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社学与学校教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学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227(2005)04—0137—06
从教育考试的规律来看,逐级考试的每一环节都是整个考试程序的一个链条,教育本身的特点和功能表明教育本身一定是从低级到高级的递进过程。因此之故,明代科考中的童生试似乎也不应是明代学校教育的最初形态,而广泛存在于民间的基层社学、塾学等应当成为明代学校教育体系中的最基础部分。其中社学是明代基层教育的最主要部分。
明代社学的兴办是同明朝政府的积极倡导分不开的。明朝初年,朱元璋曾亲下谕旨,命中书省及各地政府建立社学,史载“洪武八年春正月丁亥,命天下立社学。上谓中书省臣曰:‘昔成周之世,家有塾,党有庠,故民无不知学,是以教化行而风俗美。今京师及郡县皆有学,而乡社之民未睹教化。宜令有司更置社学,适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庶可导民善俗也。”[1] 朱元璋的这道命令在当时至少传达了这样几个信息:其一,明朝初年的郡县学校还没有担负起普及基层教育的职能,大量存在于社会基层乡闾的平民无法得到良好的学校教育;其二,创立社学的宗旨是达到行教化、敦风俗的功效,即同明代各级学校教育乃至于选授官吏的科举考试在教育内容上达到首尾一贯的教育目的,从而使新政权的多项措施和职能能够最大限度地在民间得到认可;其三,皇帝的命令是由中央常设机构中书省直接负责督办、全国各地方政府必须践行的最高行政指令,是作为政府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下达地方必须严格执行的,从明初社学的有关创置要求、教师选配、课业内容也不难看出这一点。洪武年间的湖广宝庄卫百户舍人倪基在1381年曾上疏朱元璋“陛下即位之初,诏郡县兴举学校,作养贤材,与图治道,故乡社有校,郡县有学。今郡县之学兴举,而乡社之校颇废,非所以广教化也。伏愿陛下诏乡社举明经之士,或年老致仕之人,百家置一师,以经史教授民间子弟。日就月将,则渐染成材,自然向化,而官使有人矣……”。[2] 社学的主要学习内容为经史学问,且读经占了最重要的位置,而传统的儒家经学教育则是明代各级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中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部分。“自然向化,而官使有人矣”则明确说明了明政府在社学这个最基层的教育环节中也是从长计议的,是为科举选官培养人材总的需要服务的。
明代社学的规模如何?乾隆《邱县志》卷二记载明朝天启三年“知县高继凯于儒学东西各设立社学一所,共房二十一间,又按乡约一十七所,设立社学一十七处,给乡约各十金置地,选塾师十七人给种,刊《社学教规》一册,遵依教诲童蒙。”在一县之地有十八所社学,可见明代的社学规模还是不小的。另清朝道光年间《琼州府志》记载:“按明初诏天下五十家设—社学,延生员有学行者训军民子弟。正统、景泰间,复檄诸郡邑选良士主社学以训童蒙。旧志载成化间,琼州社学共一百七十有九,琼山八十有一。可纪者仅存其七,余俱无考,各州县亦多不可纪。[3] “《皇明经世实用编》记载说“社学者,一社之学也。百又十户为里,里必有社,故学于里者名社学云。”[4] 里是宋元以来社会人口行政管理的一项分级组织,即一百二十户人家为一里,如按传统社会“五口之家”来计算,则一里之人数当在600人左右。但在不同时期,社学规模和它所依据的人口基数也有一些变化。社学的真实意义即是“里学”,不过是沿用了古代乡、社、里、党的称谓,也是明代人尊崇古学的字面表征意义。史载“明嘉靖末,提学御史耿定向帖文:古者乡闾里巷莫不有学,即今社学是也。”[5] 万历《大明会典》也明确记载了天顺六年皇帝敕谕说“古者乡间里巷莫不有学,即今社学是也。”[6] 同嘉靖年间的记载竟一字不差。张德信先生在《明代典章制度》一书中论及明代社会基层社区建置时认为“大量史料证明,明朝的乡里组织的基本形式是里甲制”。这说明里甲成为明朝社会化管理的最低一级基层组织,并且其所依据的人口数目是“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坊,但有的不足此数。”[7] 明代在不同的行政区和地域之间,其里甲的人户构成有所区别,个别地区出现民户略多或略少的情况是正常的。考明代相关的典章制度文献,可见张先生所说的乡里组织中的里甲正是明代社学存在的区域。
明初朱元璋时期,对社学的入学人员尚无年龄限制,如洪武十八年以后“以正月初开学,腊月终止,丁多有暇,常教常学者听。”[8] 据《明实录》和其他明代文献记载,约在弘治、成化年间,始对社学的求学人员有年龄的规定,如“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访得明师,民间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9] 嘉靖时期将社学的兴办进行了部分调整,但年龄要求基本没有改变,“嘉靖九年六月癸亥,巡抚山东都御史刘节请于曲阜县治立四塾,十六社各立一塾,简孔氏生员儒士二十人为塾师。凡孔孟颜三氏子弟八岁以上俱送塾教习,年十五以上,提学官试其学业有成者,送入三氏学,而黜其累试无成者,仍立为廪膳、增广、附学名目,其廪膳虽无廪饩,俱以提学官考定高下收补。”[10] 可见,嘉靖时期的社学在学习课业的年龄下限上提出了要求,即以八岁入社学学习的年龄规定。明代学者在其自著文集中也说“人生八岁入其小者,闾巷之学也。十五岁入其大者,王宫之学也。”[11] 直到明万历年间,仍规定“凡残民八岁以上俱入学听其教诲。”[12] 万历以后不见有类似记载,大约已成约定俗成的标准而相沿不改。
明代社学的人口基数只是作为一社之学的基本进学范畴,并不一定所有的适龄者都可以入社学学习。一般说来,明代初年洪武时期是“每五十家为一所,延有学行秀才训迪军民子弟。”[13] 具体入学者多少不很清晰,似乎是所有肯学者均可以入学学习。全祖望在其文集中所述情况则持肯定的说法“明初生员分二等,有府州县学舍之生员,有乡里学舍之生员。……而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又谓之社学,盖即党庠术序之遗也。”[14] 《明史·方克勤传》记载方克勤到任济宁知府后“立社学数百区,葺孔子庙堂,教化兴起。”说明明朝政府倡导的城乡社学是具有普及教育的大众化、平民化学校意义的。
明代社学的基本学习课业内容总的说以经史为主,但在不同时期又有一些具体的要求。社学本属启智发蒙性质,应以识字读文为其基本内容,但明朝初年政府对社学所学内容的要求并不完全基于此,除经史内容外,忠孝礼义占了很大比重,目的是敦化风俗。洪武二十年,又“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又令为师者率其徒能诵《大诰》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又令兼读律令。”[15] 将皇帝的御制法令文书和法律条文作为社学的基本学习内容,体现了专制主义集权政治下的学校教育政治化色彩。同时“若乡里学舍,则守令于其同方之先辈择一有学行者以教之,在子弟称为师训,在官府称为秀才。其教之也,以百家姓氏、千文为首,继及经、史、律、算之属。”[16] 社学中又可见有百家姓,千字文一类的启蒙读物和算学一类的基本技能知识的学习训练。黄佐《泰泉乡礼·乡校》则有社学“一曰书……二曰诗……四曰乐”的记载,并要求临习楷书。书、诗、乐的要求显然比单纯的启蒙读物要难许多,甚至也比背诵《御制大诰》一类的法律条文来得艰难。明代社学学习的内容相对比较宽泛,但基本不出两个方面,一为发蒙,如弘治年间,保德知州“集先正格言一帙,名曰《训蒙集要》,梓行与之习读。”[17] 正统“十九年,布政使陈选作兴社学,朔望考其诵习,作《训蒙文》以助之。”[18] 把启蒙教育放在了重要位置。其二,明代社学将儒家经学的学习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清代道光年间撰修的《遵义府志》记载了明代社学学生所需阅读的书目内容,其中“蒙童读《四书》、《孝经》、《小学》、《五经》、《性理》毕,应对进退,礼貌可观,方向成童师受业,不可躐等。”又,社学读书之法“先读《四书集注》、《孝经》、《小学》、次读《五经》传注、《周礼》、《仪礼》、《三传》、《国语》、《国策》、《性理》、《文选》、《八家文集》、《文章正宗》及应读史传、文集等书,依朱子读书法,用书程册子,人各一本,”[19] 可见明代社学的学习内容十分庞杂,但在庞杂的学习课业中却不难看出,儒家经传和理学的份额占有绝大的比重。明代社学除教习课程外,也要求学生进行必要的文章写作和临摹仿字,其中对写作的要求是“作文以举业规条、帖括、论策、表判、诏诰,凡先辈程文之可试者,口诵心维,以经史发为文章,自然中式,剽窃摭拾,终不济事。”[20] 值得注意的是,社学习文的几乎所有程式和要求都与科举考试的习文程式和要求如出一辙,加上社学所有的课业内容,不能不使人感到社学几乎成了科举制最基础的预备或启蒙学校,社学也因此而在很大程度上必然趋向于科举考试。这种官方引导和规定的办学宗旨使明代社学蒙上了浓重的官学色彩。事实上,明政府的提学官通过奖励社学在学人员升进为正式生员的方式鼓励社学在学人员努力向学,其主观意图和实际的客观效果最终都导向了为科举而向学这样一种结果。明人刘宗周所撰《刘子全书》提供了当时社学学人学习的大概过程和社学的基本管理方式,其间比较清晰地反映了明代社学的基本情况,“一、学生入学,仿效古礼,以鲜蔬四色或米糕或酒肉为贽见礼。初进门一揖,亲手送贽毕,再揖,退侍立于父兄之后。……先生升座,诸生序齿分班对拜,行二拜礼。礼毕,诸生皆向上拱手齐立,……。一、授书要随各人资质,限定行数不可或多或少,不可人人画一,亦不可勉强多读……。一、诸生清晨到齐,将昨日书读五遍即背,要极熟。再理近边带书三首,熟背。背毕,将本日所授书分作两节读二三十遍,才放早饭。一、早饭后先读会上一节,再读会下一节,巳刻讲书。……一、讲书。每日要诸生轮番讲,还不明者先生再讲之。……一、看书毕,仿临法帖一幅送呈先生,较其美恶以行赏罚。……一、午后理远带书三首熟背。一、下午将上午所读书串合限数读熟,……。一、将本日书草草背完,即上次日生书,读二十遍。一、每日将晚讲忠孝勤学故事二条,令其熟记,空闲时常问之。……一、桌椅、笔砚、书籍务要安顿齐整,不许杂乱斜。一、朔望日理半月前功课,考试等第以行赏罚。一、诸生勤学好问、有进益守规矩者给赏票一纸,遇该责时除免一次。功课勤惰亦当赏罚行之。一、诸生勤学好问、有进益守规矩者纪录在簿一分,积至十分,关白东家,给纸笔犒赏。一、诸生各坐案头勤做功课,不得彼此往来闲谈游嬉,亦不得借问难为由交头接耳……。一、诸生课程须要日日挨定,不可脱落一件,少一件就须行责。一、先生在馆以督率诸生为职业,凡一切交友、文会、庆吊、饮燕之类俱当谢绝……。”[21] 史载明朝嘉靖年间,巡抚山东的都御史刘节在曲阜立社学,“提学官试其学业有成者,送入三氏学,而黜其累试无成者。仍立为廪膳、增广、附学名目,其廪膳中无廪饩,俱以提学官者定高下收补。至于应贡,以收补名第为定。”[22]“正统时,许补儒学生员。”[23] 对于成绩评优的社学学生可优先进补为童生并进而递进为生员。
明代社学对进学之人的日常起居、课业分配、书教内容及长幼伦常之序有比较明确的规范,从学校教育管理的角度观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和严格有序的社学管理方式,如“施教以六行、六事、六艺,而日敬敷之。一曰早学,二曰午学,三曰晚学,约众日轮笃实老成者二人,平旦坐左右塾。以序出入。食后复至,日夕亦如之。……十月初开学,腊月终罢。”[24] 这同此后能够达到童生或生员标准的府州县学的办学方式和课业及日常管理相较也所差无多。
明朝政府对社学的创办极为重视,其师资的选拔除需明经或由年迈离职的官员担任外,还需在民间素有学行之人,即所谓的“师儒”、“明师”担任。明政府给予这些社学学师的待遇是十分优厚的,明人黄佐记载说“各父兄务隆待师之礼,岁晚罢馆,父兄帅子拜送。……有司以礼待送,在乡则约正等率各父兄出 及菜钱,若待之不以礼及有始无终者必罚。”[25] 并“免为师人之差徭。”[26] 正德年间“又给以束修,使有所资,俾无他顾虑,得尽力于教读之业。”[27] 但“经断有过之人,不许为师。”[28] 同时对社师的甄别和考核也是异常严格的。
虽然明政府倡导“民间立社学,有司不得干预”[29] 但其一,社学在很多情况下,也在明朝不同的时期里是由政府明令兴办的;其二,明政府的各级官员,特别是府州县官员和提学官对社学负有严格的督导、检查、奖惩之责,如学官和州县官负有创办学校,聘请教师之责“正统元年八月庚午,河南布政使李昌祺言三事,一城市乡村旧时俱有社学,近年废弛,即令各按察司添设佥事,专督学政。乞令府州县正官量所辖人户多寡,创修社学,延师训之,遇儒学生员名缺,即于社学无过犯高等子弟内选补,庶得学业易成。”[30] 明朝的许多地方官从治政和整肃民风出发,也自觉地以兴办社学来作为振兴地方的手段,如“吴良守江阴,暇则延,儒生讲论经史。新学宫,立社学。”[31] “万历中,林培为新化知县。县僻陋,广置社学教之。”[32] 对社学风纪也有明确规定和督察之责,“禁约学校师生,不许索其束修馈送”。[33] 州县官员,负有年度考核之任,“择立师范,明设教规,以教人之子弟,年一考较,择取勤效”。[34] 对学生课业加以督促,不使其倦怠于学,“守令亦稽其所统弟子之数,时其勤惰而报之行省。”[35] 《保德州志》记载了弘治年间当地官员对社学学生敦习少长之礼、揖让之行的督察情况是“每朔望随班谒庙,观少长之序,习揖让之容。诣讲堂环听毕,各还社学读书。”[36] 明朝政府同时责令各级官吏对社学实行严格的督课之制,史载“正统间,令提学官及府州县于各处社学严督课,不许废弛。其所教即三代时小学也,而大学基本在焉。社师毕提调官才选文通明,行止端确,威仪庄重者为之,各聚境中童蒙,俾教训之,朔望则诣县揖见,本县时稽核之。”[37] 成化十年“知府戴琥令庠生张琰为师,选民生俞镳等集石佛寺训诲,提调官每月考督。”[38] 弘治十四年“择可模范者以司教事,选俊秀以充学徒,仍时视试较,劝惩惰勤。”[39] 明朝政府的督课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督课的内容比较全面细致,即从进学、学习内容,言谈举止,为师选择,月课考试等各方面严加督察;二是这种督课并非偶一为之,而是持续进行的;三是提学官和基层州县官充当督课的要职,表明社学的督课已不是一种单纯的个体行为,而是一种具有明确主导意识的政府行为。
明朝政府要求适龄者入社学学习,如有拦阻者,各级官吏可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是明代社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以政府正式公文或命令的形式在全国各地的基层组织内强制推行基础普及教育。史载“凡在城四隅,大馆统各社学以施乡校之教,子弟年八岁至十有四者皆入学。约正、约副书为一籍,父兄纵容不肯送学者,有罚有司。”并且“凡在城坊厢,在乡屯堡,每一社立一社学,……。”[40] 社学的兴办不但在广大的乡村普遍存在,而且在城市内部和城乡结合部也广泛存在。但在明朝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内也兼顾到尊重个人的选择,如“成化元年,令民间子弟愿入社学者听,其贫乏不愿者勿听”[41] 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明代社学在其兴办的过程中并不是采取一种义务教育的形式,求学之人必须交纳一定的银钱方可入学学习,如此一来便造成了许多贫困家庭子弟因无力支付社学所需费用,或中途辍学,或干脆与社学无缘,史载“约正率钱,凡有子弟愿入学者,人各不过五十文,多则纱一疋,侑以羊酒。少则布一疋,侑以酒”[42] 除交纳银钱外,也附以一些具体物品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明朝政府对社师的尊崇及所给予社师的优厚待遇中就包括有入学之人的银钱与物品,如上文所引“有司以礼待送,在乡则约正等率各父兄出谷及菜钱“中的谷与菜钱大约就属这种性质。正因如此,明政府常常致令地方官或乡里蓍宿之人募捐兴置“社仓”,明代文献记载说“随社学为社仓,积谷赈饥,有约长正司其出入。”[43] 大约更多的是出于兴办社学之需,而不完全是出于救济灾民的需要。
同科举制度和学校教育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一样,社学在其创置和兴举的过程中,也时常出现一些与社学相违的情况。早在明初洪武年间朱元璋就曾对社学存在的问题表达过自己的认识,“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奈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愚顽,不令读书。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凑生员之数,欺诳朝廷。……朕恐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一时住罢。”[44] 朱元璋的认识当然也是明王朝的认识,社学中存在的问题说明了明王朝创立社学的本来意愿并不可能充分达到,滥充社学之人大有所在,而就明朝选官的科举制而言,也无疑会因为其基础部分的社学难以训练出有素行学养之人而在后续的乡试中不得不大打折扣。换言之,科举选官所需要的人才难以保证难以为继。社学中存在诸般问题的根由还是在于贫富的差距,有鉴于此,明朝政府在创办社学的过程中比较注意扶植救助一些贫困人家的子弟,以不使那些真正有资质又渴望读书的人因此而废学,义学正是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出现的。早在宋代,义学就已经在一些地区出现,并且也是出于捐助贫弱子弟求学的一种有效方式。前文已述及,明代的社学并不是一种政府出资方式的义务教育,而是一种有偿性的普及教育,因而在基层乡里的贫困之家便无力负担其子弟入社学学习的费用,明朝政府便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或穷困之乡兴办义学,免收入学费用,以达到使贫困之家的适龄子弟能够进入社学学习这样一个目的。义学的创办经费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的部分拨付、乡绅名流的捐资兴修及社会贤达的募捐义献等形式,如万历年间副使李贵和在祥符设立的义学,“在大梁门外丁字街路北,房共二十人间,后畦地三十余亩,岁租银十二两,供塾师束修之需,以教乡民子弟贫不能从师者。”[45] 同是记载万历年的《常熟县私志》上说:“万历三十八年,令杨涟岁聘诸生十二名,六名课文,六名训蒙每名馆十石,俸八两。里中贫子弟多来学,然无定所,不过寄席于寺观。”[46] 常熟县所置的义学经费完全是由杨涟本人独自捐资的。明代人对为义学慷慨解囊之士给予了高度评价,史载“董德禄,雄县人,喜施好礼,置义塾以教乡人子弟,多所成就。”[47]“金庭王氏义塾在孝嘉乡,宋王恺建,置义田三百亩,后废。明裔孙王文高复田百亩,又废。七世孙王应昌捐复,颜曰传心书院,鼎革又废过半。”[48] 就明朝当时人的捐田数额看,为数还是不少的,因为捐田为助学,因而这些田地也被称为“义田”。但无论是捐资或助田都面临一个能否持续的问题,塾师本人有费用,日常饮食、房舍修缮、笔砚纸张及杂费日用都是不小的开支,因此单靠个人的捐助则不一定或很难维持长久。因而一些地方官除以田养学,也采取了以公舍房屋租赁的形式养学之举,如《平远县志》记载明万历年间平远知县刘孕祚“捐俸壹百伍拾金创建(崇文社学)。原设学田叁拾捌亩陆分壹毫,岁收稻谷肆拾石。后又拨拾柒石壹斗肆升贰合刘,计二祠香火,尚存贰拾贰石捌斗伍升零。每石折银贰钱伍分,并外瓦铺拾间租银贰两叁钱伍分,知县李允懋俱追寄库。”[49] 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明代义学为何时断时续的原因了。
明代社学的普遍性还表现在明政府不但在广大的内陆地区建置社学,而且注重于边远省份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社学,以此普及文化,推广教化。宣德年间“王翱巡按四川,奏沙,县及土司遍设社学。”[50] 成化帝曾就云南当时土官治政,风俗不开的状况,诏令“如地远年幼者督令开一社学,延邻境有学者为之师,仍听提学官稽考。”[51] 在广西地区,“万历十六年十一月庚申,巡抚广西右佥都御史刘继文条上制驭粤西土夷切要四事……一立社学以教獞陛。谓猺獞俗固鸷悍,然性亦犹人,间有良者,颇知向学。往岁社学虽设,而督率尚无责成。宜行提学道查建申饬,庶渐磨之久,夷风可永革也。”[52] 在广东地区,万历二年于怀远县内“各立社师,择其嗜学敦行者,凡残民八岁以上俱入学听其教诲。”[53] 万历四年,在西北庄浪土人生活地区“立乡约,建社学。择生员,厚廪给以教训生童。问知文理,送学作养,使崇礼义,以变夷习。”[54] 这在客观上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和沿边地区的文化教育提高,移风易俗,特别是对于维护明朝中央政权的向心作用,并对明朝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起了极为重大的作用。
明代社学是明代科举制度的最基层教育形式,虽然从明代科考的三级考选中并不见有社学一级,但如果我们细心梳理社学办学的基本模式、教学内容乃至于课业要求,特别是对社学优学人员的奖励升进措施,则不难发现社学作为科举选士的预备教育或启蒙教育是恰如其分的。明代学者在自著文集中说:“人生八岁入其小者,闾巷之学也。十五岁入其大者,王宫之学也。……大学之教。格致诚正,修齐治平之道,其极可以参天地而赞化育。小学之教,则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礼乐射御书数之文,其归在于收放心,养德性而已。……是小学所以立大学之基本,而大学不过收小学之成功而已。”[55] 其文深刻道明了明代官学教育与社学的关系。明代的“学校科举化,科举学校化”也表明了这样一种关系的存在,《明史·选举志一》记载说:“自儒学外,又有宗学、社学、武学”正是说明了社学已然成为明代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仅就此而论,则《明史·选举志》所说社学“其法久废,寝不举行。”显然不是客观的事实。尽管明代社学的创办宗旨是基于“敦风俗,行教化”的伦理建设出发,也是作为普及平民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明代社学的潜在影响却是在其浓重官学色彩之下的科举取向,这应是我们研究看待明代社学所不应忽视的基本的和重要的一点。正是由于明代社学自身所具有和呈现的上述种种现象和特点,我们认为社学已成为明代学校教育,特别是明代官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
[收稿日期]200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