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中公安局刑警支队;河北省任丘市;062552
著名法医学家托马斯·野口说:“面向生肯转述死者的惨痛经历使法律发挥效能,这是法医的职责。” 法医的工作是运用以医学为核心的科学理论为法律实践服务。法医是伦理道德的维护者,更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约束对象。这就要求法医工作者忠于法律、忠于科学,严守法医的职业操守。我们今天不探讨这些法医的具体道蔼规范,而从伦理学原理方面去探索法医工作的伦理问题,用最基本的原理分析法医工作的伦理现象。
我国法医学开端于先秦,到两宋达到巅峰,但我国尸检长期仅限于体表检验,没有进行解剖学方面的探究。而在欧洲,比利时人维萨里开创了解剖学。欧洲法医学之父保罗·查克其亚的《法医学问趔》则标志着西方法医学水平赶超了我国。我国陈旧落后的伦理道德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也束缚了法医学的发展。《孝经》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据统计中国尸体解剖率低于1%,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尸体解剖率则有30%~40%,这说明在中国尸体解剖还不能为传统伦理道德所接受。尸体解剖与伦理道德之间发生了矛盾,我们要解决这一矛盾,首先要了解伦理学。
何为伦理学?儒家经典《礼记·乐记》云:“乐者通伦理也。”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创立了伦理学,称为道德的哲学。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推动了伦理学的迅速发展。伦理学是寻找道德价值真理的科学,道德随着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表现出差异性。人类通过探索揭示了道德的目的即终极标准,即一个总标准和两个分标准,总标准即“增加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分标准之一即所谓帕累托标准:“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之二是利益发生冲突且不能两全的情况下遵循“最大利益净余额”的标准。尸体解剖是否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呢?我们运用伦理学寻找结论。
对社会而言:
前提1,尸体解剖有利于医学发展或揭示犯罪实现法律公正。
前提2,人类社会需要医学发展,实现法律公正。
前提3,尸体解剖符合人类社会的需要。
结论:尸体解剖是善的有益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的。
对个人而言:
前提l,尸体解剖是损害遗体。
前提2,个人(或家属)希望保留遗体的完整不受损害。
前提3,尸体解剖不符合个人的愿望。
结论:尸体解剖是恶的是有害的,不符合道德要求。
这两种道德价值发生了矛盾冲突。伤害一人而增加社会利益是违反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如此看尸体解剖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中国人自古以来都讲求杀身成仁、慷慨赴义,但对自己的遗体却很在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论语》中记载,自贡问孔子:“死人有无知也?”孔子曰:“吾欲言死者有知也,恐孝子顺孙妨生以送死也;欲言无知,恐不孝子孙弃不葬也。”中国人丧葬礼仪之烦琐,世界各民族都无法比拟,讲究丧葬是历史文明发展的结果。在现代社会中我国法律也明确了对尸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尸体解剖在道德上得不到支持,还缺乏法律依据,这就是我国尸体解剖工作的尴尬现状:一、尸源不足;二、缺乏道德法律支持。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们还是要在伦理学中寻找答案,在道德终极标准中,自我利益与他人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表现为“无私利他,自我牺牲”标准。同样尸体解剖是否符合道德关键取决于当事人的生前意愿,如果是自愿的,当然是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
如何使人们自愿接受尸体解剖,关键就在“人道”一词,儒家经典《左传》云:“天道远,人道迩。”康德讲:“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的才是尊严。”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联合国宪章前言》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平均权利之信念。自《纽伦堡法典》颁布以来,医学界接受了自由意识下的知情同意原则。从以上法律文献来看,不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解剖,不仅不符合道德价值,更有违法嫌疑。所以我们要尊重当事人,尊重其知情同意。
要使人们接受尸体解剖,必须让人们了解尸体解剖,消除人们的心理障碍。展示那些人性化的、完善的、科学的解剖,加强宣传教育,让人们看到法医工作者对待尸体是尊重严肃的,而非是把玩游戏的。用事实说明接受解剖科学光荣,排斥解剖愚昧落后。使尸体解剖像献血一样,逐步被人们接受认可。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新的医疗设备、医疗技术被广泛应用,如X射线透视,核磁共振,微创手术等,在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上显示出巨大的价值。但是这些先进技术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应用,我们还习惯于一刀一刀地切割。这无疑会影响到法医学的发展,同时在伦理学上也不能更好地体现出人道丰义的尊重。
根据上述分析,我建议在尸体检验中,增加人道丰义的内容,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比如制定一个尸体检验程式,规定在尸体解剖前工作人员向尸体致意并颂读誓言,保证自己严肃认真地工作,以告慰亡者,安抚生者,像葬礼的追悼会一样给世人一些心理安慰,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此外,我们要开拓创新,加大科技投入,促进法医学发展,维护法律的公正。根据医学的无害原则和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第7条规定,应尽量以保护外形完整为原则。从伦理学的角度考虑,在保证准确鉴定的前提下,我们要积极尝试用仪器设备检验和微创手术技术替代一些尸体解剖,减少对尸体的损害。
综合上述,我们用伦理学方法分析了解剖的人道主义问题及法律问题,提出了人的尸体是人生命载体物质基础的延续理应受到尊重,我们法医工作者,首先表现出对死者的尊重,并用认真谨慎负责的态度,用精湛的技术进行工作,尽可能减少对尸体的损毁,展示人道主义善待,准确鉴定,实现法律公正。其次我们应该开拓创新,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减少对尸体的损毁,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定。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拙见,想借此抛砖引玉,引起广大医学界同行的关注,文中有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杜政治.医学伦理学不可忽视的课题:利益伦理[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9):1—6.
[2] 汤家全,陈德京.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初探[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3).
论文作者:王双胜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医学人文》2016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12
标签:尸体论文; 伦理学论文; 法医论文; 法医学论文; 道德论文; 标准论文; 法律论文; 《中国医学人文》2016年第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