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云南与东盟经贸合作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促进云南与东盟经贸合作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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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6日,朱镕基总理在文莱参加第五次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的,提出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云南与东盟是近邻,又互为重要的经贸对象。这一构想必将对云南与东盟的经贸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云南应当抓住这一机遇,发展与东盟的经贸合作。

云南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现状

据《2001年云南统计年鉴》可知,2000年云南的十大贸易伙伴(缅甸、香港、日本、澳大利亚、越南、美国、德国、印尼、加拿大、印度)中,东盟国家占三个,其中,与缅甸的进出口总额为3.6294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18.1283亿美元的20%,为云南第一大贸易伙伴;与越南的进出口总额为1.004亿美元,与印尼为4816万美元,分别名列第五和第八。在十大出口贸易伙伴(缅甸、香港、日本、越南、美国、印尼、荷兰、印度、台湾、意大利)中,东盟国家占三个,缅甸为第一,越南、印尼分别为第四和第六。在十大进口贸易伙伴(香港、澳大利亚、缅甸、加拿大、德国、美国、智力、法国、印度、韩国)中,东盟国家只有缅甸,排名第三。2000年云南对东盟十国的进出口总额为6.2778亿美元,其中进口1.0480亿美元,出口5.2298亿美元。对东盟的进出口总额占云南对亚洲进出口总额的50.23%,占云南全省进出口总额的34.63%。

在利用外资方面,1999年和2000年云南全省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为2.37亿美元和2.20亿美元。按国别和地区分,1999年和2000年合计直接投资额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是:香港1.36亿美元,新加坡0.29亿美元,美国0.21亿美元,英国0.15亿美元,泰国0.15亿美元。其中,东盟国家占2个。

在对外投资方面,至1999年末,云南境外非贸易性投资累计投资金额为3743万美元。境外投资的主要国家是缅甸、老挝、马来西亚、泰国、南非、也门、越南等。基本上是以东盟国家为主。越、老、缅等国正在实施进口替代,强调发展民族工业,吸纳的工业项目居多,如水泥厂、染织厂、电池厂、糖厂等,要求我方投入的资金也相对较多。泰、马等国发展程度相对较高,市场也较规范,因此其需求多为基础设施项目,要求我方投入的资金相对要少些。

缅甸近年来一直是云南外贸出口的第一伙伴国,也是边贸的重要伙伴。“八五”期间边贸占缅贸易的63.6%,1999年云南对缅贸易比重又超过“八五”的平均水平,达到77.44%。

对越贸易出现了自中越关系正常化以来的最好水平,1999年进出口总额为7221万美元,占全省对三国贸易的18.64%,其中边贸占63.6%,大贸(政府之间的贸易)占36.7%。对老贸易比重虽然仅占4.02%,但边贸却占一半以上的份额。

发展经贸合作的制约因素

第一,在贸易上存在竞争。东盟正在加快贸易一体化的步伐,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2003年基本建成。尽管东盟市场将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但东盟自由贸易区对区外国家仍然有不同程度的贸易排他性。云南一些产品进入东盟市场,常会遇到一些较为不利的条件,比如异常严格地执行检验标准等。另一方面,由于多数东盟国家与云南经济发展水平接近,产业结构、外贸结构相似,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又处同一层次。双方都把开拓国际市场作为重要目标,而出口产品的种类、档次相差无几,在国际市场上碰头较多,而且双方的出口市场又集中在亚洲、欧洲和北美,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由于产业结构及外贸格局的调整不是短期内能完成的,因此这种竞争局面仍将长期存在。

第二,在吸引外资上存在竞争。云南和东盟国家都面临着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紧迫任务,都在积极吸引外资。与东盟国家相比,云南在投资的软硬环境方面并无明显的优势。但随着缅甸和印支三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东盟中较发达的国家以及香港、台湾等地区和一些发达国家的资金都可能大量地流向缅甸和印支三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东盟国家的投资软环境将会改变,资源优势就能充分发挥。这不仅能相互吸引东盟成员国的资金,同样也能吸引东盟以外的资金。这两个因素都将加大云南吸引外资的难度。

第三,双方经济实力较弱,相互投资能力有限。在东盟国家中,具有大规模对外投资能力的基本上只有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其他国家则对外投资能力很低。因此,仅靠新加坡的力量很难改变这种状况。特别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东盟国家对外投资能力进一步萎缩,短期内难以全面恢复,因而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东盟对中国的投资只能维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从云南对东盟国家的投资情况看,虽然云南把对东盟国家的投资作为重点,但就云南目前的实力而言,尚不具备大量进行对外投资的条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省内一般企业资金有限,无对外投资的能力;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对外投资的比较成本太高,难以带来高于在国内投资的收益;三是东盟经济欠发达国家市场购买力有限,预期投资回报率低。

第四,双方的投资环境、配套政策措施及人员素质未能完全适应相互经贸关系发展的需要。过去曾困扰云南与东盟贸易的多种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如水货问题、商品代理权问题、外贸信用问题和外贸人员素质问题等。目前除泰国在昆明设有金融机构外,大多数东盟国家都没有在云南建立金融机构,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给双方经贸合作的扩大造成不便。随着双方经贸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展,更深层次的利益冲突和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加,商家在对方国家被不法之徒欺骗坑害事件时有所闻。此外,近年虽有云南资本不断进入东盟国家,但经营状况不是很好,亏损企业占多数。主要原因是:不懂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常识,不懂当地的国情和法律,不懂当地通用语言,建立不起自己的商业网络,找不到好的合伙人,派出人员经常更换等等,以致出现资金受人控制,订合同看不懂有关条文,被黑社会敲诈勒索,被合伙人欺骗,产品无法出售等局面。

第五,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约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据西双版纳州外经贸局反映,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仍然存在,外商投资企业一经成立即基本无人过问,遇到困难也不知找哪个部门协调解决;二是对外商的优惠政策落不到实处;三是“三乱”现象仍困扰着外商投资企业,严重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结构不尽合理,投资领域狭窄,大多集中在旅游服务及其他第三产业中;五是利用外资渠道不宽,没有采用国际流行的利用外资的其他方式。

第六,澜沧江—湄公河部分航道虽已正式通航,但仍有一些问题阻碍着云南与老、缅、泰之间商贸的发展。据部分在该航道上从事运输的企业反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卡多、手续多。如中方就有海关、商检、卫检、口岸、边防武警、港边武警、港监、港务、税务、外汇等。二是由于未能协调一致,各国商船及人员允许停留的时间不同。在中国外船可以停留一个月,而在老挝境内中国商航及人员过往,加上在泰国停留装卸货物旅游等活动均不得超过10~15天,否则每人每天罚款5美元。三是收费问题。四国商船通航协议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要求特殊服务外,免收一切费用,但四个国家的口岸、码头仍在收费,且比原来收得更多,可以说是雁过拔毛,企业和商船不堪重负。四是口岸各部门的关系也未理顺,程序繁杂。

第七,交通不便的制约。如从思茅地区进入周边国家的10条公路,只有4条基本能全年通车,其余6条为晴通雨阻路,路面等级低。通往缅甸的公路除到缅甸第二特区的公路较好外,其余多是晴通雨阻路。已建成的思茅江城至老挝约乌的公路全长53公里,目前还属晴通雨阻路。

发展经贸合作的前景

进入90年代以来,云南与东盟国家在商品贸易、投资、劳务输出、金融、技术、旅游和区域合作等方面都有显著发展,经贸联系日益紧密。但是,云南与东盟国家现有的经贸合作,如果与双方巨大的市场和对外经贸合作的规模与水平相比较,还处于较小的规模和较低的水平上,与彼此的发展需要和潜力不相适应。鉴于双方开展经贸合作的有利条件远远多于制约因素,因此,展望未来,云南与东盟发展经贸合作的潜力是巨大的,前景是广阔的,但需要充分挖掘潜力,开拓更多的合作渠道,扩大以下领域的合作,提高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一是经贸合作。尽管云南与东盟的经贸关系近年来发展较快,但双方的经贸潜力还远没有挖掘出来。今后扩大经贸合作的途径主要是增加云南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如两烟产品、有色金属产品、生物资源产品和电力等等;其次是开拓贸易伙伴的潜力,像印尼、越南、菲律宾都是东盟中的人口大国,尤其是印尼市场力很大。而相对于出口而言,云南对东盟的进口偏少,这里还有发展的空间。因此双方应当加强市场信息的沟通,以进一步挖掘贸易潜力。在经贸合作中,尽管双方经济实力较弱,相互投资有限,但随着双方经济的不断发展,相互扩大投资仍是一种必然趋势。预计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等会增加对云南的投资,而缅甸和印支三国将会吸引更多的云南投资。在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方面,双方已有一定的基础。与其他地区相比,东盟国家的基建项目更多一些,因此,云南与东盟国家在发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方面有良好的前景。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双方也可以进行协调。如新、马、泰可以通过投资,向云南转移已丧失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某些资本密集型产业。同样,云南也可以在东盟国家进一步增加投资,开发云南急需的资源或利用当地资源生产面向出口的加工产品。

二是区域合作。云南与东盟国家在区域合作方面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经济四角”地区的合作开发。所谓“经济四角”地区就是以澜沧江—湄公河为纽带,由中国云南、老挝、缅甸、泰国北部毗邻地区参与的经济合作区,总面积约16万平方公里。云南将开发澜—湄国际船运作为“国际大通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4000多万元,对航道进行了全面整治,完善了思茅、景洪港设施,并于2001年6月实现了中老缅泰四国商船正式通航。“经济四角”区域合作其范围涉及到航运资源开发、水电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贸易、替代种植等多个方面,云南应抓住并利用好这一机遇。

三是罂粟替代种植合作。湄公河流域的核心地带即“金三角”是世界上最大毒源地之一。毒品问题长期危害世界,同时也危害次区域的人民,成为这一地区政治和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也严重制约着这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要加快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及“经济四角”地区的合作开发,就必须大力推动次区域的罂粟替代种植的国际合作,尽早彻底禁绝罂粟种植。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泰国政府积极推行“改植计划”,加上其他措施,泰国境内的罂粟种植减少了90%。10多年来,云南省几十家企业与邻国合作在缅北及老北推广罂粟替代种植2.5万公顷,投入4000多万美元,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世界各地的经验说明,毒品替代产业的开发是解决毒源地人民的生活出路、促进毒源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最终禁绝毒品的根本出路。云南与东盟国家进行的罂粟替代种植合作,既为禁绝毒品贡献了力量,又为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开辟了新的领域,可谓一举两得。今后应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为彻底禁绝毒品而努力。

此外,双方在技术、航空、电力、交通、金融、旅游等方面也有潜力可挖,这里就不详述。

推进双边经贸合作的政策措施

鉴于云南与东盟国家发展经贸合作的前景广阔,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若干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推进双边经贸合作的进程。

第一,建立具有试验示范性质的“云南零关税自由贸易区”。就是根据云南沿边对外开放的情况,有重点地选择周边环境较好、区位优势突出、立体交通发达、基础设施完善、投资环境优良并有较强经济社会基础和条件的城市、集镇或口岸,通过打破行政区划的条块分割,相对聚结成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经济区;在这样的区域内,实行特殊的零关税政策、统一的自由贸易市场和多功能的经济发展格局。这个自由贸易区可按不同的功能层次、规模大小有选择地设立保税区、自由港、对外贸易区、出口加工区、金融服务区等多种类型和形式,以此发展与东盟国家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合作,并将这种合作推向新阶段。这一自由贸易区应在3~5年内构建成型,以便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提供参照。

第二,要探索富有创意的经贸合作方式。目前云南与东盟国家所进行的经贸合作,其方式有两种:一是机能性合作,二是制度性多边合作。除了这两种合作方式外,还应努力探索富有创意的经贸合作方式,比如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这一合作方式值得云南和东盟研究和借鉴。双方可以探索在云南建设类似园区的路子,也可以考虑在缅、老、柬等国建设由云南与对方国家合作兴建的工业园区。

第三,要根据具体情况开展经贸合作。东盟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对经贸合作的需求和目标也不一样,因此,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开展与它们的经贸合作。比如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资金充盈但缺乏资源的新加坡,就应扩大云南的初级产品出口,注意吸收新加坡企业到云南投资,加强双方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以及在旅游业方面的合作。又比如对经济水平较低的缅甸和印支三国,应增加对它们的技术、设备出口,力争与它们在资源开发、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有较大的进展;把促进国内的中低档工业品向这些国家的出口和扩大从这些国家的资源性产品的进口结合起来;增加对这些国家的投资,兴办一些小型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搞好与这些国家的边境贸易,促进边境贸易向深层次发展。

第四,要积极推动“经济四角”地区的经贸合作。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开发和“经济四角”地区的经贸合作是一个长期、大规模、多方面的合作计划,它的全面展开将突破云南与东盟经贸合作的现有框架,极大地促进云南与东盟国家经济领域内多方面的合作。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更为主动和灵活的态度,来积极推动这项工作。一是建立区域内四国地方政府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对话机制,通过长期、稳定和制度化的接触,推动该地区贸易投资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二是以澜—湄水运为重点,扩大四国的运输合作,要及时解决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三是进行各种便于贸易和投资的试验,如云南和邻国都在边境地区设立对货物和人员流动实施特殊监管政策的贸易区。四是实现边境贸易区的对接。

第五,要继续推进罂粟替代种植领域的合作。云南与缅、泰、老等国要改变目前替代产业项目小而分散,产业结构单一的问题,改替代种植为替代产业的综合开发,组织对毒源地的考察和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在考察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和毒源地的资源情况,选出一批具有发展前景的经济开发和社会发展项目,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招商引资。一部分有生态和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差及没有经济效益的一些社会发展项目,要争取国际援助。关键是对从事产业替代发展的外资企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有法律保障。

第六,要加强边贸管理,解决边贸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在边贸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出口退税、货币结算、贸易配额、税费负担等,因此应做适当调整,以利边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七,要对入世后的边贸政策进行调整。中国入世后,在逐渐顺应WTO原则的前提下,应该对边贸政策做适当的调整。一是边境地区享受的边贸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一段时间。二是进一步扩大边民互市区。在没有边民互市区的边境地区的陆路通道,联检、关卡、边检站等部门应退至界内3公里。三是取消外汇核销单。外汇核销单似不适宜边贸,因为边贸更多的是以货易货,即使是收汇也是人民币,外汇核销单在边贸中无实际意义,只能给企业造成不便和损失。四是禁止国内的一些管理部门介入边贸的管理。如工商管理部门,无权对边贸企业开“货物放行单”和在国内运输线上设卡检查。企业已持有海关报关单、联检部门的检验单,足以证明是合法的经济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五是建议边民互市限额增至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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