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精英、社会资本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合作论文,乡村论文,走向论文,资本论文,精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农村存在的组织可以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类,较有影响力的体制内组织主要是村委会和基层党支部。近年来,农民组织化程度日益提高,出现了大量的体制外组织,相对于体制内组织的强势地位而言,体制外组织的发育程度还较低,但以其鲜明的“农民性”特征成为农村中充满活力的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典型的体制外组织,是农民自发组织、自愿联合的生产组织形式。在组织的兴起和运作中,“能人”推动型是一种最有活力的类型。“能人”即乡村精英,由于拥有相对较强的社会资本,在组织制度的创新和运作中脱颖而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供给不足背景下乡村精英的崛起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使土地使用权过度分散,决定了农户的经营必然是小规模和分散的,并导致农业出现“低水平均衡陷阱”的特征,即农业生产的低水平具有由制度决定的稳态,即使在一定时期农业生产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最后总是由于无法克服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而回到均衡状态。因此,农民的收入水平长期在生存线上下浮动,并且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农民难以克服基于生产组织形式的弊端。首先,交易成本高。小规模农户在与市场对接时,难以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和销售,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其次,利益流失。小规模农户居于产业链的低端,难以分享由于产品增值带来的利润,这部分利润通常被从农业中剥离出来流向涉农产业和其他产业;第三,信息不对称。小规模农户难以获得和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常常陷于买难卖难的双重尴尬境地。
当制度不均衡时,新制度安排的获利机会就会出现,农民的组织化是整合弱小农户经营和大市场矛盾的有效手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现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源于农民的需求,农民对合作的内生需求构成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有别于上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合作化运动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因而制度需求不足;相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崛起,表现出需求诱导型创新特征,而不是制度的供给者(即政府)主动提供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的制度创新是需求者在制度稀缺环境下的自主选择,由此路径产生的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例如牵制农民达成合作的上地产权问题、农民组织化问题、融资问题等。虽然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但这些扶持主要是在计划审批、资金划拨和税收优惠等具体环节给予支持,并没有一个系统化的制度。由于制度的稀缺性和“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现实中制度因素常常成为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
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过程中,乡村精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精英是一个社会分层概念,分为政治、经济、社会精英,本文所指的精英,主要是经济精英。乡村精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发起者,是制度创新的推动者,乡村精英崛起的前提包括潜在获利机会的存在,农民的合作欲望十分强烈,政府制度供给不足等。乡村精英的崛起在农民合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主要是在农村中先富裕起来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如种养能手、私营企业老板、个体大户等。
二、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对正式制度供给的替代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很多,但离散程度较高,根据观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与发起人的社会资本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运转主要依赖于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理论起源于社会网络的研究,社会资本是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具有社会结构资源的性质。人们在建立规则、社会网络和信任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包括情感,所以首先它应该是一种资源。这种资源是可以产生回报的,也就具备了资本的特征。社会资本可以为生产投入带来产出,从这个意义上,社会资本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没有质的区别。在社会资本中,信任、互惠和合作构成其主要元素。
针对制度供给的不足,乡村精英提供了自身拥有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具有替代政府正式制度供给的功能。首先,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可动员相关的社会制度资源。例如在组织的融资中,由于组织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的准确界定,融资问题成为发展的一个瓶颈,乡村精英可以凭借其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信任筹措资金。其次,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可以弥补契约的不完备性。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制度不完善,使契约双方的行为难以得到约束。这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发生契约纠纷的可能性和重新谈判(或缔约)的事后成本,从而大大增加了信用市场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使契约双方无法通过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以规范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导致契约行为主体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契约双方面临超常的信用风险,降低了信用市场的运作效率。乡村精英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信任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契约不完备,即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资本提供了可以弥补契约不完备性的条件。
三、乡村精英在合作经济组织内分享社会资本的动因
通过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考察可以发现,在组织的运作中,非常依赖乡村精英的个人作用。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在组织内的运用,在给自己带来回报的同时也使得其他的组织成员受惠,增加了公众的福利。令人感兴趣的是,一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就成为公共产品,或者是俱乐部产品。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为了消除搭便车和乡村精英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外溢效应,在现有制度供给不足状况短期内无法改善的情况下,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成为公共品的潜在危险将会削弱其努力的动机。但是,也有人通过经验验证,这个假设并不完个成立。因此,乡村精英利他主义行为的背后,必定有更为合理的逻辑和解释。
主流经济学基于古典“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认为“经济人”是出于完全利己的行为动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但人的行为的复杂性,使“经济人”这一经典假设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因此,利他主义逐渐纳入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亲缘利他、互惠利他和纯粹利他是利他行为的三种表现方式,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的动机是为了增加自身的效用,因而是自利的利他,并没有超越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贝克尔认为这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对纯粹利他行为的观察在一定意义上首先给出了生物学的解释,当把这种解释整合到经济学的逻辑中以说明纯粹利他行为的复杂性时,利他偏好的内生化假说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该理论试图把利他主义纳入个人的效用函数之中,以此扩充个人的“自私偏好”,从而使其他人的福利成为个人满足的一个新增的源泉。据此分析,纯粹利他的目标还是使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利己前提下的利他行为。结合现实的观察,乡村精英在利他行为表象下分享社会资本的动因主要有三个:
1.谋取更多的合作剩余
乡村精英分享社会资本最重要的动因是谋取更多的合作剩余。由于乡村精英作为利他者,他的交往对象不仅有自私者,也有其他利他者,与其他利他者的交往更容易达成合作,从而使双方享受到更多的合作剩余,这个合作剩余如果足够大,就能弥补与自私者交往带来的损失。
2.寻求认同感和满足感
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中,乡村精英发现,为组织提供集体利益符合他们的私人利益。这些私人利益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寻求认同感和满足感,乡村社会对权利、权威的敬仰给乡村精英带来个人和家族的认同感和满足感,这种认同感和满足感同样能增进效用。在延续上千年的传统文化话语中,宗族社会的中坚人物一直享有极高的声誉。建国后,国家为实现对农村经济的全面控制,把权利延伸至乡村社会最偏僻的角落,基于血缘和地缘的组织受到政权的挤压,传统宗族社会的解构达到空前。但是,通过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国家对农村的控制大大减弱,农村不再作为经济资源提取机构而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了人民公社体制,农村社会被激发了巨大的活力。但同时,国家的退却产生了一个社会资源的真空,由于传统的宗族力量式微,农民把对权威的敬仰转向那些在经济活动中脱颖而出的“能人”,乡村精英在社会责任方面承载着更多的期望,同时也享有更多的荣誉,因此,把认同感和满足感纳入个人效用函数的分析,有助于解释乡村精英行动的逻辑。
3.再生产社会资本
基于社会资本存量和成本的考虑,理性的人会采取超越家庭边界的利他行为,建构更大的社会网络,因此,为团体提供集体利益可以实现个体社会资本的增值。分享社会资本的过程,也是进一步积累社会资本和再生产社会资本的过程。
运作良好的合作经济组织除了能使组织和组织成员受益外,还能增加乡村精英的社会声誉,使他的经济、文化和符号资本的质量和数量不断积累。另外,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一般是掌握经济资源和其他资源的体制外精英,他们有别于掌握乡村权利资源的体制内精英。目前,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与政府会发生相对密切的联系,他们流入体制内获取的利益可能会比体制外多,这个过程也是乡村精英进入体制内并不断积累政治资本的过程。
四、制度演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势的导向
在社会资本分享的表征下分析乡村精英利他行为的动机,可以说明整个制度运行的内在原因。当制度内的各方都达到一个均衡点时,制度得以有效运行,但是均衡是相对的。各方的成本和收益边界不断变化,于是制度面临调整和演化。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对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有刚性需求,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精英人物首先要使个人收益最大化,当乡村精英的收益与其成本达到某个临界点,收益不足以弥补成本时,由他们主导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走向会发生改变,制度也会发生演化,我们称之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异化。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异化有两种情况,第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资本企业演变。合作经济组织与资本企业的本质差异在于前者强调成员利益最大化而非组织利益最大化,表现为组织的非盈利性特征和弱盈利性特征。当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主导组织的乡村精英有强烈的动机将合作企业转化为以资本为核心、以个体私有产权为基础的私人企业,以获取更多的利益。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组织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名,但行的是资本企业的运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第二,行政组织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扩散。乡村精英为了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往往进入体制内,实现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的重合,使合作经济组织失去独立性。进入体制内的乡村精英具有多种目标函数,其多元目标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及组织内的农民利益在某个点上可能达到均衡,从而出现正和博弈的局面,但是这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为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性”主旨和健康持续发展,政府必须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合作组织运行所需的制度资源,其属性为公共产品,包括达成合作所必要的组织条件和制度运行环境,具体表现为财产安全、法律支持和融资规范等无形产品和基础设施等有形产品。这些公共产品通常应该由政府提供,相对于农民自组织资源的有限存量,政府现有的组织制度可以使制度创新的成本最小化,因此提供制度资源有极大的优势。仅依赖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替代正式制度供给,不利于合作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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