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洛克政治哲学的圭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洛克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圭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4)11-0074-05 洛克在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谱系中无疑是鼻祖式的人物。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个人自由成为社会政策、政治制度制定及政府构建的基础。在自由主义的理论视野中,尤其是在有着契约论传统的思想家那里,以自由的个人之间的同意来完成对政治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对政治合法性的论证一直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路向。以同意为核心的政治理论肇始于古希腊,发端于柏拉图对话录中的《克里多》篇。在洛克那里,“同意”更是解读其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 一、“同意”——政府存在的社会基础 洛克对同意的理解(或者说洛克的同意学说)集中体现在他在《政府论》下篇对政府设计的论述中。《政府论》的下篇系统地阐述了政府的真正起源和目的。与启蒙时期的其他思想家一样,洛克也预设了一个自然状态,并将他的政治理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与霍布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不仅是“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1]。人人平等、自由,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人们生而享有各种自然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自由权、财产权和生命权。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教导着有益遵守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然而,即便在自由的自然状态中,也存在着诸多的“不方便情况”[1]。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当一部分人违反了自然法,对他人事实侵害时就会直接诉诸暴力进而陷入战争状态。这样,就需要一个共同的裁判者来结束这种战争状态。人们会将自身权利中的执行权和惩罚权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或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制定维护公共福利的法律。人们把部分权利转让出来订立契约结成共同体,实现了由自然社会向政治社会的过渡。 洛克将政治社会和政府的成立均建立在人与人相互同意的社会契约之上。洛克的社会契约包括政治社会和政府成立两个阶段。“洛克认为契约是一种二元的或者说是分成两个阶段的社会契约。这一契约建立起公民社会和政府”[2]。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1]。要使得不同的人让渡出部分的自然权利结成共同体或成立政府,就不能使用暴力而只能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社会也只有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1]。同意是政治社会及政府成立的基础。“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1]。“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1]。 “政府是人类以自愿同意为基础而创建的产物”[2]。政府的产生基于人们的同意。政府产生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财产。“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财产在洛克的理论中有着重要的位置。财产权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不能放弃的自然权利。在洛克那里,财产的获得是人们通过自身的劳动而得到的。“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私有的权利了”[1]。在财产的身上体现了人们所付出的劳动价值。财产权在自然法的其他权利中处于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由于财产权的重要性,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转让和处理必须得到人们的同意。财产的性质就在于“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1]。“在社会中享有财产权的人们,对于那些根据社会的法律是属于他们的财产,就享有这样一种权利,即未经他们本人的同意,任何人无权从他们那里夺去他们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否则他们就并不享有财产权了”[1]。即便是政府,在没有人们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处理人们的财产。“如果没有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人能够加以圈用或拨归私用”[1]。“未经他们的同意,绝不能有权取走臣民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1]。政府的征税也需要征得人民的同意。“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1]。“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1]。可以说,在洛克那里,同意是财产让渡的前提。 在政府成立之后的国家各项权力设置及分配上,洛克提出了他的分权学说。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1]。从性质上说,立法权是为保护人们自然权利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它们“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1]。所以,这两种权力均由君主掌握。洛克通过考察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之间在起源、范围和目的上的差异,指出政治权力的来源不是强力和专制,而是人们相互同意订立的“自愿的协议”[1]。政治权力“仅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1]。因而,对社会成员来说,“除他自己同意以外,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1]。洛克突出地重视立法权的地位,因为“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最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1]。在洛克看来,立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力,其产生必须来自“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1]。因而,在立法过程中,如果“没有人民的这种同意和委派,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或若干人都不能享有权威来制定对其余的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1]。 洛克的政府理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政府的成立是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过渡到政治社会后出现的结果。政府产生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固有的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没有交付的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人们在设计政府时,应该充分地考虑到不同的政治权力的性质,对不同性质的权力予以分立。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立法权通过制定法律来进一步维护个人的私有财产,实现其目的。而“同意”贯穿于政府理论的始终,是我们把握其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仅构成了作为洛克政府理论前提的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要件,也成为政府合法性、立法权、政治义务的有效来源。它是订立社会契约、政治社会和政府产生、财产权的性质及财产让渡、政治权力尤其是立法权产生的基础。“这一切都是由于同意、每一个相关的个人的同意”[3]。 二、“同意”——一种政治学的理解 “同意”体现出自由主义的思想特质,其重要表现就在于“同意”的主体是自由、平等的独立个人。在洛克的理论中,无论是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过渡中的社会订约还是人们在政治社会中订立的社会契约,无论是人们对财产权的掌握和把持还是立法权的产生,形成这些的过程中“同意”的主体都是平等、自由的个人。在启蒙思想家那里,“人生而自由、平等”成为不变的理论信条和制度设计的基石。在洛克看来,人在自然状态下就是自由、平等的,即便是在订立社会契约,自由、财产权及生命权也是自己保留不能交出的。况且,在人们各自保留的自然权利当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自由。自由、平等均是天赋的,在订约时不能交出,在进入政治社会中也不能放弃。反而,人们进入政治社会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人们的自由、生命及财产等自然权利。立法权基于人们同意而产生,立法的最终目的也是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2]。可以说,洛克的“同意”是自由、平等的人之间形成的同意,而在“同意”之上形成的政治社会、政府、立法又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同意”是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同意,它反映出每个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个人独立、自由的意志。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行为判断。在洛克的理论中,个人的意志自由并不是像菲尔麦爵士说的那样的“个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做就怎样做,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那种自由”[1]。个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一种遵从自然法则,按照理性自然法行为的自由。“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而社会中的自由是遵守法律前提下的自由。“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同意”立足于个人的意志自由,在同意的基础上设计的政治制度反映出个人的自主选择。个人是独立、自由的,他们在意志上是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1]。在“同意”之上做出的行为都是自主、自愿的行为。无论是订立社会契约、成立政府、转让财产还是法律制定都是个人自由支配下做出的自愿行为。 从内涵上说,洛克笔下的“同意”意味着对政治义务和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每个人都是平等、自由的,所以彼此之间是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没有一个人能够天然地具有先于他人的权力,凌驾于别人之上。鉴于自然状态中的诸多“不方便情况”,人们彼此之间订立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为了保护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们又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成立政府。同时,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更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正是基于此,“自然状态向社会和政府状态的过渡使同意的统治成为可能”[3]。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尽管保留了财产、自由和生命等自然权利,但他们还是将执行权和惩罚权交了出来。交出执行权和惩罚权意在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防止人们之间的彼此侵害。既然每个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就需要公共的裁判者来决策和执行。这样,一旦有人违反了自然法,对他人实施侵害从而使得社会陷入战争状态就必须加以制止和裁判。反之,个人实施了同样的行为也会获得同样的待遇。个人订约时的“同意”实际上就是允诺了对政治义务的遵守,“故而在他的学说中,同意似乎是义务的唯一基础”[3]。契约论的理论预设了订约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对等关系。“赞同建立了义务感,并使政治生活成为对规则与程序的追寻,因为正是通过后面二者,共同体的成员互相谅解以便互相遵守义务”[4]。对个人来说,他在受到侵害时拥有诉诸公共裁判者对加害人实施惩罚的权利,同时他自身也应对政治社会中的政治义务加以遵从。 此外,“同意”也体现着公民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他回答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个世界上怎么会有统治权这种东西?统治是如何可能的呢?”[3]洛克批评了菲尔麦在权力来源上的君权神授论,反复强调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建立是人们同意的结果。《政府论》的下篇系统地论述了洛克的政府理论,而政府成立的基础(或者说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一直是其理论的重心。政治权力并非来自神授,因为人人自由、平等,一个人不能天然地支配另一个人。政治权力从其起源上说是人们在订约时让出的自身权利,它源自人们的同意。经由对政治权力的说明,政府合法性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说明。“合法性这一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到统治权力。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4]。洛克运用独立、自由人之间的相互的同意来论证政府的合法性。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维护政府,就是因为他们的“同意”,“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1]。 既然“同意”是整个政治社会及政府理论的基础,在洛克的政府理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怎样才能算是一个人的同意呢?洛克的同意通常有明白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的区别。明白的同意无疑是确定的意思表示,能够明显地表达出个人的自愿意志。“惟有明白同意加入任何社会才使任何人成为该社会的正式成员、该政府的成员,这是不容置疑的”[1]。至于默认的同意,它不像明白的同意那样有着明确、显见的意思表示。“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有任何政府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他的默认的同意,从而在他同属于那个政府的任何人一样享有的期间,他必须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1]。由此可见,默认的同意并不是个人主动、积极地表示同意,而是他“只要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1]。 由上论述可以看出,洛克在其政治理论中论述了同意的主体、同意的内涵及同意的方式,比较系统地回答了谁的同意、同意什么、什么是同意及有哪些同意等基本问题。“同意”是洛克政治哲学理论的重要基础。在洛克看来,“同意”是由不同的独立、自由的个人之间相互形成的对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府的“同意”。“同意”有明白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之分,它体现着公民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 三、洛克政治哲学的立场——自由主义 从一定意义上说,洛克的政治哲学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洛克政治哲学的出发点是,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平等的,因而没有东西能将任何一个人置于其他人的同意之下,除非他自己同意”[5]。政治社会、政府及立法都需要在人们的同意下进行。从思想史上看,包括洛克在内的整个拥有契约论传统的思想家们,都有着将政治义务和政治合法性建立在“同意”之上的倾向。“在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建构中,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人类通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同意”[6]。 尽管关于“同意”的理论在此之前就有发端,但只有到洛克这里才真正地形成了系统化的同意理论。《政府论》下篇是“阐述同意理论最经典的文献”[7](或“最经典版本”[8]),他在书中对同意的主体、内涵及同意的方式都有着系统的阐述。“在同意理论看来,所有都是个人以自己的自愿行为担负起来的,这就保证了个人是自己的主人。任何未经同意的权威都是不合法的,公民可以奋起反抗”[7]。因而,同意理论是解释政治义务进而论证政府合法性的重要进路,成为其后诸多政治哲学家们采用的重要论证理论。尤其在契约论持有者那里,同意更是获得了基础性的地位,成为政治制度设计乃至整个政治理论大厦的理论基石。应当说,任何一位研究合法性理论的政治学者都无法绕开洛克的同意理论,这一理论甚至成为那些研究政治哲学中的“合法性”的人们发掘的理论源泉。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洛克的“同意”理论鲜明地体现了自由主义的立场。洛克的“同意”始终建立在自由、平等的个人身上。将自由的个人作为其同意理论的起点无疑鲜明地表露出自由主义的倾向。另外,经由“同意”之上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尤其是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最终归宿的“同意”理论也充分地说明了洛克自由主义的特征。洛克之前的霍布斯和之后的卢梭都是以契约论来构建自身的理论体系,尽管在他们的理论中都将人们的同意视为政府合法性的依据,然而霍布斯对专制主义的维护及卢梭突出的公意都使得他们的理论偏离了自由主义的传统。 然而,洛克的同意理论同样也留下了诸多值得商榷的空间。尽管“同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洛克政治理论的基础,成为解读洛克政治哲学的关键词,但他仅仅是直接地、常识性地运用“同意”一词,并没有精致地描述这一概念的定义。洛克并没有在他的理论中详尽地阐述“同意”的内涵。实际上,正如有人概括的那样,洛克的理论特征是“理性的常识”。“他认为他的政治学说是以可论证的伦理学科学的自明真理为支柱的”[9]。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经验论的典型代表人物之一。经验论的哲学基础使得他在理论运思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常识的“烙印”。此外,洛克之前的时代是一个神权主导的时代。关于政治哲学的理论论证完全是在神学的依归下进行的。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打破神学的藩篱运用常识进行理论思考在洛克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洛克的理论坚持个人主义,主张政治权力来自人民,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政治理论。“洛克的论文既然着眼于大众,他便选择了显而易见的问题,但却严重地减损了文章在哲学上的透彻性”[9]。所以,洛克语境中的“同意”仅仅是建立在常识状态下的理解,但并没有多么深奥甚至独特的理论内涵。另外,洛克理论的折中主义倾向,在一定意义上也导致他在概念运用时的模糊性。洛克的思想是光荣革命之后的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政府论》的下篇就是为阶级妥协进行辩护的理论,它的思想也因此必然透露着折中的色彩。所以,“洛克用词暧昧”[3],缺乏一定的语义分析也就自不待言了。 洛克将“同意”划分为明白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也引发了后人对他的批评。洛克主张在明白的同意之外还存在着默认的同意。一个人只要“占有任何土地或享用政府的领地的任何部分”[1]就被认为是默认的同意。他不必进行明白的同意而只要身在政府的范围以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默认的同意后来一直遭到人们的批评。“同意”原是用来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基础上,表明个人进行自主、自愿的行为,体现出自由主义的思想。而在默认的同意中,个人只要身处某一政府的领地即被认为是默认的同意,他完全地丧失自由选择的机会。这就意味着一个人不管他内心是否愿意认同政府的统治,只要他到了这个政府所统辖的范围就自动地被认为是一种同意。默认的同意体现出洛克同意理论的内在紧张,违背了同意理论的基本精神。此外,人们对包括洛克同意理论在内的同意理论还存在着其他质疑,比如说,如何区分自愿的同意和强制的同意?在强力支配下的妥协算不算同意呢?这些都是同意理论持有者必然要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然而,这并不丝毫影响同意理论的解释力及洛克同意理论的历史贡献。政治哲学要解决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政治合法性问题。“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5]。同意是一条重要、可行的常识性的论证路径。“同意”并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抽象概念,而只是建立在自由个人之上的认可而已。政治哲学中的命题要获得合理的论证必然是符合道德直觉的论证。金里卡认为,“我所理解的政治哲学是一种道德论证”[10],它“诉求我们深思熟虑的直觉”,“当这样说时,就正逼近我心目中的关于道德和政治论证的常识”[10]。所以,运用同意来论证合法性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正因为如此,同意理论往往成为人们的论证理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开始一直到当代的罗尔斯都沿用了这一理论。在同意理论的历史流变中,洛克的同意无疑是不可忘却的,成为后人不断回溯的对象。洛克系统地论述了同意理论,并将其政治哲学根植于此。“洛克认为,契约和同意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人们必须一致同意走到一起成为一个共同体,交出他们的自然权利,以便他们能够共同行动,确认对方的权利;第二,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同意通过多数表决建立立法机构和其他机关;第三,社会中的财产所有人或是他本人或是通过他的代理人必须同意向人们征收的各种税款。以此为基础,洛克建立了他的规范政治学理论”[5]。他关于同意的理论鲜明地体现了自由主义的特质,也成为理解他的理论的关键词。总之,洛克理论中的“同意”无论是在其理论中还是在政治思想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值得我们仔细品味和深度发掘。标签:政治论文; 洛克论文; 自然状态论文; 政治哲学论文; 社会契约论论文; 政府论论文; 自由主义论文; 法律论文; 哲学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