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适度干预与我国市场化农业经营方式的有效转变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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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4193(1999)02—0039—04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业要发展,只有走产业化之路。在促进现行农业经营形式向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的变迁中,我国政府曾花费了许多精力。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许多地方、许多情况下,政府付出不少,收效却甚微。相反,缺乏政府干预的许多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却有发展。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业经营形式的有效变迁,到底要不要政府干预?如果要政府干预,如何干预才能实现农业经营形式的有效变迁?这是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的有效变迁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

农业经营形式的变迁方式有三种可选择的基本类型(注:此文是作者博士论文的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故本文将农业经营形式变迁方式备择方案的选择过程略去。):准诱致型、准强制型和政府适度干预下的诱致型。笔者用管理决策学理论对这三种类型进行比较分析。

1.对农业经营形式准诱致型变迁方式的分析

农业经营形式的准诱致型变迁方式是指借助现行农业经营形式所存在的外部获利机会的诱导,引致现行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对新的农业经营形式的欲望、动机、行为及其结果。如我国历史上出现的地主一佃农租佃经营形式,本世纪五十年代的农户互助合作经营形式,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出现的公司—农户经营形式,都是通过准诱致型变迁方式产生的典型的农业经营形式。准诱致变迁方式的主要优点是:(1 )决策者就是农业经营主体单元。这就使得决策者始终能够立足农业经营活动的实际,设计农业经营形式;(2)单一而明确的决策目标约束。 促使现行农业经营形式存在的外部获利机会内在化,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单元的利润最大化预期,是农业经营主体单元作出经营形式变迁选择的决策目标。这种单一而明确的决策目标,不仅简化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决策问题,而且正好迎合了经营主体。因而能在最大程度上激励农业经营主体设计和选择他们最满意的农业经营形式;(3 )政府不干预农业经营形式的设计和选择。缺少政府的干预行为实际上就等于增加了农业经营主体在设计方面的自由度。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业经营形式变迁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形式,政府的行为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削弱。而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形式的进一步完善中,也正是通过联产承包制度,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削弱政府行为的限制,才在全国各地出现了并存多样的农业经营形式。可见,准诱致型变迁方式有利于活化营主体,充分调动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一般而言,通过准诱致型变迁方式所产生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农业经营主体的活力比原有经营形式中经营主体的活力强,要素配置效率也肯定有所提高。但准诱致型变迁方式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 )如果农业经营主体单元的思想意识落后,见识浅薄,势必对农业经营形式的变迁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减缓变迁的速度,延迟变迁的时间;另一方面,在拟定创新性备选方案时,不能很好地遵循整体详尽性原则,导致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备选方案供给不足,这种不足必然降低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方案的最优化程度,从而降低农业经营形式的外部获得机会的内在化程度。(2 )准诱致型变迁方式使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格局违背社会制度原则的可能性增大。由于农业经营主体设计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时,仅仅是为了实现获利性决策目标,这就难免出现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违背社会制度原则的可能。因此单一的诱致型变迁方式是难以实现我国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的有效变迁。

2.对农业经营形式准强制型变迁方式的分析

农业经营形式的准强制型变迁方式是指借助行政命令和政策法规手段,促使一种农业经营形式向另一种农业经营形式变迁的方式。如我国在本世纪六十年代,由高级社经营形式变迁为人民公社统一经营形式,再变迁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经营形式。准强制型变迁方式的主要特点是:(1)决策者是政府;(2)双重目标约束,即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约束。由于决策者不是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局外人士”,它可以为农业经营活动提出农业经营主体意想不到的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方案,从而增加了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可行方案的供给。但是,时常由于代表政府的决策者的创新意志和能力限制,难以很好协调双重目标之间的关系,致使其在实际中发生冲突。无论是倾向于其中任何一个目标,都会影响另外一个目标的实现。而且,准强制型变迁方式下,政府的政治目标时常制约经济目标。为了实现经济目标,政府固然也有正确选择经营主体,建立有效产权关系的动机,但因此动机产生的行为往往以付出过高的政治成本为代价。过高的政治成本必然与政府的意愿相悖。政府的特殊作用就是力图防止农业业经营形式发展给现存社会带来过多的负效应。这就在客观上迫使政府时常把以牺牲农业经营形式的经济效率作为代价,把实现政治目标最大化作为促进农业经营形式变迁的先决条件。然而市场经济是一种无情的优胜劣汰经济,经济高效是任何一个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这点对弱质性农业来说,尤其重要。但这并不是完全否认准强制型变迁方式对农业经营形式变迁的重要意义。其实只要消除政策失误,准强制型变迁方式还是可以采用的。另外,农业中时常存在着一些“后效性”活动,如流域治理、农业基本建设等活动。由于利益机制诱导和农业经营主体的目光短浅等原因,农业经营主体不愿意从事流域治理及农业基本建设等活动时,准强制型变迁方式在有效选择其经营形式时就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3.对政府适度干预下的诱致型变迁方式的分析

政府适度干预下的诱致型变迁方式是指政府以“宏观调控、微观搞活”为指导思想,通过政策法律等适度干预措施以及宣传、倡导、典型示范等办法,影响农业经营环境的发展变化,增加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的备选方案供给,从而诱导农业经营主体在尽可能多的农业经营形式方案供给中作出最满意的选择。这是一种集准诱致型和准强制型变迁方式的优点为一体而派生的变迁方式。我国在双层经营完善方面,就采取了政府适度干预下的诱致型变迁方式。这种变迁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能够同时兼顾政府和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既能搞活经营主体,又能有效防止农业经营形式变迁带来的负效应。所以,本文认为这种变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营形式变迁的最满意方式。但应该指出的是,采用这种变迁方式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政府干预的“度”,“适度”虽然没有绝对的、带有普遍性的数量标准,但它也有可衡量的基本标志。衡量政府干预“适度”的基本标志是:政府行为能够对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产生最大化激励。适度是一种动态趋势,绝对的适度是没有稳定性的。这种变迁方式在实际采用中,往往因为政府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干预的适度而使这种变迁方式的预期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可见,政府适度干预下的诱致型是我国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的有效变迁方式。

二、关于政府适度干预的建议

在我国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的有效变迁中,政府决不能由强迫命令而转变为撒手不管。为了保证所设计的最佳农业经营形式的顺利实施,政府不仅要作为一个环境支持者主动参与,而且要做许多极其必要的服务性工作。本文认为,政府应主要做好五方面工作,现分述如下。

1.制定方针政策

方针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首要手段。具体到农业发展,现行的基本方针应该是把我国农业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市场农业。据此,政府应该把我国农业经营形式有效变迁的方向定位为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为了促进我国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的有效变迁,政府必须制定或完善以下配套政策:

第一,进一步完善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坚持属概念意义上的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在保证农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有偿自由流转;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可以随着时间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但其变化结果要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组集体领导和农民共同协商而定,切忌村委会或村组集体领导不顾农民意愿而独断专行。村组集体一定要按照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要求,在农业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统的作用。

第二,对村组领导干部实行村民推荐,公开招考,择优录用,造就一批愿为民服务,并具有开拓精神的农村经济发展带头人。也只有这样的村干部,才能使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形式中统的层次得到真正充实,才能促进农业经营形式与市场经济相协调,农民高兴,农业蓬勃发展。

第三,实行有差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公告政策。土地经营权无论以任何方式流转,都涉及土地经营权计价问题。单由市场调节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往往不利于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发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计价比较集中的地方,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计价公告,即由县、市政府对管辖区内的土地,分种类、区段、用途及市场实际价格等具体情形,逐年拟定土地现价参照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重要参考标准。这样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摩擦,降低流转成本,促进土地使用权向一个或几个农业土地经营能手集中流转,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这对协调地土转入者和转出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土地经营权管理都有好处。

第四,制定有差别的税收和信贷政策。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加强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也可以利用税收手段对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的发展进行干预。政府利用税收手段干预的重点应放在培育创新性农业经营主体上。特别在创新性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初期,政府可以采取低税、减税甚至免税的办法,促进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在中国农业经营形式的进一步发展中,宜采取税收手段干预的农业经营主体有:农业大户、承租开发荒山荒坡的经营主体、受托经营大户、农业产业化经营集合体的中的“龙头”企业等。政府可以根据这些经营主体的实际以及对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分别在发展初期(3—5年内)给予减税或免税,以促进它们的稳定发展。特别指出的是:政府在实施税收手段时,切忌表面现象,即表面上减税,而实质上往往因税收行为加重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防止表面现象产生的关键是消除腐败,发展村级经济。另外,政府也可以采用特殊信贷手段来培育创新性农业经营主体单元的成长。比如,在创新性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初期,政府可采用无息或低息等优惠贷款的方式,给创新性农业经营主体以扶持,以促进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的发展。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参考。

2.坚强配套立法

法律规范是政府进行管理所采取的重要手段。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不仅要市场化,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制化。因为市场竞争是无情的,金钱第一,农业经营主体单元之间的产权关系往往难以协调,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只有通过强硬的法律约束和规范才能保证农业经营集合体稳定健康发展。为了保证和促进中国农业经营形式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一方面要及时废除不适宜农业经营形式发展的旧法律,另一方面要及时建立适宜农业经营形式进一步发展的新配套法律。本文认为,政府配套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土地产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法;委托经营法;农业合作社企业化经营法;股份合作制法;合同法;农业保护法;农业企业法。通过对上述立法,将给农业经营形式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促进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方案的有效实施。

3.辅导农民离农转业

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要发展,必须减少农业经营户,促进一定量的农业经营户向非农业经营户转化。而农业经营户要变成非农业经营户,其前提条件是不仅要有资金,更重要的是有技术。政府从1982年开始举办各种类型的职业中学,帮助农民掌握第二专长。另外,各县就业局从本世纪80年代后期起,也越来越把工作的重点转向辅导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方面,从而使就业局成了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的重要中介组织。政府的这两大重要举措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做出了很大贡献。在今后的辅导农民离农转业工作中,政府在继续加强和做好上述两个方面的工作之外,还应大力发动科研和高等学校辅导农民掌握专长。要求这些单位根据自己的科技实力,每年通过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承担一定的辅导农民离农转业任务。政府要求科技人员下乡辅导农民掌握第二专长的这一举措,也有利于科研与社会生产需求相结合和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4.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

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对农业市场化经营形式的有效变迁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为了促进区域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政府应把以区域主导产品为主要内容的批发市场作为建设和管理的重点,因地制宜地规划批发市场的数量、地点及规模,以防市场不足或空市现象发生,制定严格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另外,政府还应加强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技术市场等综合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以满足创新性农业经营集合体发展的多方面需求。

5.加强示范和宣传

从农业经营形式的历史过程来看,示范和宣传对农业经营形式的良性运作及其理论突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农业经营形式的进一步发展中,政府还应把示范和宣传作为推进农业经营形式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手段。政府在对农业经营形式方案进行示范时,首先要通过宣传引导和督促示范区农业经营形式朝政府的既定目标变迁。其次要深入农民群众,开导农民群众,促使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方案,并以实际行动支持政府的示范工作。切忌因开导过程中的不耐烦而产生强制实施行为。强制行为不仅会增加农业经营形式有效变迁方案的实施成本,而且也往往很难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最后,还必须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是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的发展。但这种利益诱导机制必须适当,因为过度的政策倾斜必然产生大量的经济补贴。而大量的经济补贴不仅会增加农业经营形式的变迁成本,而且会降低示范区创新性农业经营形式推广的实际价值。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进行宣传和倡导,促进我国市场化农业经营形式的有效变迁。

[收稿日期]199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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