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保留宾语句式及相关句法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宾语论文,句法论文,两种论文,句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汉语中有两种很有特点的句式:一是不及物动词带“宾语”,如“王冕七岁上死了父亲”;二是某些被动句的动词带“宾语”,如“王冕被杀了父亲”。这两种句式本来应该互不相干,但是我们惊奇地注意到它们共有一系列重要的语法特征。在有关的文献中,这两种句式分别受到程度不同的注意和讨论。但是,也许是因为它们表面上没有关联,未见有人把它们联系起来审察。我们认为,这两种句式所共有的语法特征不可能是偶然的。我们应把两种句式联系起来,通盘考虑,统一解释。
本文综合考察这两种句式的种种语法特征以及跟这些特征相关的句法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援用现代语法理论中一些重要观念和论断,结合汉语的实际情形,对这两种句法格式及其共同的语法特点提出一套统一的语法解释,并深入探讨这个解释模式所引发的种种句法理论问题。
2.语法现象一: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
众所周知,汉语的被动句是将逻辑宾语从深层结构中动词后的位置移至表层结构动词前的位置,并加用“被”(或者“叫”“让”)构成的。如:
(1)张三打伤了李四。
→李四被张三打伤了(注:本文部分用例借自参考文献中的有关论著,在此一并向有关作者致谢!为求行文方便,其出处不一一注出。)。
(2)张三打伤了李四的一条胳膊。
→李四的一条胳膊被张三打伤了。
这种将整个逻辑宾语前移的方式是汉语被动句的基本构造方式。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汉语被动句中的逻辑宾语并非整个儿地从动词后移至动词前,而是其中一部分移至动词前,另外一部分留在动词后原位置,从而形成诸如下列(3-10)一类的特殊被动句。 本来可以整个移走的宾语却在动词后原位置“保留”了一部分,这类宾语可以称为“保留宾语”。
(3)李四被打伤了一条胳膊。
(4)张三被杀了父亲。
(5)苹果被削了皮。
(6)他终于被免去了最后一个职务。
(7)尤老二被酒劲催开了胆量。
(8)你给地主害死爹,我给地主害死娘。
(9)他果然被人剪去了辫子。
(10)她被揪着头发,按着脖子。
汉语特有的这类语法现象曾经受到学者们的广泛注意(如吕叔湘1948,1965;丁声树等1961;李临定1980;朱德熙1982等)。 学者们已经正确地指出,在这类句子中,主语不是直接的受事,宾语才是直接的受事。这里的主语一般是某种遭遇的承担者。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主语跟宾语之间往往有领属关系。改成主动句时,还必得用“的”把被动句的主语和宾语连起来。宾语一般没有名词性定语,个别句子有代词定语,这时宾语的代词定语一定是复指主语。举例来说,例(3 )“李四被打伤了一条胳膊”中动词“打伤”的直接受事是宾语“一条胳膊”而不是主语“李四”。“李四”跟“一条胳膊”之间具有明显的领属关系。改成主动句时一般要在“李四”和“一条胳膊”之间加“的”,说成“(某人)打伤了李四的一条胳膊”。此外,在“她又被张木匠抓住她的头发”一类句子中宾语“头发”有代词定语“她”。这个“她”只能复指主语“她”,而不能另指其他人(注:文献中涉及到的,跟保留宾语(或者被动句动词带的宾语)有关的语言现象范围非常广泛。首先,许多论著不仅讨论被动句的动词带宾语,还涉及把字句动词带宾语。其次,被动句自身还包含多种不同类型。对于所有这些,我们不可能在一篇文章中全部讨论到。但是有必要说明我们对有关问题的两点基本看法:(1)把字句跟被动句在将逻辑宾语前置方面完全相通, 多数把字句和被动句可以互相转换。因此,本文有关论断虽然是就被动句而言的,但是同样适用于把字句。(2 )至于被动句带宾语本身的多种不同类型,我们认为虽然表面看来都是被动句动词带宾语,但稍作分析就不难发现它们其实是不同质的,不同源的,没有内在联系,应该做不同的处理。如有的动词本来就可以带两个宾语,其中一个宾语前置后,另一个宾语保留在动词之后(例如“这些珍贵的艺术品被他随随便便送了人”;还有的是所谓的熟语性表达式(idiomatic expressions), 不能作为语法规则类推(例如“他被人家开了个大玩笑”)。这都跟本文关心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它们本身也是不同的类。)。这些汉语语法现象近年来也受到语法学界的注意和研究,如在美国华裔学者黄正德和李艳惠就曾不约而同地注意到这种现象,并从生成语法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分别提出过极富启发性的理论解释(详见Huang 1982,Li1985)。但是,他们在分析动词带宾语的被动式时都没有跟下面就要讨论到的,带宾语的不及物动词句式联系起来,更没有提供我们希望看到的,将二者贯通起来的语法解释。
3.语法现象二:领主属宾句
上面提到的带宾语的不及物动词句式指的是下列这类句子:
(11)王冕七岁上死了父亲。
(12)那个工厂塌了一堵墙。
(13)那家公司沉过一条船。
(14)张三烂了一筐梨。
(15)他死了四棵桃树。
(16)行李房倒了一面墙。
(17)这件褂子掉了两个扣子。
(18)他倒了两间房子。
这也是一种很有特色的汉语句式。语法学界早在五十年代就注意到这类句式,并曾就这类句式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过讨论和争辩。学者们引用的经典例子是人所共知的“王冕七岁上死了父亲”(参见徐重人1956,肃父1956等)。限于当时的条件和环境,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在动词前后两个名词性成分语法语义关系标签式的归类上(是主语还是宾语?是施事还是受事?),而忽略了句式本身的描写与分析,讨论的深度显然是不够的。这一语法现象近年再度引起学者们的兴趣,不少论著都有涉及和论述,而其中最为精细和系统的当推郭继懋(1990)。郭文把这类句子称为“领主属宾句”。他分段刻划了主语,宾语和述语动词及其使用“了,着,过”的特点。此外,他还将这种句式跟两种相关句式进行比较。结论是“猎人死了一只狗”一类句式在语义结构上跟“猎人的狗死了”相似,而在语法结构上跟“猎人杀了一只狗”相似。这种句子的主语和宾语之间有比较稳定的“领有/隶属”关系,而主语跟述语动词没有直接的语义关系,宾语是动词的施事。动词都是由单向动词(即不及物动词)充当的。这些研究无疑加深了我们对有关句式的认识,为剖析问题的实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语言事实基础。我们现在面对的问题是如何解释这些语言现象。
这种“领主属宾句”跟上面第2 节提到的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表面上毫无联系。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都是让逻辑宾语一部分前移,另一部分保留在动词后原位。而这里的“领主属宾句”压跟儿就不是被动句,它们的动词根本就不是构成被动句所必需的及物动词,而是传统语法学家所说的不及物动词。就此而言,这两种句式至少在表面上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语法学家们一直没有把它们联系起来讨论是有原因的。但是,我们注意到,这两种表面上毫不相干的句式有多方面的共同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而言,动词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语义关系。但是上述两类句式中动词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所可能具有的语义关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有意思的是这两类句式所受的限制是完全一样的:动词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都只能有广义的“领有/隶属”关系。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下的“领有/隶属”(如19、20),也包括“部分/整体”关系(例21、22)和“亲属”关系(例23、24)。
(19)张三被偷了一个钱包。
(20)李四烂了一筐梨。
(21)那张桌子被折断了一条腿。
(22)医务室倒了一面墙。
(23)张三被杀了父亲。
(24)张三死了父亲。
(二)两类句式中的动词后名词性成分,既可以出现在动词之后,也可以用在动词之前,相当自由。
(25)张三被杀了父亲。<——>张三的父亲被杀了。
(26)张三死了父亲。 <——>张三的父亲死了。
(27)李四被打伤了一条腿。<——>李四的一条腿被打伤了。
(28)李四断了一条腿。 <——> 李四的一条腿断了。
(三)正如郭继懋(1990)所指出的,在普通的“主-动-宾”结构中,宾语可以放到主语的前边,而基本语义关系不变,如例(29)。但是“领主属宾句”的宾语则不能放到主语前边(例30)。我们这里对郭文的补充是不仅“领主属宾句”有这个特点,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也有这个特点(如例31)。这也是两种句式共同的一个语法特点。
(29)他吃了那个桔子。<——>那个桔子他吃了。
(30)他断了一条腿。 <——>
* 一条腿他断了。
(31)他被绑了一条腿。 <——> * 一条腿他被绑了。
(四)这两类句式一方面都包含没有赋格能力的动词,一方面又都有用于动词后面的,需要被赋予宾格的名词性成分。一般认为不及物动词没有赋予宾格的语法能力,这是它的规定性特征。被动式中的动词虽然原本可以赋予它后面的名词短语宾格, 但是根据“格吸纳”原则(Case-Absorption Principle),它应该在被动化之后丧失了这种能力。
总而言之,“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至少在上述四个方面呈现一致性。如果基本语言事实就是这个样子,描写语法也许可以到此为止了。但是,解释语法是不会满足于这些归纳和总结的。在上述语言事实面前,解释语法必须解释:为什么名词词组能够出现在不能赋予宾格的动词后边而不违反要求每个名词词组得到适当赋格的格筛选原则?这两种句式中动词前后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为什么要受到限制?为什么表面上互不相干的“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共有如此多的语法特征?是出于某种偶然的巧合还是背后另有深刻原因?
4.一套统一的语法解释:“非宾格理论”与领有名词移位
我们认为上述“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所表现出来的一致性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有原因的。但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原因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非宾格理论”。这个理论跟我们讨论的问题密切相关。
4.1 “非宾格理论”
Burzio(1986)接受并发展了Perlmutter于1978年提出的“非宾格理论”(unaccusative hypothesis)。前者指出, 传统语法学家所说的“不及物动词”实际上是不同质的。这些动词内部存在类的对立,应该分成两类。一类是“夺格动词”(即ergative verbs,又译“动者格动词”,又称unaccusative verbs),另一类是普通的不及物动词。普通不及物动词的表层主语在深层结构中所占据的也是主语位置(如下列意大利语例32),但是夺格动词的表层主语在深层结构中却占据宾语位置。如例(33)所示,GiovaNNi的原位置是宾语,但是因为在那个位置上不能被指派一个格位,它不能留在那里,必须移走。它移至表层主语的位置并在那里被指派一个主格。(例32、33均引自Burzio 1986)。
(32)Giovanni telefona.(“telefona”是普通不及物动词)
Giovanni打电话
(33)a.arriva Giovanni
来到了 Giovanni(“aRRiva”是夺格动词)
b.GiovaNNi arriva语迹(表层结构)
GiovaNNi 来到了
根据“非宾格理论”,夺格动词跟普遍不及物动词的对立是超具体语言的,是适用于各种自然语言的。这一点西方语法界已有相当丰富的跨语言的论证。我们这里没有必要复述这些论证,但要特别指出的是,汉语的相关事实也强烈支持这个理论的基本观点。请比较下列甲、乙两组句子。
A式B式
一个人来了来了一个人
甲 一只狗死了死了一只狗
一条船沉了沉了一条船
组 一班学生走了走了一班学生
一面墙倒了倒了一面墙
病人咳嗽了*咳嗽了病人
乙 男孩子哭了*哭了男孩子
病人醒了*醒了病人
组 两个人结婚了*结婚了两个人
两个人游了一会儿*游了一会儿两个人
上列例句清楚地展示了甲乙两组的差别,对比鲜明。其中甲组各例都有AB两种形式,即名词词组既可出现在动词前,也可以用在动词后;而乙组各例则只有A形式(名词词组只能出现在动词前),没有B形式(名词词组不能用在动词后)。传统分析方法只是草草地把动词分为及物和不及物,它是很难解释这两组例句所体现的不平行现象的。这里涉及的动词都是所谓的不及物动词,它们也没有其他方面的不同,那为什么会有上述差别呢?在我们看来,这正是“非宾格假说”所认定的夺格动词和普通不及物动词的对立在汉语中的反映。甲组各例中的动词都是夺格动词。正因为是夺格动词,它们所带的名词词组在深层结构中都处在宾语位置上。这些本来就在宾语位置上的名词词组既可以移至主语位置而成A式,也可以留在原宾语位置而得B式。而乙组各例的动词则是普通不及物动词,它们中的名词词组在深层结构中处在主语位置。受制于有关的移位规则,它们只能留在主语位置(A式), 而不能后移至宾语位置(B式)。 由于主语跟宾语语法地位的不对称性(通过树形图可以看出,主语地位高,宾语地位低),自然语言中一般只有前移,而无后移(注:说得形象一点:自然语言中的“移位”像“人”,它向高处走,能上不能下。跟“水”不同,水向低处流。这是约束原则带来的一个结果。本文后面还要谈到。)。简而言之,汉语的上述事实支持“非宾格理论”的基本观点,支持把所谓的不及物动词分成夺格动词和普通不及物动词两类。
4.2 领有名词移位
对“非宾格理论”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后,我们现在回到原来的问题。不难看出,如果接受上述“非宾格理论”,以夺格动词“掉”为主要动词的句子“张三掉了两颗门牙”,在深层结构中应该是个无主句。表层结构中的主语“张三”在深层结构中不应该处在主语位置。基于“张三”跟动词“掉”之间没有直接语义关系,而跟“两颗门牙”有明显的领属关系,我们认为它在深层结构中应该处于宾语中的定语位置。换句话说,我们有理由认定(34)的深层结构是(35)。
(34)张三掉了两颗门牙 (表层结构)
(35)掉了张三的两颗门牙 (深层结构)
注意,上列句子是不能以其初始形式(35)为其最后合法形式的,因为“张三的两颗门牙”处于夺格动词 “掉”后的宾语位置, 而根据“Burzio原则”,夺格动词是不能指派宾格的(注:“Burzio 原则” (Burzio's Generalization)指出, 只有那些能够赋予主语名词“施事论元角色”的动词才能赋予宾语名词“宾格”。而夺格动词都不能赋予主语名词施事(带夺格动词的句子都是天生的无主句),所以夺格动词不能赋予宾语名词宾格。)。整个句子要通过格筛选的话,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这里有两个选择:(1)如例(36)所示, 将“张三的两颗门牙”作为一个整体前移至主语位置并让它在那里获得主格;(2 )如例(37)所示,仅仅将“张三”自己前移至主语位置并让它在那里得到主格,“两颗门牙”留在动词后的原位置(注:至于定语“张三”跟中心语“两颗门牙”之间的“的”的处理,似乎有两个办法:一是认定它在深层结构中不存在,是在后来的推导过程中加上去的;二是前移“张三”的同时删除了这个“的”。我们不拟在这里深究这个问题。)。留在后面的“两颗门牙”可以被指派一种特别格,而这个特别格“张三的两颗门牙”作为一个整体是无缘享用的。我们后面4.3 节要专门讨论这个特别格。这样一来,执行(1),我们得到(38);执行(2),得到(39)。注意,如果把被动式动词后的宾语叫做“保留宾语”,这里夺格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相应地也应该叫做“保留宾语”。即逻辑宾语中没有移走的,保留在原宾语位置的那部分。
(38)张三的两颗门牙掉了。
(39)张三掉了两颗门牙。
现在再来看看“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众所周知,被动句的表层主语在深层结构中应该位于动词后宾语位置并在那里获得受事论旨角色。被动句在深层结构中也应该是无主句。在“李四被偷了一个钱包”一类的句子中,表层主语“李四”在深层结构中也不应该处在主语位置。考虑到它跟“一个钱包”之间的领属关系,我们认为它在深层结构中处于宾语中的定语位置,差不多相当于“被偷了李四的一个钱包”。当然,深层形式“被偷了李四的一个钱包”也是不能直接成为合法的表层形式的,因为动词“偷”虽然是一个及物动词,但是被动化之后它赋予宾格的能力却让被动成分(即“被”本身)“吸纳”了Jaeggli 1986),不能再赋予名词性成分宾格了。要满足格筛选的有关规定,也有两个选择:(1)如下列(40)所示, 将“李四的一个钱包”整个前移至主语位置并让它在那里获得主格;(2)如例41所示, 分离领有名词和隶属名词,仅把“李四”移至主语位置,而让“一个钱包”保留在原位置。这时的“一个钱包”也可以被指派一种“李四的一个钱包”作为整体所不能被指派的特别格。如执行(40),我们得到(42),如执行(41),我们得到(43)。
(42)李四的一个钱包被偷了。
(43)李四被偷了一个钱包。
应该注意的是,在“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所涉及的两种移位中,将整个深层宾语移至主语位置是我们常见的一种名词移位类型。而将领有名词和隶属名词分离开来,并仅仅把前者移至主语位置,而把后者留在原宾语位置则是这两式所特有的,不太常见的移位类型。因为后者是把表示领有的名词性成分前移,我们可以把它叫做“领有名词的提升移位”(poSSeSSor raising movement),并用下列(44)来概括这条移位规则。
(44)在被动式和带夺格动词的句式中,将领有名词从深层宾语中的定语位置移至全句主语位置。弄清“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两种格式的深层结构及其从深层到表层的推导派生过程之后,我们现在可以回答前面提出的问题了。很明显,这两种句式共有诸多的语法特征不是某种偶然的巧合,而是有原因的。两式中的动词虽然初始形式有质的不同:一类是夺格动词,另一类是及物动词。但是,它们在相关层面却因为不同的原因而具有相同的语法属性,那就是都在深层结构中带有宾语(即“逻辑宾语”),但是却都不能在表层结构中给该宾语指派宾格。夺格动词在深层结构中带宾语是“非宾格理论”的基本内容,而它先天性地不能赋予宾格是“Burzio原则”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及物动词在深层结构中带宾语是它作为及物动词的规定性类特征。及物动词原本可以指派宾格,但是因为它指派格位的能力让被动成分吸纳了,它在被动式中不能指派它后面的名词性成分宾格。总而言之,都因为带有逻辑宾语,这两类格式有着类似的深层结构(即深层无主句,如“掉了张三的两颗牙”和“被偷了李四的一个钱包”);都因为不能指派宾格,动词后名词性成分同样都必须整个或部分前移。宾语部分前移时使用的也完全是同一条语法规则(即上述(44)。除此之外,上述分析思路不仅可以将表面看来无关的格式贯通起来,提供一套统一的解释模式,而且还能逐条解释两式为什么会表现出前面列举的那些共同语法特征。
(一)两式中动词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即主语和宾语)所可能具有的语义关系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一般只能是广义的“领有/隶属”关系。现在看来,这一特点丝毫不足为奇。这两种句式表层的主语和宾语在决定基本语义关系的深层结构中是“定语/中心语”的关系,而这种语法结构本来就是表达“领有/隶属”关系的基本结构。
(二)两式中的动词后名词性成分,既可以出现在动词之后,如“张三被杀了父亲”或者“张三死了父亲”,也可以用在动词之前,如“张三的父亲被杀了”或者“张三的父亲死了”,相当自由。用上述移位方法也可以自然地解释这一特点:这两种格式完全是同一种深层结构的两种表层派生形式。而来自相同深层结构的不同表层形式可以互相转换是一条普遍语法规律。
(三)两式的宾语都只能放在动词的宾语位置上(“他断了一条腿”),而不能像其他“主-动-宾”结构中的宾语那样可以前移到主语的前边(*“一条腿他断了”)。 我们的移位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地解释这一现象:正如生成语法学有关文献所论证的,名词移位后在它的原位置留下一个“语迹”(trace)(即“他断了语迹一条腿”), 而根据“语迹论”,这个名词踪迹在性质上相当于一个隐性的“照应成分”(anaphor,显性的照应成分如“我自己”等)。 作为一个照应成分,不管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必须遵循约束理论(binding theory)针对照应成分而设定的A原则,而A原则要求照应成分必须在其管制域内被语法位置比自己高的某名词成分约束。在有关句式中,有可能约束“语迹”的只有移走的领有名词本身。如下图(45)所示,“他断了语迹一条腿”可以成立是因为“他”的语法地位比“语迹”高而可以约束它,从而满足了约束理论的A原则。而如果象(46 )那样(见下页),再将表层宾语前移造成“语迹一条腿他断了”一类的句子,“他”的语法地位低了,不能C统制“语迹”了,所以违反了A原则。事实上,这也正是为什么名词性成分的移位只能是越移越高。由此可见,一个适当的分析理论可以给某语法现象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反过来,这个合理的解释又可以佐证该分析理论本身。
(“他”语法地位高,因而可以C统制语迹, 可以约束语迹)
(四)最后,两式一方面都包含没有指派能力的动词(被动化了的动词和夺格动词都不能指派宾格),另一方面却又都有用于动词后面需要被赋格的名词性成分。我们前边一直在说,两式中动词后的隶属名词虽然不能被指派普通的宾格,但是可以被指派一种特别格。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特别格究竟是什么?而这也正是下一节要专门解答的问题。
(“他”语法地位低,所以不能C统制语迹, 不能约束语迹)
4.3 动词后“保留宾语”的格位指派
BeLLetti(1988)观察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一些形态丰富的语言中,词形变化的不同形式说明“宾格”似乎不是动词后名词性成分所能被指派的唯一的一种语法格。她指出芬兰语中相当于“放”的动词后面的名词性成分可以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宾格”形式(如例47),其二是“部分格”形式(partitive case,如例48)。部分格是一种“固有格”(inherent case),而不是“结构格”(structural case)。一般说来,固有格是在深层结构中由词汇项指派给名词性成分的,跟表层结构无关。
(47)Han pani kiriat poydaLLe.
他 放 (定指并带宾格标记的复数)书 在桌子上
“他把那些书放在桌子上”
(48)Han pani hirjoja poydaLLe.
他 放 (不定指并带部分格标记的复数)书 在桌子上
“他放些书在桌子上”
Belletti认为词形态丰富的语言所表现出来的宾格与部分格之间的上述对立应该普遍存在,而不应该限于词形态丰富的语言。在形态变化不丰富的语言中也存在,只不过没有在语音表面上呈现出来,亦即没有使用一定的格位标记在形式上体现出来(注:这其实也正是现代格位理论(case theory)的一个重要观念:“格位”是名词短语(NP )在某些语法位置上所能获得的一种语法属性。现代格位理论区分“格位指派”(case assignment)和“格位呈现”(case realization), 二者有因果关系。前者是一种语法特点,是隐性格位(又称“抽象格位”,abstract cases),后者是词汇特点,是具体格位。后者取决于前者,但前者却不依存于后者。作为语法属性,名词短语被指派的“格位”不管是否以词形变化体现出来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认为BeLLetti有关“部分格”的论断可以用来解决上述汉语语法问题。运用她的观点,我们认为在以“张三掉了两颗门牙”和“李四被偷了一个钱包”为代表的两式中可以指派给“两颗门牙”和“一个钱包”,但是不能指派给“李四的两颗门牙”和“张三的一个钱包”的那个特殊格就是Belletti所说的“部分格”。“Burzio原则”仅仅说夺格动词不能指派宾格,但是它并没有说它不能指派部分格。而在被动句中,动词指派结构宾格的能力被吸纳了,但是它指派固有格的能力却完全可能完好无损地保留着。有关句式中名词的格位指派的方式可用下列(49)和(50)分别表示(注:严格说来,主格是作为句子中的屈折范畴(Infl)指派的,而不是VP指派的。因为这一问题涉及比较复杂而且跟本文关系不大的技术细节,此处从略而不细究。)。
5.“领有名词移位”的运用条件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领有名词可以从宾语中的定语位置前移到全句主语位置。然而,前面的讨论仅仅涉及到由夺格动词构成的句式和包含被动动词的被动句。我们知道,动词类型中除了这两类动词外,还有普通的及物动词(即没有被动化的及物动词)以及普通的不及物动词。现在面对的一个有趣问题是,作为一条语法规则,“领有名词移位”是否也能运用于由普通的及物动词和普通不及物动词构成的句式?理论上说,我们没有什么理由从原则上排除这种可能性。可是,请看下面的例句。
(51)*张三伤害了语迹父亲
(本意:“(某人)伤害了张三的父亲”)
(52)*李四责怪语迹弟弟
(本意:“(某人)责怪李四的弟弟”)
(53)*张三绑了一条腿
(本意:“(某人)绑了张三一条腿”)
(54)*张三睡了语迹父亲
(本意:“张三的父亲睡了”)
(55)*李四哭了语迹弟弟
(本意:“李四的弟弟哭了”)
(56)*张三咳嗽了语迹父亲
(本意:“张三的父亲咳嗽了”)
上列例(51-53)是由普通的及物动词构成的句式,例(54-56)是由普通的不及物动词造成的句式。在给定的意义下,这两类句子都是不能接受的。面对这个语言事实,逻辑上我们有两种理论选择:(1 )我们可以硬性规定“领有名词移位”不能在由普通的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造成的句式中运用,如此而已;(2 )我们也可以假定“领有名词移位”可以广泛运用于任何句式,同时援用一些有独立存在意义的语法限制条件把上列(51-56)一类我们不想要的句子“过滤”出去。二者比较,当然是选择(1)比选择(2)容易,因为前者根本不需要我们做什么。但是,如果做得到的话,应该优先选择(2),而不是选择(1)。当代生成语法竭尽所能地追求语法规则本身的简化和普遍化,反对“巧立名目”,对这些规则的具体运用设置种种条件和限制。比方说,移位规则可以简化到“任何语法单位都可以移动到任何位置”。这样的规则当然会造成乱七八糟的“病句”。但是,这没有关系,我们可以援用各种条件和限制将这些“病句”逐一过滤出去。更为重要的是,从全局看,这样的语法体系将会有更强的解释力和更高的概括性。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能否以及如何在技术上实现选择(2)。 我们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领有名词移位”(本质上是名词移位的一个小类)能否有效地运用应该受制于如下(57)中规定的三方面条件。
(57)a.相关句式能否为移出的领有名词提供一个适当的新位置或者说着陆点(landing site);
b.该移位能否满足对名词移位的一般限制(如“领接原则”和“空语类原则”的限制);
c.留在原位置的“保留宾格”能否得到适当赋格。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57a)。领有名词要从它原来的定语位置移出去,当然需要一个新的适当位置。而由于“格位过滤器”(case filter )跟“论旨角色准则”(theta-criterion)的联合作用, 这个将要容纳领有名词的新位置必须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能够指派格位,二是不能指派论旨角色。“格位过滤器”要求新位置必须能够指派格位,而“论旨角色准则”则要求它不能再指派论旨角色,因为它已有了自己的论旨角色,那就是“领有”。“论旨角色准则”规定任何名词都不能被指派两种论旨角色。“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正好都满足这两个条件:它们的主语位置当然都可以指派主格。此外,被动句主语的施事论旨角色让被动成分吸纳了(JaeGGli,1986), 夺格动词压根就不能给它的主语位置指派论旨角色。
如果这些分析正确,我们将不难解释为什么带普通及物动词的句式如(51-53)在指定的意义下不能成立。因为在那种意义下,领有名词一定要从定语位置移至主语位置,但那个主语位置却不能全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不是一种可以容纳领有名词的新位置。因为普通动词有指派主语“施事论旨角色”的能力,领有名词移位将会造成同一个名词两次被指派论旨角色(即移位前的“领有角色”和移位后的“施事角色”),违反了“论旨角色准则”。由此可见,虽然领有名词移位原则上可以运用于普通及物动词构成的句子,但是那样造成的句子最终还是会被有独立意义的“论旨角色准则”过滤出去。在此意义下,我们说这个分析模式不仅能够解释某些句式为什么会有“领有名词移位”现象,同时还能解释其他相关句式中(甚至其他语言中)为什么没有这种现象。这也算是另外一种意义下的说“有/无”。对研究工作来说,这种意义下的说“无”也比说“有”难。但是,这样的工作比单纯的说“有”则更具有挑战性。
其次,我们看看(57b)条件。 这个条件要求“领有名词移位”遵守形式语法系统对名词移位的一般限制, 其中主要有“邻接原则” (subjacency condition)的限制和“语迹理论”(trace theory)中有关条件的约束。 “邻接原则”规定,任何名词移位最多只能跨越一个S或NP节点。这正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说“张三的太太死了父亲”(“张三的太太”移出时只跨越了一个节点,即宾语NP“张三的太太的父亲”),但是不能说“张三死了太太的父亲”(“张三”移出时跨越了两个NP节点,一个是“张三的太太”,一个是“张三的太太的父亲”)。关于语迹理论的约束,前面已经指出,一般认为名词移位留下的语迹相当于一个隐性的照应成分。受制于约束理论的A原则, 这个语迹要求它的先行成分处在较高的语法位置并C统制和约束自己。 这个限制条件可以解释为什么上列(54-56)
一类由普通不及物动词构成的句子不能运用“领有名词移位”。跟夺格动词不同,普通不及物动词的主语在深层结构中不是处于宾语位置,而是处于主语位置。正因为如此,“张三咳嗽了父亲”一类句子涉及的语法程序压根就不是“领有名词的提升移位”,而是“隶属名词的降低移位”。即:
这里的隶属名词“父亲”之所以不能从主语中心语位置下降移至宾语位置,是因为宾语位置低,宾语不能满足约束理论A原则的规定,不能C统制和约束它移出后在主语中心语位置留下的语迹。
总而言之,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那些不是专门为它们设定的,但却跟它们有关的条件得到满足的话,“领有名词移位”可以在各种句式中广泛运用。
最后谈谈条件(57c),即“保留宾语”的格位指派问题。 从上面有关的讨论中,我们知道领有词移出后留在原位置的“保留宾语”被指派的是“部分格”。但是,这是仅就汉语而言的。在更广阔的普遍语法背景下讨论问题,给“保留宾语”指派“部分格”可能不是唯一的选择,可能另有其他的解决办法。请看下列英语例句。
(60)Somebody roBBed John of his/the money.
(61)Somebody shot BiLL in his/the back.
(62)The dog bit Mary on her/the leg.
(63)John caught BiLL by his/the hand.
(64)Mary punched John in the/his nose.
(65)John was shot in the back.
这些句子的一些显著特点值得我们注意:表层宾语中的定语位置上不能出现跟主语不同指的名词(*John was shot in Bill's back);这个位置出现代词时,该代词一定跟主语同指(John was shot in hisback);这里动宾之间的语义关系也很特殊。“有人抢的”不是直接宾语“John”,而是他的“钱”;这些句子中的介宾词组不能像其他句子中的介宾词组那样可以比较自由地移至句首(*In the back John waSShot)。在我们看来,这些特点显示这些句子的主语在深层结构中都是宾语的定语。从这个初始位置它们同样经由“领有名词移位”移至表层主语位置。跟汉语不同的是,留在后面的隶属名词与动词之间另外嵌入了相应的介词。我们认为,这种“介词嵌入”代表了给保留宾语指派格位的另外一个选择。这些介词没有强烈的词汇意义,其作用就是给名词指派格位。就“保留宾语”的格位指派而言,英语跟汉语之间存在差别。理论上说,应该有独立的原因解释这种跨语言的差别。我们不拟在此深究这个原因,只想指出的是运用“介词嵌入”方式给不能从其他途径得到格位的名词指派格位在英语中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手段,远不限于上述“领有名词移位”后造成的保留宾语。如乔姆斯基(Chomsky, 1986)所论证的,例(66、67)中的介词of就是为了给名词指派格位而嵌入的。
(66)I persuaded John of the importance of
going
tocoLLege.
(67)John is uncertain of the time.
6.结束语
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以“语法原则”为本位的理论模式基础上的。这里的“语法原则”本位跟传统的“句法结构”本位的理论模式不同,前者认为“被动句”“把字句”“连动式”等所谓的“句法结构”没有独立的语法地位,它们不过是一些超结构的“语法原则”跟有限的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结果,是语法原则实例化所带来的现象,而不是真正的语法原则本身。语法分析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透过芜杂的语言现象,归纳出相对简单的语法原则,并解释它们是如何跟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从而派生出各种各样表面看来非常复杂的语法现象的。
我们采用这一分析思路重新考察了跟“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相关的句法问题。结果发现两式的根本属性仅仅是在语用上要求特别强调领有名词,语法中含有夺格动词和被动动词。夺格动词先天性的特点是可以指派“受事”论旨角色,但是不能指派语法“宾格”。另一方面,以“被”为代表的被动成分会吸纳被动动词指派“宾格”的能力。所有这些都是在进入形式语法的运行轨道之前的词汇库中规定好了的“词汇特点”。我们正文中所罗列的种种特点实际上并不是这两种句式的真正“形式语法”特点,而是上述些许“词汇特点”跟那些不是专门为它们而设,但却对它们适用的“语法原则”(如移位的“邻接原则”,“格位过滤器”,“论旨角色准则”“约束原则”等)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现象。我们的语法分析固然要归纳所谓的“句法格式”的“特点”,但最终要寻求的却是造成这些“特点”的背后原因,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合理地解释这些“特点”,并在解释之后把它们从形式语法的规则系统中完全彻底地分离出去。清理与净化之后的形式语法核心运算系统所保留的仅仅是那些凌驾于具体句法结构的,甚至是凌驾于具体语言的“语法原则”。这些语法原则的特点是:简单,明晰,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