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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的制定机制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的决策机制。有计划、分步骤地使我国法律制度融WTO规则体系,可能比回避和置身在WTO制度框架外更有利于维护中国的根本利益。近年来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实践,说明接受WTO规则的国际保障从自发性走向机制性的发展是成功的。在接受WTO规则进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制变革时,需要认真地对待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它的发展趋势。必须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确立法律制度的权威。必须合理地利用WT0规则,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必须树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确证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从而形成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回应,以换取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任。
WTO规则的制定机制是发起国和成员国在平等参与、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商定的。这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的决策机制,为各成员国的利益保证提供了对话、协商的机会。因此,接受WTO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接受现代法治制度。在当今世界经济贸易领域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通过接受WTO规则来参与构建更加完备和适用的世界经济贸易的法律框架,有计划、分步骤地使我国法律制度融入WTO规则体系,可能比回避和置身在WTO制度框架外更有利于维护中国的根本利益。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排除在世界主流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之外(不论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而丧失发展机遇的代价远比作出一定时期的妥协让步,争取长远利益和有利地位的代价要惨痛和沉重得多。
一 接受WTO规则的国际保障
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包含大量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并且涉及众多的享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成员,这样,调整成员方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监督成员方各国履行WTO规则义务的任务就非常艰巨。在今天这个国际关系日益取决于经济关系的时代,人们正尝试建立对成员方各国,在世界经济贸易的范围内,实现对接受WTO规则的国际保障。这一工作的富有成效的成果,就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2《解决争端谅解》所构成权威性原则的加强,出现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开始由强权型“外交”方式向接受型“规制”模式的转变,即诉诸于规则而非诉诸于强权,从而创造了国际经济关系中争端解决程序的不断“法制化”、“司法化”的趋势。这种趋势既是世界经济贸易领域之“法律全球化”进程的制度化结果,又是接受WTO规则的国际保障。
与关贸总协定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以专家组/上诉机关断案为特色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自动和不易受阻的特点,执行裁决也更有保障。除传统的协商、调解、斡旋等外交方法外,这一机制还专门设立上诉机关来复审专家组判案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对WTO各“涵盖多边协议”(条约)的法律解释。这就大大强化了WTO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从总体上说,近年来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实践,都说明接受WTO规则的国际保障从自发性走向机制性的发展是成功的。
从建立接受WTO规则的国际保障机制的重要性来看,一方面,如果任由成员方各国自行实施对接受WTO规则的保障,那么,各国接受WTO规则的保障就会因其政治、经济、社会状况的不同以及对WTO规则遵守的热情的差异而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建立一个能够保证公正的自由贸易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机制,作为接受WTO规则的国际保障,就是确认本国遵守WTO规则的水准达到国际水准,或意味着对主流国际经济社会保证要将本国的以法治为基础的自由贸易水准达到国际水准,同时也可以对成员方国内法律建设不充分的国家提出批评。正是因为有接受WTO规则的国际保障,特别是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也就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和预见性。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WTO是用国际条约规范世界贸易的,其条款都是用规定成员方各国法律义务的方式来表述的。WTO日渐形成的共同行为规范准则——WTO规则,体现在《建立WTO协定》即世贸组织宪章附件的一系列贸易协议中,WTO协议明确了WTO体制优于成员方国内的宪法性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成员方各国都有义务普遍遵守,这是基本要求。没有WTO规则的普遍遵守和国内的接受,WTO协议只能是一纸空文。“条约必须遵守”之原则,在《维也纳条约公约》中也早已载入,该条约第27条明确规定“各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对WTO规则需要普遍的遵守,说明WTO规则本身已具有普遍性,也说明接受WTO规则的国际保障具有普遍性。
二 中国法制建设对WTO法律原则的接受
WTO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世界贸易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它贸易壁垒和消除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为此WTO规定了以下三条所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它们既是WTO协议的基石,也是有序全球经济一体化之法律平台。
1.最惠国待遇原则。任何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优惠、特权等都要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成员方。当然,最惠国待遇也有例外,如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之内成员产生的优惠待遇可以不给其他国家。
2.国民待遇原则。给予自己国民的待遇亦给予其他成员方。当然也有例外,如程序上的,例如申请专利时只能由本国公民进行。当今这一互惠制度的日渐普遍化意义重大。表现在将大大促进各国实行统一的民事规范,减少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同时也有利于减缓国籍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使人们逐渐成为世界公民。
3.透明度原则。WTO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公布与国际贸易、投资相关的法律、条例、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包括以恰当的方式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与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等,同时也为其他成员国对这些措施提供评议机会。其中,司法判例不仅仅对普通法国家,也针对大陆法系国家。另外,WTO各项具体协议中,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
以上三个WTO的基本法律原则说明WTO规则本身既是反映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一套系统的具有交易性的法律法规,也是把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的WTO规则推行到一切场合的重要法律平台。它已得到了成员方各国的普遍接受和遵守,而且也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领域全球化浪潮构建了更加完备和适用的法律框架。特别是WTO规则对成员方各国国内的诉权保护、程序公正和司法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使WTO的这三个基本法律原则更具有可诉性和操作性。这对国际贸易和中国经济是有很大好处的。因此,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制变革需要认真地对待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它的发展趋势。
就现阶段来看,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建设需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整,一是尽快熟悉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一体接受和遵守,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我国加入WTO的正当权益。二是创造性回应,重点是必须放弃“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公平、合理、公正地执行WTO规则并按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全面清理并着手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这个工作我们正在做。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有歧视性的、违反WTO法律原则的规定,尤其是那些不符合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所作的承诺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甚至废除。
三 接受WTO规则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关系
从WTO规则的国际保障这一规制模式和其基本的法律原则来看,WTO规则正成为指导成员方各国参加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共同的原理乃至指导成员方各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理念。这种全球性的WTO规则,不仅与世界各国切身利益相关,而且与世界经济贸易进一步增长密切相关;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且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新领域;不仅有越来越多的成员国接受和遵循,而且对成员国国家主权的限制也日益显现。这意味着WTO正在意图建立一种与各主权国家法律秩序相“重叠”的世界法律秩序,而不是取代或消除各国的法律制度。因此,讨论接受WTO规则与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关系,就是迎接一场走向“接受WTO规则”的严峻挑战。在这场挑战中进行中国法制建设,实现中国法治之路时,应该理清以下几种关系:
1.接受WTO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使中国法制建设与WTO规则以及国际惯例、原则和例外等进行有机整合,制定出一套规范化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和维护中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确立法律制度的权威。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压力,迫使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经济生活也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规定。从长远来看,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竞争自由,而且要求制度合理。因此,接受WTO规则将给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提供极大的机遇。
一方面,WTO规则已经成为其成员国的国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而我国现有的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不仅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和痕迹,而且人治色彩也很浓厚,明显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这就首先需要借人世的契机与WTO规则接轨,并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我国的法制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使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得以完善。
另一方面,中国在加入WTO后,如何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WTO规则和我国做出的承诺,我国将在金融、保险、电信、商业、外贸、航空等十个方面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服务业将会遇到巨大的冲击,现有的企业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接受WTO规则并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树立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制度的权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这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
2.接受WTO规则必须学会合理地利用WTO规则,使中国法制建设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并对人民的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使WTO规则成为地道的属于中国的法律,从而赢得公民权利的支持。
从整体上看,WTO的法律原则是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地利用WTO规则,使国内法制建设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从现实来看,WTO规则体系的制定,主要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力量进行的。这些规则中确实有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也有对某些主权国家来说是不合时宜的制度。但WTO协议作为重要的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规则,是各国多年谈判协商意见一致的结果,其背后是各国利益间的相互协调与平衡。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制的差异,发展上的阶段性和不平衡,现时目标战略取向,政策的抉择等多方面因素,在接受WTO规则时,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样,在接受WTO规则来维系中国的经济贸易的秩序上,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中国本身就是一个有序(有时虽看起来像无序)的世界,并不是西方世界秩序的一部分。中国首先是一个主权国家,也是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因此,任何WTO成员国不论它是否接受和遵守WTO规则,都不能以此来支配中国。批准加入WTO时,必须考虑保留并发表解释声明,对于特定的对主权国如中国有约束与限制的条款,可以进行“保留”或排除某些规定在中国国内的适用。但保留到什么程度,能享受多长时间,这就看我们谈得怎么样了。这本身就是合理地利用WTO规则的一部分。
合理地利用WTO规则,还意味着在当下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有对WTO规则背后的社会秩序、包括例外进行研究的必要性。鉴于社会过程不可逆的原理,在接受WTO规则并进行中国法制建设之前必须慎重的审视与思考,尽可能从现有的WTO规则中发现可能嫁接或生长新事物的契机。WTO本身作为一个健全成熟的国际组织,在设定WTO的条款和规则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成员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习惯等状况,享受一些优惠的条款,并允许有一定的例外。如发展中国家例外情形;安全例外;一般例外;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例外等。但这些例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因此,国内的某些立法虽然要向WTO规则靠拢,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这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但中国法制建设却不能无限度地追求立法层次的WTO化,而必须发展对WTO规则特别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解释和应用技术,使WTO规则适应中国的社会现实,并对人民的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成为地道的属于中国的法律,从而赢得公民权利的支持。这正是民主的真谛,也是法律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要求
3.接受WTO规则还必须树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确保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从而形成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回应,以换取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任。
一般说来,加入世贸组织(WTO),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然选择和必然结果。但是,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市场规律”并不构成强制性行为的逻辑,市场秩序并不是某些人凭其理性思维任意创造和设计的,而是无数的个人行为的综合结果,是基于以信仰体系和特定文化中价值体系为基础的行为模式。换言之,法治秩序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人们可以发现它,但它并不是人自己设计出来的。在市场经济中,法治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引导,而且还特别需要人们对法律的普遍遵守来维护。作者认为,在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制变革中,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形成是最终目标。因此,要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就要接受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WTO规则,就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要树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而要做到这些,又需要培育深厚的公民守法的法律传统,需要有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认同,这就涉及人们的信仰、价值和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接受WTO规则的中国法制建设除形成整个社会对法律遵守的氛围,在形式上建立起有效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确保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确保诸如和平、秩序、安全、自由、平等和人权保障等法治价值。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实践出以上法治价值,特别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从而形成对中国法律建设的积极回应,以换取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任。
要强调的是,在确证中国法制建设价值取向的时候,还必须考虑以社会自我进化和人民需求为中心的法制发展模式。特别是不能无视中国社会文化条件,过激的、盲目的与WTO规则接轨的变革貌似进步,其实往往是欲速则不达,足可败事。况且,历史经验已经反复地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1]。从历史上看,中国法制建设往往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变革,这种格局有可能增强法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势必增长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其结果,是维系制度的目标、理念的延续和演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独立性无从确立。M·韦伯曾指出:在经济交易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因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也就日益迫切。如果接受WTO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文化环境互不适应,就有赖于职业法律家的远见卓识,而不是一般民众的内心共鸣[2]。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的衔接部位,起着法治秩序的安全阀作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就成了接受WTO规则与中国法制建设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总之,中国法制建设既取决于接受WTO规则等法制外部改革的成功,更取决于培育深厚的遵守法律的传统等法制自身变革的成功。从现阶段的意义上讲,中国法制建设一要切忌把自己封闭起来,一切从头做起,或者故意另起炉灶。二要能在主权国家与接受WTO规则之间走出一条维护民主法治、平衡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珍视本土文化价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这也是作者的立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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