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与重点_行政垄断论文

竞争性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与重点_行政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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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行业既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依靠力量。管理体制改革是竞争性行业持续发展的基本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竞争性行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竞争性行业的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改革竞争性行业的管理体制,既十分必要,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竞争性行业是指所有不具有

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

竞争性行业是相对于垄断性行业来说的。垄断包括自然垄断、市场垄断(或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或法定垄断)。自然垄断主要出现在具有网络性质的行业,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十分明显,如电力、邮电广播(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交通运输(铁路、航空、水路、公路、管道)和一些城市公用事业(供水、供热、供气、公共汽车、地铁等)等。市场垄断是由企业利用其资本、技术或管理上的优势,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主要出现在各竞争性行业,也可出现在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垄断行业。行政垄断是由政府行政权力或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垄断,包括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可出现在任何行业,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绝大部分行业都出现了行政垄断。

这里所指的竞争性行业是所有不具有自然垄断但可能具有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的行业,包括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和不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两类。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包括作为国民经济血脉神经的金融行业,对国民生活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粮食、盐业和建筑等,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和权益保护的药品、医疗、食品、烟草、保健品、化妆品、广告、传销、房地产交易等,涉及到公共利益、具有外部性的教育、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国防军工等。不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是指机械、纺织、家电等所有既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又不实行管制的行业。本文重点讨论不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但也顺带讨论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

二、竞争性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已取得了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前,我们对绝大部分行业实行中央集权的计划管理,当时的所有行业都是行政垄断行业,没法区分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垄断行业和行政垄断行业,也无须区分竞争性行业和垄断性行业,因此也就不存在竞争性行业管理体制之说。只有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随着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行政垄断的弊端逐步显示出来,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的差别也逐步显示出来。新的形势要求我们一方面必须区分竞争性行业和垄断性行业的不同特点,另一方面必须针对两类行业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打破行政垄断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对竞争性行业或所有行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1982年,国务院进行了第一次机构改革,将管理行业的各经济管理部门由66个减少到37个,同时跨部门、跨地区组建了石化、船舶、有色和汽车四个全国性总公司。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做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消了国务院各部门内的产业司局,强化了综合性管理机构;削弱了大部分产业(或专业)经济部门的投资、物资分配权力,组建了物资部和专业投资公司;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行业管理体制进行了又一次重大改革,将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改为三类:一类是改为经济实体,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另一类是改为行业总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行业管理职能;还有一类是对保留或新设的行政机构进行精简,职能也转到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方面。1998年,国务院撤消了一批产业部,改组为8个国家管理局,归口国家经贸委主管,同时各部门分解200多项职能转移到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2000年9月,又撤消了8个国家局(不含内贸局),成立了8个综合性协会,归国家经贸委直管,并授权其代管259个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其他协会。

正是由于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上述进展,我国的大部分竞争性行业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已基本废除,价格已完全放开,所有制结构已多元化,行业竞争比较充分,产品极为丰富,供求平衡,短缺经济时代基本结束。

三、竞争性行业管理体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虽然竞争性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如:

(1)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监不分、政社不分的问题依然存在。

(2)行业管理部门职能交叉,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干预和审批过多。

(3)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还比较严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难以形成。

(4)行业进入和退出的通道不畅,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难以形成。

(5)行业协会的行政色彩过浓,行为扭曲。

(6)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

四、竞争性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竞争性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监分开和政社分开“四分开”,理顺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权责分明的行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形成精干高效的双重行业管理主体;完善法制,打破垄断,放宽行业准入,加强对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形成公正、公平的行业管理秩序。

竞争性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有:

(一)政企分开,优化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将竞争性行业的全国性和地区性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兼管的政府职能剥离出来,转移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切断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借改革和维护市场秩序之名而行直接干预企业经营之实的通道,充分保证企业经营的自主权。要求那些依托或挂靠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企业从机构、人员和财务三方面彻底脱钩。不许地方政府新设政企不分的企业组织。

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使国有企业逐步从竞争性行业特别是不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中退出来。仍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要调整产权或所有制结构,逐步减持国有股,通过各种资本经营手段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逐步使非国有企业成为竞争性行业的主体力量。

(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利用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好时机,按照政府的一般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彻底分离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一般经济管理职能和国资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职能,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经营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国资委成立后,政府专业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国有资产,并精简合并,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对集中或逐步合并到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只与国有资产中介运营机构发生直接的投资关系,进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不对中介运营机构下属的企业进行直接管理。

重新构建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分类管理垄断性行业的国有资产和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垄断性行业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如信息产业部)和监管部门(如电监会)具体监管;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委统一管理,现有竞争性行业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只负责制定行业政策,以后逐步由行业协会取代其职能。受监管的竞争性行业则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考虑。

(三)政监分开,合理确定管制范围

政监分开是指将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和对特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分开。对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的一般性管理和特许或许可证管理等特殊性管理在机构设置和规则制定上适当分开,确有必要的可按照垄断性行业的监管模式,在有关主管部门中单设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管部门(如监管局)。

管制应严格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因为管制过宽会损害公平竞争。如垄断性行业中的电力行业就应将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电网部分和具有竞争性的发电部分区分开来,管制主要针对具有自然垄断性的部分。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如食品、药品、煤炭等)也应严格区分具有公共权益和外部性的部分和具有竞争性的部分,管制主要针对必要的具有公共权益和外部性的部分。针对竞争性行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管制办法:凡是无须管制的行业,坚决不进行管制,允许其充分竞争;对那些必须要管制的行业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度管制。管制也要尽可能采取竞争性管制,如实行招投标制度等。

(四)政社分开,建立健全自主自律的行业协会

政社分开是指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分开。要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步伐,促使政府与行业协会逐步脱钩,使行业协会成为政府指导下的自主执业、自立信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从政府机构转型而来的行业协会要尽量摆脱行政机构的直接干预,增强自身的自主性。行业协会的主管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尽量不直接干预行业协会的具体工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是行业管理体制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可以起到沟通市场信息、协调供求矛盾、协助政府进行行业规划、依法制定行业规则、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作用。行业协会要合理进行功能定位(行业协会不应成为“准政府”),放下架子,摆正位置,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不断吸收新鲜血液,更新观念;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扩大服务领域,形成与企业之间的良性循环;要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信息服务,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要代表本行业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问题和要求;要向本行业不断传递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等。

(五)理顺行业管理体系,转变行业管理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和审批

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理顺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的关系,以及不同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它们在行业管理上的职能交叉问题。尽量使中央和地方的机构改革保持同步同规,使二者在行业管理上保持协调。

下决心转变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除了受管制竞争性行业必要的审批管理外,尽量将过去的直接管理、审批或许可管理和限制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协调管理和服务管理,重点做好行业规划、行业协调、公平秩序监督和信息服务等。加大和加快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和步伐,彻底解决审批项目过多、审批手续和环节过多的问题。要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督机制,逐步用登记备案制取代审批制。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也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要精简审批内容,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总之该做的一定要做好,不该做的坚决不做。

(六)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

严格限定竞争性行业受管制的范围,减少行业管理部门借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之名行维护本部门垄断权益之实的机会。严格区分自然垄断、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最大限度地减少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垄断特权。限制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仍然存在政企不分情况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法规的权力,防止出现部门垄断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继续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所属大型企业进行分拆处理和资产重组,实现产权多元化。遵守WTO的规则,不许行业管理部门对部门内企业和部门外企业采取差别政策。

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拆除地方保护的网络,打破地区市场封锁,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对不遵守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责任人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假冒伪劣产品实行地方保护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大力促进区域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形成区域间的市场协调、优势互补,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市场体系,最终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七)疏通行业进入和退出通道,完善价格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都应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尽量降低受管制竞争性行业的市场进入门槛,取消不受管制竞争性行业的市场进入门槛,让企业自由进出。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和不同地区(特区和非特区)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一切对民间投资的歧视性规定,使各种经济组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设置透明、公开、统一的进入标准和条件,做到凡是实行对外开放的,一定要实行对内开放。对受管制的竞争性行业的市场进入尽可能采取公开的招投标制度。凡是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以获取收益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都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继续执行现行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政策,对那些长期靠垄断特权和优惠政策维持生存、在市场竞争中败北的国有企业,特别是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依法坚决实施破产,让其退出行业,妥善处理其债务、人员和“企业办社会”三大包袱。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建立健全全社会的福利保障体系,为企业的行业退出扫除障碍。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积极疏通和逐步规范企业特别是上市亏损公司退出市场的通道。

坚决打击价格串通或价格联盟、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改革价格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公开价格调整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等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时效性和透明度。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进入和退出标准和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制度,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加强对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完善行业管理法规

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则、管理程序、管理决策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和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知情权。要定期对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行业管理咨询理事会(或委员会),邀请被监管企业、专家、行业协会和工会参加。要经常就重大事项举行听证会。制定行业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加快制定《反垄断法》,主要反对行政垄断。制定《行业协会法》。完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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