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的多因素透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托勒密论文,埃及论文,透视论文,因素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专营是政府在限定区域内排他性地独占供应某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它并不以有效计划和规模生产以提高产量为初衷,而以增加收益和国家专权为目的。这种行为由政府主导施行,以专营制度为保障。在古代社会,专营现象并不鲜见,一些希腊城邦就曾在财政紧张时对某些产品施行专营,①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了盐铁官营。②托勒密王朝在埃及也施行专营,不过它更常态化,自“恋姐者”托勒密二世(Ptolemy Ⅱ Philadelphus,公元前285-前246年在位)③时期形成制度以来,一直持续到王朝终结;且涵盖范围更广,从农作物种植、家畜饲养到手工业生产,几乎无所不包。在托勒密埃及,专营已完全融入当地经济生活之中,成为当地人的一种生活方式。④
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对托勒密王朝来说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经济制度,它与托勒密王朝其他政治、经济制度联系甚密,是整个托勒密埃及经济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又是一种极具特色的经济制度,建立在古埃及旧有的行政体系基础之上,同时引入了希腊经济手段,使之既吸收了埃及传统因素又融入了希腊因素。因此,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历来是西方学者研究托勒密埃及经济史的重要内容。例如,俄裔美籍学者罗斯托夫采夫就专门探讨了托勒密埃及诸如谷物、⑤纺织品、⑥盐、⑦纸草、⑧啤酒、⑨蜂蜜、⑩鱼、(11)油(12)、木材(13)等一系列产品的专营问题;弗雷泽提到了香料专营问题;(14)施奇德尔等人编的《剑桥希腊罗马经济史》,也对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给予了特别关注。(15)目前,国内学者虽对这一问题已有所关注,(16)但尚未有过专门、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探讨托勒密埃及实施专营制度的埃及因素、希腊因素以及托勒密王朝自身的因素,以期对这一制度有进一步认识。
一、托勒密埃及实施专营制度的埃及传统因素
公元前4世纪末期,亚历山大几乎不费一兵一卒便征服了埃及,这种温和的征服行为并未给当时的埃及带来多大冲击。(17)而马其顿人从波斯人手中接管的埃及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对外政策等方面都不过是法老埃及时期的延续。(18)亚历山大不辞辛苦前往位于锡瓦绿洲(Siwa Oasis)的阿蒙神庙朝圣,摇身一变成了埃及本土祭司集团认可的法老,(19)奠定了日后托勒密王朝延续法老埃及统治模式的基调。托勒密王朝对埃及的统治是建立在埃及旧有的王权观念之上的,国王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整个埃及地区都处在以国王为中心、以庞大的官僚体系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之下。(20)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即是在这样的土壤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这一统治模式的影响。
首先,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的施行是以继承法老埃及时期的法老权力为基础的。这里的权力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生产工具所有权,以及劳动力强制劳动的支配权。(21)无论是农业还是手工业,只要控制了生产资料(土地、生产工具和劳动力),政府就能很好地控制和组织专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相比之下,托勒密王朝控制的除埃及以外的其他属地(22)便不具备类似的条件。这些属地在整个希腊化时期经常处于战火之中,托勒密王朝并不能保证对它们的长期、绝对的占有。(23)同时,这些地区与埃及的社会环境完全不同,亚历山大及其继承者在向这些地区扩张的过程中建立了为数众多、延续了古典时期希腊城邦模式的希腊化城市,(24)这与托勒密埃及只有亚历山大里亚、托勒迈伊斯(Ptolemais)等少数新兴殖民城市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25)正因为如此,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在这些地区没有施行专营制度,甚至在进出入埃及地区产品的关税问题上,也将这些地区与外国地区等同视之。(26)
其次,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法老埃及旧有的地方行政体系为依托的。在法老埃及时期,整个埃及地区被划分为42个诺姆,这一行政区划到了托勒密时期也没有发生太大变化。(27)而且,托勒密王朝基本上延续了法老埃及时期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28)在各个诺姆设有相应的诺姆长、地方财政官、(29)王室书吏,下一级设区长、区书吏,再往下设村长及村书吏。在实际的生产活动中,这一分级体系还有更细的划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及税赋的及时收缴。及至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施行专营制度以后,这一体系才为统治者控制专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保障。中央政府是专营制度制定者;(30)地方政府则是专营制度的执行者,而专营制度是否能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执行效力。相对于希腊城邦式的地方行政体系,托勒密王朝从法老埃及那里延续下来的这种规模庞大、等级分明、分工细密的地方行政体系对地方经济事务具有更强的干预和控制能力。
地方财政官在管理地方经济事务中发挥关键作用,其主要职能除政令的上传下达外,更主要的是对生产活动的监察、利益各方的协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从职责范围上说,地方财政官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广泛而细致,从农作物种子的配送到牛群刚出生的小牛的喂养,再到织布机最大限度的使用,它们都是地方财政官及其助理需要关心的事务。(31)这就将所有专营产品及为生产一些专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的生产活动纳入了管辖范围,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专营产品生产环节的顺利进行。同时,地方财政官对专营产品或其原材料生产活动的管理过程也是对其独占性生产的巡察过程,(32)这有利于政府在专营制度下对生产环节的控制。
村长及村书吏在当地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相当于监工。他们负责组织农民和工人进行生产、分配生产资料、保管生产工具、监督生产过程,地方财政官督责的事务也需要他们去监督执行。(33)这一层级的官员对专营制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能否按计划获得规定数量的专营产品取决于他们的工作效果。监察辖区内专营产品的违禁生产和走私也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而这也是为了保障专营产品的独占性生产和供应。(34)与地方财政官的巡察行为不同,村长及村书吏的监察行为局限在更小的地域范围内,且由于他们对辖区的社会经济情况更为熟悉,监察的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再次,托勒密专营制度的施行还受到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影响。在法老埃及时期,埃及本土祭司集团一直是作为一支对埃及有着巨大影响的宗教、政治、经济力量而存在的,(35)在托勒密时期,这一情况同样如此。单就经济层面而言,埃及本土祭司集团所拥有的经济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庙产和经济特权。庙产是为神庙所有的土地、生产工具、依附在土地上的农奴或农民的统称。这些财产在理论上归兼任神庙最高祭司的国王所有,但实际上是各个神庙的私产,这种产权归属关系在托勒密时期尤为如此。神庙不仅仅是宗教建筑,更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它们的主要收入来自庙田。根据狄奥多罗斯(Diodorus,约公元前80-前29年)的记述,这部分土地占到了整个埃及地区可耕地的1/3左右。(36)虽然这一数据很可能被夸大或高估了,但神庙还是有可能控制了相当数量的土地。(37)同时,神庙还拥有大量的生产工具和人数众多的农奴和依附民,(38)凭借这些生产资料,神庙基本上可以实现自给自足。
对政府施行专营制度来说,自给自足的神庙经济是一种阻碍。专营制度需要政府对专营产品的独占性生产,这就需要政府最大限度地控制独占生产专营产品的生产资料,而神庙经济的存在无疑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面对这种矛盾,政府的通常做法是限制神庙对庙产的使用权限,而不是没收庙产,这就涉及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另一主要经济利益——经济特权问题。这里所说的经济特权主要指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在埃及推行专营制度后特许神庙继续生产一些专营产品的权力,但统治者给予神庙的这一经济特权是有条件的,即神庙生产的专营产品只能自用,而不能流入市场。(39)这意味着神庙在专营制度下仍可保留和延续其传统优势产业(如亚麻纺织业、油类产业等),但其生产活动和生产规模将受到政府的限制。客观而言,对政府来说,这种做法既照顾到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利益,又尽可能地避免了神庙经济对专营制度的不利影响。对埃及本土祭司集团来说,神庙的一些生产活动的自主性虽然受到了影响,但是其自给自足的基本需求得到了满足,且在整个托勒密埃及的经济体系中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
综合而论,在被引入托勒密埃及之初,专营制度就主动或被动地融入了埃及因素,非常明显地受到了法老埃及时期的观念、制度、宗教等方面影响。随着专营制度在托勒密埃及的实施,这种影响还将进一步深入。关于这种影响,我们可以在很多细节问题上感受到。例如,考虑到埃及各个产业的实际情况,政府对一些产业施行专营制度的程度可能会存在差异。如考虑到埃及人对啤酒的巨大消费量,政府虽将啤酒纳入专营范围,但并未严格限制私人酿制啤酒;(40)考虑到埃及的丧葬习俗,用于裹制木乃伊的“拜索斯”(Byssos)虽为亚麻制品,但其生产与消费并不受专营制度的约束;(41)考虑到羊毛制品在埃及市场的份额极小,专营制度对羊毛纺织业的限制远没有其对亚麻纺织业的限制那么严格(42);等等。
二、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的希腊因素
在整个托勒密埃及专营体系中,货币、银行、竞标机构等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希腊经济中的概念跟随希腊化的热潮而来,为专营制度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施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专营制度以追求专营收益为目的,而在希腊人和马其顿人的意识中,这种收益是通过货币来衡量的,而货币的引入自然催生了管理货币的机构——银行的产生。同时,为保障专营收益的稳定性,托勒密王朝引入了用于转嫁政府收益风险的承包制度,承担专营产品分包和中转业务的竞标机构也在埃及应运而生。无论这些经济概念在希腊经济中的作用如何,它们被引入埃及之后便成为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说埃及封闭、狭小、集中的生产与生活空间为专营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天然的沃壤,(43)那么从希腊引入的这些经济概念便为这一经济制度提供了营养。
法老时期的埃及并不存在货币的概念,当时的埃及人通过金、银、铜等金属作为一般等价物进行物物交换。(44)波斯王朝统治时期,孟菲斯(Memphis)地区的统治者可能出于支付希腊雇佣兵工资的目的仿造了少量的希腊银币,(45)这可能是我们关于埃及出现货币最早的记录。在亚历山大征服埃及以后,阿提卡制金、银币开始在埃及的亚历山大里亚及希腊人聚居地流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货币功能单一,使用范围狭小,对当时埃及的社会经济影响十分有限,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埃及人仍然停留在物物交换的时代。因此,学者们认为,埃及的货币时代是从托勒密王朝开始的。(46)
约公元前310年,“救世主”托勒密一世开始在埃及发行印有托勒密一世头像的新币以替代印有亚历山大头像的旧币,托勒密埃及独特的货币体系自此开始形成。(47)及至“恋姐者”托勒密二世统治时期,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经济改革使这一货币体系在埃及得到了进一步深化。(48)这对埃及的社会经济影响很大,它引起了从经济观念到经济行为的巨大变化。(49)在整个托勒密时期,物物交换虽然在埃及仍然普遍存在,但是通过这次变革,特别是必须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奥波尔税的征收,货币成为埃及居民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50)在这种背景下,托勒密王朝统治者通过专营制度获得的,将不再局限于埃及出产的产品,它还将包括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相比实物产品,马其顿统治者更愿意将金属货币作为可储藏的财富,这是由于货币本身就具有储藏功能。也许正因为货币的这一功能,专营制度与货币才显得密不可分。
在托勒密埃及的整个专营体系中,货币所起的作用十分明显。生产原材料的收购、生产过程中雇工工资的支付、产品的销售以及罚金的缴纳都是通过货币实现的。而政府则通过尽可能地压低原材料收购价格和雇工工资,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和收缴罚款来使自身收益最大化。这种方式是货币经济最普遍的获利方式。即使是在一千多年之后的资本主义世界,资本家也同样以类似方式来获取最大利润。只不过与资本家采用推动技术革新、加大资本投入、改善内部管理等各种手段获取利润不同,托勒密王朝则是生硬地通过一系列行政法令来达到这一目的。如果严格按政府颁布的种种法令行事,农民必须按时、按量、按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将可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农作物出售给国家;(51)雇工也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固定的生产任务,才能获得法令中规定的工资;(52)零售商也必须按照政府定价及时出售货物,并及时上缴货款。(53)如果上述群体不能履行这些法定义务,那么他们将会受到以罚款为主的处罚,至于罚款金额,政府法令也有明确的规定。(54)
诚然,通过法令形式强化政府的定价效力、确保政府的专营收益是一种十分直接、有效的手段,但从长远看,这种类似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并不利于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这些法令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对产业的各个环节统得过死、管得过严,限制了产业经济的活力。其次,法令中关于产品价格、工资、罚金的规定都是在充分考虑了政府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们往往对劳动者不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法令的行政强制力保障了政府的专营收益,在产业收益稳定的情况下,统治者不会去考虑改进生产技术,这又阻碍了新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纵观整个希腊化时期,埃及在哲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亚历山大里亚一度成为希腊化世界的学术中心。相比之下,埃及在经济领域的成绩就黯然失色了许多。希腊化时期初期的移民潮为托勒密埃及经济带来了短暂繁荣,当这种大规模移民行为停止之后,托勒密埃及便陷入了长期的衰退之中,直到被罗马征服。(55)这种衰退与托勒密埃及的这种以专营制度为载体、货币为媒介、法令为手段的产业模式不无关系。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托勒密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质上的区别。(56)
考察货币在专营体系中的作用还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托勒密埃及独特的币制。它的铸币标准类似于腓尼基制,重量比当时希腊化世界通行的阿提卡制银币要轻,每一枚4德拉克马银币的重量才13—15克。(57)之所以采取这一币制,原因可能是托勒密王朝统治区域内没有银矿,白银资源稀缺,而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铸造更多的银币以增加市场的银币供应量。同时,采用这一币制对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来说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他们可以抛开希腊化世界货币体系,在一个封闭的经济体内推行独立的货币政策。这种货币政策在当时的金融环境中主要指操控银、铜币的发行量和它们之间的兑换比率。(58)在托勒密王朝建立之初,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将铜币与银币挂钩,并规定铜币可以在政府授权的银行与银币自由兑换,随后铜币逐渐开始在埃及自由流通。为了弥补银币的不足、增加市场上的货币流动性,托勒密二世发行了大量的铜币,这直接导致了铜币的大幅度贬值。以价值1奥波尔的铜币为例,它在约公元前300年到前266/5年间的重量为7—10克,而到了公元前3世纪20年代末,它的重量增加到了18克,这就相当于铜币贬值了80%—157%。(59)受此影响,王室银行也逐步调高了银、铜币间的兑换比率。1斯塔特(stater)银币也不再是兑换24奥波尔铜币了,而是兑换25、、26、奥波尔铜币。(60)后来随着铜币的进一步贬值,王室银行便停止了银、铜币间的兑换,这进一步引发了“托勒密铜币通胀”(61)。
由于专营体系中各种交易主要是用铜币结算的,铜币通胀压力势必会对专营制度产生冲击。对于这种冲击,政府由于能够通过制定和调整原材料收购价格和产成品零售价格(62)减少损失,而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普通民众则无能为力。而且,通胀环境下的货币流动性过剩会加速劣币驱逐良币(63)的过程,这无疑会导致民众手中的铜币价值进一步缩水。由此,我们能够更深刻地体会到普通民众在整个托勒密埃及专营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银行是随着货币金融体系被引入托勒密埃及的,我们在之前的叙述中已经提到了它在货币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在这里需指出的是,这一金融机构在被引入埃及以后,其性质和职能发生了一定变化。(64)这种变化尤其体现在王室银行在托勒密埃及专营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上,具体表现为:第一,王室银行是专营体系中各种货币交易的结算中心。这里涉及的交易包括各地原材料收购款项的拨付、雇工工资的发放、罚金的征缴以及专营产品销售款的收取。第二,王室银行是专营体系中还扮演着仓储中心的角色。原材料和产成品会在这里进行集中、存储和分散。第三,王室银行还是专营收益的中转站。各地的专营收益都会经由王室银行输送到亚历山大里亚。毫无疑问,这种变化是革命性的。通过这种变化,银行这一希腊式的机构被融入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之中,成为专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枢纽作用。同时,这种变化也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希腊式经济机构能通过自身变化与嫁接在法老专制体系之上的专营制度形成完美的对接,使深受埃及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影响的专营制度能保持其希腊特色。
同样融入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之中的希腊式机构还有竞标机构。当然,它的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在托勒密埃及,竞标机构是政府出售专营特权的场所。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在亚历山大里亚的竞标机构拍卖某一专营产品在各诺姆的专营权,获得专营权的承包商又在各村镇的竞标机构拍卖零售权,而后获得零售权的零售商才将货物以政府规定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65)
三、托勒密王朝自身的主客观因素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托勒密王朝既没有直接借用法老埃及时期神庙的专营体制,(66)也没有完全照搬一些古希腊城邦的专营模式,而是融合埃及传统因素和希腊因素构建了一个独具特色的专营制度。在笔者看来,这种融合是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根据自身的主客观因素所做出的主动或被动的选择。
自亚历山大大帝死后,希腊化世界便陷入了长期的战乱之中,托勒密王朝经常处在战争状态或所谓的“武装和平”状态之中。为与塞琉古王朝争夺叙利亚地区,(67)托勒密王朝需要建立强大的陆军,其中就包括为数众多、需要支付工资的雇佣兵,(68)还涉及红海沿岸今埃塞俄比亚地区捕获大象,以对抗塞琉古王朝的战象。(69)为应对来自马其顿的威胁,托勒密王朝需要维持一支庞大的海军,(70)同时在爱琴海和小亚细亚地区扶植反马其顿势力。(71)此外,托勒密王朝统治者还需要用大量驻军维持其海外属地,并通过大量赏赐来维持军队的忠诚。(72)所有这些开支都数额巨大,且许多都是用货币支付的,因此,除其他收入来源外,托勒密王朝统治者需要通过专营制度尽可能多地敛取财富,还需要将货币体系引入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中,以增加货币收入。
为尽可能多地谋取收益,托勒密王朝统治者一方面需要增加经济产出,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专营产品产销过程的监管。就前者而言,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显然满足于法老王权所拥有的经济权力,并认为古埃及人设计的土地经营方式是最有效的方式,能给他们带来最大的经济回报。(73)就后者而言,相比希腊较为松散的经济管理模式,埃及旧有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能起到更好的作用,而且,由于语言、文化等因素的限制,托勒密王朝对埃及人居住的广大农村地区的监管只能主要依靠当地的村长和村书吏。不过,地方财政官的设置显示出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对希腊经济管理模式也有所借鉴。它的职能与希腊市场监理(74)的职能类似,只是在融入埃及地方行政管理体系过程中增加了更多内容。地方财政官的设置是对埃及旧有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有助于马其顿人、希腊人对埃及人居住的广大乡村地区的直接监管。此外,政府对橄榄油产销过程的监管值得额外的关注。虽然《托勒密二世时期油专营敕令》(75)并没有提及橄榄油问题,但考虑到这种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主要发生在马其顿人、希腊人聚居区,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对这一产业的监管很可能借鉴了希腊模式。
除应对外来威胁外,托勒密王朝统治者还需要考虑王朝内部的政权稳固问题。在托勒密埃及,移居到此的马其顿人、希腊人构成了托勒密王朝统治的基础。这部分人或在亚历山大征服埃及之前就已到此定居,或是随移民潮从希腊移民过来,或是退役军队、退休官员及其后裔,(76)在人口数量上占托勒密埃及人口总数的10%左右,(77)绝大部分居住在亚历山大里亚、托勒迈伊斯等城市以及法雍等希腊人聚居区。对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来说,他们是政权的拥护者、国家政策的支持者、希腊式经济机构的运转主体、希腊文化的承载者,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军队的主要兵源。(78)因此,统治者需要在经济上照顾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提供高职、高薪的工作以及一些经济特权,(79)并在社会财富分配上向他们倾斜。专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统治者的这种倾向。在专营产品的产销体系中,马其顿人、希腊人或占据管理职位,或拥有专营产品承销权(零售许可);而埃及人大多从事专营产品的生产活动,往往处于被剥削的不利地位。对于这样的分工,用沃尔班克的话说,这不是因为东方人缺乏竞争力、不愿服务,而是由于希腊人和马其顿人想要享受战利品的坚定决心。(80)
除马其顿人、希腊人群体外,托勒密王朝在埃及的政权稳固还有赖于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支持。自亚历山大始,马其顿人对埃及的统治都是通过继任法老这一传统习俗来维系的。托勒密一世将亚历山大的防腐尸体运回埃及,以显示自己是亚历山大的合法继承人。而当他在埃及称王时,他也自然成了法老的合法继承人。在他死后,托勒密二世继位为埃及新的法老,并沿袭古埃及法老的做法宣布他的父亲为神。(81)显然,他们的这些举措都旨在继承法老的权力,通过神权加强自身的王权。(82)但若想真正成为埃及人心目中的法老,他们需要寻求宗教支持,需要像亚历山大一样得到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认可,以确立其“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地位。为此,他们恢复了对被波斯人藐视的古埃及诸神的崇拜,(83)并给予神庙财政上的支持。(84)相应的,在构建专营制度时,他们需要考虑在最大限度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不损害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核心利益。
不过,托勒密王朝统治者要维护政权的稳固也需要对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权力加以制约。在法老埃及时期,法老的王权与神庙的神权往往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法老经常通过宗教改革等措施削弱祭司集团的权力,以加强自身的王权。二者在经济层面上的对立关系则经常表现为对土地和人口的争夺。到了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这种对立关系同样存在,继承法老权力的托勒密王朝统治者也需要防范埃及本土强大的祭司集团对他们的统治构成的潜在威胁。这种顾虑反映在经济层面上就表现为对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经济权力的剥夺或削弱上,(85)以及政府对神庙经济活动的约束上。
在专营制度中,政府对神庙的生产活动有所约束,但这种约束极其有限,这显示出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在对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控制能力也是有限的。定都亚历山大里亚后,托勒密王朝的统治重心一直在下埃及地区,其对上埃及地区的控制也没有因为托勒迈伊斯的建立而得到加强。(86)根基于底比斯地区的埃及本土祭司集团仍然保持着对上埃及地区的传统影响力,那里出土的大量纸草文献表明,神庙在当地的经济活动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87)有限地约束或许是托勒密王朝统治者的无奈之举,也可能是托勒密王朝统治者与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相互妥协的结果。
综上所述,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既吸收埃及传统因素,又引入希腊因素,进而构建了兼具希腊和埃及特色的托勒密专营制度。这是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根据自身的主客观因素所做的选择。一方面,政府需要通过专营制度最大限度获取收益,以应对对外战争;另一方面,在构建专营制度时,统治者既需要考虑马其顿—希腊人群体的利益,又需要考虑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影响,以维持国内政权的稳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专营制度与托勒密埃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密切联系,而通过这种专营制度,我们对托勒密埃及的政治、经济、文化或可有更深的理解。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家政学》(Aristotle,Oeconomica),哈佛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1345[b]5—1353[b]。关于“Oeconomica”一词的中文译法,亦有学者将其译为《经济学》,这里采用的是《亚里士多德全集》的译法,请参考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7页。
②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宰相管仲在回答齐桓公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时就提出了“官山海”理论,意指可由国家控制山林川泽之利,请参考《管子·海王》,“唯官山海为可耳”。这里所谓的“山海”虽泛指山林川泽之利,但在当时主要指盐、铁两项国家专营。
③埃及托勒密王朝君主大多数都有绰号,如“救星”托勒密一世(Ptolemy Ⅰ Soter,约公元前305-前285年)、“善行者第二”托勒密八世(Ptolemy Ⅷ EuergetesⅡ,公元前170-前116年)、“吹笛者”托勒密十二世(Ptolemy Ⅻ Auletes,公元前80-前51年)等,不少学者在处理此类人名时多译为“托勒密二世·菲拉德福斯”,不妥,笔者认为译为“‘恋姐者’托勒密二世”更符合原意,也更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④《牛津古典辞书》(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Monopolies”辞条。
⑤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M.I.Rostovtzeff,Th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Hellenistic World)第1卷,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79—282,287页。
⑥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1,307—308页。
⑦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9页。
⑧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10—311页。
⑨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8—309页。
⑩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296页。
(11)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297页。
(12)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3、305、355—357页;M.I.罗斯托夫采夫:《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大地产》(M.I.Rostovtzeff,A Large Estate in Egypt in the Third Century B.C.),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22年版,第77、91—92页。
(13)M.I.罗斯托夫采夫:《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大地产》,第123页。
(14)P.M.弗雷泽:《托勒密时代的亚历山大里亚》(P.M.Fraser,Ptolemaic Alexandria)第1卷,牛津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141、175页。
(15)W.施奇德尔、I.莫瑞斯、R.萨勒:《剑桥希腊罗马经济史》(W.Scheidel,I.Morris,R.Saller,eds.,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Greco-roman World),剑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页。
(16)郭子林在《从托勒密埃及国王的经济管理透视专制王权》中谈到了国王对榨油业、纺织业等产业的专营问题,郭子林:《从托勒密埃及国王的经济管理透视专制王权》,《史学月刊》2009年第7期;杨共乐编的《世界上古史资料汇编》收录了一篇《托勒密二世时期油专营敕令》的译文(郭子林译),请参考杨共乐主编:《世界上古史资料汇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4—80页。
(17)关于亚历山大征服埃及的过程可参阅阿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Arrian,Anabasis of Alexander),哈佛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III.1。
(18)波斯人占领埃及期间基本上也是延续法老埃及时期的旧制,且在公元前404-前343年,以及公元前338-前336年,埃及人还击败波斯人,获得了独立,可以说,波斯帝国对埃及的统治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并未产生太大影响。关于埃及人击败波斯人、获得独立的时间可参考R.谢帕德:《战争中的亚历山大大帝:他的军队、战役和敌人》(R.Sheppard,Alexander the Great at War:His Army,His Battle,and His Enemy),奥斯普瑞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页;M.亨格尔:《犹太主义与希腊主义在希腊化时代早期巴勒斯坦的碰撞》(M.Hengel,Judaism and Hellenism:Studies in their Encounter in Palestine during the Early Hellenistic Period)第1卷,弗特雷斯出版社1974年版,第18页。
(19)关于亚历山大去锡瓦绿洲阿蒙神庙朝圣的过程可参阅阿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Ⅲ.3—4。亚历山大这个外族人的“法老”地位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埃及普通民众的认可,他们把亚历山大视为埃及最后一个本地法老涅克塔内布斯(Nectanebus),或说他为阿蒙神化身的涅克塔内布斯与奥林匹亚斯交媾所生,以此来确定亚历山大继承法老地位的合法性。这种虚构同样也应用到了后来的托勒密身上。可参阅J.P.马哈菲:《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的埃及史》(J.P.Mahaffy,A History of Egypt under Ptolemaic Dynasty),拉布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8页;弗格森著,晏绍祥译:《希腊帝国主义》,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88页。
(20)关于托勒密埃及的专制王权可参阅郭子林:《论托勒密埃及的专制主义》,《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21)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强制劳动支配权被称为古代东方国家的“两个支柱”,而罗斯托夫采夫认为,托勒密王朝正是延续了这种传统,可参阅W.施奇德尔、I.莫瑞斯、R.萨勒:《剑桥希腊罗马经济史》,第443页。
(22)主要包括叙利亚、腓尼基、塞浦路斯、昔兰尼加等地,巴格诺尔:有一本专著专门论述了托勒密王朝除埃及以外的其他属地的情况,请参考R.S.巴格诺尔:《托勒密王朝对埃及之外占领地的管理》(R.S.Bagnall,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tolemaic Possessions Outside Egypt),布瑞尔出版社1976年版。
(23)也许穆勒所作关于托勒密王朝对各地区统治时间的图表可以更清晰、直观地说明这一点,可参考K.穆勒:《托勒密王朝的定居点》(K.Mueller,Settlements of the Ptolemies),皮特斯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24)关于所建城市的数量,普鲁塔克声称亚历山大东征期间建立了七十多座城市,普鲁塔克:《道德论丛》(Plutarch,Moralia),哈佛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28E。而有现代学者认为他只建立了60多座,M.L.金:《西方文明:一部社会文化史》(M.L.King,Western Civilization:A Social and Cultural History),普伦蒂斯·霍尔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汤因比认为亚历山大及其继承人共建立了329座城市,不过这一数字似乎有些夸大,请参考汤因比:《人类与大地母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2页。
(25)一些学者将这种差异视为托勒密王朝在埃及和巴勒斯坦地区施行两种不同统治政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请参考J.帕斯特:《古代巴勒斯坦的土地与经济》(J.Pastor,Land and Economy in Ancient Palestine),劳特利奇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26)M.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5页。
(27)在托勒密时期,王朝统治者开发了法雍(Faym)地区,并新建立了阿西诺法雍诺姆,除此之外,埃及的行政区划几无变动,关于托勒密王朝对法雍地区的开发可参阅郭子林:《古埃及托勒密王朝对法雍地区的农业开发》,《世界历史》2011年第5期。
(28)关于法老时期埃及的行政管理体系可参阅J.R.哈里斯《埃及的遗产》(J.R.Harris,The Legacy of Egypt),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4—375、377页;A.B.劳伊德:《古埃及指南》(A.B.Lloyd.ed.,A Company to Ancient Egypt)第1卷,第218—236页。
(29)也有学者将其音译为奥伊口诺摩斯(Oikonomos),请参考刘文鹏:《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91页。
(30)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各诺姆农作物的种植种类和数量都是由中央政府通过《种植计划表》确定的,M.M.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选译集》(M.M.Austin,The Hellenistic World from Alexander to the Roman Conquest:A Selection of Ancient Sources in Translation),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555页。
(31)这些工作范围在奥斯丁收录的记述地方财政官职责的纸草文献中有非常详细的说明,在巴格诺尔的译本中更一目了然,可参阅M.M.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选译集》,第558—561页;R.S.巴格诺尔、P.德龙:《希腊化时期历史资料译本》(R.S.Bagnall,P.Derow,The Hellenistic Period:Historical Sources in Translation),布莱克威尔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168页。
(32)关于地方财政官的巡察监督职能可参考M.M.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选译集》,第519、526、560页。
(33)G.P.古尔德:《纸草选译集》(G.P.Goold,Select Papyri)第2卷,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版,第252、393页。
(34)G.P.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254页。
(35)关于法老时期的埃及本土祭司可参阅A.B.劳伊德:《古埃及指南》,第255—256页。
(36)狄奥多罗斯:《历史集成》(Diodorus,Library of History),哈佛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27.7;73.2。
(37)M.M.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M.M.Manning,Land and Power in Ptolemaic Egypt),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K.柯伊伯:《从史前时期到阿拉伯征服的古代埃及史》(K.Kuiper,Ancient History from Prehistory to the Islamic Conquest),大英百科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97页。
(38)关于托勒密时期神庙拥有的财产,可参阅A.B.劳伊德:《古埃及指南》,第279—280页。
(39)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3页。
(40)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8页。
(41)这种亚麻制品只有神庙才能生产,见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2页。
(42)M.I.罗斯托夫采夫:《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大地产》,第115页。
(43)戴维(G.David)对埃及的地理空间问题有十分精确的概述。埃及南靠埃塞俄比亚高原,北临地中海,东西两侧被沙漠包围,只有中间一条尼罗河可供埃及人繁衍生息。从第一瀑布到三角洲地区,尼罗河河谷把所有的拐弯处都算在内才490英里(约789公里),且其宽度也十分有限,其最宽处距离两岸沙漠也不超过9.2英里(约15公里)。埃及的整个可耕地面积还不及西西里大。戴维著,郭子林译:《从部落到帝国:原始社会和古代东方的社会组织》,大象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
(44)金、银、铜等金属用重量计,单位是德本(deben),各金属之间也有固定的兑换比例,可参阅J.J.詹森:《拉美西斯时期的货物价格》(J.J.Janssen,Commodity Prices from the Ramessid Period),布瑞尔出版社1975年版,第101页。
(45)S.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S.V.Reden,Money in Ptolemaic Egypt:From the Macedonian Conquest to the End of the Third Century BC),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46)例如,凯恩斯就曾断言,埃及在托勒密王朝以前根本就没有货币。凯恩斯著,蔡谦等译:《货币论》(上卷),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5页。
(47)关于托勒密一世发行新币的情况可参阅C.豪吉戈:《货币中的古代史》(C.Howgego,Ancient History from Coins),劳特利奇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48)托勒密二世推行经济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埃及社会经济的货币化,可参阅D.J.汤普森:《菲拉德尔普斯统治中期的经济改革》(D.J.Thompson,"Economic Reforms in the Mid-Reign of Philadelphus"),P.麦克奇尼、P.吉拉姆编:《托勒密二世菲拉德尔普斯和他的世界》(P.Mckechnie and P.Guillaume,eds.,Ptolemy Ⅱ Philadelphus and His World),布瑞尔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8页。
(49)曼宁专门探讨了货币的使用对托勒密埃及产生的影响,可参考J.P.曼宁:《货币作为托勒密埃及的“法令”》(J.P.Manning,"Coinage as 'Code' in Ptolemaic Egypt"),W.V.哈瑞斯编:《希腊人与罗马人的货币体系》(W.V.Harris,The Money System of the Greeks and Romans),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4—111页。
(50)托勒密王朝对埃及民众征收的人头税,以货币支付,税额为1奥波尔(obol),因此又称奥波尔税。S.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104页。
(51)M.I.罗斯托夫采夫:《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大地产》,第77页。
(52)S.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95页。
(53)B.P.穆赫斯:《早期托勒密埃及底比斯的税收收据、纳税人和税目》(B.P.Muhs,Tax Receipts,Taxpayers,and Taxes in Early Ptolemaic Thebes),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54)关于罚款事项可参阅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6—307,329页;B.P.穆赫斯:《托勒密埃及早期底比斯的税收收据、纳税人和税目》,第73页;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选译集》,第528页;S.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70、82页。
(55)如果我们阅读霍尔布(Hlbl)的《托勒密帝国史》,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这种阶段性变迁。赫尔布将整个托勒密王朝分为三个时期:黄金时期(公元前332-前222年)、衰退时期(公元前221-前168年)、笼罩着罗马阴影的时期(公元前167-前30年),可参考G.霍尔布:《托勒密帝国史》(G.Hlbl,A History of the Ptolemaic Empire),劳特利奇出版社2001年版。而在笔者看来,托勒密王朝真正的繁荣时期可能比赫尔布所说的黄金时期还要短暂,仅限于托勒密二世统治时期和托勒密三世(Ptolemy Ⅲ Euergetes,公元前246-前221年在位)统治时期,实际上在托勒密三世统治末期,托勒密王朝已经明显显现出衰亡的迹象了。
(56)罗斯托夫采夫就曾把托勒密经济与资本主义世界等同起来,这种说法随着后来学者对“古史现代派”的批判而被证明是错误的。
(57)在阿提卡制银币中,一个4德拉克马的银币重约17克。两种币制的数据均来源于沃尔班克(F.W.Walbank,1909-2008年)的著作。F.W.沃尔班克:《希腊化世界》(F.W.Walbank,The Hellenistic World),哈佛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1页。
(58)由于金币在托勒密埃及主要用于国际间大宗商品交易,很少在市场上流通,并很快退出了流通领域,直到公元前3世纪70年代晚期,托勒密埃及才重新引入了金币,所以关于金币的发行以及它与银、铜币的兑换比率问题在这里不做讨论。S.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47页。
(59)数据来源于《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的两个表格,可参考S.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63,67页。这里需要略加说明的是,公元前266-前265年是托勒密二世推行货币改革的时间;公元前3世纪20年代末是托勒密三世统治晚期,即托勒密王朝“黄金时期”结束的时间,其他面值铜币的贬值幅度与1奥波尔铜币的贬值幅度相当。
(60)S.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111页。
(61)“托勒密铜币通胀”是雷肯(T.Reeken)在1951年提出的概念,意指在托勒密王朝统治区域内(主要指埃及),只有以铜币作为结算方式的货物受到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可参阅S.V.雷登:《托勒密埃及的货币:从马其顿人的征服到公元前3世纪末》,第70页。
(62)通过对托勒密王朝专营管理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对专营产品的原材料收购价格和产成品零售价格都是由政府通过法令严格规定的。G.P.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11页;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05页。
(63)劣币驱逐良币是存在于金属货币时代的一种经济法规,又称格雷欣法则,指因流通磨损导致实际价值低于法定价值的“劣币”将足值的“良币”驱逐出流通领域的经济现象。可参阅马歇尔著,叶元龙、郭家麟译:《货币、信用和商业》,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66页。
(64)希腊的银行以私营银行为主,业务以信贷为主,而在托勒密埃及,王室银行占了绝大部分,并且在职能范围上有所扩展。关于希腊的银行的性质和职能可参阅T.艾美米亚:《古希腊的经济与经济学》(T.Amemiya,Economy and Economics of Ancient Greece),劳特利奇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06页。
(65)B.P.格林菲尔:《托勒密二世菲拉德尔普斯的税收敕令》(B.P.Grenfell,Revenue Laws of Ptolemy Philadelphus),克拉伦登出版社1896年版,第36页;J.G.曼宁:《最后的法老:托勒密王朝统治下的埃及,从公元前305年到公元前30年》(J.P.Manning,The Last Pharaohs:Egypt under the Ptolemies,305BC-30BC),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
(66)W.塔恩:《希腊化文明》(W.Tarn,Hellenistic Civilisation),爱德华·阿诺德有限公司1953年版,第187页。
(67)托勒密王朝与塞琉古王朝围绕叙利亚地区的领土争端问题由来已久,两国为此先后进行了六次叙利亚战争。关于两国争夺叙利亚地区的起因,可参阅F.W.沃尔班克:《希腊化世界》,第101页;关于六次叙利亚战争的时间,可参阅陈恒:《希腊化研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35—537页。
(68)招募雇佣兵是希腊化时代的一个独特特征,他们在每个希腊化军队中都形成了可观的数目,F.W.沃尔班克:《希腊化世界》,第67页。有学者根据考古证据认为,托勒密王朝在亚历山大里亚和其他地方的工厂生产了大量头盔,以装备雇佣兵,应对叙利亚战争,N.色昆达:《塞琉古王朝和托勒密王朝的军队改革》(N.Sekunda,Seleucid and Ptolemaic Reformed Armies)第2卷,蒙特沃特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实际上,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在希腊化战争中经常大量使用雇佣兵,G.T.格林菲斯:《希腊化时期的雇佣兵》(G.T.Griffith,The Mercenaries of the Hellenistic World),剑桥大学出版社1933年版,第108—117页。
(69)塞琉古王朝的战象从印度获得。据斯特拉波记载,塞琉古一世在公元前303年从印度旃陀罗笈多处获得了500头战象,见斯特拉波:《地理志》(Strabo,Geography),哈佛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XV.2.9。实际上,托勒密王朝用非洲象对抗印度象的策略效果并不好,据波里比阿所说,托勒密的大多数战象拒绝进行战斗,它们害怕印度象庞大的身躯和力量,当它们接近印度象的时期就会掉转尾巴,逃离战场,波里比阿:《通史》(Polybius,The Histories),哈佛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V.84.5。这种观点也得到了现代学者的证实,可参考F.W.沃尔班克:《希腊化世界》,第202页。
(70)托勒密王朝对爱琴海地区的控制有赖于它的海军,当托勒密王朝的舰队在公元前307年在萨拉米斯(Salamis)全军覆没时,它也失去了去爱琴海岛屿的控制权,R.M.艾林顿《希腊化世界史:从公元前303年到前30年》(R.M.Erringtion,A History of the Hellenistic World,323-30 BC),布莱克威尔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后来,托勒密二世恢复了他的舰队,但又在克雷莫尼迪恩战争(Chremonidean War)中遭到重创,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7页。
(71)伯斯坦收录的一篇铭文提到了托勒密一世和托勒密二世对米利都的扶持,S.M.伯斯坦:《从伊普索斯战役到克娄巴特拉七世之死的希腊化时代》(S.M.Burstein,The Hellenistic Age from the Battle of Ipsos to the Death of Kleopatra Ⅶ),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7—118页。
(72)正如罗斯托夫采夫所说,希腊化时代军队的维系所依靠的不是对王室的忠诚,而是私利,在继承者战争中,军队背叛是常有的事。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9、20、22页。赏赐部属以维持军队对自己的忠诚度是从亚历山大大帝沿袭下来的做法,在希腊化时期十分普遍。A.查理奥提斯:《希腊化世界的战争:一部社会文化史》(A Chaniotis,War in Hellenistic World:A Social and Culture History),布莱克威尔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73)I.肖:《牛津古代埃及史》(I.Shaw,The Oxford History of Ancient Egypt),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页。
(74)关于希腊城邦经济官职的设置及其职能作用,可参阅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5页。
(75)G.P.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11—35页。
(76)关于托勒密埃及希腊人、马其顿人的来源,可参阅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30页。
(77)W.施奇德尔、I.莫瑞斯、R.萨勒:《剑桥希腊罗马经济史》,第441页。
(78)在希腊化早期,托勒密王朝的军队主要由马其顿人、希腊人构成,埃及人直到公元前217年拉斐亚(Laphia)战役时因兵力短缺才被允许征召入伍,但事实证明,征召埃及人入伍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托勒密王朝的统治,有两万埃及人参战的拉斐亚战役的胜利唤配了埃及人的民族意识,继而引发了一系列反对托勒密王朝统治的叛乱。波里比阿:《通史》,V.65.9;F.W.沃尔班克、A.E.奥斯丁、M.W.弗雷德里克森、R.M.奥格尔维编:《剑桥古代史》(F.W.Walbank,A.E.Austin,M.W.Frederiksen,R.M.Ogilvie,eds.,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第1部分,第436页;塔恩:《希腊化文明》,第205页。
(79)例如,从事教师和运动员工作的希腊人或马其顿人都会受到税收方面的照顾,可参考W.施奇德尔、I.莫瑞斯、R.萨勒:《剑桥希腊罗马经济史》,第450页。
(80)F.W.沃尔班克:《希腊化世界》,第65页。
(81)F.W.沃尔班克:《希腊化世界》,第213页。
(82)托勒密国王通过人格的神化加强王权,可参阅郭子林:《论托勒密埃及的专制主义》,《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83)F.W.沃尔班克、A.E.奥斯丁、M.W.弗雷德里克森、R M.奥格尔维编:《剑桥古代史》,第421页。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往往将古埃及诸神与希腊诸神对应起来加以崇拜,如将萨泰特女神(Satet)对应为赫拉,将派特姆帕门忒斯神(Petempamentes)对应为狄奥尼索斯等等,可参考W.迪腾伯尔格:《东方希腊语铭文选集》(W.Dittenberger,eds.,Orientis Graeci Inscriptions Selectae),乔格·奥姆斯出版社1986年版,第130页;转引自F.W.沃尔班克:《希腊化世界》,第108页。
(84)关于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对神庙的财政支持,可参阅J.波拉德、H.里德:《亚历山大里亚的兴起与衰落》(J.Pollard,H.Reid,The Rise and Fall of Alexandria),企鹅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82—83页。
(85)例如对神庙征税权的剥夺,可参考M.I.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社会经济史》,第283页。
(86)实际上,托勒密王朝对托勒迈伊斯的控制也极其有限,这个城市在形式上是一个自治的希腊城市,可参考塔恩:《希腊化文明》,第180页。
(87)B.P.穆赫斯:《托勒密埃及早期底比斯的税收收据、纳税人和税目》,第87—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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