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体系模式的选择--对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培育的再思考_资信评级论文

信用评级体系模式的选择--对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培育的再思考_资信评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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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市场全球化的日渐加深,信用风险变得更大也更为复杂,而信用风险分析环境及信用决策性质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于是信用风险的评估难度也大大地增加了。那么,一个国家该建立怎样的资信评级体系,发展怎样的资信评级制度就成为一个很重大的问题了。前不久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并带来发达信的信用危机,以及我国沸沸扬扬的银广夏事件,都与市场信用及其风险密不可分,这也让我们看到了信用链条断裂所带来的巨大后果。而更为发人深思的是如此脆弱的信用基础新的出路又在哪里呢?

一、完善的资信评级制度应具备的条件

发展资信评级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优化资源配置,资信评级从根本上讲就是通过对资金实力及筹资人信用状况的分析评判来确定一个企业或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再通过社会公众对风险和收益的对比分析来引导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可见资信评级业务是一种生产信息的劳务活动。要实现资信评级的这一目标,其产生的信息必须具备公正性、权威性和公用性三个性质。只有做到信息的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才能正确引导投资流向,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评估对象也不会有所怨言,各方均能得以信服。资信评级的评定结果同时也应是安全可靠的,不容置疑的,也就是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这样才能达到社会各方需要了解资信信息的最终目的。此外,为了很好发挥资信评级的社会评级功能,满足评估信息社会共享的要求,评级结果必须保证公用性,一般最好以简单、直观的符号加以公布,便于社会各方利用。只有当资信信息实现了公正性、权威性和公用性,我们才能说该资信评级制度是良好的。一般来说,一个完好的资信评级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即满足了以下的条件):

(一)资信评级机构有完全的独立性,即有独立的市场地位

这里的独立性包括精神独立和实质独立。精神独立是指评估人员不受外部舆论的影响,公正执业;实质独立是指评估机构要在经济利益和行政隶属上独立于社会其他势力单位。而在制度安排上,我们能做的更多的则在于实质上的独立。就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信评级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立的评级机构独立进行。资信评级机构应完全独立于信用评级委托人和受评单位,使自己处于完全超脱地位,此其一;同时也应独立于行政主管和监管机构,使自己不带任何行政色彩,此其二;最后也应独立于其他评级对象的相关利益单位,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不受其干涉和影响。这是评级结果客观、公正的根本保证。而要做到真正的独立,最为关键的是经济利益上的独立:不与相关单位在经济利益方面发生利害关系,与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取消隶属关系,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尽量避免寻租事件和关联交易的产生。当然,这些问题历来都是防不胜防的,要完全制止也存在着较大的技术难度。

(二)资信评级业务开展有较高的科学性

1.资信评级业务过程的科学化。资信评级过程一般指一个评级机构遵循的基本做法和程序。通常以这样一个过程进行: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并评定出适当的等级→对评级结果进行市场报告→跟踪与复查→评级修正和确认

在资信评级的过程中,工作量最重、难度最大的往往就是数据采集和分析评定。数据采集是前提和准备,分析评定是目的和任务。

要做好数据的采集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及时、全面和准确,首先要解决的是信息渠道的问题。取得信息以后,并不意味着数据采集工作就已经结束。因为此时所得的信息往往只是原始信息,要是原始信息成为可用信息,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根据不同货币、会计方法以及其他会产生影响的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商业循环等作适当调整。原始数据只有经过加工才能加以储藏,所以,评估公司通常都建有自己的统计资料库,而其中的数据资料通常至少包括两个会计年度,并采用原始数据和重新编制数据两种方法分别列示。

对于分析评定工作,往往是以分析小组的形式进行特定部门的评估,即评级公司要专门成立一个负责追踪分析某一评估对象的分析小组,这些小组通过运用资信评级技术来评估其信用风险。在分析的时候,首先将重点放在评估对象自身身上,这主要有首席分析家主持完成,而后再转向评估对象所在的地区及国家等其他方面。

2.资信评级指标体系的科学化。从各国的资信评级业务上看,评估指标和方法正朝着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而国际资信评估业也已制定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量化指标体系。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融资格局的不同,各国各地区仍在评估范围、指标体系和定分标准上有一定的差别。那么评级业务的开展是否具有科学性,关键在于各国根据自己不同的实际情况确定用何种科学的指标体系来测定企业的信用度。一般的资信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强调资产质量指标,同时考核效益指标和清偿债务能力指标,并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出发推导出一个公式,按这一公式把各项指标(包括定性的和定量的)分值进行加总。以工业企业为例,主要从企业素质和潜力、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等几大方面着手,每一方面设有4-5个指标来给予衡量。当然每个指标的权重不同,需要有不同的加权系数。另外在计分标准上注意不同的分数(一般为1-10分)与不同指标的完成值(或完成率)相对应。一般认为,这样的基本分析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企业经济活动的多元函数与复合函数构成的数字关系是非线形的,所以评估工作应坚持融经济、金融和科学技术于一体,同时还应注意以下的问题:一是行业分析;二是企业发展周期分析;三是辅助因素分析。以一种动态的、综合的、系统的方法进行科学的评估。

(三)资信评级业有较好的补充完善创新意识

一方面就单个资信评级业务来说,由于某一评定结论作为一种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根据一定的条件经过综合评价而形成的,只能在一定时期内生效,随着时间的推移、地点的转变、条件的改变,以及新发事件的产生,资信评级的评估结论也会随之变化,因此,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人员也应及时跟踪调查,修改结论,加以公布,而在资信评级的制度安排上也应对资信评级结论的有效时间做出期限上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资信评级作为一个行业,是市场经济和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当市场经济环境发生改变,信用关系发生变化,资信评级也应相应做出调整,及时在资信评级的技术、方法和原则上做出反映,勇于制度创新。这样的资信评级制度才是有生命力的制度。

二、资信评级制度模式的现实选择

资信评级的制度模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官方组建资信评级机构,垄断资信评级行业。在这种模式下,资信信息的权威性显然是毋庸置疑的,机构为官方所办,其结论当然也就具有了足够的权威。但就公正性看,值得深思的问题就多了。首先,官方组办资信评级机构,直接违背了独立性要求,资金由官方发放,人员由官方调度,业务由官方管理,如何做到中立地做出资信评估就相对困难了,在业务开展中受到行政的压力也就在所难免了。其次,机构既具有了行政性,业务程序的科学性就自然退居其次了。最后,评定结论的及时修正,此时也要视政府工作效率而定了,而制度上的创新、方法上的改进更不是能够由机构自己决定的了。

而另一种模式就是市场培育资信评级业。在这种模式下,市场经济自发产生资信评级机构,自发推进资信评级业务,各资信评级机构都具有独立的市场地位,在业务中展开公平的竞争,优胜劣汰,并筛选出几家高信誉的领头羊。他们的评定结果往往被认为有高度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用性,而其他中小评级机构则向他们看齐,相互激励并监督。这种模式已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采用,而采用前一种模式的也有向这种模式转变的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采用这一种模式,我们仍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后一种模式虽然防止了行业的垄断,但有可能产生恶性竞争,为此,我们应提倡行业自律和行业内部的交流和沟通,一般可以建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建立全国性的资信评级业协会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一是实现政府和评级机构的分离,保证评级行业的独立性,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资信评级市场的有序发展;二是实现统一评级办法、统一评级指标体系、制定资信评级人员的统一工作标准,确保评估质量;三是协调各地评级机构的工作,从而达到行业内部的互相沟通和交流;四是加强和推广资信评级理论的研究和探讨。

(2)后一种模式虽然取消了行政隶属关系,但仍有可能产生独立性问题,主要是经济利益上的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目前,西方国家的资信评级机构一般实行有偿收费制度,其收入不是依靠任何部门或单位的资助,而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就从美国评级机构来看,他们的收入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从评级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即向委托人或被评对象收取的手续费;二是通过出售评级情报资料取得的收入。其中手续费一般按企业的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情报资料收入则取决于自身的知名度,知名度越高,这块收入也就越高。为此,只有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誉,才能拓展业务,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为了阻止关联交易,应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责任人相应地承担由于误评等级而给其他企业、金融机构或个人带来的损失,重则并处以一定的经济或刑事上的处罚,从而建立评估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机制。此外,在资信评级行业中我们也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邀请社会上有名望、有信誉但没有利益关系的知名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为社会公众行使权利。

(3)在引进行业竞争的激励机制的同时,我们还可提倡评级机构之间的相互资信评估。资信评级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一员,与其他企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一样,也具备资信评级的客观要求,加之以资信评级机构本身就以自身信誉作为重要资产,更有接受评级的必要性。因此,评级机构之间的互评,更有利于提高这一行业的总体信誉。

三、我国资信评级制度的现状和发展的几点建议

我国资信评估工作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就出现在金融活动中了,但真正的资信评级行业的诞生却是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和金融体制改革之后。1984年前后我国开始出现一些不很正规的评级机构。1988年上海成立了第一家非银行地方性资信评级机构,紧接着,不少省市的人民银行都在其内部设立了资信评级机构或类似的机构。到目前为止,我国评级机构共有五六十家,几乎每个省、市、自治区都有自己的评级机构,其中绝大多数设在银行内部,少数为独立的民办公司。在这些评级机构中,运作较为正规、影响面较广的有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和鹏元资信评估公司(原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等。我国资信评级行业虽然已初具规模,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客观上讲,仍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问题,主要有:

第一,机构众多,设置不规范,各踞一方。评级机构绝大多数由各地人民银行组建成立,甚至发展成了地方人民银行的一个管理部门,由人民银行出资,管理人员、福利等与行政管理部门保持一种藕断丝连的关系。区域划分,垄断经营,工作形式化,个人情感、行政色彩浓重,严重影响了评估水平和机构形象。

第二,业务范围狭窄,多以信贷评级为主,又受地方银行从事本地区信贷业务的影响,其主要责任也是向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信评估结果的信息,实质上,主要是为管理部门对个别融资工具的综合社会风险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委托人与被评对象多为同一利益主体,影响了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我国现处于资金短缺时期,资金市场供不应求。银行并不急于寻找贷款对象,这就使银行不愿意出资购买有关希望取得贷款的单位的风险信息。而希望获取贷款的单位为了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倾向于自己寻找评级机构,委托为自己评级。这样委托人和被评单位成为了同一利益主体,即评级机构与被评单位发生利益关系,导致评级机构独立性丧失,往往为金钱所左右。

第四,评估从业人员素质低,评估水平差。要改变这些现状,我们要做的工作很多:规范资信评级机构,确立其独立地位,提高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快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确立资信评估业的法律地位,增强对资信评估业的外部约束和社会监管;实现资信评估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发展全国性的、权威性的资信评级机构;扩大资信评级的业务范围,促进资信评估业;加强资信评级指标体系的规范化,充分体现资信评级原则;加强资信评级机构自身建设,重视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重视资信评级理论的研究,提高评级机构业务水平;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快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资信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外资评级机构;等等。

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实际,以及已经选定的发展模式,可拟就发展战略纲要如下:

(一)近期目标与措施。为资信评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争取政府的政策扶持。该目标最好能在一至两年内完成。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资信评级制度是自发的、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产生的,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才建成了目前较为成熟的资信评级市场,并造就了穆迪(Moody's lnvestors service)、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等知名资信评级公司。中国不可能以同样漫长的时间来完成这样的进程,毕竟世界经济竞争的大潮不允许我们循着别人的足迹慢慢赶上。那么,我国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赶上世界最先进的水平,就必须取得政府的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必须是方方面面的。首先是态度上的支持,让社会了解资信评级的重要性;其次是资金上的支持,在这里提到的资金支持,并不是说无偿拨款成立评级公司,而是通过如优惠利率贷款,或允许其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进行债券或股票融资等市场途径给予支持,这样才可以同时避免产权不清的问题;最后是人才上的支持,可以放宽人才流动的限制,尤其是国际人才的流动限制,在国内资信人才严重稀缺的情况下,在不可能短期造就资信人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引入国际资信人才,把国际先进技术引入国内;同时也可选送部分国内的原有资信人士就地或出国深造受训。如此三管齐下,必能有效解决评估业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在这里说到国家支持评级机构成立的同时,我们要注意的是,虽然国际许多知名评级公司各种评级业务同时开展,但是我们要看到我国评级业务水平还远远不能与之相提并论,我们建议我国采取分业评级的方式,即公司企业的资信评级由专门的公司企业评级公司进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信评级由专门的金融机构评级公司开展,甚至于跨国集团公司也可由专门的跨国集团评级机构评级。这样既适应了社会分工、业务专业化的需要,同时也防止了盲目争夺市场份额的不良现象。采取分业,并不是排除竞争,更不是经久不变,只是在开始建立新的市场的时候,首先给规定一个大致有序的框架,在这一框架内允许合理有序的竞争,这样就形成各行业都有一两家大评级机构,多家中小评级机构相互竞争的局面。美国银行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分业的格局,到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混业经营,正是这样一个过程。我国的资信评级业也可以先确立分业的格局,使之有序发展,当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再逐步综合。很显然,实现评级业的大综合决非一两年能够完成的。

(二)中期目标与措施。资信评级机构的自身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力争在三到五年内逐步到位,迟则不超过七年。在这段时期内,评级机构应充分自我发展,实现评估指标国际化,评估程序科学化,评估手段现代化,评估队伍多能化,评估范围综合化。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5年内势必逐渐开放国内市场。这为我国的资信评级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加入WTO,作为服务中介的资信评级业也将对外开放,各种外资评级公司将进入中国市场,我们以目前的状况去迎接国际竞争,显然是无法抵御外来的巨大威胁和冲击的。所以首先必须重视自我发展,在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手段等方面自我提高。同时还应加强与国际评级机构在理论研究、技术创新、标准设立、信息共享、经验交流、人才培养、业务支持各方面的合作。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资信评级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在北京成立,它是由我国国内最大的评级公司——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世界三大评估公司之一的惠誉国际评级有限公司(Fitch IBCA)及国际金融公司(IFC)、中华工商时报社实业发展总公司合资组建的。专门成立一家合资评级公司对于引进先进评级技术、借鉴国际评级经验、促进我国资信评级业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评级机构自身发展的同时,我们还要在这段时期内尽快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从西方国家的资信评估立法来看,除《投资咨询法》和《资信评估法》这些大法之外,还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合同法》、《股份公司法》和《信托法》等一系列配套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从总的原则上明确了资信评级机构的责、权、利,还从实施细则上确定了资信评级的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等。除了立法健全之外,西方国家的执法也特别严格。由于评级有误,评级机构时常被卷入经济诉讼案件,或被课以巨额罚款,同时评级机构的负责人也经常负连带责任,这些都有助于保证评级的谨慎性和权威性。但是相比之下,我国的资信评估立法还几乎是一片空白,只有《贷款通则》和《证券法》做出了若干粗略的规定。《贷款通则》规定“对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可以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这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提出资信评级机构。在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则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设立、从业人员资格、服务收费方法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如其中157条规定“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158条规定“对于专业的资信评估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经验”;160条分别就有关收费方法和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并首次提出了资信评估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然而《证券法》做出的这些规定只是从证券市场发展角度出发,并未全面就资信评估业做出法律规定。因此,资信评级的立法工作应在中期大力开展,为发展资信评级业提供法律指导,为严格执法创造法律依据。

(三)远期目标与措施。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并改善经营格局。力争在5~10内完成。

随着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适时推出新的资信评估品种,形成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不断层业”的业务经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现状从“散、乱、差”向“集约、精干、高效”的转变,最终突破分业评级的旧格局,开创综合经营的新局面,融入国际竞争的大潮中去。

当然短期、中期、长期的发展战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间必然有所交叉和重叠,毕竟只有各方面相互推进,才能实现有序发展。相信只要努力,我国的资信评级市场必能蓬勃发展,成为国际评级业中的重要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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