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管理体制的最佳选择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管理体制的最佳选择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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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应该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呢?这是目前广大农业金融工作者,特别是60多万直接从事信用合作工作的同志最为关注的一个热点。现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张将农村合作银行交地方管理;二是主张将农村合作银行交人民银行直接管理;三是主张农村合作银行自下而上自成管理体系。本人赞成第三种观点,特此撰文加以论述。

一、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不宜交地方政府或人民银行管理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阶段,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既不宜交地方政府管理,也不宜交人民银行直接统一管理。

(一)农村合作银行不宜交地方管理

农村合作银行交地方政府管理有以下弊端:

1、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国家为了控制国民经济活动中货币供应总量,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都必须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功能,而中央银行调控经济的功能是通过制订一系列的货币金融政策,通过各家金融机构执行后来实施的。各家商业银行及专业银行都实行系统领导,由国务院所属部门直接管理,这在执行宏观金融调控政策上没有多大问题。合作银行如交地方政府管理,在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上,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区局部利益,有可能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回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本地合作银行的实施。

2、不利于资金融通。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仍将存在。因此,有的地方合作银行资金十分富裕,而有的地方合作银行资金又严重不足,这就需要在地区间融通资金。如果合作银行交地方管理,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实行资金地区封锁政策,这样就会限制资金的合理流动。同时,由于受地方封锁的影响,各地合作银行各自为政,不便于办理全省、全国通汇业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金融通。

3、增大了地方行政干预。合作银行交地方管理,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和受短期行为驱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将合作银行作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贷款投向、投量、利率等将会受到严重干预,信贷风险将会加大。

4、不利于合作银行发展国际金融业务。合作银行交地方政府后,资金实力分散,不利于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制约了合作银行国际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农村合作银行不宜交人民银行直接统一管理

有人建议,农村合作银行县以上不设机构,只在县级和县以下设立机构,由人民银行直接统一管理。我认为,这种做法也弊多利少。

1、不利于中央银行整体功能的发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如果合作银行交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面对为数众多的信用社机构,人民银行势必从事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增加诸如审计稽核、业务培训等大量工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人民银行的精力,影响人民银行实施宏观金融调控,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等整体功能的发挥。

2、不利于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当前,我国人民银行正在由经营型向管理型转换,今后人民银行主要职能就是搞好金融调控,监管各类金融机构,不再对非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县级及县以下合作银行直接归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县以上合作银行没有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在资金筹措、资金投放及其它方面遇到问题,人民银行必须直接亲自参与解决,协助其组织资金、发放贷款。这样,人民银行就间接参与了信贷业务经营,又重新回到过去集管理与经营于一身的状况,给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增加了困难。

3、不利于金融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应该是公平竞争。我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维护金融秩序的重任,县级及县以下合作银行交人民银行直接统一管理后,合作银行业务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银行的声誉和切身利益。为此,当地人民银行在监管各家金融机构竞争方面,就难免出现偏袒和保护合作银行业务发展的现象,不利于各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自成体系是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管理体制最佳选择

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建立自成体系的管理体制,这是由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在现阶段,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完全可能的。

(一)农村合作银行自成体系符合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发展要求

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自成体系以后,不仅可以摆脱目前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困境,而且还可以较好地克服合作银行交给地方政府或人民银行直接统管的弊端,其好处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实施。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系统管理以后,党和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可以不受任何干预地在合作银行系统进行贯彻实施,独立自主开展各种金融业务,从而有效地排除各种行政阻力。同时,合作银行自成体系后,不仅为人民银行减轻了管理负担,而且,人民银行对合作银行视同其它专业银行一样,有利于实行宏观上统一调控,微观上放开搞活。

2、有利于合作银行全国范围内的资金融通。农村合作银行自成体系以后,可以建立全国、全省范围内的合作银行系统资金市场,搞好资金拆借,调剂各地资金余缺,加速资金融通。

3、有利于加速合作银行自身建设。农村合作银行自成体系以后,可以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建立联行网络,加速电子化办公进程;可以集中培训合作银行高、中级管理人才,加强队伍建设。同时,也有利于传递经济、金融信息,交流和借鉴全国各地合作银行的工作经验与教训,调整经营战略,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合作银行业务发展。

4、有利于合作银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单个的、层次较低的合作银行很难与各国合作银行交流与合作,更难以实现其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的目的。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自成体系以后,就可以以一个整体形象出现在国际经济、金融舞台上,便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和发展国际金融业务。

(二)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自成体系条件目前已经具备

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建立自成体系的管理体制,目前条件已经成熟,具有充分的可能性。

1、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大大增强。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探索,金融业务得到长足发展,资金实力大为增强。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已突破50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3800多亿元,呈现出存、贷两旺的大好局面,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农村信用社拥有一支庞大的职工队伍。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已有60多万人,并且拥有一大批具有大、中专文化程度和取得不同职称的职工队伍,他们既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同时也熟悉金融业务。

3、农金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农村信用社管理经验。我国农业银行长期以来承担着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的职责,几十年来,全国农金系统各级信用社管理部门,积累了丰富的信用合作管理经验,目前已有了一套较为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

4、农村合作银行自成体系的管理体制已具雏形。目前全国极大部分县市已经建立了联社机构,总数已经达到2280多个。这些信用合作联社对基层信用社行使领导管理、协调服务和检查监督职能。基层信用社的业务考核、报表汇总、人员调配、工资福利、职称申报等,都通过联社管理或进行。

三、自成体系后的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应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方式

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应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方式,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所共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业务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在业务经营中,具体应注意处理好以几下个方面的问题:

(一)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设置问题。合作银行股权设置可采取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三种形式。国家股主要是指人民银行、财政及其它部门代表国家向合作银行投放的资金;法人股主要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信用社投资形成的股份。合作银行自有资金可作为股份,成为合作银行集体法人股。个人股主要是指社会个人和合作银行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收入向信用社投资形成的股份。合作银行应坚持以合作银行集体法人股为主、国家股为辅、其它股为补充的原则,多层次吸纳资本金。

(二)各级合作银行之间的关系及合作银行内部管理问题。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各层次合作银行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是一种股份联合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合作银行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自下而上地形成一个中国农村股份合作银行的组织体系,这样既有利于增强股份合作银行市场竞争能力,又有利于把股份合作银行纳入国家宏观金融管理轨道。各级合作银行都要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三)农村合作银行资金来源及运用问题。自成体系后的农村合作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股金;二是吸收的存款;三是代理其它单位发放贷款的资金;四是向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借款。合作银行实行商业化经营,按照国家产业和区域政策,可以优先为农村地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在贷款对象上,只要是国家政策允许经营的行业,在充分考虑自身盈利的基础上,合作银行都可以贷款支持。

(四)合作银行经营目标及分配问题。农村合作银行是一家商业性的股份合作银行,利润是合作银行主要经营目标。合作银行职工工资报酬、一律实行按劳分配,工资报酬全部列入经营成本。合作银行股东利益从分红中获得,股东与合作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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