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财务报告舞弊关系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权结构论文,财务报告论文,上市公司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众多的学者将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问题归结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但根据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总体状况,“内部人控制”已经不能完全体现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所在。大股东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重要机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大股东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实际上,大股东和小股东存在着利益不一致的一面,很多获取私人收益的方式伴随着大股东对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侵占,这种侵占往往伴随着大量的以货币衡量的利益转移,大股东和经理层的合谋将会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在关联交易方面,大股东通过不公平的定价,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关联企业中,当大股东和经理合谋时,这种利益输送变得更加便捷。侵占行为发生后,必然不能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真实披露相关交易,借助于财务报告的舞弊隐瞒相关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使小股东无法获取企业经营的相关信息。
截至2004年,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占了34.75%,在30%~50%之间的占了30.28%,小于30%的占了34.97%(根据CCER数据库资料统计)。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可以利用其占绝对优势的表决权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至大股东手中,同时,大股东只按照其拥有的股权比例部分承担由于利益转移而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亏损。虚增利润、虚增资产其实质并不是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转移优质资源,而恰恰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结果。由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上市公司的业绩下滑,这有可能使上市公司失去配股资格甚至被摘牌,从而失去再次筹资的机会。大股东不会轻易让上市公司失去机会,因此,大股东利用其控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优势,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以维持其进一步侵占上市公司利润的特权。
在国外的研究中,从股权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方面,Warfield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当管理人员入股或机构所占股权增加时会降低代理人成本,因此,也减少了经理人员操纵盈利数字的可能性;L a porta等(1998)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在国内,刘立国、杜莹首次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截止到2002年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和控制样本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股权结构方面得出如下结论:相对于非舞弊公司,舞弊公司的法人股比例更高,流通股比例更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更可能为国资局;梁杰等以截止到2003年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和控制样本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股权结构方面通过相关性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国家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流通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负相关,法人持股比例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不显著。从结果可以看出,二者都探讨了股权性质对财务报告舞弊的影响,基于的理论基本相同,即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是产权主体,由于行政机关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缺乏足够的经济利益驱动去有效地监督和评价经营者,从而使经营者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而内部人为实现其控制目的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于财务报告舞弊。随着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不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型如何,是国家控股、法人控股、民营控股还是集体控股都发生了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是否在经理人控制之外存在着其他影响舞弊的因素?从研究的样本看,刘立国、杜莹的研究样本为50家上市公司,梁杰的研究样本为62家上市公司,样本数量较小,近两年又有多家上市公司出现了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扩大研究样本,从大股东控制方面进行实证分析,从中发现大股东控制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关系是本文进行实证分析的目的。
1.研究假设
二、研究设计
(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由于大股东和一般股东在利益上存在分歧,大股东除了直接收益外,还可通过对公司的控制权获得私人收益,私人收益的存在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在财务报告上必将隐瞒自己的行为。因此,提出假设1: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
(2)CR_5指数。CR_5指数是指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该指标越大说明前5大股东基本上控制了上市公司的投票权。大股东之间关系复杂,相互之间往往相互持股,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大股东在侵占上市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上具有合谋动机。因此,提出假设2:CR_5指数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
(3)H_5指数。H_5指数是指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在对前5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取平方后,会出现马太效应(即强者衡强,弱者衡弱)。一般来说,H_5指数越接近于1,说明前5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越大,公司的股权越集中;H_5越接近于0,说明前5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越小,公司的股权越分散。股权越集中,对大股东的制衡越差,舞弊的可能性越强。因此,提出假设3:H_5指数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
(4)Z指数。Z指数是指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比值越大,说明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力量差异越大,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较差,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强。因此,提出假设4:Z指数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
(5)流通股比例。流通股股东的收益主要来自于直接收益,流通股比例越高,在上市公司因为虚假的财务报告受到处罚后,流通股股东会抛售手中的股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大股东的舞弊行为。因此,提出假设5:流通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负相关。
2.样本选择及变量定义
(1)样本选择。以截至2005年因财务报告舞弊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舞弊上市公司的名单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公开披露的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对照样本的选取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与舞弊公司在同行业、同年度的公司;二是与舞弊公司的资产规模接近的公司,在这里没有考虑舞弊公司和非舞弊公司的股本规模,因为股本规模代表了公司的资本结构,不能说明企业的规模和生产能力;三是A股上市公司且没有受到深交所、上交所和证监会的谴责,所选用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有的上市公司舞弊时间较早,无法找到相关的资料,有的舞弊公司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控制样本,最后得到51家舞弊公司和51家控制样本,即共有102家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表1提供了舞弊公司和样本公司在资产规模方面的描述性统计。
舞弊样本与控制样本在公司资产规模上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两类公司在资产规模上无显著性差异,说明两类公司的资产规模相近。以上计算结果由SPSS11.5软件自动完成。
(2)变量定义。主要包括:因变量Fraud代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发生财务报告舞弊取1,否则取0;自变量Con代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TR代表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CR_5代表上市公司前5位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Z代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H_5代表上市公司前5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
3.实证分析
(1)各项指标的描述性统计及差异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统计结果表明,在舞弊样本和控制样本的各项指标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5指数、Z指数和H5指数均通过差异性检验,即舞弊样本和控制样本在这些方面有显著性差异,而流通股比例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别未通过差异性检验,说明这两个指标并无显著性差异。
(2)各项指标间的相关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统计结果显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舞弊行为呈正相关关系,即持股比例越高,舞弊的可能性越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别与舞弊行为不相关,证实了假设1;CR_5指数与舞弊行为不相关,与假设2不符;H_5指数与舞弊行为呈正相关关系,证实了假设3;Z指数与舞弊行为呈正相关关系,证实了假设4;流通股比例与舞弊行为虽有负相关的趋势,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二者关系。
(3)Logistic逻辑回归模型。选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流通股比例,H_5和Z指数4个变量作为自变量,是否舞弊为因变量,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其中FR代表公司是否舞弊,未舞弊取0,舞弊取1;CR代表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TR代表公司流通股的比例,H_5代表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和,Z代表Z指数。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建立如下模型:
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CR的系数为负,说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舞弊的可能性越低,这与假设相反。原因在于,在舞弊样本中,有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股权分散,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挥了积极的治理作用,持股比例越高,舞弊的可能性越小;在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一定比例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舞弊的可能性越大,但由于样本有限,这还需要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TR的系数为负,可以看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舞弊的可能性越低的趋势,但未通过检验,需要以后进一步验证。Z指数和H_5指数的系数都为正,说明股权越集中,则舞弊的可能性越大,与假设一致。
三、建议
1.建立股权制衡机制
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股权集中,流通股比例低,大股东之间缺乏制衡机制是造成我国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因此,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机制,使得公司的主要行动需要经过经过这几个大股东一致同意时才能实施,这些大股东所共同持有的现金流量权力会限制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从而使大股东不能靠掠夺小股东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只有通过更有效率的经营措施获得更多的利润与所有股东分享,减少舞弊行为。但同时应该看到,截至2006年7月,沪深两市进入和完成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已达1093家,市值占79.78%。股改方案确定后,非流通股进入流通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该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从数量上看,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股份可以流通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考虑到这些限制因素和大股东获得流通权后是否出售股份还取决于大股东的现实情况,解决我国大股东控制问题,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市场上又不存在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股价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大股东的价值,大股东将非常关注其股价的变化,市盈率和每股收益是决定股价的核心财务指标,这可能又给大股东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带来了动力,因此,股权分置改革为解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行为,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机制带来了契机,但通过该改革不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全部问题,还需要其他机制的配套实施。
2.建立大股东诚信义务
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要正确理解大股东忠实义务的内容,忠实义务要求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大股东的行为要对公司和小股东完全公平。大股东的诚信义务表现在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大股东必须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置,不得用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除了行使表决权,在影响公司业务执行时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因为大股东可以通过大股东的资格影响公司业务的执行;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时,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必须及时准确披露信息,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在监督大股东诚信义务履行情况时,除了应该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外,还应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作用。因为法律可能存在法律空白,交易所可以通过其上市公司规则的约束力,要求上市公司将诚信义务纳入到公司章程。另外,交易所通过制定大股东的行为指引,提倡大股东的诚信行为,以此改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关系,提高投资者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