制,一切归公”。这里用了两个“一切”——“消灭一切私有制”和“一切归公”,显然,谢、辛有意提出两个“一切”,并将其含义极端化。事实上,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都没有说过这两个“一切”,恰恰相反,他们只主张生产资料归公共占有,而没有主张“一切归公”——连生活资料也归公。这是马克思早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里就已提出的一个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也是科学社会主义不同于其他形形色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区别。因为这些社会主义所提出的是模糊的“财产公有”——他们把生活资料也列入了公有的范围。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提出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财产”(生活资料),实际上是对这一原理的深化。列宁、斯大林领导的苏联也非常注意关心人们的个人利益,并没有搞什么“一切归公”。当然在苏联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也发生过一些过火的行动,如未坚持自愿原则,如跳过农业劳动组合(集体农庄)径直搞农业公社等,但是,这些都很快被纠正了。1930年1月联共(布)中央通过一个决议,决议极严厉地警告各级党组织,必须“反对任何自上‘号令’集体农庄运动”,强调“集体农庄运动在目前阶段上的主要形式是只把基本生产资料实行集体化的农业劳动组合”,同时决定把1929—1930年度发给集体农庄的贷款增加一倍(增加到5亿卢布),并且决定由国家出资给集体农庄进行土地整理。(19) 在这方面,如果我们再看一看苏联实现集体化后于1935年通过的《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就更加清楚。该示范章程规定,从公有化的土地中为每个农户拨出1/4到1/2公顷(不包括住房用土地,个别地区可达1公顷)作为宅旁园地(菜园、果园)。章程还规定,在畜牧业发达的种植区,每个农户可以自养2—3头母牛,外加小牛,2—3头带仔猪的母猪,20—25只绵羊或山羊,家禽家兔不限,蜂20箱以下;而在种植业没有任何意义的游牧区,每个农户更可以自养8—10头母牛,外加小牛,100—150只绵羊或山羊,马10匹,骆驼5—8头,家禽不限。(20) 这显然不能说是“消灭一切私有制”和“一切归公”。毛泽东也没有否定个人利益,他甚至还说过“不是‘大公无私’,而是‘大公有私’”这样的话。当然,中国也犯过刮共产风这样的错误,但是毛泽东和党中央很快就发现并且纠正了这个错误。在这样的事实面前,谢、辛在《试解》一文中还要批评什么“公有制、国有化的比例越高越好”,不知意义何在。
《试解》一文还说,“在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原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只要适合,私有制、股份制、合作制、公私合营、中外合资等等所有制形式,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这个说法显然经不起推敲。按照这样的说法,只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任何一种历史上曾经存在而现在已不复存在的所有制形式岂不都是社会主义了?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历史上也都曾经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但是难道因为这样,它们也都变成了社会主义的了吗?这显然是说不通的。实际上,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所有制形式或经济成分的质的规定性,如果因为其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就成了社会主义的经济,那么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或经济成分之间还有什么质的不同、还有什么区别呢?
以上我们剖析和评论了谢、辛的种种错误观点,问题是,谢、辛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些经不起推敲的错误观点呢?答案很清楚,他们提出这些观点,有一个很明确的目的,那就是为在中国实行私有化制造舆论。要害就在这里。他们自己也说得很明白:“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是混合经济,是所有制多元化。‘一大二公’的追求是一种‘左’倾愚昧。”但是,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科学社会主义改造社会的公式只能是:消灭私有制,让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虽然消灭私有制不是一下子就能实现的,但是,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决不是什么混合经济,而必然是公有制经济。尽管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既然我们要搞社会主义,将来还要搞共产主义,在思想上就不应忘记要消灭私有制,并代之以公有制,否则就谈不上社会主义,谈不上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实现共同富裕,当然也就更谈不上为实现共产主义大目标而奋斗了。
注释: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474页。
③ 程恩富:《不应误用“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科学报》2004年3月18日。
④ 余文见《江汉论坛》,1983年第3期:拙文见《中国经济问题》,1991年第1期。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1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1页。
⑨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43页。
⑩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88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0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0、491页。
(15)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5页。
(1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7页。
(1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19)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莫斯科外文书籍出版局,1949年版,第376—377页。
(20) 参见《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关于经济问题的决议汇编》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76—5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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