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与“私”:问题的提出
中国在所有制方面所选择的增量改革方式,在促进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并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中最活跃的元素细胞的同时,又从两个方面引致所有制存量改革:一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利益主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其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它已开始对部分公有制经济作出符合其利益和偏好的改造,其主要形式为收购、兼并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以及参股国有企业等;二是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压力,公有制经济利益主体意识到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地进行内部改革。从开始的责任制的改革,到下放自主权、“两步利改税”;从以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为主要特征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到以实现实物形态所有权与价值形态所有权分离为改革核心内容的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目前正在推进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这一切表明,中国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改革正在走向深入。
尽管中国所有制方面增量式的改革及其引致的存量改革无论就广度还是深度而言较为有限,但它再次触发人们对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争论,并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有人认为增量式改革已使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分过大,于是他们提出了“我们还要不要以公有制为主体?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不要社会主义?”等问题。与此相反,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成分还偏多,应该再下大气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是体现在数量上占优,而是在整体实力和运行质量上取胜,因此,大部分国有小企业特别是竞争性行业中的小企业可以通过“关、停、并、转、租、卖、公有民营、股份合作”等方式向非国有经济方向转换。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相当一部分同志根据1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得失得出如下结论:国有经济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竞争压力所进行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走到尽头,现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以明晰产权关系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大力发展(推广)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在内的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对此,另一部分同志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无论是现代企业制度,还是股份制,都是要搞“私有化”,要否定公有制,否定社会主义,是借改革之名,行私有化之实。
关于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争论,其关键就是如何全面、科学地理解公有制与私有制,在实践中就是如何改革国有经济及这一改革如何深化的问题。邓小平理论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把钥匙。
二、公有制:经济学上的释义
在经济学中,所有制和所有权本是两个通用的范畴。所有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法律表现形式上去把握它,则所有权被看作是一种意志关系,即指由于对象的有限性,一个人或某个集团垄断占有某物,从而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该物自由处理,该权利一般由社会规定并由法律加以保证;二是将所有权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其内容是人们占有某物,都是要借助其实现某种经济利益,只有这一利益关系得到实现,所有关系才是现实的。在后来的经济研究中,人们通常用所有制概念表示从经济关系角度把握的所有权,以便与它的法律表现形式的所有权关系相区别。当然,这两者总是相互联系的。所有制是一种实体关系,它表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所有权则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其表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所有制决定所有权,离开所有制谈所有权关系是不可思议的,分析公有制及其有关权利关系也是如此。
经济学所说的所有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支配,为谁实现经济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公有制的经济学含义可以界定为: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并且用来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尽管每个人所占有的公有生产资料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可能存在差异,但每个人都不能凭借对公有生产资料的特殊占有来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因占有较优生产资料而带来的级差收益应该通过一定方式提取出来,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每个人都只能凭借自己的主观努力——劳动来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
正确理解公有制的经济学含义,需要把握三个基本要点:
一是公有制强调生产资料占有及其借以实现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整体性、全体性,但我们不能把“整体”、“全体”抽象化、绝对化。(1)从动态的、历史的角度看,公有化程度及其实现多大范围内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或者说,这里所说的“全体”、“整体”到底有多大范围,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既定社会制度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例如,与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有化程度极低,这一社会形态下的公有制所实现的只是部落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是初级阶段)典型的多元生产力结构相适应,所有制结构以及公有制内部结构也呈现多元特征: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并存;在公有制内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并存,建立在较高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全民所有制所实现的是全社会范围内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而建立在不很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只能实现某个区域(如乡、村、街道)或集体范围内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即全民所有制,这一社会制度下的公有制实现的是全社会范围内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动态分析表明,公有生产资料占有及其实现利益关系上的整体性、全体性是一个随生产力发展不断由低级到高级,由小(范围)及大(范围)的过程。(2)在既定社会制度下,例如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化的范围、程度和具体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对此,下文将作全面剖析,在此不再赘述。
二是公有制所要求的每个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都有平等地位,都有参与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可以与现实经济运行中人们占有公有生产资料在数量、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别并行不悖。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现实占有的“不平等”还是必要的,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然抉择。无论这种占有“不平等”是政策所致还是市场所致,社会都将予以“默认”。因为,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人们现实占有实物形态生产资料的平等,而是借以实现利益的共同性、整体性和公正性。所以,我们在分析现实经济中的公有制时,注意力不应只放在占有是否平等上,而要看占有上的“不平等”是否破坏了利益实现上的共享性原则,人们是否因特殊占有公有生产资料而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如果因占有较优公有生产资料所带来的级差收益已由社会提取出来,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共同需要,则这种公有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仍然符合公有制的本质要求,是公有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实现;如果生产资料不能用来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利益,那么,即使现实中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再平等,也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
毫无疑问,若劳动者用特殊占有的公有生产资料来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则有悖于公有制的内在要求,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在我国现阶段,社会所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不是生产资料的特殊占有问题,而是因特殊占有公有生产资料所造成的不公平问题。解决的途径不是平均生产资料占有,而是利用经济杠杆调节较优生产资料所带来的级差收益。
三是公有制并不否定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是实现这一利益的手段——生产资料的特殊占有,特别是凭借这种占有剥削他人的劳动。它所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实现必须建立在自己的主观努力基础之上。在传统的经济分析中,人们往往把个人利益看作是私有制的代名词,似乎个人利益与公有制格格不入。若把个人利益与公有制联系起来,则会冠以非马克思主义的帽子。其实,在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中,并不排斥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相反会得到更好的实现。他们说:在未来社会里,“生产劳动给每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即体力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1〕;代替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 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 “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其目标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由此可见,我们在分析公有制时,将个人利益排除在外是缺乏根据的,对现实中探索高效率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是不利的。确立这一观念,对于深入研究公有制及推进我国公有制实现方式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为在改革实践中大胆且有效地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还需要正确理解私有制和“私有化”的内涵。从一般理论上分析,公有制是作为私有制特别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和对立物而出现的。这是因为,公有制和私有制在本质规定性上存在巨大差异。公有制所要求的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用来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而私有制所要求的是,借助生产资料的特殊占有实现私有者自身的经济利益,甚至是通过剥夺他人利益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公有制必将取代私有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制度灭亡后,私有制就必然退出历史舞台。众所周知,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呈现多元结构,因而,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个体经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等)还有存在的必然性,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还要大力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要否定的不是私有制,而是“私有化”。在改革实践中,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现在人们所讲的“私有化”有两种解释:一是西方国家与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和专家所定义的“私有化”,在他们看来,凡不是国家所有并且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只要经营管理方式改变了,不论国有产权是否已经变卖或易主,都称之为“私有化”。例如,企业改为公司制、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以及改为承包、租赁、委托和托管经营,他们都称之为“私有化”。另一种定义为:“私有化”仅仅只是指产权的“私有化”,而不包括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国内大部分学者持后一种观点。在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方式过程中,我们需要反对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私有化”,即搞产权“私有化”,而不是否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如果我们片面夸大“私有化”的范围,则在理论上就会作茧自缚,在改革实践中自寻绝路。
三、生产力论:分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支撑
生产力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也是我们分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理论支撑。
邓小平理论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其发展主要表现之一就是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将发展生产力纳入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从而在最深层次上回答了一直困扰人们的难题:什么是社会主义?对此,邓小平理论作出了如下系统而科学的回答:
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
2.“社会主义阶段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5〕
3.“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困。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6 〕“如果说我们建国以后有缺点,那就是对生产力有某种忽视。”〔7〕
邓小平理论中的生产力论,既为我们精确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提供了理论指导,也为我们分析作为社会主义运行基础的公有制及在实践中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提供了理论武器和思维方法,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上的一系列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难题。
公有制是目的还是手段问题——传统的经济分析循着这样一条思路,将公有制定义为社会主义者为之奋斗的目标、目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最基本的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整个社会主义最基础的东西,因而,我们在夺取政权并用超经济手段剥夺了封建和官僚资本主义所有权后,马上改变其他一切私有制的东西,建立公有制,并全力加以巩固并且争取尽可能地由公有制的低级形式(集体所有制)向更高级的形式(全民所有制)过渡,成为社会主义者推进社会进步的根本任务。如果不努力从数量上巩固已有的公有制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比重,则是对社会主义的削弱;如果不从“质量”上争取向更高级的公有制形式过渡,则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停滞。
若用生产力论来分析公有制“目的论”,则这种公有制是一种典型的与生产力发展进程脱离的、孤立静止的、形式的公有制,把这种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是理论上的重大误区。(1 )按照历史唯物论原理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思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研究生产关系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状况。所有制问题的解决,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解决所有制问题的基本目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2 )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不是为了好看,也不只是为了从法律意义上承认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是通过这种占有方式,彻底解放并发展被旧的占有方式(私有制)束缚了的社会生产力,并在这一基础上达到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公有制只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或根本目标的手段。(3)从动态的、历史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而言,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是社会主义者为之奋斗的目标;相对于共产主义社会而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解决生产力相对落后与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矛盾,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手段。
社会主义多元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生产力结构决定了多元所有制结构或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并存具有客观必然性,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在的主要分岐是,如何正确理解多元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根据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生产力理论,某种所有制关系的建立及其发挥作用必须与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相适应。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应在代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领域发挥作用,其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首先不是体现在机械的“数量占优”,而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质量占优”,即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8〕这意味着, 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理解和在实践中的推进要实现由“数量优势”、向“质量优势”的转换,由追求比重向提高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控制力的转换。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并存的长期性问题——理论界虽然已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必然与非公有制相互并存这一问题达成共识,但对并存的长期性缺乏较一致的认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只是权宜之计。在实践中,许多个体和私营主也因此而产生了疑虑,因担心政策变动而纷纷变换“门庭”,改为“集体”性质,或控制发展规模,将积累转化为消费。这一切,都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高效率发展,也对公有制经济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造成了较大障碍。
实际上,生产力的发展也具有自身的规律,它是一个由低及高、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阶段,每个阶段也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从人类社会诞生到18世纪中叶开始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是第一代生产力,通常称为古代生产力阶段,先后经历了200多万年; 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到本世纪40年代末,属第二代生产力或近代生产力阶段,其间经历了200多年的时间;本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已率先向人类第三代生产力——现代生产力阶段过渡,其基本特征是以最先进的智能机器体系为整个生产力系统的基础。而在我国现阶段,总体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呈现多元结构:城市生产社会化程度较高,但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工业领域已基本实现现代化,而中国的农业仍以手工劳动为主,尚未实现机械化,更谈不上现代化;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相当落后;在行业内部、地区内部,生产力发展也是很不平衡的。这种状况,决定了我们解决发展生产力这一历史课题的长期性,也就是说,我们要花很长的时间去实现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完成生产力由多元结构向一元结构的过渡。
多元生产力结构决定了多元所有制结构,我国生产力结构由多元化向一元化过渡的长期性,也决定了要完成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并存向单一公有制的过渡,需要很长时间。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出科学论断后所说:“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9〕
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结构和实现形式问题——传统的经济分析通常把公有制经济界定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范围内,排除了社会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成分,在理解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问题时,一般都把“主导”界定为国有经济数量占优,并因此把改革实践中部分中小企业实施“关”、“停”、“并”、“转”均称之为削弱国有经济的力量,动摇公有制基础,甚至说这是“私有化”;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只承认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而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均排斥在外。这些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片面理解,导致我国公有制内部结构的僵化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单一性。
其实,在我国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甚至各企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公有化程度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根据生产力状况来选择。代表我国生产力水平及发展方向的领域、行业、部门、企业,公有化程度可高一些,主要采取国有制方式;生产力发展相对先进的,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并存,且以后者为主要方式;生产力发展相对落后的,可以选择混合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等方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加以学习、利用,都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四、多样化: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根据公有制的经济学含义以及依据邓小平生产力理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作的经济分析,我们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只局限在传统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上,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就需要我们树立创新意识,包括对传统的实现形式进行革新,以及创造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凡是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各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我们都可以创造或借鉴并且大胆地、充分地利用。通过努力,寻找到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目前公有制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公有制可选择的实现形式除传统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外,还包括下列新的实现形式,在此分别予以解析。
1.国有企营制。传统的国有制实际上是国有国营制,虽然10多年来的改革已使企业获得了较为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这种经营自主权缺乏制度保障。企业所获自主权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说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关权利的偏好。从本质上看,目前的国有制仍是国营制,国有企业仍是国营企业。国有企营制,是一种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最终所有权或价值所有权,企业掌握法人财产权或实物资产所有权,从而企业可以真正实现自主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基本构架是:设立国有资产委员会,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总代表,或公有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者,负责制订有关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实现共同利益方面的方针、政策,决定公有资本的投资方向和规模,负责国有企营企业的主要人事安排;国有资产委员会是政府的一级行政机构,具体的经济职能的履行和经济活动的开展委托给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人,其职能主要是受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委托,保证国有资产权益的实现,开展公有资本的经营活动,即根据国有资产委员会的旨意,具体负责公有资本的投资活动,以及向具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派出产权代表,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等;企业凭借法人财产权,即对实物资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处置、抵押、转让等权利,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一制度既保证了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整体性,又利于充分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自主性,因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较优实现形式。当然,要使这一方式得以推广,首先必须转换人们对公有资产的管理观念,实现由实物资产管理向资本经营管理的转换;其次必须改革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实现由“政府——企业”模式向“政府——公有资本经营机构——企业”模式的转换。
2.国有民营制。这是在改革传统的国有国营制基础上产生起来的又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即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的价值所有权,实物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交由劳动者个人或群体经营的一种企业组织方式。这一形式的最大优点是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所谓“原则性”,是指生产资料的价值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并且凭借这一权利获得收益,从而保证公有制本质要求得以实现。所谓“灵活性”,是指生产经营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比较灵活,企业可选择一切符合市场需要的方式开展其生产经营活动,其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方向推进,今后,大部分国有小企业,尤其是商业服务业的小企业,均可选择国有民营这一公有制实现新形式。
3.社会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制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财产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资产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更不属于私人。这种“三不属”企业,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所有制形式。作为一种财产组织形式,股份制并不是某一个社会形态所特有的,而是生产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发展的必然产物。诚然,股份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在战后成为其企业普遍采用的形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份制姓“资”,它之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得以空前发展,是因为社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股份制是在矛盾中得以发展,其发展本身又是对资本主义的一定程度的“扬弃”。既然股份制本身并不存在制度属性,因而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换言之,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可选择的一种实现形式。在当前正在推进的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股份制是一种适用面很广且较有效率的思路选择。当然,选择股份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实践中需要把握好几个问题:(1 )防止“一股就灵”的极端倾向,把股份制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各地区、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力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育等具体情况加以选择。(2)股份改制过程中,要保持公有性, 则必须由国家和集体掌握控股权。关于控股权,并不意味着国家或集体至少必须掌握51%的股权,而是国家或集体股本达到本企业的最低控股额或控股比例。(3 )选择股份制的目的不只是筹集社会资本,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关键是建立股份运行机制,或转换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现行的经营机制,真正明晰产权关系,理顺政企关系,实现责权利相互结合,管理科学规范,从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4.合作制。这主要是由农村的劳动者和城镇居民自愿联合、共同经营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劳动者之间一般都是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起来的,联合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劳动与劳动的联合、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劳动与技术的联合,劳动、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的联合等等。这些联合起来建立的合作组织,一般都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为联合者共有,内部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也有一定的股金分红。就这种合作组织的性质而言,它当属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具有公有制的性质。当然,它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较低级的实现形式。但是,合作制是与现实生产力相适应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正因为如此,合作制形式正在我国农村、城镇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许多行业中兴起。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合作制形式,对活跃经济,满足人们多层次的需要,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特别是分流现行公有制经济中的富余人员,具有重大的意义。
5.股份合作制。它是引入股份制机制的合作经济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也不是合伙制,与一般的合作制也不同,其核心内容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见;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即企业内部职工个人出资入股(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条件。这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人,两者的结合有利于落实企业的经营责任,提高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来看,其内部职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且利益共享表明,它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实际上,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础上改造而成的,其保持了公有经济的基本内核。从其生产资料占有范围及其利益共享的范围来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较低级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但是,由于它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对应、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因而,在实践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使一大批小企业换发了生机,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可以选择的主要形式之一。
6.混合所有制。它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方向推进,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出现的联合体形式,如经济协作组织、企业集团、综合商社等,按所有制关系划分,联合的方式主要有公有制经济内部的联合(国有经济内部联合、集体经济内部联合、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的联合)、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联合、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联合等三大类。公有制经济内部的联合所形成的经济组织,其性质无疑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联合所形成的经济组织,只要国有成分或集体成分占主导,其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在非公有制经济内部联合或者非公有制经济在与公有制经济联合而形成的企业中占主导的情况下,企业的性质才是非公有制。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将会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将会成为较为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只要我们运用得当,混合所有制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尤其是成为地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以上六种形式,是我们根据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解及现实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一些公有制实现形式所作的基本分析,在实践中可能还会有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这需要我们更加努力地探索、创造、总结。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新形式,我们都要大胆地试验、比较、吸收并充分地利用。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公有制才会充满生命力和发展活力。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1、120、123页。
〔4〕〔5〕〔6〕〔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61、63、116、 63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9〕江泽民同志十五大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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