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浅析论文_刘陈玲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浅析论文_刘陈玲

刘陈玲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摘要: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严重,为有力打击相关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最近发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一步对该罪名的具体适用作了全面规定。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收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出案件特点和实务难题,并就此提出对策建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类型,慎重认定信息数量及其真实性。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特征 问题 建议

前言

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8日,厦门市公安局先后破获5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涉及12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3月10日,公安部部署打击整治黑客攻击破坏和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江苏警方共立案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62起,破案140起,部督案件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51名,其中内鬼源头18名,缴获电信、金融、汽车、户籍、通话记录、账号密码、外卖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40余亿条。

面对如此严峻的治理形式,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并提升了法定刑配置;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特征分析

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标题于北大法宝上搜索,共检索该类案件90件,这些案件主要特征为:

1.作案方式主要为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低风险使其成为行为人非法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首选方式。通过分析北大法宝所检索的90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文书发现,有50.06%的案件被告人采取了网络交易方式。具体可表现为通过QQ邮箱、微信和互联网传输信息文件。

2.作案目的主要是拓展业务和出售牟利。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发现,90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案由的占比为52.69%,其中,将获取的公民信息用于出售牟利的案件占比为59.10%,用于拓展业务的案件占比为15.88%。拓展业务虽然也间接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但其社会危害性及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侵害性远低于直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牟利形式,且行为人拓展业务的同时也可能正好契合了某些群体需求,如招生机构向落榜考生家长发送的招生信息。

3.犯罪对象主要为传统的公民个人信息。传统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籍贯、民族、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码等,90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判决文书中,涉及以上传统公民个人信息的占比为90.08%,其余涉及的信息包括淘宝账号、密码和手机定位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由于多以出售牟利为主,单一的个人信息往往价值有限,而将若干具有共同特征的主体个人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成数据库,并通过该数据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自身或其他数据库使用者的需要,其价值便不可估量。因此,行为人常以信息组合的形式进行出售以满足购买者的特定需要,裁判文书中基本以“车主个人信息”、“客户信息”、“业主个人信息”等方式对犯罪对象进行表述,而非叙明该类信息所含内容。

4.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轨迹的信息成为新兴犯罪对象。90其案件中,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轨迹的信息,诸如航班信息、手机定位信息、行驶路线、旅客住宿信息和出入境记录等逐渐成为行为人出售牟利的对象,占比为2.87%。

在可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包含个人身份信息时,比如通过与手机定位信息相连的手机号码识别出公民的个人身份时,相较于其他信息而言,对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产生的威胁可能更大,因为想要获取上述信息的行为人往往早有预谋,行为对象明确,行为目标明确,一旦获知被定位人的所在位置,就会使被定位人处于急迫危险当中。特定公民个人的行踪轨迹信息应予以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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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出台,“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界定不清,“情节严重”认定难以操作和获取信息来源难以甄别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案件办理中也随之出现诸多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打击力度。

1.“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界定存在争议。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界定存在不少困惑。

一方面,《解释》第五条规定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存在交叉,如行踪轨迹信息与住宿信息可能存在交叉,正常情况下公民的行踪轨迹信息会包含其住宿地点,在住宿处滞留时间,离开时间等;财产信息和交易信息也存在交叉可能,股票收益在公民个人财产中越发占有重要比例,股票账户的交易信息也正体现了公民个人的财产信息。而行踪轨迹信息和住宿信息,财产信息和交易信息等却设置了不同的入罪标准,当信息总量超过五百条时,信息分类意义不大,但信息总量若在五十条至五百条之间时,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则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行为人涉案信息数量大,涉及同一被害人的信息又以财产信息、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和其他信息等形式混杂呈现时,是否需要对所查获的信息都依照《解释》规定进行分类,如何进行分类等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信息数量和真实性难以审核认定。在定罪标准方面,《解释》规定:1.对重要性不同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达到五十条以上、五百条和五千条以上的;2.数量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3.在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都构成“情节严重”。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方面,《解释》规定,信息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十倍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信息常以电子设备存储,涉案信息数量高达数十万甚至百万条。侦查机关对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筛查时往往面对两个难点,一是信息重复,二是信息真实性无法验证。目前尚无一种鉴定方法可有效剔除重复信息,信息内容的真实有效性也不可能一一核实。因此实践中一般随机挑选若干信息进行核实,但是如何抽取信息、抽取数量多少才符合科学抽验流程,抽取信息被认定虚假后,其他信息如何筛查等等都难以解决。而根据《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决定着被告人是否有罪与从重处罚,因此如何审核认定关于公民信息数量的相关证据也是实践中一大难题。

三、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之对策与建议

针对已审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试提出如下建议:

1.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方面分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三种行为。对于非法获取行为,可以以获取目的或利用信息方式来判断,对于出售或者提供行为,也可以以购买者、获取者目的进行判断。比如含住宿地点,住宿时间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是私家侦探公司接受委托,调查某人的行踪,可以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如果是保险公司为了上门推销而获取,可以认定为住宿信息。而对于非法获取后仅用于出售牟利,不涉及任何业务目的的,往往涉案信息数量庞杂,信息类型多样,若还未出售即被查获,可以以其拟出售对象或者基于交易习惯对信息内容进行分类,若行为人对单项公民信息进行任意组合后向多类购买人群出售的,可以以其主要出售对象或主要购买人群的购买目的进行判断。

2.信息数量和真实性的认定。《解释》设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及从重处罚的数量标准,明确的数量标准既对侦查机关查明信息数量及信息真实性提出了严格要求,也为侦查机关相关侦查工作提供了便宜。当查获上万甚至上亿条信息时,即便不能即刻查实所有信息的真实性,但可以依据该信息流向和被利用方式对其进行分类,然后依据分类先核查是否达到相应的入罪标准,即《解释》分别规定的五十条、五百条及五千条等数量标准,如果达到入罪标准,再进行下一步“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核查。

另依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批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审判时应由辩护人提出信息重复或者不真实的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如确实有重复或不真实的信息,应予以剔除,若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信息不存在重复或虚假可能的,应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进行定罪处罚。

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近年来态势越发严重,笔者仅就北大法宝收集的90起案件进行了特点总结和分析,并初步提出办理该类犯罪的实务难题之对策和建议。该类案件日益增多,如何甄别公民个人信息类型以及如何鉴别其重复性、真实性将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庄晓晶、林洁、白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区域性实证分析[J].人民检察.2011(09).

[2]喻海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探微[J].中国应用法学.2017(04).

作者简介:刘陈玲(1994.08-),女,重庆市巫山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刘陈玲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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