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出现,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新型社会群体逐渐产生。由于缺少来自父母的悉心照料与家庭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以及心理发展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失去父母亲权保护的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也日渐凸显,为此,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切实保障其享有的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尤其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应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还没有系统的研究,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尚在进一步的探索阶段。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和社会力量共同构建保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长效机制。
本文抓住政府这一重要主体,研究其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上的作用和相关职责,探究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政府保障现状及其原因,论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分析。。第二章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与缺失,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了原因。第三章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讨如何构建较为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政府保障机制。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受教育权 政府 保障机制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到城市务工,导致在农村出现了一大批新的特殊群体——“留守儿童”。1994年“留守儿童”这一名词首次出现在我国并被使用,在当时是指由于父母出国学习深造或在国外生活而被留在国内的小孩。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情的不断改变,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也有了新的理解和界定,目前诸多国内学者对其的表述见仁见智,观点不尽相同,但是鉴于留守儿童产生的特殊背景,我们不难发现其大多存在以下特征,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打工,将子女留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由祖辈或者其他亲戚、朋友等代为照顾。随着该群体的不断扩大,产生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从近年来留守儿童不断攀升的犯罪率来看,对于他们在成长中的身心健康教育问题的重视已经刻不容缓。
一、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分析
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目前主要是指农民工进城务工后,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他们得不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上缺乏照顾,在学习上缺乏关怀,在精神上缺乏指导,再加上大部分留守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叛逆性,自身自制力相对较差,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形成不好的生活习惯、错误的人生观及价值观,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004年《中国教育报》调查指出,我国16岁以下留守儿童已达1000余万人,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妇联主席顾秀莲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到,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2015年来自《新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有6000多万农村留守儿童。近年来,各地就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随迁子女就地入学等系列政策和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创造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我国将农村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截止2016年11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报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情况显示,目前农村留守儿童是902万人。虽然较之前的几次调查人数已经有了明显降低,但这仍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同样也是祖国建设的后备力量,据不完全统计,88.4%的农村留守儿童只能通过电话与父母联系,其中有60%以上的农村留守儿童只能一周甚至更长时间与父母联系一次,甚至有10%左右的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没有联系,25%的留守儿童与照顾他们生活起居的成年人很少或者从不沟通,这些孩子常常出现“被遗弃”、“无家可归”的感觉。因此,唤起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重视,并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与缺失
受教育权,学术界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受教育权的本质含义却是一致的,简单的说,受教育权就是指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就是受教育权的主体享受什么样的受教育权以及如何享有。从广义上来说,受教育权主要指公民通过学校、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对知识的接受、经验的传递和技能的掌握,从狭义来讲,受教育权主要是指通过学校使公民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英国的迈.凯特.普林格尔在《儿童的需要》中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儿童都是易受伤害的,都会经历痛苦和压力,知识某一部分儿童由于其家庭、社会环境或本人条件特别不利而更容易受到伤害罢了。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具有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性质和一般特点,应该得到应有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与一般儿童相比较却存在很多问题,主要的表现是受教育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不能健康成长,致使其受教育权受损.
据调查,农村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交往能力、性格、心理素质、学习目标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距,60%左右的农村留守儿童交往能力差,不爱说话,性格内向,心理素质差,相比较而言,只有30%左右的非留守儿童存在类似问题。70%以上的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对将来没有打算,没有理想,其中40%左右的农村留守儿童认为自己长大以后就去打工赚钱,而在非留守儿童中只有不到10%的人打算长大以后外出打工。农村留守儿童约占旷课、逃课学生总数的75%以上,占辍学学生总数的95%以上,而这些现象在非留守儿童中就相对较少。某校校长表示,该校每年流失10名左右的学生,只有极个别是非留守儿童。根据走访情况,结合学术界研究成果,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应有教育缺失而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习不理想,成绩下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一般或较差成为普遍现象,多数老师反映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缺乏学习兴趣,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只有少数自制力较强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刻苦学习,保持优异的学习成绩。
品行不端正。农村留守儿童的品行问题令许多老师和家长担忧,大多数孩子由于缺乏约束,自由散漫,常沉迷于电视、游戏、网络。在学校不遵守校纪校规,说谎、打架、小偷小摸、轻视老师,在家里不听教导,顶撞辱骂长辈,花钱大手大脚,甚至抽烟、喝酒,拉帮结派,欺辱同学。
心理异常、性格偏激。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大多年龄在8——15岁之间,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他们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很容易形成偏激的个性,表现出孤僻、自卑、冷漠、自私、暴躁等性格。据老师反映,不少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两种个性发展问题:一是攻击型,自制力差,一言不合就能与同学发生矛盾与冲突,甚至动手,二是畏缩型,表现为情绪冷漠、抑郁、自卑、胆小、不合群。这些都是不健康心理的体现。四川某心理协会对387名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调查,结果显示,其中106人有焦虑心理,107人有抑郁症状,88人属易怒性格,分别占了总数的27.4%、27.6%和22.7%。
厌学、逃学、辍学现象严重。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上往往出现两种极端,小部分人能够认识到父母外出打工的艰辛,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大部分因为缺乏应有的管束,受到外出打工挣钱和“读书无用论”的影响,很多农村留守儿童对读书缺乏正确的认识,在调查中发现,近年辍学学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占95%以上。
三、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1条的有关规定可知,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就应当入学接受教育,对于那些条件缺乏或存在其他客观因素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再进入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都负有一定的义务与责任。
1、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国家作为一种最典型、拥有最广泛的公共权力的行政主体,应当承担必要的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定义务。公共服务及物品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其既不能寄希望于私人选择机制,也不能完全指望通过那些志愿组织和民间力量来保障供给。首先,国家应该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构和教育场所,为其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创造条件。其次,国家应该为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成立相应的保护机构。最后,国家应该在法律法规方面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受教育权的保护,对侵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惩处,使其受教育权有法可依。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农村留守儿童被迫留置在家乡或者亲朋处而难以得到父母的监护、引导,他们能否良好地接受最低限度的义务教育,有效实现受教育权,亟待国家这一重要力量的大力帮助和支持。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制度层面,有了政府的保障,才能推进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推动者和倡导者,政府的行政主体地位和权威性有利于其引导社会各界其他力量关注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现状,帮助留守儿童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从中央层面而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拥有更大的权威和更广泛的权力,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上,其必须对自己的角色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真正把其纳入到自身工作实践上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制度研究,为下级政府部门开展工作指明正确的方向,提供有利的政策支持。而作为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一级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必须在上级政府的指示下,自觉深入农村、下基层,积极展开调查研究,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深刻地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生存状况以及受教育权实现情况,对上级政府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并据此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供有效的制度、财政支持。
2、社会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是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大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对留守儿童来说社会也是一个受教育的场所,社会环境的影响对于留守儿童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娱乐场所越来越多,如网吧、KTV、迪厅等等。网络的迅速发展不仅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随之而来的还有网络上涉毒、色情等不良讯息的传播,部分网络游戏的暴力、血腥也会在孩子们心中种下罪恶的种子,农村留守儿童因为得不到家长全面的监护,比普通孩子有更多的机会接触这些不良讯息,所以文化娱方面管理不到位就会导致他们过早接触社会阴暗面,这些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产生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只有有关部门加强监察力度,为农村留守儿童塑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使他们的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3、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根据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学校教育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方面的欠缺,学校和老师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与管理,正如上文所言,农村留守儿童性格普遍比较偏激,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少与他人沟通,老师无法通过家访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和真实想法,使家庭教育无法与学校教育有效结合,不能“对症下药”就不能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上出现的种种问题,从而进行有效引导。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放之任之,通报批评、开除学籍、劝退等等手段只会造成更恶劣的影响和后果,所以从学校层面来讲,应该发扬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尽最大的努力使农村留守儿童接受科学的教育和引导。
4、家庭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调查研究表明,家庭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几乎没有任何作用。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孩子从小和老人生活在一起,老人通常年事已高,连照顾自己都比较困难,再加上思想受到时代限制,所以并不能承担起有效的家庭教育职责。老师通常因为过分依赖学校教育而忽略家庭教育的引导,再加上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中缺少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容易形成严重的性格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极易受到外界的挑唆和引诱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父母应该多为子女考虑,不要把全部的教育责任寄托在老人和学校身上,只有温暖的家庭才能让孩子健康成长。
【作者简介:曲长祥,1960.09.教授,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刘忠军,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李晓燕:《义务教育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2] 谢妮、陈华聪:《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
[3] 赵俊超:《中国留守儿童调查》,人民出版社,2012年。
[4] 李玲:《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现状分析》,2009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 刘泽云:《政府如何为农村义务教育买单?——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新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
[6] 牛晓钢:《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2011年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 邱小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现代教育管理》2009年第11期。
[8] 吴霓、丁杰等:《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报告》,《教育研究》2004年第10期。
论文作者:刘忠军,(导师曲长祥)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6年1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5/9
标签:儿童论文; 农村论文; 受教育权论文; 父母论文; 政府论文; 学校论文; 社会论文; 《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6年12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