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产主义论文,财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① 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界定为:对“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这一常见的公式贯穿着马克思后期的著作。马克思关于这一公式在实践中可能意味着什么的观点,随着他政治经验的积累和他思想的成熟而以多种方式发展并丰满起来。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追溯了这些发展,该书对马克思从1847年(那时候马克思写了《哲学的贫困》)起的共产主义观的演变,给出了经典解释。 从列宁的时代起,马克思的早期著作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些作品揭示了他思想的早期阶段。②无论是在早期著作还是晚期著作中,共产主义都被认为是对私有财产的扬弃。不过,在早期著作中,马克思使用和他后期常用的法权观似乎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构思财产。他把财产处理为一种伦理学现象。他把私有财产描述为“人的自我异化(self-estrangement)”,并且强调共产主义将导致“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③。事实上,在1844年手稿中,那种在狭隘法律意义上提出的、单纯地通过废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就能达到共产主义的观点,被马克思驳斥为“粗陋的”共产主义。他坚称,共产主义意味着一种社会的和人的深远转换。就像阿瑟(C.J.Arthur)说的那样,对这个时期的马克思来说,共产主义“不是在狭义上对于现存的权力和特权进行政治的和法权的调适。它有着根本的本体论意义”④。它包含了马克思所称的“真正的人的和社会的财产”的产生,以及一种“真正的”占有形式,通过这些,“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并且扬弃异化。⑤ 我在这里的目标是,解释这些观点并且表明,在马克思早期和晚期的著作之间,不只在他使用的语言中,而且在他的共产主义概念中,存在着实际的重要变化;同时在他思想中也存在着显著的连贯性。马克思早期的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概念的重要特性,仍然保留在后期的著作中。我将论证,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的早期著作,绝非表达了他后期抛弃的观点,而是表达了根本的和有远见卓识的主题,那贯穿了马克思的著作,而且有助于阐明马克思思想经常被忽视的方面。 一、1844年手稿中的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 马克思在他早期的许多著作中探讨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其中在1844年手稿中关于“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的章节是最详尽以及重要的。⑥在这一章中,通过和被他称为“粗陋的”共产主义⑦相对比,马克思解释和捍卫了自己的共产主义概念。“粗陋的”共产主义的某些方面,和他后来逐渐相信的资本主义与“完全的”共产主义之间将存在的一个必然过渡阶段的特征相类似。这已导致许多著作者将这一早期的“粗陋的”共产主义定义和后来的过渡阶段的观点等同起来⑧,但那明显是错误的。在1844年,马克思似乎相信,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共产主义能立刻实现;他还没想到,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可能需要一个过渡阶段。 通过“粗陋的”共产主义,马克思指的是他同时代人所持有的各种错误的共产主义观。⑨关于马克思特别想到的是谁,存在着极大的争议。⑩尽管如此,“粗陋的”共产主义和马克思后来所认为的共产主义的过渡性初级阶段,还是有着某些共同的特征。“共同性只是劳动的共同性以及由共同的资本——作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所支付的工资的平等的共同性。”(11)换句话说,私人资本在它被国家所接管的意义上被废除了,“共同体”成了“普遍的资本家”。任何个人都不能只是通过所有权生活,每个人必须为了工资而工作,因此“工人这个规定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被推广到一切人身上”(12)。 对这一共产主义的粗陋定义,马克思做出了两种基本的批判。首先,它并不理解“人类需求的本质”。它想象了一种简单的禁欲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否定了财富并“降低到同一水平”。它抽象地否定了“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并且寻求“向贫穷的、需求不高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的倒退”。(13)它没有看到,资本主义所引起的生产和需求的增长,也意味着人类力量和能力的增长。这在马克思那里是一个常见的主题,它由始至终贯穿着马克思的著作。马克思拒斥对简单生活的浪漫愿望。需求的增长是一种积极的发展:它意味着生产的增长,人类力量和能力的增长,人类本性的增长。(14)但是粗陋的共产主义并不领悟这一点,它并不理解在资本主义之下的工业所采取的异化形式。 马克思对粗陋的共产主义做出的第二种批判是,通过将私有财产带进共同的所有权,它得到的只是对它(私有财产)的部分的和抽象的否定。粗陋的共产主义“还没有理解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并因此“它还受私有财产的束缚和感染”(15)。 存在着如此一种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的观点本身是震撼性的。当时乃至今天许多左派的人都视私有财产为一种完全有害的现象。意识到马克思采取一种相当不同的观点是重要的。在私有财产的社会框架之内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发展。在资本主义之下,这一发展以一种疏离的(estranged)或者异化的(alienated)形式发生。共产主义不应简单地否定和摧毁这一发展,反而它(共产主义)将在它上面建立起来并且转换它。共产主义将是资本主义的辩证的扬弃,而不是它的抽象的否定。因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不能被绝对地或者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加以否认。反而,它的异化形式必须被扬弃,而它的积极方面被以一种非异化的方式占有。 马克思接着说,类似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业及其产品看来经常有着有害的效果,但它们不应被完全否认。反而我们必须看到,它们构成了人类力量在一种异化形式中的实现。“在通常的、物质的工业中……人的对象化的本质力量以感性的、异己的、有用的对象的形式,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16) 此外,经济也作为一种支配我们生活的独立系统,呈现在我们面前。事实上,市场只不过是处于一种疏离的和异化的形式中的我们自己的社会行为和关系。“交换或物物交换是社会的、类的行为,社会的联系,社会的交往和人在私有权范围内的联合,因而是外部的、外化的、类的行为。”(17) 真正的共产主义认识到这些异化的力量、行为和关系的真实特征。它并不简单地否认或者“抽象地”否定它们;反而,它寻求辩证地扬弃它们,并且在一种非异化的形式中重新占有它们。这一切将不只是作为更优越的理论理解而产生。甚至可以说,在这些早期的著作中,共产主义对马克思而言,并不只是一种更好的理论或者理想的设定,以与“粗陋的”共产主义的错误观点相对照。就像在他后来的著作中一样,他把共产主义视为实际发生的真实历史进程的预期顶点:“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18) 二、财产的本质 当马克思说到“真正的占有”和“真正的人的和社会的财产”时,他意味的是什么?马克思自己对这些措辞解释甚少。(19)不过,这种说到财产的方式是具有黑格尔主义特征的,而为了理解它,将马克思的观点置于黑格尔的财产理论和它所源自的自由主义哲学传统之下,是有所助益的。 我们一般认为财产是拥有、使用和处置事物的权利,可由法律所实施。这就是财产如何通过自然权利被构想以及财产的功利主义学说(它在这一领域,支配着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财产作为一种普遍的自然权利的观点,由洛克给出经典的哲学表述。他认为,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奠基在这样的普遍权利之上,那就是,每个个人一般地相信,他们具有对他们自己和他们行为的所有权,对“他的身体的劳动,他的双手的工作”以及因此对“任何……他拿来和他的劳动结合在一起的东西”(20)的所有权。相对比而言,功利主义的思想家们,比如休谟、边沁和经典经济学家(21)则拒斥作为一种哲学虚构的自然权利,同时认为,财产是一种由社会创造的权利——一种有用的制度,并因此只当和因为它有利于社会秩序和繁荣时,它才得到辩护。 黑格尔的财产学说源自这些哲学家,但又超越了他们。关键在于,黑格尔并不只是在法律的或者经济的关系中看到私有财产,他把它置于一个更广的语境中。它在人类生活中有一种基本的——“精神的”——角色。它是个性和自由赖以发展的基础。“财产的合理性方面不是在需求的满足中被发现,而是在人性的纯粹主观性的接替中被发现。直到拥有财产,人才作为理性存在。”(22) 像功利主义者和经典经济学家所论证的那样,黑格尔认同财产制度有助于维持秩序并且为繁荣创造条件,但对黑格尔而言,它不是一种纯偶然的安排。它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本质性的角色。它是人与事物关联方式的一个基本方面,这些事物包括其他人甚至还有他们自己的身体。如普拉梅内兹(John Plamenatz)所解释的: 部分地在于走向拥有事物,以及被认知为它们的所有者的过程中,人类学会合理性地行为,并且相应地学会导向一种有序的生活。部分地在于学会将我和你的东西区分开来的过程中,小孩子走向认知他自己为一个人,作为一个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在此共同体中拥有他的所有物的空间。(23) 财产就是一个人将社会承认的权利视为他们自己的权利。就像对洛克而言,对黑格尔来说,它是奠基在占有的行为上,通过这种行为,人将他们的意志投入某事物中,并使它成为他们所拥有的东西。通过这样占有事物,我们把自己和没有意志的纯事物区分开来。我们解放我们的能力,并把自己从自然(包括我们自己的自然)和他人的支配中解放出来。因此我们发展自己的自由和个性。(24) 对黑格尔而言,财产是这样一种自我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及所有人类社会的特征。不过,它的社会形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历史地发展的。(25)在最早的社会中,财产是公有的,个人和集体有着一种紧密和牢不可破的统一性。随着私有财产的普及,它提供了个人从集体那里获得自治的基础。如此它将个人从对共同体的服从中解放出来,并且使他能够单独地形成一种意志以及身份。(26) 在较早的时代里,拥有财产的权利并不普遍,只有一些人有这一权利。其他人自身则被当作财产,就像奴隶和农奴那样。他人不能被当作财产,这是现代所特有的观点。它伴随着所有人都有非异化的自我所有权的权利观而出现,那是至少拥有他们自己和自己的劳动作为财产的权利。 对黑格尔来说,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外在体现;并且,现代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在自由主义国家里面,奠基于对私有财产的普遍权利之上,这对他来说是个性和自由最充分的发展。黑格尔的哲学在此面临问题。黑格尔所捍卫的拥有财产的自由权利是纯形式的。“就权利而言,我所拥有的是何种及多少……纯粹是偶然的。”(27)即使除了我的劳动能力之外我什么也没有,我对财产的权利也存在着而不受减损。这看来并不令人满意。黑格尔关于财产处于自由和个性基础的观点可能蕴含着,为了能够行使他们的自由和实现自身(28),每个人必须拥有一些真切的外在财产。 如黑格尔意识到的,那时候由工业资本主义的出现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使得这些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先前独立的工人们,除了他们的劳动能力之外,正在被剥夺一切,并且被迫在工厂里为了工资而劳动。他们甚至因此被剥夺了行使最基本自由的最低必要财产。对于每个人应当被捍卫其基本的最低生活之观点,黑格尔作为回应所做出的表态是,为非常贫穷的人提供福利供应;但他倾向于认为财产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对于它能被消除,他并不持乐观态度。(29)尽管意识到它的问题,但是对他而言,基于私有财产的资本主义依然是自由的最充分实现,并且他不能想象一种更令人满意的选择。 三、早期马克思 乍一看,马克思关于财产的观点和黑格尔的观点似乎是非常对立的,人们通常都持这种看法。例如,据阿维内里(S.Avineri)所说: 对马克思而言,财产并非人性的实现,而是它的否定……因此问题不是保证所有人的财产——那对马克思来说是一种内在的不可能性以及固有的矛盾——而是废除所有如此的财产关系。(30) 事实上,马克思的观点是更为复杂的。从他所引用的黑格尔哲学以及本文下面所评论的他后期观点的脉络来看,很清楚的是,在将财产关系视为我们在其中占有事物的社会形式方面,他追随了黑格尔。他因此将财产看作是,存在于所有社会形式之中的一种普遍的人类现象。(31)如我们所见,在1844年手稿中,他坚称存在着一种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当特殊的财产形式被扬弃时,那是必须被保留的。因此阿维内里错误地认为,马克思拥护“废除所有如此的财产关系”。 不过,阿维内里正确地提到,共产主义将不会尝试确保一种财产的平等分配。马克思拒斥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他还谴责“强制提高工资”的观点为:“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工资,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按马克思所说,“工资和私有财产是同一的”(32),并且,共产主义包括了对两者的扬弃。 此外,马克思就像黑格尔那样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财产。我们在1844年手稿中看到这一历史进路的形成。在资本主义之下,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一种人类力量的发展,但用的是一种疏离的和异化的方式。这些力量必须被重新占有,它们的异化形式必须被扬弃。这是将通过共产主义的“真正的占有”而获得的东西。它将为作为一个自由的和自觉的共同体成员的个人收回这些力量。这种重新占有并非对所有财产的绝对否定,它是对财产的一种特别形式,即(如马克思后来称它的)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具体否定以及创造,如他在1844年手稿中所说的,“真正人的和社会的财产”(33)。共产主义将初次确立这种财产,以及它所包括的新的占有形式。(34) 在受私有财产支配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看来都追求他们自己各别的利益。我为我自己生产,不是为你,反之亦然。“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35)相比之下,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私有财产的支配和自我利益已经被扬弃。个人在他们的关系上被集中到一起,而不是相互分离。我们都为彼此工作,就像是为作为一个共同社会的部分的自己工作一样。(36) 在一些早期的著作中,马克思从人类的角度,对这些新的占有和生产形式将意味着什么,表达了有远见的感悟。他提到“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37),那将发生在他们从私有财产的工具统治中释放出来之时。再者,如果作为社会和人的存在,我们以这种方式进行生产,我们的个性也将得到发展和实现。 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我们的生产同样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情况就是这样:你那方面所发生的事情同样也是我这方面所发生的事情。……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因此,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的特点。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38) 他说,作为“真正的占有”的共产主义将是: 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39) 四、后来的发展 马克思的早期著作几乎没有提及这一新的占有形式是如何发生的任何细节。就实践方面而言,私有财产的扬弃意味着什么留下了含糊不清之处。这些细节中的一些在后续的著作中逐步出现。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观点,朝着这个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那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对分工的发展以及和它相关联的财产形式的变化(这些对他们来说是同等的)做出详细的历史说明:“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40) 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拒斥那种认为个人最初存在于一种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中的观点。相反,在最早期的条件下,个人生活于和他们的部落或群体的直接联合中,明显分离的个人是后来历史发展的一种产物。类似的,最早的财产形式是公有的。“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Stamm]所有制。”(41)马克思和恩格斯大致描绘了财产在各个阶段的演化,但对这一段的叙述则相当粗略。私有财产是一种最近的发展。“部落所有制经过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封建地产,同业公会的动产,工场手工业资本——才发展为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引起的现代资本,即变为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42)认为这样的私有财产是施加于事物之上的个人意志的结果,这种观点是一种“法律上的错觉”(43)——财产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44) 这种所有制演化的说明在后续的著作中得以加深和拓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一个重要章节中,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经济和与它相关联的所有制给予了详细的分析。(45)他进一步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学说加以发展并指出,与资本主义相比较而言,在这些社会中,个人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联系在一起,并且财产是公有的。 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虽然他们也可能造成剩余劳动,以便为自己换取他人的产品,即[其他个人的]剩余产品,——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46) 私有财产的现代形式是一种历史的产物,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自由的”工人,同样也是历史的产物。“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身乃是历史的产物。”(47)换句话说,从“自我所有权”的自然权利获得私有财产的观点是一种神话。“自我所有”的工人是一种现代的产物。在较早的时期,“个人决不能象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点”(48)。现代的个体工人,从共同体和生产资料中脱离,是一种历史的创造。(49) 需要说明的(或者成为某一历史过程的结果的),不是活的和活动的人同他们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的自然无机条件之间的统一以及他们因此对自然界的占有;而是人类存在的这些无机条件同这种活动的存在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只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才得到完全的发展。(50)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其关于资本“原始积累”的著名论断时,描述了这一分离过程。它始于欧洲中世纪晚期的个人私有财产的普及。最初的结果是,一种小规模的个人或者家庭生产者的社会的形成,其中,个人能量从日渐成为公有束缚的那些东西中解放出来。 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51) 不过,这种生产方式和与之相连的所有制的个人形式,只同小规模的个人生产相容,而在此所有制基础上,能够获得的个人发展的程度是有限的。 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52) 随着工业的发展以及生产力在特征上更为社会化,这种私有制的个人形式越来越与它们不一致。它本身成了进一步经济发展的障碍。小的财产被接收了,而大资本积累起来。 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从这时起,社会内部感到受它束缚的力量和激情就活动起来。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53) 小生产者被驱出土地。他们被剥夺了生活资料,被迫进入城市变成工业工人,受资本家雇佣,为工资而工作。如此一来,大资本家成为一极,而大量被剥夺财产的工人则成为另外一极;他们除了他们的劳动力之外什么都没有——不是在于他们是赤贫的(虽然他们一直处于并且仍然处于这些过程依然发生的处境),而是在于他们并不拥有能够对基本生活条件行使控制的最低财产的意义上被剥夺。 如我们所看到的,在19世纪早期,这些发展开始变得对黑格尔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随着那个世纪的经过,它们变得更为明显。工人阶级的贫困和不幸成了社会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一些人断言这是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结果,而既然它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发展,因此是值得付出的代价。另一些人支持以福利措施为自由和自我发展保证一种最低的财产;还有一些有影响的思想家在这些基础上,质问财产的纯粹形式定义。一位19世纪的英国黑格尔主义者,T.H.格林,这样说到工业工人阶级: 依法律观点,他们拥有占有财产的权利;但事实上,他们并不拥有为一种自由的道德生活提供资料的机会,不拥有对一种善良意志、一种社会福祉中的利益加以发展并且给予现实和表达的机会。一个除了他的劳动力之外什么都没有的人,为了维持基本的日常开支而不得不将劳动力卖给资本家;就拥有财产所适宜的伦理目的而言,他的财产权利可能也被一并否决了。(54) 格林得到的教训是,应当确保所有人最低的基本福利供给。(55)当然,马克思也批判对于工人阶级的剥夺,不过他的反应非常不同。 从格林和马克思写作的时间至今,资本主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并且主要朝格林所支持的方向发生改变。他所论证的福利措施类型已经变得普遍,至少在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绝对的贫困已经几乎被消除了(虽然贫穷和不幸仍然存在)。最低工资、失业救济、免费教育、国家资助的医疗服务和退休金以及许多其他的福利供给形式,存在于大部分这些社会中。而且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得到非常大的提高。看起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剥夺”劳动阶级的学说已经完全不适用了。 然而,这没抓住马克思批判的要点。当马克思说到在资本主义之下对劳动人民的“剥夺”时,他不仅指向他们生活水平的恶化(56),也指向他们与(他们失去控制的)他们的劳动以及劳动产品(伴随着资本主义和工资劳动出现)相异化。这是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之下遭受剥夺的更深层的意义。即使资本主义最彻底的福利措施,获得的也只是对资源的一种更平等的分配罢了,它们并不能对付这种根本的剥夺。马克思要求的是某种远为彻底的东西。他主张将私有财产和工资一起废除,建立一种新的财产的社会形式,这种形式将导致劳动人民对他们的劳动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占有。 进一步地,他断言,在资本主义内部起作用的力量本身导致这一结果。“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57)一方面,它导致大规模的社会生产力的增长,这种生产力正受私有财产的个体形式所日益制约。这些都要求一种所有权的社会形式,并且控制它们更深入的发展。同时,在“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制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58)工人阶级的形成中,资本主义还产生了将带来如此一种改变的代理人。 马克思相信,终将到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不会像那些提倡福利措施以改善资本主义影响的人所主张的那样,把私有财产再分配给生产者。它“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9)。这种“共同占有”(60)——社会财产——是发达工业社会的占有形式,这种社会拥有高度社会化和合作性的生产资料。 让我首先指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此历史过程镶铸到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形式中,在这种“否定之否定”中,大资本家先剥夺小生产者,接着他们自己也被剥夺。(61)因此马克思的成熟学说保留着他早期学说的黑格尔主义形式,即使他的语言是非常不同的并且他现在的学说充满着历史的细节并且阐述得更为具体。 在刚刚引用的那一段话中,短语“个人所有制”令人费解而需要做出一些评论。马克思运用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形式,蕴含着一种对个人所有制的“复归”,不过这种复归采取的是一种更高的形式;这无疑部分地解说了马克思在此对那短语的运用。(62)但是,财产在共产主义采取何种形式,以及它在何种意义上保留了“个人性”呢?如马克思明确所说,他并不主张一种对私有财产的复归,但在那之外,他的意义并不清晰。 恩格斯对此段话给出了如下解说: 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这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63) 由于“它引进了对生产和占有的一种分割,那并不适合于马克思思想的精神”(64),阿瑟质疑了恩格斯的诠释。然而这样一种分割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特征,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权,并且仍然存在着个人工资的支付和消费物资的私有财产。这可能就是恩格斯认为马克思在此所指的东西。不过并不明晰的是,恩格斯是否只指向初级阶段,因为他还引用了《资本论》中较早的一段话,在那里马克思特别指出,在共产主义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分配原则将被应用。 尽管如此,如阿瑟所认为的,财产归还个体的工人,在马克思著作中是一个不断出现的主题,就此而论,阿瑟引用了马克思为了捍卫巴黎公社而反对它的批评者的一段话: 他们叫喊说,公社想要消灭构成全部文明的基础的所有制!是的,先生们,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65) 共产主义社会用这种方式,重新得到对它的经济生活的控制,并且通过把财产归还个人的形式,使个人财产成为一种“现实”;这些个人是共同体的一个成员,是“社会的个体”——那就是说,不是奠基在个别的个人权利之上,而毋宁是奠基在对公共财产的一致共享之上。 在这些后来的著作中,马克思所讲述的财产形式发展的故事,如此地拓展和加深了最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被勾画出来的学说。它是一种个性和自由的出现和发展的黑格尔式的故事,首先奠基在中世纪末期的农民和工匠的小规模私有财产之上。接着,人类力量在资本主义之下的一种异化形式中发展起来,最后,它们在共产主义之下被社会的个体重新占有。 再一次地,重要的是看到,私有财产并非如一般被想的那样,在马克思著作中是纯粹否定性的现象。反而,在我正讨论的来自《资本论》的段落中,马克思论证了,小规模的私有财产形成了个人从他们和共同体的直接统一中解放出来的基础,并且它释放了个人的生产能量和创造性。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变得更具合作性,它们的私人所有制变成了一种限制。资本主义所有制超越了这种限制,并使得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成为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力量采取了一种异化的形式。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剥夺,将通过一种自觉的和非异化的方式,占有作为给予社会的个人以力量的它们,从而回收这些力量。财产将不再被认为仅仅是私有的和个人的。它能自由地被个人占有及运用,以满足他们的需求,而不用考虑他们个别的贡献或者能力。(66)这就是马克思在1844年说的,作为“真正的”占有(67)所指的东西。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绘的图景,是他在这一早期著作中提出的观点的发展。 当然,至于人们为什么想要质疑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未来发展轨迹的学说,存在着许多理由;但那并非我在此要处理的问题。我所说的要点是,据马克思所说,共产主义并不尝试创立一种对私有财产的更公平或者更人道的分配,它要废除它(私有财产)。不过,如阿维内里所主张的,这并不是说共产主义将废除“所有如此的财产关系”(不管那将意味着什么)。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将财产关系视为我们在其中占有事物的社会形式。(68)它们是所有社会形态的一种必然特征。“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69)。共产主义并不废除这样的财产。反而,共产主义将把财产加以社会化,以使它能与发达的工业生产的社会特征相符合。 *本文译自肖恩·塞耶斯(S.Sayers),"Private Property and Communism",in Marx and Alienation:Essays on Hegelian Themes,Palgrave Macmillan,2011,经作者授权发表。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5页。 ②这些著作可追溯到在马克思1843~1844年第一次认定自己为一名共产主义者之前(M.Lwy,The Theory of Revolution in the Young Marx,Brill,2003,pp.49~61)。除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起在1845年写就并出版的《神圣家族》,列宁没有意识到,和现在经常被归类为马克思“早期著作”的那些著作一样,《德意志意识形态》也是马克思的早期著作。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5页。 ④C.J.Arthur,Dialectics of Labour,Blackwell,1986,p.35.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7、185页。 ⑥参见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论犹太人问题》。 ⑦der rohe Kommunismus,按照字面的意思是“粗陋的”共产主义。 ⑧Avineri,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of Karl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p.223; R.C.Tucker,Philosophy and Myth in Karl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1,pp.154~156. ⑨C.J.Arthur,"Hegel's Master-Slave Dialectic and a Myth of Marxology",New Left Review,142,1983,pp.36~38; Elster,Making Sense of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451. ⑩对洛威(M.Lwy,The Theory of Revolution in the Young Marx,2003,pp.47,87)来说,马克思(所指的)对象是魏特林(Weitling)、巴贝夫(Babeuf)、卡贝(Cabet)和维尔加德尔(Villegardelle)。《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的编者主张(马克思反对的是)巴贝夫的追随者所组成的法国秘密社团(Marx and Engels,Karl marx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3,Lawrence & Wishart,1975,p.602)。企鹅出版集团所出的《早期著作》所主张的则是傅里叶(Fourier)、蒲鲁东(Proudhon)和巴贝夫(Marx,Early Writings,Penguin,1975,p.345n)。至于傅里叶和蒲鲁东,那明显是错误的(Arthur,Dialectics of Labour,pp.157~158)。在《共产党宣言》中,早期“批判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尤其排除了巴贝夫)的观点被如下描述:“随着这些早期的无产阶级运动而出现的革命文献……倡导普遍的禁欲主义和粗陋的平均主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4页。 (14)S.Sayers,Marxism and Human Nature,Routledge,1998,pp.65~68.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5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93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2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5页。 (19)能起帮助作用的评论见Stillman,"Property,Freedom,and Individuality in Hegel's and Marx's Political Thought",in Property,J.R.Pennock and J.W.Chapman(ed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0; Gould,Marx's Social Ontology,The MIT Press,1978; John Plamenatz,Karl Marx's Philosophy of Man,Clarendon Press,1975. (20)J.Lock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2nd ed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p.287~288.这经常被指为“自我的所有权原则”。 (21)Bentham et al.,'Nonsense Upon Stilts':Bentham,Burkeand Marx on the Rights of Man,Methuen,1987. (22)G.W.F.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trans.H.B.Nisbe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41A,p.73. (23)Plamenatz,Karl Marx's Philosophy of Man,p.121.如普拉梅内兹所说,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依赖于黑格尔的这些洞见。“[黑格尔]并不否认私有财产是一种有用的制度,因为它使人们能够更有效地提供他们想要的东西;他只是在它里面看到了其他的特性。马克思也是如此,在攻击财产制度方面,他从黑格尔处学得了许多,攻击它……不仅在功利主义和经济学的战线上,甚至也在该词的黑格尔意义、精神的战线上。”(Plamenatz,Karl Marx's Philosophy of Man,p.120) (24)Stillman,"Person,Property and Civil Society i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in Hegel's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D.P.Verene(ed.),Humanities Press,1980,p.108; H.A.Reyburn,The Ethical Theory of Hegel:A Study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Clarendon Press,1921. (25)P.G.Stillman,"Hegel's Critique of Liberal Theories of Right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68,3,1086~1092.1974. (26)如黑格尔(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46,pp.77~78)发现的,因为这一原因,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反对它。 (27)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49,p.80. (28)Knowles,Hegel and the Philosophy of Right,Routledge,2002,pp.125~127. (29)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243~245,266~267,pp.453~454. (30)S.Avineri,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of Karl Marx,p.109.Cf.Stillman,"Property,Freedom,and Individuality in Hegel's and Marx's Political Thought",p.131,“马克思批判压迫个人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不过,斯蒂尔曼接着给出了一种比这些话所主张的更细致和有价值的说明。 (31)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使它明确,参见下文。 (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7页。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7页。 (34)N.Lobkowicz,Theory and Practice:History of a Concept from Aristotle to Marx,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7,p.367. (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2页。 (36)M.A.Lebowitz,The Socialist Alternative:Real Human Development,Monthly Review Press,2010,p.66ff. (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90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37~38页。 (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5~186页。 (4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1页。 (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1页。 (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3页。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5页。 (44)相关的思想——认为国家凌驾于社会关系之上——也是一种错觉。 (45)古尔德对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关于所有制和正义的观点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说。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6卷(上)第471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6卷(上)第471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6卷(上)第483页。 (49)“人的孤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最初人表现为种属群、部落体、群居动物”。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6卷(上)第497页。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6卷(上)第488页。 (5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2页。 (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2页。 (5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3页。 (54)T.H.Green,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Batoche Books,1999,§220,p.168. (55)由社会福利的支持者做出类似的论证依然时有所闻。据此做出的一些论证认为应当有一种保障的基本最低收入。 (56)马克思相信在资本主义最初阶段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会下降。这有时是有争议的,参见E.J.Hobsbawm,Labouring Men: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Labour,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64,chapters 5~7。 (5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 (5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 (5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 (60)那就是在共产主义革命之后被引进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权。参见下文。 (61)马克思对短语“个人所有制”的运用有着极大争议,我只是在此指出它,不表示赞同或者批判。 (62)C.J.Arthur,The New Dialectic and Marx's Capital,Brill,2002,p.124. (6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38页。 (64)C.J.Arthur,The New Dialectic and Marx's Capital,p.114. (6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8页。 (66)这就是马克思后来提及的“按需”分配所指的东西。 (67)阿瑟批评了我正在给出的关于这一段落(以及一般意义上的马克思的辩证法)的历史解读,并尝试发展一种纯粹结构性的解说。在我看来这是靠不住的,尤其是考虑到这一段落的题目是《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并且其主题明显是历史性。 (68)在此意义上的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特殊方面。在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当马克思说财产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91页)我认为他所指的是狭义的法律意义。 (6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1页。标签:黑格尔哲学论文; 共产主义论文; 共产主义社会论文;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本质主义论文; 经济论文; 所有制论文; 哲学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