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服务模式看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_数字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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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保存和传播信息是图书馆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脱离了这个根本,图书馆就失去 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保存和传播利用又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保存而没有传播利用,保存也 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归根结底,传播信息是图书馆生成的最终目的。众所周知,图书馆传播 信息主要是通过为社会大众提供信息服务来实现的。服务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基础的服务 有两种,即借阅服务和书目信息服务。这两种服务模式是伴随着图书馆作为一种公益性服务 机构的产生而产生的服务方式,是公益性图书馆与生俱来的服务方式。

数字图书馆作为图书馆在电子信息时代、在网络时代的新的存在形式,网上阅览服务和书 目信息服务也应是其最基础的服务模式。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这两项最基础的服务却使 数字图书馆面临一些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1 “网上阅览服务”的定位涉及的法律问题

1.1

作为公益性服务项目

传统图书馆开展公益性服务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外借与阅览。按理说数字图书馆也不例外 ,只不过是在网上阅览而已。但是正因为是在网上,就使图书馆面临着严峻的法律问题。

传统图书馆的外借与阅览服务虽是面向社会公众的无偿服务,但其服务对象受到图书馆开 馆时间、地域条件及由点到点的阅读方式(即一人一书或一人一刊)限制,所以这种阅览服务 从未受到过版权人非议。网上阅览服务虽然也只是阅览,但由于其是提供跨时空、跨地域的 服务,而且这种服务是由点到面(即一书或一刊可多人乃至全部网民共用),数字图书馆只需 “陈列”一部作品,就可同时满足无数用户的阅读需求,所以其对版权人经济利益的影响是 可想而知的。按照伯尔尼公约第9条2款的规定,对版权人拥有的复制权利的限制只能在某些 特殊情况下,并且不能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能不合理地侵害版权人的合法利益(Trips协 议第13条则把这一原则适用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各项权利)。这里的正常使用就是指作品的正 常 销售发行等,这里的合法利益主要是指作者的合法经济利益。复制权属于作者的专有权利, 对其限制必须基于这样的前提之下。而按照国际社会目前的普遍做法,作品的网上传播权依 然属于作者的专有权利,如果说图书馆享有这方面的豁免权的话,也应基于同样的前提。也 就是说在网上传播作品时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销售,不能影响作者的经济利益。因为保护作 者的合法利益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网上阅览服务虽说是数字图书馆开展的最基本的服务 ,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版权人的财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就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立法 宗旨。因此,这种作为公益性服务的网上阅览服务使数字图书馆与现行法律发生了巨大的冲 突。

1.2 作为有偿服务项目

如果将网上阅览服务定位为有偿服务,那就意味着用户在数字图书馆阅读书刊必须付费。 数字图书馆就可将所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作为使用版权人作品的报酬偿付给版权人。这似乎 可以解决上述无偿服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但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数字图书馆还是不 是图书馆?如前所述,外借阅览服务是图书馆与生俱来的一种最基础的无偿服务模式。人们 一提到图书馆首先想到的就是可以无偿借阅其馆藏信息资源,可以说这种无偿借阅几乎就是 传统图书馆作为一种公益服务机构的标志。数字图书馆作为图书馆在网络时代的新形式,阅 览服务也应是其最基本的服务模式。如果连这种最基础的服务都要收费,数字图书馆就没有 什么服务不收费了。这就意味着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改变,由一种公益性服务机构变成 了营利性机构。那数字图书馆还能算是图书馆吗?

2 网上书目信息服务——“网海导航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所谓网海导航服务就是指按照特定的学科、专题搜索、选择、组织网上信息,并提供通往 这些信息资源的超级链接服务。超级链接分为“外链”和“内链”两种链接方式。前者指将 被链材料的网址按超级链接方式存储,用户只需点击该网址,就可以指引用户服务器按该网 址访问被链材料。用户可以看见在外链指引下发生的文件转换。后者指设链者将指针指向被 链材料中的文章、图像等特定内容。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内链自动指引用户服务器去 被链材料所在的服务器下载所需信息。也就是说,文件的转换过程是在用户不易查觉的情况 下 进行的,被链材料作为设链者网页的虚拟组成部分可以与设链者的其它内容同时出现在访问 者的计算机上。

这项服务实质上就是一种书目工作,是网上的书目工作。传统的书目信息服务是指书目文 献(含书目、索引和文摘)的编制、传递和利用的活动,其目的就是针对用户的文献信息需 求,有目的地揭示、报导文献信息,提供给用户查找所需文献信息的门径。由此不难看出, “ 网海导航服务”虽然在书目信息的编制方法、编制和传递工具、工作对象等方面与传统的书 目信息服务截然不同,但其本质却是一样的,即都是揭示、报导文献信息,提供给用户查找 所需文献信息的门径。因此可以说“网海导航服务”实质上就是网上的书目信息服务。

但也正是由于“网海导航服务”与传统的书目信息服务所存在的这些不同点,使数字图书 馆在组织和传递信息——提供超级链接服务时,面临一些法律问题。

2.1 设置超级链接的权利归属问题

对版权信息设置超级链接的权利是否只属于版权人所有?这个问题的回答对数字图书馆的“ 网海导航服务”至关重要。如果该权利是版权人的专有权,那就意味着数字图书馆如果未经 版权人的允许就擅自将其作品提供超级链接服务,就属于侵权行为。

从目前国外法律规定来看,还没有哪个国家有此明确的规定。但围绕这方面却出现了许多 法律纠纷。如“票务公司案”(The Ticketmaster Case)、“伯恩斯坦案”(The Bernstein Case)“新闻案”(The Total News Case)等。这些案件多数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而终结。 从和解方式看,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设置了超级链接,而在于设链人在设置内链时,让用户 看到的信息中不包含版权人希望用户看到的其它信息(如广告信息、网站主页等),从而容易 损害版权人的广告收益或不利于对版权人进行宣传等。因此,只要设链人是用外链方式设链 或设内链时未避开或遮挡住版权人希望用户看到的其它信息,那就不会引起版权人的不满。

从默示许可的角度看,版权人将其作品放置于网上,就等于是任由用户自由访问的一种默 示许可,而设置超级链接只是在帮助版权人让其作品被用户访问,也就是说设置超级链接只 是为用户铺设了访问某作品的路径,设链者并未复制被链作品,因此并未侵犯版权人的复制 权,从而也未侵犯版权人的发行权,自然应属于默示许可的范畴。

从网络发展的角度看,超级链接是网络信息传播的手段,离开了这种技术手段,信息就只 能进行线型传播,网络就不再是网络了。因此,如果设链权属于版权人的专有权,网络内容 提供者就必须随时征得版权人的许可,这项工作的复杂和工作量之巨大都是难以想象的。这 将挫伤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服务热情,限制和制约网络的发展。

2.2 超级链接与他人的侵权行为

数字图书馆在开展网海导航服务时,如果所提供的链接服务涉及到侵权作品,那是否应当 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呢?因为版权人会认为设链者的行为使侵权行为得以更为有效的 实施。对于这个问题,从我国2000年12月2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 算 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找到答案。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提 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 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该解释第八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 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 法院的这一解释说明,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链接服务涉及到侵权作品时,只要及时采取移除 侵权内容等措施,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就可不承担连带责任。数字图书馆只是一个公益性的 信息服务机构,其开展导航服务的目的只是为了让用户有效获取和利用网上信息资源,因此 对网上信息的收集一般都是基于实用性、时效性等原则,围绕特定的学科或专题来进行,但 却不可能对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鉴定。因为它既没有这样的能力也没有这样的资 格。因此,如果让其承担连带责任,那它随时都有被推上被告席的可能,导致的结果就 是取消这种导航服务,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美国国会于1998年初通过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已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网络内容提供者用超级链接、名录、索引等信息检索工具将 用户链接或指引到某个包含有侵权作品的网站时,只需停止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 任。

2.3 对“网海导航服务”的定位问题

传统的书目信息服务分为两种,其一是对馆藏信息资源的分类组织,这是图书馆开展其它 服务的基础,因此属于无偿服务。其二是针对特定用户的特定信息需求开展的书目信息服务 ,如果服务对象不是本馆的读者,就属于有偿服务。数字图书馆的网海导航服务按理说也可 以视具体情况而定。但由于其研究对象是整个网上信息资源,因此,如果将其定位为有偿服 务,是否会有无偿利用他人的信息资源来进行商业性运作之嫌呢?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 合理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规定,是基于图书馆是一种公益性服务机构的前提,因此这似乎可 以推导出数字图书馆只能开展无偿服务。但是这里的使用指的是对他人版权作品的复制,而 如前所述设置链接并未复制被链作品,也不是版权人的专有权利,因此根本无需用合理使用 来进行抗辩。这就如同编纂印刷版的书目、索引的编者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作品而无需向其 所收集、报导的图书、论文的作者付费一样,数字图书馆也应具备相应的权利。

3 结束语

网上阅览服务与网海导航服务作为数字图书馆的两项基础性服务模式,对数字图书馆的工 作和整体形象有重大影响。而要开展好这两项工作,不仅需要图书馆界的努力,而且需要社 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尤其是网上阅览服务,处理不好就会使图书馆消失在我们这个 时代,而这并非是自然规律所致。图书馆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正是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才 迫使以藏为主的古代藏书楼向社会公众开放,成为提高民众知识文化水平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每个社会成员文化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使图书馆的公益性服务 得到不断加强。这明确显示出图书馆作为一种公益性服务机构的性质是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 所决定了的。因此,如果连象征图书馆公益服务的阅览服务都变成了有偿服务,那图书馆与 那些营利性的信息公司又有什么区别呢?科学技术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改变人们的生活质量 和生活水平,而不是使一切社会组织都变成营利性的机构。图书馆作为一种公益性服务机构 ,对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使其具备改变生活质量的本领是功不可灭的。因此如何保持图书 馆的公益性性质不变,这应该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当然,强调图书馆的公益性并非意味 着要去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进而挫伤作者的创作热情。数字图书馆如果没有好作品入藏也 就没法为用户提供有效的服务,这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如何在作者、社会 公众及公益性图书馆之间求得利益的平衡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要做到这一点,还有待于 各界相关人士作深入、细致、全面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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