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模式转型与农村富裕政治参与--兼论农村社区整合方式的转变_苏南模式论文

苏南模式转型与农村富裕政治参与--兼论农村社区整合方式的转变_苏南模式论文

“苏南模式”的转型与乡村先富参政——兼论农村社区整合手段的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南论文,乡村论文,先富论文,手段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到目前为止,先富参政基本无重大功绩可言,它还只是一种现象(注:本文是从总体意义上来看待先富参政问题的,具体到功绩而言,对个别的村先富参政是有功绩的,比如我们在义乌、温岭、绍兴、常熟等地的调研当中都曾经发现先富村官捐资给村公共事业的案例,但这毕竟是有限的,它只是从“慈善”的角度促进了村公共事业的改善,而没有从制度上带来绩效。)。但是如果把视线拉长一点,并且把它与“苏南模式”的转型放到一起,我们就能从中窥出中国乡村社会转型中的些许端倪。从表面上看,“苏南模式”的转型与“先富参政”的关联不大,因为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富参政典型地区是在“温州模式”主导下的浙江,但有下述两个理由支持把二者联系起来:第一,“先富参政”与转型后“苏南模式”下的乡村社区在实践中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基本倾向:一个是资本的权力化,一个是原乡村集体企业的去政治化和去社区化。这两种发展趋势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去政治化”和“去社区化”应该包涵主动和被动两个维度,“苏南模式”的转型去除的只是企业层面上被动的政治化和社区化,并没有理由阻止主动的政治化与社区化,尤其是企业家个人的政治化和社区化;而“先富参政”无疑是一种主动的“政治化”,并且是建立在“社区”基础上的政治化。(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政治化与企业家的政治化还是存在差别的,本文并没有把二者等同。)第二,在“苏南模式”解体的江苏等地农村也出现了大量“先富参政”的现象,并且有些地方是政府鼓励下的“先富参政”(注:例如:江苏射阳县甚至有明确的规定: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其个人资产必须在10万以上。)。易言之,就“企业家的政治化”这一点而言,先富参政与苏南模式的转型是一脉相承的,并且表现出共同趋近的特点。

一、乡镇企业改制与“去政治化”、“去社区化”的启动

“社区性”和“政治性”是我国乡镇集体企业与其它国家农村工业的显著差异之所在。熟悉乡镇企业创业和发展史的人都知道,乡镇企业与基层政府(主要指乡村两级)有着多重的密切关系。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注:农村工业诞生于人民公社初期,最初被称作“公社企业”。1961年进入经济调整时期,在公社之下设大队和生产队,此后,农村工业概称“社队企业”。1984年,中国撤消公社和大队建制,农村工业再次易名,被称作乡镇企业。),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乡镇企业尤其是集体企业从创业初始就与基层政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村工业天生就与社会主义集体相生相依”(注:潘维:《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1、379页。)。国外的研究者则把这一现象称为“地方政府公司主义”(注:Jean C.Oi,The role of local states in china's transitionaleconomy,The China Quarterly,no.144(December 1995).作者认为,地方国家导致了乡镇企业的繁荣。不过,她并没有阐明地方国家的范围。本文把地方国家定位为乡村两级的基层政权,这也是大部分乡镇企业研究者的共识。在此意义上,有些学者直接把此称之为“社区政府公司主义”。)(Local State Corportism)。与此同时,村落社区的集体制在工业进村初期,作为一种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曾经是村办工业得以成功的合作前提和有利条件。正是这种集体制在村落社区工业化进程中使得村落工业也渐渐社区化了。”(注:冯钢:《整合与链合——法人团体在当代社区发展中的地位》,载冯钢、史及伟编《社区:整合与发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因此,乡镇企业从开始起就是“政治化”和“社区化”的产物,“社区资本化”(土地、社区社会资源等)和“权力资本化”是农村工业发展的前提(注:绝大多数研究乡镇企业的研究者都注意到了乡镇企业的社区性和政治性特性,并给予了详细论述,本文不再赘述。具体可参见武拉平:《发达地区乡村集体企业的社区性及其改革》,《河北学刊》1999年第5期;梁钧平:《论我国农村社区政企关系的有效模式》,《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3期;阮学金、张军:《乡镇企业的社区性格和空间集聚》,《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9年第1期;杜海燕:《中国农村工业化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1992年版;汪海粟著:《社区合作经济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故,乡镇企业的“社区性”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指乡镇企业同乡村社区的相互经济支持特征;二是指乡镇企业对乡村社区的社会归属特征。乡镇企业的“政治性”亦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指乡村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发展、日常运作之间的密切联系;二是指乡镇企业运用其经济筹码介入基层政权的运作。易言之,乡镇企业的“政治化”与“社区化”各包括“被动”和“主动”两个维度。

“苏南模式”曾经是我国乡镇企业的典型代表,其形成初期,主要就是建立在社区共有制基础之上的。资料显示:企业的创办投资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政府低息贷款的部分不足10%,主体部分为集体积累23.6%以及由集体担保的各种信用贷款或借款61.13%(注:上述数据来源于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与国家农村抽样调查总队自1986年以来的对十省乡镇企业发展的抽样调查,详情可参见任其,DXGC系统资料载李国都编《发展研究》1卷,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288页。)。关于“苏南模式”曾有过多种概括,比较多提到的是“三为主、两协调、一共同”:在所有制结构上以集体经济为主,在产业结构上以乡镇工业为主,在经济运行机制上以市场调节为主;实现地区性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和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走逐步实现社区内农民共同富裕的道路。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比较简明的概括,即“苏南模式”是“由苏、锡、常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率先实践的,以集体经济”为主体,乡村工业为主导,中心城市为依托,市场调节为主要手段,县、乡政府直接领导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注:其中,“集体经济”是指乡(镇)、村两级社区共有制。)不难看出,上述两种概括典型凸显了乡镇企业的政治性与社区性。

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很多经济学者和部分官员对乡镇企业的社区共有制(集体产权)提出批评,要求对农村工业实行私有化。他们认为,乡镇企业最大的弊端就是产权模糊,而产权模糊在实际运作当中就会造成“没人”负责的局面。再加上为了实现充分就业、以工补农、社会福利等社区目标,基层政府往往直接卷入企业经营,造成政企不分等行为。(注:持上述观点的文章自1990年以来就数不胜数,是90年代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热门话题。其理论来源主要是科尔奈的“预算软约束”理论(Janos Kornai,Economics of Shortage,North Holand Publishing Co.,1980.)。而主要观点大都不外乎三方面:首先,过度的政府干预产生了“反市场约束”,“苏南模式”没有完全超越计划经济体制,因而从一开始就染上了一些“体制病”,即导致了“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的局面;其次,苏南乡镇集体企业除了象私营企业一样追求企业自身的经营效率之外,还具备社会功能。地方政府以“管理费”、“支农建农资金”、“农村教育附加费”、“小城镇建设费”以及各种“摊派”、“代支”等形式,这种对乡镇企业经济剩余的索取与再分配给企业发展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再次,乡村社区党政机构需要乡镇企业的财务支持,作为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所有的这些都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障碍。)为此,乡镇企业应该进行产权改革。90年代中后期,这种私有化改革的观点得到了上层支持,几乎是一夜之间,曾经被誉为中国农民“自下而上”伟大创造的乡村集体企业被“自上而下”的改制了(注:潘维先生对这次自上而下的强行私有化提出了系统批评,其观点促人深省。详情可参见潘维《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一书。)。如果说乡镇企业的发生、发展过程是一个“社区化”和“政治化”的过程,那么乡镇企业的“改制”无疑是在宣告“去社区化”与“去政治化”的启动,准确的说是产权上的“去社区化”和企业经营中的“去政治化”。

“苏南模式”的终结,不仅意味着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来临,更重要的是,由于社区共有制的衰落,村集体在企业产权系统中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它实际上表明“苏南模式”原来的村企关系的法理基础已经悄悄地、逐渐地发生了转变。进一步说,随着被动的“政治化”与“社区化”的消失,原有的乡村社区整合方式、乡村干部主体的社会结构以及社区的公共生活都面临着新的转型。

二、“去政治化”与“去社区化”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所带来的去政治化与去社区化对农村社会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实际上意味着村庄的再次重组。当然,这个重组不是革命性的而是渐进的;但重组的方向和原则却不啻于革命性的。

上文我们已经指出,苏南模式成功的核心有两点:一是社区共有制;二是乡村干部主体的社会结构。只有在社区共有制的前提之下,乡村企业才有义务、有可能承担基层政权“社区性”和“政治性”的要求。随着集体产权的解体和明晰化,社区共有制也逐步衰落。乡镇企业无需再对乡村集体承担义务,它面对的只是一个个分散的股东(村民)。社区共有制的衰落实际上意味着乡村社会主义的集体传统已经发生了转型,而“去政治化”所必然导致的干部主体社会结构的解体则加速了这一进程。

当然,去政治化和去社区化的程度在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导致这一点的因素很多,主要是取决于集体股权的处置不同(对这个问题,本文暂不讨论)。但无论如何,改制使乡村企业都赢得了去政治化、去社区化的合法借口,至少它们可以摆脱被动的政治化和社区化。

乡村“干部主体社会结构”的解体

“苏南模式”的经济运行格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与“干部主体社会结构”相一致。所谓“干部主体社会结构”主要是从村企同构和社会分层的角度来阐明的,在苏南模式改制之前,乡村干部不仅具有组织资源上的优势,而且同时具有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上的优势。即乡、村的党政领导者,同时也往往是乡村工业的实际决策人或直接经营者。“干部主体社会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社会分层上的“科层化”倾向,也就是说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不仅是高度重合的,而且其权威的高低也基本上与科层制体系相重合。研究表明,中国村庄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传统组织与现代产业组织有很高的整合性,村庄中出现的新的社会分类角色——党委或支部书记—董事长、村长—总经理(在单一家族的村庄中他们还可能是族家长),成了连接和协调各系统的平衡点。他们是村庄里的精英人物,既是村庄“党政企”权力的执掌者,也是协调各系统的中间人。在村庄中可以看到,村政组织者的角色使他们在领导企业行为时,不至于使企业的经济行为只遵循经济的原则而偏离社区利益太远;而企业家的角色又使他们不至于完全为了政治的或社区的利益,而使企业在经济上损失太大。同时,因为他们既是党政组织在村庄的代表,掌握着村庄与外界的各种关系,又是村民降大任于斯的村庄带头人,这种双重的角色和性格,使他们实际地维系着村庄各类组织之间,以及村与村民、村民与外来人、村庄与外部市场体系和地方行政体系之间的关系。(注:折晓叶:《村庄边界的多元化——经济边界开放与社会边界封闭的冲突与共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3期。)

“干部主体社会结构”的形成与乡村集体企业的创业、发展密切相关。“社队干部在社队企业的早期创办过程中扮演了决定性的作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集体经济的监管者们一身两任,他们既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代理人,又是集体经济的代表。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只有这个阶层才具备在农村地区组织超越家庭规模的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因此,最早的农村企业家主要是从农村基层干部中生长出来的。”(注: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据统计,乡村企业的早期创办人中,55%为社队干部,21%为农民中的能工巧匠。(注:任其,DXGC系统资料载李国都编《发展研究》1卷,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288页。)虽然早期乡镇企业的产权归属并不清楚,但其控制权总在乡村干部手里。早期乡镇企业的剩余主要用于支农开销、社区福利和企业累积,乡村干部从中只能得到很少一点归其个人所有。但是,支配这些产权,特别是控制非农就业的机会,在一个农业社区里却意味着绝大的权力和很高的社会地位。换句话说,早期的乡村企业家虽然不能完全享用企业的剩余,但却支配着剩余的利用。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货币和非货币的收益,并不来自国家的直接授予,而是来自乡村干部自力创办企业的本领。这样,企业的成功也同时赋予了乡村干部很高的社会权威和合法性。

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尤其是政企、村企分开所带来的“去政治化”使乡村干部,主要是村干部面临一个身份选择:成为企业家还是社区干部。在这个选择面前,乡村“干部主体的社会结构”内部发生了分化,绝大多数人选择了前者,也有少数人主动或被动的选择了后者。我们的经验调查显示,在这个选择面前原村领导班子往往会利用其权威做一定的安排,让一部分人留在村里担任领导职务。但无论如何,政企、村企分开所带来的“去政治化”都使“干部主体社会结构”的解体成为事实。这样,在农村地区“所有制体系的多元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经济精英的形成,导致单一、整体的政治精英结构的解体。它已经导致精英的分化。结果,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二元化出现了。”(注:王海(托马斯·希伯拉)、沃夫冈·陶普曼:《经济与社会变迁对中国乡村的政治影响》,载《中国研究》1995年总第一期,56页。)

干部主体社会结构的解体在理论上给乡村社会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乡村社会内部层化的“科层制”特征被打破,向多中心的层化转变。多中心的层化一方面使村庄内部的精英发生了分化,使村民们拥有了更多的流动选择,同时它也破坏了原集体经济之下再分配的社区原则,实际上预示着村庄内部、企业内部分化的加剧。(注:关于企业改制与企业内部社会分化加剧的描述可参见潘子江、武中哲:《乡镇企业改制与内部社会分化》一文,载《广西社会科学》2001年12期。)二是村企的利益开始分化,成为两个具有各自相对独立利益的实体。村企利益的分化不仅使“党委或支部书记—董事长、村长—总经理”的村企同构格局解体,而且使村庄在协调村企关系、村庄外部关系以及村庄内部各组织之间的关系上出现了一定的“真空”。当然,这个“真空”状态会迅速得到填补,但由于原“连接和协调各系统的平衡点”的内部分化,填补的过程有可能会造成以后村庄治理中村庄、企业、基层政府(县乡)三方博弈的局面。与此相对的是,在“干部主体的社会结构”之下,集体经济实力的强弱往往决定了乡村社区相对独立性的大小。这是一个颇为有趣的事实,正如农民家庭拥有了自有的家庭经营以后显著增强了对集体的谈判地位一样,村社区一旦拥有自己控制的经济事业,它也就无须再绝对服从国家的控制。这种状况下的乡村社会类似于“权威自治”。

在此,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上述两个转变还暗含着村公共领域的分化。在原有的村企同构模式下,村民与企业员工(大部分是村民)形成的公共领域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主体倾向上都是高度重合的,村企分开,尤其是集体产权的解体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由此两者的公共领域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不仅如此,村庄内部的秩序也被打破了,村民从村企同构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了更大程度的自由。当然,这个自由是有代价的,即他们也同时失去了社区对个人更多的保护和福利。

社区的弱化与村合作主义的转型

社区的弱化与乡村干部主体结构的解体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随着社区内部层化的加剧和村企利益的分化,“去社区化”就成为原乡村企业理所当然的、理性的选择。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不仅仅只是一种产权确认行为,其背后还隐含着对社会差别的承认和对精英的奖赏,改制行为的国家化实际上宣告这种精英原则与社会区分的原则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宠儿”。对一个乡村社区来说,这才是最根本的危险,它意味着共享的社区集体再分配原则已遭遇到强有力的挑战,甚至无法再存续下去。在这种情形——建立一种人人向往的社会区分原则——之下,社区注定要走向衰弱。

社区的弱化在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是社区凝聚力的下降;二是原村合作主义的转型。

影响乡村社区凝聚力强弱的因素有三个,除了传统的血缘、地缘、家族之外,现代村落社会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社会主义集体传统的强弱和社区领袖的个人能力、魅力。乡镇企业的成功也主要归功于这两点,即我们通常所谓的“政治和社会原因”。(政治原因可以追溯到社会主义基层政权的组织机构,以及50年代以来的农村社会主义集体传统。社会原因可以追溯到农村社区天然的血缘和地缘纽带,这纽带的坚强与否决定了一个社区进行市场竞争的牙齿是否锋利。而社区纽带的是否坚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领袖的个人能力和魅力。)(注:潘维:《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1、379页。)乡村企业的改制所引发的“去政治化”、“去社区化”无疑大大削弱了社会主义的集体传统,即社区共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成为目前维系社区共有制的主要支撑);与此同时,原社区大部分领袖在从村庄组织分离出去的同时也往往成为乡村企业改制最大的获益者。随着成功者的离去和集体传统的削弱,社区凝聚力不可避免的下降了。

村合作主义是社区文化传统的重要体现。村庄的合作包括两个层面,它既是村民在经济上和保障上的联合与互益的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强调社区内部的社会关系、情感和长期利益的价值取向。这种文化所强调的关系和利益往往是与市场原则相悖的,其目的是在村庄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村政功能的作用,使村民人人都能分享到村庄繁荣的果实。(注:折晓叶:《村庄边界的多元化——经济边界开放与社会边界封闭的冲突与共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3期。)因此,原村企合一之下的村合作主义是一种以“村集体”为合作轴心的文化,它是在“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集体传统和“共享”的社区意识下形成的。显然,这种模式下的村合作主义,追求的不是单纯的经济目标,而是以保障村民利益为前提的相对利润的最大化以及让村民“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乡村企业的改制使以村集体为中心的合作主义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型,“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和“经营者持大股”的二次改制使大部分的村落社区没有保留集体股份,而只是把少部分股份量化到村民个人。并且,有很多的乡村企业又把量化给个人的股份回购。这样,村合作方式就由于集体产权的弱化而发生了转型,重新转变以个人和亲缘为主导。

总之,随着乡村企业的“去政治化”、“去社区化”进程,干部主体的社会结构解体了,与此同时,社会主义的集体传统和社区共有制也被大大削弱,社区的弱化是不可避免的了,因为“成功者”并不需要社区。正如鲍曼所指出的,“那些成功者设法把法律意义上的个体性(一种他们与其他现代的男人和女人们所共享的状态)重新锻造为事实上的个体性(一种把他们与大量的同时代人分开的能力)”。原因在于“他们从严密的集体责任之网中可能获得的好处很少,但如果陷入这个网络中,却可能失去一切。”(注:齐格蒙特·鲍曼,欧阳景根译:《共同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9、71页。)易言之,共享的社区原则只是弱者的需要,而当强者要退出,并且有借口退出的时候,我们面临着两种选择:取消用来防范个人不幸的集体保障的福利制度,或者是把这些福利制度——它曾经被理解为一种没有歧视的兄弟般的义务和一种普遍的权利——重新改造为一种由喜欢做善事的人针对需要这些善举的人实施的慈善事业。不难看出,这实际意味着乡村合作文化转型的可能端倪:即从以前的以“村集体”为中心转向以“个人”(主要是先富群体)为中心。

三、先富参政:回到过去,还是面向未来?

上文我们已经指出,苏南模式的解体实际上表明“社会区分”的原则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社会公认的准则,易言之,精英原则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游戏规则。只要这一原则得到承认,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指望重新回复社会主义的集体传统(主要指心理和情感上)。然而,先富群体的参政从表面上似乎对我们的上述结论构成了挑战,至少从他们竞选的“承诺”来看如是,从政府和村民对他们的期望——共同富裕——来看亦如是。

自我服务与资本的权力化

在苏南模式解体之际,有学者归结出苏南模式下乡村集体企业发展、衰落的三步曲:一是权力的资本化(乡村企业创业发展过程);二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资本化(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过程);三是资本向权力的渗透或资本的权力化进程(乡村企业改制后)(注:张晓山:《乡镇企业的产区改革》,载《读书》2003年9期,第141~148页。)。上述发展过程已得到实践的粗略证实,本文不再赘述。那么,先富参政是否也意味着在个私经济发达地区资本权力化的启动呢?要阐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了解先富群体参政的动机及他们当选的原因。

先富群体参政的动机不一,从理论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类(注:本文对先富群体参政原因、动机及下文当选原因的分析曾被浙江省民政厅的汇报材料部分吸纳,故与一些报刊的分析可能有类似之处。)。

第一是自我服务的需要,通过参与影响村里的决策,使之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或者至少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客观的说,持这种观点的参选者为数不少。在这些参选者当中又存在着两种分野,一种是出于侵占集体利益,想为自己“捞一把”;另外一种是想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并谋求发展的更好条件。前一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少。究其原因,一是先富群体自身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用他们的话来讲就是“犯不上”;二是经过这些年的民主训练,村民自身会自发的总结经验和教训,再加上村庄是个“熟人社会”,村民对参选人的性格品质是相当了解的,因此抱有这样动机的人不容易被选上;三是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能够比较有效的约束这种行为,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设计到罢免程序的制订等。因此,前一种动机即“为自己捞一把”的观念在参选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而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谋求更好的发展条件为潜在动机的比例则相对突出。

第二种是谋求政治社会地位,这实际上包含着先富群体寻求自身利益确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这种动机比较复杂,它包括“求名”的驱动,但又不仅仅如是,同时也包括上文所讲的“保护自己既得利益的潜在动机”。准确的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我们无法把这两个动机完全相互剥离。乡村先富群体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是相当强烈的,其原因一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有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在当前背景下,先富群体在村庄政治格局中谋求一定地位,进而争取地方政府和领导人的承认和保护无疑是一条较为可行的途径;三是在这一取向的动机中,我们还不能排除那些抱有“光宗耀祖”、“出人头地”思想的人。不管怎么说,当选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都与村民的信任紧密相连,而信任对任何乡土社会而言都具有无法拒绝的魅力。

第三种是社区主义取向。除了出于经济利益和政治社会地位动机的大部分人以外,也存在一部分的确是出于公心而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的先富群体。他们为了改造村庄的落后面貌和造福家乡人民甚至可以牺牲自己在经济方面的事业。

总体而言,先富群体参与“村官”竞选的动机是错综复杂的。虽然很多人在竞选的时候或当选后一再声称是为了全村的利益,但正如我们上文所指出的,在一个以承认“社会区分是美德”的社会是不可能促生大批的社区集体主义意识的,个人的经济和政治诉求才是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当然,本文也不否认会有个别理想主义取向的可能。易言之,自我服务的需求和寻求确定性和安全性才是资本权力化的目的,也是先富群体竞选的潜在理由。

共同富裕:政府与农民的双重诉求

上文我们已经指出,先富群体竞选村官主要是为了寻求确定性、安全性以及自我服务的需要。而要实现当选的愿望,单靠先富群体自身是无法实现的。有很多报道指出先富群体竞选时存在贿选问题,认为这个问题可能影响到选民真实意愿的表达。本文不否认存在个别的影响选民意愿的可能,但总体而言,先富群体的当选还是取决于选民和政府的态度。准确的说,先富群体的当选是由先富群体自身、政府、村民三方共同促成的,而后两者的态度更是至关重要的。

从调查来看,我们认为导致先富群体大量当选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先富群体自身的能力和农民认识水平的变化;二是取决于党的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态度;三是取决于前二者所导致的“竞选环境”的变化。

首先,农民的认识与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了,他们意愿的变化推动“先富群体”走向村政的前台。在经济上超出别人已经成为农村社会身份认证、评价的主要手段,在个私经济发达的浙江地区更是如此。目前农民并非是简单的看待和对待选举,在投票的背后是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以及自身利益的一种期待与要求。而先富群体走上致富道路以后,在村庄内部必然会有某种榜样和示范效应,从而使他们自身具有了较强的号召力。现在在农民眼里,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基层民主早已与“作秀”无关。他们是讲实际的,事实上他们早已不简单的把选举仅仅看作村委会干部的更换,他们投票背后更多的欲望是村庄经济的发展与自己生活的改善。在这种认识下,先富群体对普通村民来讲无疑是更具有竞争力和当选资格的群体。

其次,党的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态度与认知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政策一直强调经济发展优先,强调致富光荣,这在客观上也必然要求把先富群体推到“社区管理者”和“带头人”的位置。据我们的调查来看,由于先富群体影响力的增强,有些乡镇对先富群体参政开始持谨慎态度。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领导鼓励并支持先富群体竞选“村官”。这种态度变化的背后主要有两种因素支配。一是希望先富群体当选来改变村庄落后的面貌和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任务;二是先富群体当选有利于乡村治理,尤其是乡镇任务的落实。

最后,竞选环境的变化是先富群体能够成功当选的重要因素。竞选需要各种资源,而先富群体是最有条件调动各种资源的群体。从现实来看,有两种逻辑或力量支配着村庄的选举。一是如何发展村庄的经济与带领村民致富,这是村庄选举政治中的主要问题,也是村民主要关心的问题;另一个是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加导致需要动员各种社会资源,甚至需要制定竞选的策略,否则就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从根本上讲,竞选者也是基于以上两种逻辑来选择他们的竞选策略与手段的。策略、手段当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所有的这一切在多数时候都离不开经济资源的掌握与拥有。事实也证实了这一点。

由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先富群体的当选有其内在的必然趋势,经济手段的运用当然有待规范,也不排除在某些时候,某个村庄确实影响了村庄选举,但从整体情况看来,经济手段的运用在实质上并没有对村民自治的民主性构成挑战,也没有违背选民的意愿,其当选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复合而促成的。因此,单单经济手段的运用并不能够左右村庄选举,更不是导致先富群体大量当选的主要原因。先富群体的当选主要是在于政府和农民对“共同富裕”的双重诉求与先富群体自我服务、寻求确定性的意愿相吻合而致。

面向未来:重新组织起来的可能及其途径

苏南模式虽然解体了,但它的精神内涵并没有随之而去,而是以另一种方式延续了下来。易言之,在苏南模式下的集体经济组织衰落以后,先富群体成为政府和农民选择进入市场的另外一个“中介”。这个“中介”与苏南模式下集体经济组织的“中介”在功能上、效果上是否能够令村民满意尚需时间的检验,对此目前我们还没有讨论的依据。

当然,此“中介”非彼“中介”,至少在整合方式上要发生很大的变化。对先富群体参政的整合不能停留在过去整合农村干部的思维上,因为“社会区分”的原则已经成为现实。

因此,整合先富群体的前提是必须承认“共同富裕”是一种有差别的生活状态,这与苏南模式下的社区共同利益至上和社区内部的无差别对待是根本不同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是我们过去几十年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导原则,也是苏南模式的社区实践。而现在“不患不均而患寡”却已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正是这个原则为先富群体的参政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以为先富群体的参政对农村而言是一种面向未来的组织方式,而非是要回复过去的社区集体主义传统。因为,如果没有严重的影响到他们拥有而且不打算交出的特权的社会基础,“有权势的人和成功者”就不会轻易放弃精英统治的世界观。而且只要这一世界观被承认并变成了公共美德的准则,共享的集体原则就无法被接受。(注:齐格蒙特·鲍曼,欧阳景根译:《共同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9、71页。)政府和村民思想意识的转变和对“社会差别”的承认为先富群体的参政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同时也为农村社区的重新组织界定下了非社区集体主义方向的原则。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要瓦解社区共有制(注: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们必须谨慎的对待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物权化”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土地制度对基层治理的重大影响。至少必须考虑在抽离这个社区共有的重要资源以后,要有相应的弥补措施。否则我们就有可能面临一个窘境,一方面要求农村社区集体要实现自治,另一方面却又剥夺了他们赖以自治的重要资源。)。

四、余论

苏南模式的解体与先富参政构成了一组有趣且有意义的对比,它们不仅说明了“社会区分”的原则已经成为乡村社会的美德,预示着村合作主义文化的转型和资本权力化进程在乡村的正式启动,更重要的是表明了政府和农民对“重新组织起来”的热情并没有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而消失。新经济下的村庄重组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这种热情与资本权力化的联合产物,这也就同时意味着村庄重组的方向将取决于二者的平衡。

市场中介、公共服务需求与组织农民

苏南模式下“乡办乡有、村办村有”的产权制度与干部主体的治理结构,构造了农村干部、能人同集体积累、社会闲散资金相结合的创业机制。对此,有学者归结指出:“在经济转轨和经济短缺同时具备的历史条件下,一部分农村能人依托当地政府,组织辖区内可支配控制的经济资源,创办市场导向的农村集体工业,在政企高度合一的制度框架下,走低资本高负责率的扩张道路,并成功地推进了农村工业化的进程。”(注:顾建平:《“苏南模式”反思》,《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11期。)温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采取的是个人(家庭)找市场的办法;苏南发展社区企业,采取的是集体(社区)找市场的办法,而且是各级干部特别主要领导带头找市场。易言之,温州的农民是个人直接面对市场,而苏南模式下的基层政府(乡村两级)则充当了农民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注:宋林飞:《“苏南模式”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载《江海学刊》2001年3期,第3~10页。)。从抗市场风险的角度讲,后者无疑更有优势,对单个的、孤立无援的农民家庭而言,后者的诱惑也是显而易见的。当然,由基层政府充当市场中介也是有代价的,那就是村民必须舍弃一部分“自由”(包括自主)来交换这种确定性和安全性。

乡村集体企业的去政治化、去社区化行为使农民逐步失去了这个市场中介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来源,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政府和农民不再需要它。先富群体的参政与其说是资本的权力化,还不如说是政府和农民对市场中介与公共服务的需要及选择更为恰当。

当然,这两个“中介”之间是存在巨大差异的。但这两个中介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则是一致的,那就是——社区合作主义的文化。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随着村合作主义文化从以前的以“村集体”为中心转向以“个人”(主要是先富群体)为中心,乡村社区整合的手段也不可避免的要发生转型。

乡村社区整合手段的转型

乡村集体企业的转制使“社会区分”的原则成为公认的社会准则,正是在这个前提之下,许多先富群体进入了乡村政治生活领域。这也就意味着原苏南模式下所奉行的社区集体主义和无差别对待的整合方式必然要发生转型,因为先富群体的参政并非是为了回到“过去”。相反,他们极力避免这种状态的出现。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先富群体不愿意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是指他们不能忍受同等程度的富裕,他们接受的是一种有差别的共同富裕状态。

除此之外,与苏南模式类似,成功的、稳定的市场与公共服务中介必须保持一定的社区凝聚力。在中国的传统社会时代,农村社区的凝聚力主要靠地域、家庭、血缘和宗族纽带来维系。在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以后,家族和宗族纽带被严重削弱,有能力的干部和强有力的党支部往往成为维系农村凝聚力的关键。(注:刘小京认为,就保持社区团结而言,传统纽带既不如共产党人发明的权威组织有效,也不现代和公平。参见《略析浙南的宗族械斗》,载《社会学研究》1993年5期。本文并不完全赞同他的观点。)在新经济时期,尤其是在精英主导的社区,社区凝聚力与精英的“选择”密切相关。它的建立和解体取决于由那些组成它的人作出的选择——取决于他们赋予还是撤销对它的忠诚的决定。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种忠诚—如先富群体的竞选承诺—决不是一经宣布就变得不可撤消了。实际上,从先富群体自身的角度而言,这种选择造成的联结不应该是不便,更不能够妨碍他们作出进一步和不同的选择,否则他们就会逃避。易言之,对先富群体而言,他们不希望社区成为自己发展的铁笼,他们只是把它作为“一件被追求的轻便的披风”。

不管如何,苏南模式虽然解体了,但并不意味着苏南模式下的某些内核也过时了。恰恰相反,组织农民的做法在新的环境下得到了继承。先富群体的当选验证了政府和农民对组织起来的迫切需求,但他们这个群体能否在与社区权力结合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市场与公共服务中介”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不容置疑的是乡村社会的整合手段必须进行转型,因为社会区分原则和精英原则已经在苏南模式转型的锣鼓声中扎根了。

注释:

(11) 朱通华:《苏南模式》,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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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模式转型与农村富裕政治参与--兼论农村社区整合方式的转变_苏南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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