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楚简所见邑、里、州的初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见论文,包山楚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出土文书比历史文献更能真实地传递历史信息。本文根据包山楚简所载资料,在探求简书资料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并参照文献记载,认为楚国地域政治系统呈现出复杂纷纭的现象,如邑、里应是并存于地方政区中的两种组织形式,州则是集中于楚都周围的特殊建置。
包山楚简包含有丰富的政治地理结构方面的资料。本文着重探讨邑、里、州这些较小的政区组织的特征和性质,为全面研究怀王时期的楚国地域政治系统奠定基础。
邑
邑在简书中出现频率很高,先后所见凡49处。它们是:
以上(18)到(24)、(27)到(32)简文原作某或某某(地名)一邑,这是统计邑的数目时的行文。所以简153总括(27)至(32)说:“凡之六邑”。这种情况,只应在所述之地原系邑名时才会发生。因而移录时直接写作某或某某邑。(27)和(46)邑名相同,也许是同一个地方。所有这些邑名,可粗略分为两类。一类只记邑名本身,如④、⑥、⑦等等。一类则在邑名前缀联有地名或官爵名,如②、③、⑤、⑧、⑨等等。有的邑名,如①、(11)、(43)、(44)、(45)等,一时还不好断为哪一类。其中有的或可归入后一类,但在邑名与前缀成分的区分上还缺少把握。还有些本无前缀成分的邑名,依据简文,可试为添加,如④可看作喜君之长陵邑,(33)可看作鄢之五连之邑。
关于邑的特征和性质,简书提供了一些重要线索。现试述如次:
1.邑位于乡野之地。邑往往与“田”有关。简77记云:
迅命人周甬受正孛剡耴以掇田于章域腏邑。
简151记云:
左驭番戌食田于域凿邑,城田一,索畔疆。
简153记云:
帝苴之田,南与录君巨疆,东与陵君巨疆,北与廖阳巨疆,西与番君巨疆。其邑:夫一邑、妥一邑、并一邑、古一邑、余为一邑、隼一邑,凡之六邑。
“田”作为土地,有广、狭两层含义。狭义的田专指耕地。《释名·释地》云:“已耕者曰田。”简77、151所说即属此类。广义的田也包括非耕地。《春秋公羊传》桓公元年:“郑伯以璧假许田。……此邑也,其称田何?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这说明田也可以包括一些聚落。《左传》成公十六年有“汝阳之田”,昭公九年有“州来淮北之田”、“夷濮西田”,均指面积较大的一片土地,除耕地外,必然也有非耕地。帝苴之田有六邑之大,也是广义上的田。据简154记载,楚王将帝苴之田给予(舍)新大厩。新大厩是为国家养马的机构。依照《周礼·夏宫》“牧师”、“圉师”所述,马匹于冬天入居厩中,而在天暖草肥的季节,则在牧地放牧。帝苴之田给予新大厩,大概就是用作牧场的。
在说明邑的所在环境方面,还有两条简文也很重要。简100记云:
朕敚之米邑人走仿登成讼走仿吕前,以其敚汤汸与尔泽之故。
尔泽当是一处以“尔”为名的水泽之地。《说文》:“敚,强取也。”米邑人为争夺水泽打官司,所争水泽多半应在该邑之中。在简155中,提到征发五连之邑作为安葬王士的墓地。迄今发掘的几千座春秋战国楚墓,大都位于丘陵岗地之上。由此推想,五连之邑当有这类地形的分布。
综上所述,根据“田”的广狭二义,可知邑中有耕地,也有非耕地。简153、154所记的牧马之所,简100、155所记的山丘、泽地,则具体显示了那些非耕地可能具有的内涵。这样的地理景观,当然是非都市的乡间野外的特色。
2.邑是一种地域概念。在先秦文献中,邑较多的是指大小各种聚落。简书中邑与其中的居民常常同时被提到,因而邑中也当有居民点。值得注意的是,简书中的邑决不仅指居民点。前引简77、151说“掇田”、“食田”于某邑,直接表明所述之田就在某邑之中;简155记征发五连之邑以安葬王士,该邑显然是一片有一定面积、适于埋葬死者的地方。另如简153、154所记帝苴之田“凡之六邑”,作为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说其地包括六个邑的范围。《楚辞·大招》云:“田邑千畛,人阜昌只。”这里的畛,或说是田间道路,或说是田亩面积①。无论取哪种解释,与“田”并举、也以“千畛”形容的邑,必当是具有一定范围的乡间地域概念。
3.邑地可由国家配给并回收。前引简151与简152合为一件文书。简文“食田”大致属于“授田”的范畴,是当时楚国实行授田制的反映②。番戌死后,食田先后由他的两个儿子和一个侄子继承。当其侄想把食田出买时,引起“无后”、“有后”的争议。推寻文意,倘若番戌无后,这食田便不能买卖,结果自当由国家收回。简153、154记载楚王将帝苴之田六邑给予新大厩,简155记述征发五连之邑用于安葬王士,这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邑地分配与回收。
4.邑中设有官吏。在简79和183中,有两条“邑公”的记载。春秋时有些县的长官称公,如陈公、蔡公。包山简中有更多的官名称公。“邑公”当是设于邑中的官吏。
5.邑是地域政治系统中的基层单位。就简书所见,在邑的内部,还没有发现更低层次的划分;而在邑的外部,依照邑名前缀成分的提示,还存在几种当属较高层次的地域概念。如见于简124、143的“敔”,以及见于简10、77、83、124、143、151等处的“域”。依据简124、143的表述,邑包含于敔中,敔又包含于域中,形成层级依次递增的地域系统。不过,在简10、77、83、151中,域、邑之间并未提到敔的存在;而在更多邑名之前,并无敔、域等前缀。我们目前还不知道这是省略了敔、域的记述,抑或并不是所有邑的上面都有敔、域的存在。
域在传世古书中,泛指各种地域范围。银雀山汉简《田法》记云:
州、乡以地次受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域。人不举域中之田,以地次相……
这里的区、域,分别是指百人和千人受田的范围。由于受田有定数,所谓区、域也就是特定的地域概念③。因此,并考虑到简书中的邑也与授田有关,包山简中域的含义当与《田法》的域较为接近。关于敔的意义,还有待探讨。
简83所见的一处邑名记作“罗之庑域之者邑”。“庑域”之前冠加的“罗”字,应是一处可涵盖“庑域”、层级更高一些的地方。简124、125为内容相关的两件文书。据记载,疋阳之酷官黄齐等二人死于敢域东敔邵戊之夫邑,疋阳公命令敢域之客章、剡尹癸核查。疋阳似应在敢域之上,两者关系同罗与庑域相当。此外,简95所记“鄢之鸣狐邑”、97所记“中阳弦盘邑”、150所记“正阳之牢中兽竹邑”,其中鄢、中阳、正阳等均为地名专名,没有附以域、敔一类地名通名。这与简83对“罗”的记述文例一致。简83同时还记有“罗之权里”,而在简150中同时也记有“正阳之酷里”。比勘这些记述,鄢、中阳、正阳等地名也应代表着与罗处于同一层级的地方。
对于简149所记“新阳一邑”,整理小组曾引《周礼·地官·小司徒》“四井为邑”等记述作注④。与《周礼》类似的记载,还见于《国语》、《管子》等书。《国语·齐语》记云:
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五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
《管子·小匡》记云:
桓公曰:“五鄙奈何?”管子对曰:“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五属一大夫。
《周礼·地官·小司徒》记云: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齐语》、《小匡》讲的是与“国”相对的“鄙”制。《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句下韦昭注:“参,三也。国,郊以内也。伍,五也。鄙,郊以外也。”《周礼·地官·小司徒》所述,也是国都四周乡遂之外广大鄙野地区的情形⑤。在这种地区,邑是基层或接近基层的组织。在邑之上,还有较多层级的组织机构。根据郑玄的注解,《周礼·地官·小司徒》的记载还意味着在这一地区实行授田制。所有这些,与包山简所记邑的情形多有类似之处。
里
简书中所记里名,共计22处,总数不及邑的一半。它们是:
这些里名的结构,大致有两种情况:较多的作某地某里,只有极少数仅书某里。简121记有“下蔡关里人雇女返、东邗里人场贾、夷里人竞不害”。东邗里、夷里显然也属于下蔡,简文中承前省略。因而我们分别书写时补上了“下蔡”二字。明确属于后一种的实际上只有①、(22)两例。
简63的“巢之市里”的“之市”二字简文合书,《字表》析书为“之市”,《释文》与之相反,记作“巢市之里”。简文中“之”字与其它字合书,析书时皆是“之”字在前,如“之日”、“之月”、“之岁”、“之所”、“之首”⑥。参看这些例证,《字表》的处理当然可靠一些。此外,简184记有“巢人启可”,当即简63所记“巢之市人启可”的简称。与此类似的是,简150所记“正阳之酷里人邵决”,简193-194简称作“正阳邵决”。在这里,略而不提的正是邵决所在的里名。这也证明简63只能读作“巢之市里”。
在认识里的特征和性质方面,简书中可以找到一些线索:
1.分布。简书中的“里”,有的可大致考知所在。如古安陆故城在今湖北安陆县城关或云梦县城关⑦,古下蔡故城约在今安徽凤台县城关附近⑧,安陆之下隋里和下蔡诸里,应分别与有关故城相近;又古阴县古城约在今湖北老河口市境⑨,依简131-139记载,“阴侯”与“阴”应相近,阴侯之东身之里必然也在此一带;又简90“繁丘之南里”一记作“繁阳”。作为春秋、战国时楚地的繁阳,曾见于《左传》襄公四年、昭公五年和《鄂君启节》,约在今河南新蔡县北或安徽太和县北⑩。繁丘之南里或许也在这里。简7记云:
王廷于蓝郢之游宫,焉命大莫嚣屈阳为命邦人内其沕典。臧王之墨以内其臣之沕典:喜之子庚一夫,处郢里,……
整理小组指出:“邦,《周礼·天官·大宰》:‘以佐王治邦国’,注:‘大曰邦,小曰国’。邦人,国人。”可从。《周礼·地官·泉府》:“国人郊人从其有司”,贾公彦疏:“国人者,谓住在国城之内,即六乡之民也。郊人者,即远郊之外,六遂之民也。”孙诒让《正义》云:“国即国中,谓城郭中。郊,六乡外之余地。以晐郊外之六遂公邑。《秋官·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亦其比例也。贾说未析。”依此,身为邦人的臧王之墨以当居于楚都或其近郊。其臣所处的“郢里”亦在此范围之内。这样,“里”有的位于国都一带,有的位于离国都较远的不同地方,分布相当广泛。
值得注意的是,简83同时记有“罗之权里”和“罗之庑域之者邑”,简150同时记有“正阳之酷里”和“正阳之牢中兽竹邑”,显示里、邑可以共存于罗、正阳等地之下。按照上节的分析,罗和正阳都是楚国地域政治系统中层级较高的单位。这是在里的分布方面值得注意的现象。
2.里、邑是大致处于同一层级的单位。里、邑虽然可以共存于某一层级较高的地域政治系统之中,但无论就里、邑之名的称述,还是从有关里、邑之事的记载来看,这二者之间毫无彼止隶属的迹象。
作为官方文件,包山简对当事人所在或事件发生的地点多有详细记述。简32要求“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处名族致命”(11),表明这可能是有关文书的必备内容。在这类记载中,里、邑往往都是最具体的单位。秦汉时,里也是官府确定行政、司法当事人居地的最低政区单位。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要求“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籍”。《封诊式·覆》记云:“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汉书·宣帝纪》记云:“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在这些记载中,于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包山简对有关人员或事件所在的里详加记录,与秦汉时的作法正相一致。只是简书中除里外,邑也具有对等的作用(12)。这也可见在当时的楚国,里、邑大致处于同一层级。
3.官吏设置。简120-123是关于余泽被杀一案的文书。简文大致记有三层意思:(1)下蔡兆里人余谓指控夫拳杀害余泽。(2)下蔡山阳里人夫拳为官府所得,自述与下蔡关里人雇女返、东邗里人场贾、夷里人竞不害共同杀害余泽。(3)官府下令拘押场贾等三人,并“收夫拳之”。四组官吏分别报告说,这四人“既走于前孑,弗及”。这四组官吏正好与前面提到的山阳、关、东邗、夷等四个里对应,可能就在有关各里任职。从简文顺序看,加公地位最高,里公次之,士尹、亚□又次之。整理小组相信里公为里的官吏,“州加公”为州的官吏,对这组简书中的“加公”未曾论及。这组简书中没有“州”的出现。依照下节的分析,“州”集中于楚都周围,下蔡位于远离楚都的淮水中游,也不会有州的设置。因而这处“加公”以看作里的官吏为宜。
4.统属。在关于先秦时期的记载中,里作为政区系统中的一环,常常与其他一些政区单位同时被提到。如《国语·齐语》记云:
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
《管子·立政》记云: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
《周礼·地官·大司徒》记云: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同书《遂人》记云: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这些记载提到的与“里”(闾通里)相关的基层政区组织,在简书中大多未见反映。
简书记有较多的“州”。但如下节所论,这些州集中于楚都周围,直接归中央管辖,不是普遍设置的地方政区单位,与里并没有隶属关系。
简书中没有乡的记载。《史记·老子列传》记云:“老子者,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也”。这似乎是楚国里辖于乡的文献证据。不过,张守节《正义》怀疑这里的楚是指西汉早期的诸侯王国。另据东汉延熹八年边韶《老子铭》所记,老子生地于先秦楚国时属相县,后世才改属苦县(13)。在这种情况下,“厉乡曲仁里”是不是先秦楚国的建置,也连带发生了问题。应该说,楚国里之上是否有乡的存在,还有待进一步证明。
就简书所见,里的上面只有一个层级较高的单位。这级单位与里的隶属关系,不仅在代表这级单位的地名与里名的前后连称方面得到显示,而且在简书中也有较多的具体例证。如简23要求今少司败“将今大司败以明今之被里之旦无有孛竞思”,简31要求尚司败“将尚之己里人青辛以廷”,简120-123下蔡官府派各里官员收执疑犯等等,可见这级官员对有关各里的官吏和居民负有多方面的责任。
里、邑既然在楚国地域政治系统中大致处于同一层级,并且可以共存于那些层级较高的单位之中,两者的性质必定有所不同。邑为乡野之地的地域组织,已如前述。对比之下,里很可能是城邑中的地域组织。简书中关于邑的记载往往与田地相涉,谈到里的时候却没有这方面的联系,盖即出于这一缘故。
在本节和上节引述的文献记载中,里所在的政区系统仅限于国都(国)或其郊区(乡、遂)一带,同时存在的包括有邑的政区系统则位于边鄙地区(鄙、都鄙等)。简书中里、邑的关系似乎正与这一分别对应。当然,简书中的里实际还存在于一批层级较高的地方,而不只限于楚都一带;这种里可能是这些地方上中心城市内的基层组织,邑则分布于这些城市的四周。考虑到春秋、战国时郡、县的治所往往是先前的故国旧都,这种对应恐与《国语》、《周礼》描述的国、里之别具有一定的联系。
州
州也是简书中最常见的地域单位之一。先后所见凡41处。它们是:
在一些典籍中,如上节引述的《管子·立政》,州、里具有直接隶属关系,是地方基层政区系统中相互衔接的两个环节。大概受到这类记载的影响,整理小组相信简书中的州乃是里的上级单位。这一判断与简书提供的证据不符。下面分四点来说明:
第一,在前两节已经看到,邑名、里名之前往往冠以代表较高层级单位的地名,表示彼此间的隶属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地名中没有一处是州名;而另一方面,41处州名一概单独出现,不与其他任何地名连称。由此可以直观地感到,州、里之间不仅没有垂直隶属关系,而且甚至不象里、邑那样共存于某些较高层级的单位之中。
第二,与此相应的是,简书多见左尹官署直接对州发布指令的情形,如属于“受期”类的简22、27、35、37、42、68、72、74,皆是如此。简141-144记载的在秦大夫怡之州发生的事件直诉于左尹官署。在这相反方向的运动中,也没有中间环节的出现。另一方面,如上节所述,左尹官署必须通过那些层级较高的单位,才能了解、处理里中的事务。这显示州、里对于中央的联系途径或方式迥然有别。
第三,我们曾经说明,“受期”类简是左尹官署向“受期”者下达指令的记录。简文均记有两个日期,前一个是指令送达的时间,后一个是要求执行指令的时间(14)。对同一地点有再三受期的情形,其前后日期的间隔大致相当。而不同地点之间的间隔,则可以相差较大。如简22、24、30都是针对司马之州,间隔分别为2、2、3日;简27、32都是针对邸阳君之州,间隔分别为5、6日;简19、49、66都是针对鄢,间隔分别10、17、14;简20、47都是针对喜,间隔分别为37、39日,等等。由于这些指令大多是要求到楚都来完成(以廷、以对、以至命于郢等),所以这些间隔大致应是按各地至楚都的距离来确定的。除了司马之州、邸阳君之州外,简书还记有新游宫中谕之州、福阳宰尹之州、灵里子之州、鬲君之耆州、迅大命朋之州的间隔,它们分别是2日、3日、2日、5日、2日。可见所有这些州都离楚都不是太远。
简141-144记述,许呈之岁爨月甲辰日秦大夫怡之州里公追捕黄钦,黄钦自伤;乙巳日双方即在左尹官署陈述这一事件。乙巳为甲辰次日,秦大夫怡之州也必定紧靠左尹官署所在的楚都。简58记云:
东周之客许呈归胙于戚郢之岁,九月戊午之日,宣王之窀州人苛矍、登公畀之州人苛疽、苛爨以受宣王之窀市之客苛旨。执事人夷暮求旨,三受不以出,升门有败。
宣王之窀约是指楚宣王陵地(15)。春秋、战国时国君以至秦汉帝王的陵墓一般都靠近国都。宣王陵地及其所在的州也应离楚都不远。简63所记与本简相似。二简所说的“受”,从“受”者有责任使被“受”之人“以出”、“以廷”看,大概是一种担保制度。《周礼·地宫》“大司徒”、“比长”和《歇冠子·王鈇》均将家与家之间的互相担保称为“相受”,可参看。在这种情况下,简58所说的“三受”即苛矍、苛疽、苛的居地必当邻近,也就是说,登公畀之州当与宣王之窀州邻近,从而也同郢都相隔不是太远。
以上讨论的10个州都位于楚都附近。这10州将近占了简书所见全部州的1/4,相反的例证则无一发现。因此,这些州的分布可能具有代表性,当时楚国的州大概都位于楚都四周。至于里的分布,如上节分析的那样,虽然有的在楚都一带,但大致可考者多去楚都较远。这意味着,州、里的分布地域有别,因而不存在发生隶属关系的前提。
第四,整理小组认为,简书常见的某某之州加公,是州中官员,当无问题。但说某某之州里公为里之官吏,以此作为州下辖里的一条证据,则值得商榷。简书中某某之州里公有时与某某之州加公连称,有时也单独出现。仅从语言逻辑上看,这些里公与加公一样为州之官吏,而不会属于某个并未交待的里。
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的是,简27要求邸阳君之州里公“以死于其州者之对告”,简32要求同一位里公“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处名族至命”,简141-144秦大夫之州里公称黄钦为“小人之州人君夫人之帛仓之拘一夫”,黄钦则称里公为“州人”。可见,这些里公均对本州事务负责,为本州主事之人,显然是州中官吏。
上节曾指出简120-123中的四组官吏,分别与下蔡四里对应,其中的加公、里公都是里中官吏。由此反观州之加公、里公,也应属于同一层级,不能分别看作州、里两个层级的官吏。
将里公看作里中官员,最基本的原因是两者同用一个“里”字。但是,既然里公一职也设于州中,而设于里中的里公又只是加公的副手,那么里公得名就与作为基层政区的里无关。从里得声之字有理。《礼记·月令》“命理瞻伤察创视折”,郑注去:“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简书所见里公皆与治安执法有关,读“里”为“理”是很适宜的。如然,更能看出里公并不必定设于里中,某某之州里公的称呼并不意味着州下辖里。
以上分析表明:关于州、里具有隶属关系的说法缺乏可靠的根据。州大致环绕于楚都附近,在司法管辖上直属于左尹官署,有其显著的独特之处。如果说里、邑处于一般的地方政区系统之中的话,州就该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组织。同时,州与里一样,设有加公、里公等官职;州与里、邑一样,为确定法律当事人所在的具体单位,其规模又可能与里、邑相当。
包山简初步报道后,即有学者指出:前面冠以官名、人名的应是一种食税单位(16)。在简书所见41处州中,冠以官爵名的高达21处。所谓官爵,实包括官员和封君两种,前者有①④⑦⑩(15)(16)(19)(20)(21)(29)(31)(34)(36)(40)等14处,后者有②⑧(22)(26)(30)(35)(41)等7处。战国时官吏的薪俸,有以田邑支付的记载。如《商君书·境内》云:“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孟子·滕文公下》云:“仲子,齐子世家也。兄戴,盖禄万钟。”把带有官名的州,看作这些官员的俸邑,应该是合适的。楚国封君也往往任有官职。鄂君子晰、春申君黄歇都官任令尹(17),就是突出的例证。作为封君享有封邑,有关封君的州则是他们出任官职的俸邑。简180有“尚君新州”,简68有“鬲君之耆州”,耆训老,正与新相对。“耆州”、“新州”的称述,使人想到这种俸邑一般一人一处,但有的可多至二处。
还有几处州也许具有同样的性质。简8记“司衣之州”。司衣可能与《周礼·春官》“司服”类似,为掌管王室服装的官员。简42、180记“灵里子之州”。《楚辞·九歌·东皇太一》“灵连蜷兮既留”,王逸注:“灵,巫也。楚人名巫为灵子。”这里的“灵”,也许是巫官之称。简35记“新游宫中谕之州”,简190记“游宫州”。游宫为楚王离宫。游宫、新游宫也许是管理游宫的官名。
据《周礼·地官·载师》记载,王畿内分布有公、卿、大夫的三等采邑。如前所述,楚国的州集中于国都周围。作为官员俸邑的这种格局,与《周礼》所记采邑所在似可类比。
还有一些州的性质,也可从名称上作些推测。简58记“宣王之窀州”。《史记·滑稽列传》记:楚庄王爱马死,欲以大夫礼葬之,优孟用反话进谏,请以人君之礼埋葬,“庙食太牢,奉以万户之邑”。这反映楚王陵已有专门的奉养之邑。宣王之窀州大概就是宣王陵地的奉邑。简84记“肤人之州”。《考工记》有“庐人”,为制作长兵器柲柄的工匠。简文“肤”或借为“庐”,肤人之州为庐工聚居之地。如然,这些州大概是对王室提供某种专门服务的地方。
另外还有一些州含义不明。它们也许具有其他意义,也许实际上可归入上述两类之中。
比之传世文献,出土文书更能真实地传递历史信息。因此,本文以探讨简书资料的内在规律为主,而把文献记载作为参考、比照。这样得出的结论有些出人意外:州、里是楚国地方基层政区中直接叠压的两级组织,原先被视为当然,现在看来并非如此。另一方面,州集中于楚都外围,里、邑作为地方政区中的基层组织分别位于各地的中心城市及其统辖的乡野之地,则至少在形式上与典籍记载的畿服之制、国野之制具有类似之处。而在一般看来,这些制度到战国时已不复存在。这使我们对战国时代、特别是当时楚国历史,有了重要的新认识。
* 为便于排印,本文在引用简文时尽量使用通行字体。
注释:
①《楚辞》王逸注;《周礼·地官·遂人》孙诒让《正义》引孔广森说。
②参看李学勤:《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载《中国文物报》1992年3月22日。
③参看李学勤:《银雀山简〈田法〉讲疏》,《李学勤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④本文所引整理小组意见,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65-276页“简牍情况”,第371-399页“考释”。
⑤参看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18、3486-3487页。
⑥见《包山楚墓》第353页、图版第300-301。
⑦参看《读史方舆纪要》卷77,德安府安陆县“郧城”条;嘉庆《一统志》卷343,德安府古迹,“安陆故城”条;黄盛璋:《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49-552页。
⑧参看陈伟:《楚“东国”地理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23页。
⑨参看嘉庆《一统志》卷347,襄阳府古迹“阴县故城”条。
⑩(14)参看《楚“东国”地理研究》第36-37页。
(11)参看陈伟:《关于包山“受期”简的读解》,载《江汉考古》1993年1期。
(12)《秦律十八种·仓律》所说“邑里”的邑,大概是指县,与包山简中的“邑”有别。
(13)见洪适:《隶释》卷3
(15)参看黄锡全:《湖北出土商周文字辑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林沄:《读包山楚简札记七则》,载《江汉考古》1992第4期。
(16)罗运环:《论包山简中的楚国州制》,载《江汉考古》1991年3期。
(17)见《说苑·善说》、《史记·春申君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