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平等、民主与自由--德拉·沃尔普的社会主义理论_历史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平等、民主与自由--德拉·沃尔普的社会主义理论_历史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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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经历了较多的磨难,也引起了较为广泛的探讨 。在这些探讨中,值得关注的是德拉-沃尔佩的社会主义理论。德拉-沃尔佩是实证主义 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平等、民主与自由是其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问题,他把这一问 题看作是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和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认为在当今世界政 治形势下,“为了坦率地表明我们对现实所指出的各民族走向社会主义的不同道路的态度,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必要重新思考一下社会主义和自由(以及民主)之间的关 系问题”(德拉-沃尔佩,第60页)。十分显然,德拉-沃尔佩的社会主义理论既是对思想 史的继承、发挥,同时也是对当今现实的一种回应。在社会主义步入21世纪的今天,认 真审视德拉-沃尔佩的社会主义理论当不会没有裨益。

一、卢梭的平等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

德拉-沃尔佩的平等、民主与自由理论,特别是他的人民主权思想,直接追溯到卢梭的 政治思想。德拉-沃尔佩批评了关于卢梭平等自由理论的两种理解。他认为卢梭的哲学- 政治理论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唯灵主义和博爱主义的,是先验的、抽象的,由于其本质 而不能在理性和历史之间进一步起中介作用,因而也不能掌握历史;它已经被资产阶级 革命耗尽而不可能复兴了。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他认为,必须进一步考察卢 梭的积极遗产,考察他的哲学政治理论构架的潜力有多少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尚未枯 竭,而在其后的历史阶段成为一个多产的酵母和指导原则,并用一种不同的哲学-政治 方法得到解析(参见同上,第29、6、32页)。在这一思路之下,德拉-沃尔佩对马克思主 义平等理论进行了研究,试图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列 宁《国家与革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中,寻找对卢梭平等主义的阶级的、唯物 主义的解决。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曾经阐发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平等理论, 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存在着每人获得同等社会劳动产品的平等权利,但这种 平等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它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 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不公平。确实,每 个人付出与别人同等的一份社会劳动,就能领取一份同等的社会产品,然而各个人是不 同等的,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要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要避免这 一切,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所以,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虽 然人剥削人已经不可能了,但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 0-251页)

德拉-沃尔佩认为,马克思和列宁的上述见解早在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1755年)中就已经提出来了。不仅如此,在解决平等与不平等的矛盾问题上,马克思 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到卢梭思想的遗产。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不劳动者不得食 ’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 经实现。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 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对于消除这一权利,实现真正的平等,马克思认为这有赖 于消灭强制性分工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有赖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劳动不再仅 仅是谋生手段而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有赖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 都充分涌流。只有这时,社会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参见《马克思恩格 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德拉-沃尔佩把这一思想的渊源追溯到卢梭,认为卢梭所说的“由于通常人主要是根据 财富、爵位或等级、权势和个人功绩等方面的差异来互相评价,因此我可以证明这种力 量的协和或冲突,是一个国家组织得好坏的最可靠的标志”,以及“公民的等级……应 该根据他们对国家的实际贡献来决定”(卢梭,第143、188页),即意味着确立一种有效 的普遍的对平等问题的解决要求。这种普遍的平等要求运用功绩和个人条件的标准。换 言之,它要求建立的是这样一种平等,这种平等是建立在社会对所有人不平等的和有差 异的能力和潜力予以承认的基础之上。而达到这一点的途径涉及建立一个新的民主的社 会,这种社会不仅超越存在特权者的专制主义社会,而且也优于以占有者的功绩-权利 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

德拉-沃尔佩认为,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运用唯物主义的历史主义代替了卢梭的 博爱主义和道德主义的人的概念以及关于人身价值及其命运的超历史的神学主义,但我 们仍不能不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共产主义社会在经济生活中承认个体及其能力和 需要的不平等或差异问题的深切关心,在一个新的历史水平上体现了对卢梭反对“一拉 平”的平等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参见德拉-沃尔佩,第135页)以往我们在马克思主 义研究中,单纯强调马克思主义与各种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区别,特别是在自由、民主 、平等等问题上,有一种极端化的倾向,割裂了思想发展的连续性。在这一点上,德拉 -沃尔佩的思想具有一定的纠偏意义。但是,德拉-沃尔佩虽然看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 家的平等观与卢梭平等观之间的某种继承关系,却没有看到它们之间存在着原则上的区 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平等问题纳入历史整个发展的进程中,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 上进行分析,科学地论述了平等与不平等的辩证法;卢梭的分析则缺乏这样一个宏阔视 野,更谈不上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了,所以,他对平等与不平等、两种不平等的关系的论述就显得相当肤浅,他反对“一拉平”的平等主义不可能是以社会主义的平等观为出发 点的。

二、公民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

在对卢梭的政治哲学和近现代民主自由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中,德拉-沃尔佩分析了现代 自由和民主的两面性、两个灵魂,指出,“现代自由和民主的两个方面或两个灵魂,就 是由议会民主或政治民主所倡导开创的并且由洛克、孟德斯鸠、康德、洪堡和贡斯当加 以理论阐释的公民(civil)自由(政治自由),和由社会主义民主确立和实行的并且由卢 梭首先进行理论阐述,尔后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直接或间接加以发掘和发展的平等 主义的(社会的)自由。”(德拉-沃尔佩,第101页)

关于公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政治自由并不是做愿意 做的事情。在国家和法制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 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换言之,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 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这种自由只存在于宽和的政府里,但并 不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而要防止滥用 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就要求多数公民有足够的选举能力,然而不具被选 资格,因为人民有足够的能力听取他人关于处理事务的报告,而自己则不适于处理事务 。所以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做自己能够做好的一切事情,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则应由 代理人去做。

德拉-沃尔佩认为,我们如果对这种政治自由确切的社会内容进行考察的话,首先,可 以发现“这种民主中对‘平民’或‘下等人’和‘小人物’的‘主权’的限制……从这 一点可以引出剥夺那些‘在这样一种退化了的状态中被认为不会具有什么个人意志’的 人的选举权的必然推论”;其次,我们还可发现“对政治法和民法的区别:人们放弃了 他们天然的‘独立’而生活在‘政治法’之下;同样,他们也放弃了他们天然的‘财产 的共有’而生活在‘民法’之下”。(同上,第117-118页)在这里,政治法使人类获得 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应该依据关于财产的法律裁决的事项,就不应该依据自由 的法律裁决,因为公共的利益本质上永远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

社会平等意味着一种平等的自由或社会自由。它表达了一种普遍的、无条件的要求— —之所以说是无条件的,是因为它是无政治的。它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使他们个人的才能 和潜力获得社会承认的权利。简言之,它是对每一个人的品质、对他从事有保证的劳动 的权利的真正和绝对民主的要求——要求人类个体作为一个人身(person)普遍得到社会 实现。这不是一般意义的自由,而是代表社会公正的平等主义的自由,是一种更为普遍 的、更大的自由。

德拉-沃尔佩认为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对人类不平等的论述,包含 着对社会自由和社会平等的深刻理解。卢梭思想的深刻意义在于指明:每一个公民的社 会等级必须根据他对社会作出的、同他个人的功绩和个人的条件相称的贡献来具体规定 ,这意味着对一种有效的、普遍的平等问题的解决要求:不应当把平等同社会对任何人 的潜力和自由毫无差别的认可等同起来,真正普遍的平等不应为此所决定和制约。这一 思想为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所继承。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谈到:“民主意味着平 等,很明显,如果把平等正确地理解为消灭阶级,那末无产阶级争取平等的斗争以及 平等的口号就具有伟大的意义。但是,民主仅仅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一旦社会全体成 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实现之后,也就是说,一旦劳动平等和工资平等实现之后 ,在人类面前必然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 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257页)德拉- 沃尔佩认为列宁的这一思想精辟地论述了两种不同的平等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 归根到底意味着自由主义或没有平等、没有社会公正的自由的政治制度,与社会主义或 社会公正的政治制度之间的比较。

德拉-沃尔佩认为,平等的自由虽然是由卢梭首先提出的,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 种理论仍然是唯理主义的、人道主义(博爱主义)的、阶级合作和调合主义的,从而使得 它只能是一种不成熟的、多少带有猜测性的东西。只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引入了 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之后,关于平等的自由的思想才获得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德拉-沃尔佩的这一评价是正确的,但是他没有看到,卢梭的平等主义虽然考虑了每个 人生理上的不平等,他的出发点仍然是确立社会等级,于是这种平等观仍然属于资产阶 级范畴。

三、平等、自由与社会主义的合法性

在阐述了现代自由和民主的两个灵魂即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之后,德拉-沃尔佩进一步 论述了平等、自由与社会主义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展开了他对社会主义的理解。

在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评价中,马克思曾经指出,所谓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就是市民 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 整个社会的解放。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即假定整个社会都处于这个阶级的地位,也就 是说,既有钱又有教育,或者可以随意取得它们,这个阶级才能解放整个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3页)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明确指出资产阶级不可能解 放整个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无产阶级才能从“社会自由”而不是“单纯政治的” 自由这一必要前提出发,从事一种普遍的、全人类的解放。

德拉-沃尔佩把这一问题视为是资产阶级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连续性问题,并认为是 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不容忽视和掩盖的重要问题。在他看来,对于这一问题,经典马克 思主义的理解是不充分的。马克思尽管对资产阶级法律上层建筑的历史必然性有着最敏 锐而深刻的理解,并且根据分配社会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公平的”度量,揭示了它在 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延续和扩展。但他仅仅把这看作是资产阶级经济的、法律的残余,而 从未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扩展对每个人身——公民的法律的、宪法的保证的必要性。显 而易见,在这种思想里,社会平等取代了政治平等,对社会主义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因此,德拉-沃尔佩认为要克服这种片面理解,解决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与无产阶级社会 主义革命的连续性问题,必须对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作具体的分析。

所谓政治民主或公民自由,就其历史意义而言,是作为一个由个体生产者组成的阶级 社会和市民社会成员的自由或自由的总体。它包括个人经济主动性的自由和权利的总体 ,生产资料中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人身保护权、宗教、信仰等等的保障,也包括一些法 律-政治手段,如国家权能分立、将立法权规定为国家主权、实行自由资产阶级国家的 议会制等等。在这些权利中,是否至少有一些权利超越了资产阶级国家——就其与任何 国家中都存在的人的普遍性有关而言,这是其中所自然隐含的问题。无产阶级专政的捍 卫者应当考虑自由民主政权的合法性:在这种合法性中“重要的是人们不应再把法律理 解为一种资产阶级现象,而是应当理解成为这样一个技术规范体系:无产阶级和资产阶 级都可以运用这个规范体系去追求它们的某些共同目的,因为它们两者都是社会存在物 ”(德拉-沃尔佩,第102页)。

那么,社会主义恢复法律国家规范的根据何在呢?德拉-沃尔佩的看法是:我们只要作 出下述一个判断就足够了,即:只要国家存在,甚至像社会主义这样的充分发展了的民 主国家存在,只要以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的社会存在,那么法律国家的 基本原则——限制和制约国家对公民人身的权力的原则,就必须继续存在。破坏这一原 则,只能造成难以预料的不公正和人类苦难。斯大林主义对这一原则的践踏已足以说明 这一点。

但是,社会主义并不是原封不动地挪用资产阶级法律规范,而是有条件地保留、恢复 和重建了这些规范。首先,它废除了生产资料中的私有财产权以及由这一权利导致的人 类一切异化现象。其次,在社会主义的宪法保证体系中,公民自由得到了更新,它以人 民代表大会制取代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并实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分配原则 。再次,将自由主义国家更新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平等主义的要求。最后,随 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国家注定要消亡,在那里,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 ,而变成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由此,德拉-沃尔佩否认资产阶级的革命只 是解放了资产阶级的观点,而认为事实上这种革命尊重了作为国家的整个社会或者说以 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为基础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的政治-法律的解放的基础。

社会主义制度对资产阶级法律规范进行的有条件的保留、恢复和重建,它凝结着一个 卢梭和康德的历史的综合,凝结着对自由的两种渴望即平等主义的自由和公民自由的辩 证法。

首先,对于平等主义自由的渴望,通过它的整个历史,影响并超越了对于公民自由的 渴望。平等主义自由趋向于一种中介人身的普遍的社会平等,它通过消灭生产资料私有 制的自由特权而汇入和影响基本的人的自由。但由于它本身超越了对公民自由的渴望,因此也超越了一般意义的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它只能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变成现实 ,“这是卢梭的精神至上主义的、博爱主义的因而阶级合作论的道德主义最初设想的那 种自由的一个矛盾的命运,或者历史的命运!”(同上,第112页)其次,这两种自由只有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中才是彼此相容的。只有公民自由在社会自由中的扩展和创新 ,即形成民主的、工人的集中制,或者把公民自由归结为人的本质即人的基本自由时, 这两种自由才协调一致。最后,公民自由应当具有一个不比自身更低的增殖率的量,以 防止任何自由和公民权蜕变和堕落成为一种特权。资本主义财产私有权排斥了第四等级 成员,因此,它的不适当的平等主义的增殖使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蜕化到对平等主义 自由的革命不断进行干预的特权的程度。在社会主义的合法性中,具有一个比较低的平 等主义增殖率的公民自由被取消,如自由经济企业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剩下的是有一个 公平的、平等主义增殖率的公民自由。在这里,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即公民自由与平等 主义自由之间的张力消失了。

总之,人对人的解放,就其在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是可能的这个范围而言,需要并 且蕴含着同社会自由一样多的政治自由。在那里,政治自由同社会自由是和谐一致的。 社会主义的合法性是这个辩证法的比较先进的历史例证。

德拉-沃尔佩关于自由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民主和公 民自由的理论,虽不能说深刻,但却隐含着一些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在他的理论 逻辑中,自由和平等的理论是其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论述前者的目的是要引出他的社 会主义理论。所以对其社会主义理论的评价也涵盖了对其自由平等理论的评价。在其社 会主义理论中,德拉-沃尔佩大胆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问题 。在他看来,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连续性问题——我们以 往忽略的正是这种连续性。德拉-沃尔佩向我们提出了十分尖锐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值 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首先,我们以往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问题上,往往持一种绝对主义思维方式 ,过分强调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立,拒绝接受资本主义的一切有益的东西,特别是 在政治制度上。实际上,一种政治制度的产生固然代表着某一群体或阶级的利益,但它 同时也是人类思想发展的结晶,就此而言,它又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具有某种可共享的 技术规范的性质。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虽然是由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代表着资产阶级 的利益,但它同时又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限制——它对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权力腐 败是行之有效的——这(包括各种权力制约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正如德拉-沃 尔佩所说,只要法律国家存在,“限制和制约国家对公民的人身的权力的原则就必须继 续存在”。当然,在接受这些原则时,我们应当注意剥离那些属于资产阶级一己之私的 东西。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确实犯了绝对化的错误,使社会主义国家走了很长一 段弯路,这是我们应当记取的教训。

其次,由于资产阶级的狭隘性和阶级局限性,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在资产阶级国家中 ,是与社会民主和平等主义自由相矛盾的。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不但应当被作为一种 组织国家的技术规范而接纳,而且,由于无产阶级打破了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政治 民主和公民自由与和社会主义的最高宗旨统一起来。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与社会民主和 平等主义自由唯有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中才是彼此相容的。但是,我们应当注意, 这种统一的前提是不断扩大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使之逐渐与社会民主和平等主义自由 相接近乃至于相统一。社会主义社会不但不应当拒斥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反而应当把 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普遍化和提高。破坏这一原则,就会导致一种社会灾难 。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实现社会主义的最高宗旨——实现社会民主和平等主义自由。

我们以往总是将政治民主、公民自由同社会民主和平等主义自由,社会主义理想对立 起来,实际上实现后者的现实途径和基础恰恰是前者。没有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社会 民主和平等主义自由只能是一种空想。德拉-沃尔佩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积极意义就在于 此。当然,德拉-沃尔佩在论述社会民主和平等主义自由时,把它简单地同卢梭的自由 平等观等同起来,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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