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主义183号市场社会主义与第三条道路_第三条道路论文

共和主义183号市场社会主义与第三条道路_第三条道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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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包括自由放任和社会民主)和社会主义之间有无“第三条道路”?一般回答是:“没有”。我却认为,有一种经济改革的模式,既与资本主义不同,也与社会主义有别。

1.社会——共和模式(The Social-Republican Model)

第三条道路可以在经济共和主义和市场社会主义的共同点中找到。它像资 本主义的社会民主模式一样,既抛弃了社会主义的固定资产,也抛弃了资本主义无限的私人资本积累。然而,在比社会民主大得多的范围内,它鼓励政治上可容忍的收入和财产的初次分配。

共和主义和市场社会主义都有种种模式。但是,社会-共和模式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它与众不同的财产概念。社会-共和财产制给予财产拥有者比在社会主义国有制下更大的自主权,但又受与传统资本主义不同的两种方法的约束:转移限制,以便使财产能够置于社会能干或可能较为能干的参与者手中;积累限制,以便限制社会成员间的不平等。所有者(公民)不能完全把他的利息货币化或变现,或将预期的将来收益变成现在的大笔财产。

社会-共和财产制在政治上将财产所有权视为公民独立的保卫者和滥用国家权利的控制器。同时,它也力图控制可能危害社会的财产权的滥用,以及可能危及平等的财产的积累。

2.社会——共和主义的公民权利

当代美国的法律和政治文化,既不是社会主义的,也不是共和主义的。但是,有一类较为关键的权利,表现出自由主义的文化力图对转让和积累予以限制,并用与共和主义和市场社会主义相同的政治标准来判断这些限制是否公正。这些权利与“公民权利”(citizenship)相关,至少包括居留在国家中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在公共机构选举中的投票的权利。1

例如,虽然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在美国的居留权显然是稀缺的,若可交易,无疑会有一个高价。然而,拥有居留权的人却不能转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样也是不能转让的,而且是平等地赋与每个人的。2

投票权也不能转让(虽然不是不可剥夺的)。一般来说,投票权必须由本人亲自行使。3选票的购买和出售一般被视为犯罪。投标权的分配以“一人一票”为基础,体现了选民对选举过程有平等影响的原则。4

自由社会定义公民权的方法在本质上与社会-共和主义相同,社会-共和主义不过更多地将定义公民权的方法用来处理经济利益问题。

3.财产和居住

社会-共和主义认为,没有财产的政治参与对个人来说并不是很有意义的,人们依然需要财产,作为有效参与和享受参与果实的手段。例如,如果人们通过政治活动改善了社区条件,那么,只要外人能够参与分享,不动产的价格就会上涨,住宅市场就把集体努力的成果转化成了私人财富。只要住宅主从中获益,承租人将会发现他们不得不因为他们的政治参与,而付给住宅主更多的租金。

社会-共和主义的解决方法是,将住宅住宅的收益普遍化,以使人们能够对付通货膨胀,并且给予所有公民社区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以使他们的经济动机转为政治过程。

租金受管制的租赁就较接近社会-共和主义的原则,它对转让与积累都具备了强有力的限制。对承租人必须是居民起到了双重限制的作用:它防止了受保护的占有权的积累,又防止了转让给非居民。而且,一条更为普遍的限制特别规定,不准承租人把他的任何权利转让给另人,即使是其它居民也不允许。这意味着,承租人无法将他对住宅的剩余索取权资本化。

另一种社会-共和主义的住宅所有权是有限权益所有权(Limited-equity ownership)最普通的,是政府或非盈利机构给予补助或贷款,或政府给予税收优惠,以此为条件,换取对业主权益的限制,方法之一,是非盈利机构拥有房产,再将其以优惠的价格租给低收入阶层。当政府这样做的时候,也许就是标准的“公共住房”方法。另一种方法,是对私人房主的以补助,以使他们同意对低收入的人以优惠租金。第三种方法,是对住宅建造、翻修和购买予以补助,然后要求占有住宅的人只拥有有限权益。

最终对有限权益所有权予以转移和积累限制的是政府和非盈利机构。转移限制包括只能将房产转让给上述机构,或者上述机构对转让有否决权,或者受让者必须满足约定的条件,特别是收入水平等。对积累的限制主要与转让价格有关,补助机构或主管机构可以有权分享转移收入,或者规定转让价格不能超过业主购买投入,加上业主翻修收入,再加上上述投入的利息。

与社会-共和原则最接近的,是一种更严厉的方法。它保护房产持有的安全,允许业主离开时补偿他的先期投入,但不允许他将剩余资本化,或因为房产的地段价值而获益。

4.实践中(工作中)的财产

社会-共和意义上的合作社企业是一些重要的19世纪激进运动的核心。尽管这些激进的方案在政治上失败了,但社会-共和的观点一直有着影响力,以至今天的一些法律和方案都给合作社以象征的和实际的支持。

尽管美国有关法规的合作社概念相当不严密,但大都要求,至少包含了关于控制剩余收益分配的特殊程序。把农业合作社作为例外的坎普-沃尔斯蒂德法案(Capper-Volstead Act)要求组织要么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分配投票控制权,要么在资助(工作表现,通过合作社买卖的商品)的基础上分配剩余收益,而不是按资金投资分配。国家合作公司法的规定明确了对投票权和资本捐助分开,分配净收益给赞助人的组织公司形式是有效的。

所有的合作社都有转移限制,许多合作社有实际上的积累限制,因为生产者合作社的所有者股份赋予工人成员身份,所以他们几乎总是服从于离开时要么把权益卖给企业,要么把转移的同意权和否定权留给企业的转移限制。

积累限制的性质和范围变化很大,有些合作社在一人一票之外的基础上分配投票权和控制权,违背了社会-共和的理想。和社会-共和原则最一致的变化是在资助(在一个工人合作社执行的工作量)的基础上分配投票权,那些最低程度上一致的合作社是按资本捐助的比例分配权利的。

也许最突出的积累问题是关注成员离去时的经济权利。这里我们区分三种途径。和社会-共和原则在最低程度上一致的是无限权益合作社(unlimlitedequity cooperative)。在这里离去成员卖掉权益没有数量限制,成员按市场价格卖掉他的权益。

第二种是无权益合作社(no-equity cooperative),如万尼克(J.Vanek)所赞许的。5在这一模式中,企业资本全部由债务筹集,不仅没有外部股权,也没有内部股权和通过保留所得的自筹资金。万尼克公司不积累资本,净值为零。工人仅从公认的剩余所得分配中受益。现值为零不仅要求所得支付出去而且需要公司信誉的增加和持续经营的价值立即以借入资金兑现。

和社会共和原则最一致的是有限权益的企业(limited-equity firm),最严厉的权益限制的例子是南斯拉夫市场社会主义中规定的企业。在1988年改革前,南斯拉夫就广泛地禁止雇佣和资本私人所有。在这一禁止实行的地方,所有18岁以上的工人都是公司、集体企业的成员,被赋予对管理选举和广泛的政策决定的平等投票权。集体从银行和国家机构获得资本,承担保值、付息、纳税义务。成员是公司所得的剩余索取者。他们在重大限制内决定纳税后的所得在工资、再投资和集体消费中的分配,工人不能转移他们的成员资格权利,不能把所得要求资本化。

另一种不严格限制的例子是西班牙的蒙德拉贡(Mondragon)合作社网络。它遵从一人一票原则,并且限制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的差距是1:3(特殊情况4.5)。每周以固定的比率付给成员预付工资,每年两次付给或记录成员的净收入或损失的分配额,一部分净所得保留作为内部权益基金。6合作社的每个成员有一个帐户,反映着成员的支付和积累收益。根据对资产的评估,每年对帐户数额进行调整,以反映企业的增殖,决定分配的利息。帐户和成员的其它权利是不能转移的。当成员离开时,企业付给他帐户上的数额。

雇佣关系可能受到了社会-共和方式改革的影响。最近几十年的改革者提出一些措施限制雇主利用解雇和约束的权力以生产过程不需要的方式轻蔑地对待工人。同时,新近由雇主和工会发起的一些工作组织方面富有冒险性的实验扩展了所有者与工人之间相互沟通的范围。利润共享和红利报酬计划给予了工人以满足工人对企业所得剩余的平等要求。另一改革,就是扩展了控制的权限,“团队概念”生产系统和联合劳动管理委员会的措施便是例证。更为激进的一些实验似乎都模糊了所有者和雇工之间的界线。

这些发展可能提供一个验证社会共和财产制度的框架。处在比外部劳动力市场提供更多报酬的长期雇佣关系中的工人,在合作社企业中有一个经济投入,这一投入是不能转移的。为了扮演一个富有意义的社会-共和角色,这一利益需要受到法定保护:或者是强有力的集体谈判协定,或者是个别保护。另外,它应该允许工人参与控制,限制并控制报酬不平等的积累。有时强大的工会可以扮演这一角色,一些工作重组的新实验也在这一方向上取得着进步。

5.效率和排他性

通常对社会-共和方案的批评有两个。第一个是牺牲生产效率以达到平等;第二个是以比相对自由的机构更大的排外性为代价来取得了内部机构的平等。在我看来,第一个批评是错误的,至少和当代经济趋势的合理解释是不一致的。但第二个批评指出了一个真正的体系问题,是很有希望解决的。

对效率争论的回答是,许多重要类型的生产都需要非流动的、长期的投资。从社会-共和的观点看,因为这类投资根植在特定的关系中,所以是不能商品化的。比如企业所需特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投资,企业为了解消费者、供给者和合作者而作的投资。对这些企业特写资本和市场相联系的协调机制是不够的。现货市场和合同条件说明书都是这样。这些投资的价值在于人们长期合作的意愿。从这种观点来看,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从特定关系中撤出的困难或成本很高的安排,可以通过减少机会性风险撤出的方法充当企业特定的人力投资与资本投资的保障。比如长期的雇佣保证可以诱使雇员投资。这一类安排并不详尽地规定偶然发生时的义务,而是把各团体固定在有激励的相互合作关系中。

因此,与社会-共和财产相联系的转移与积累限制和企业特定人力资本的发展是一致的。在企业中这类投资前景很好的地方,社会-共和制度是有助于生产效率的,至少和生产效率是相容的。

另一个对社会-共和财产制度的批评是它以不接受无资格的人为代价获得了平等。任何一个社区都是潜在地排他性的,但建立在社会-共和财产之上的社团比建立在自由财产之上的社团更具有排他倾向。社会-共和财产制度给人们一个使他和社团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投入,同时,它以保持现有成员的平等为条件给新成员的进入设置了阻力。7

此外,还有几种严格的形式和方法。要求新进入者支付大笔进入费用,或按市场价值出卖股份,如美国许多较成功的生产合作社;8或者给新进入者较老成员还低的收益;9在一些如美国的合作社,革命后的墨西哥,埃列斯库的秘鲁,阿连德的智利,10合作社成员使自己成为雇主,新进入者成为雇员。在欧洲和美洲一些极端的例子是在职者把合作社卖给投资者,分享收益,然后和新进入者一块成为雇员。11

对于新成员的进入,社会-共和者必须在牺牲他们的公平义务以接纳没有经济先决条件的人成为成员和限制新成员资格给那些带来充分财产以保持他们经济独立性的人之间做出选择。从民主的观点看,内外部平等的辩证关系是固有的,是“工业民主的两难”(dilemma of industrial democracy)。12只不过由于社会-共和对平等和分权承担了集中的义务,因而对它显得更加突出。

结论

社会-共和财产与占统治地位的主流财产概念,建议相比较,既不是不规则的,也不是不合理的。在一个复杂的背景下,它可能在与住房公共补助和商业发展的联系中扮演有价值的角色。这一角色鼓励企业民主,阻止补助的私自擅用。

但要证实和这种财产类型相联系的民主热望是真实的,需要注意排他性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将会威胁社会-共和制度的活动。批评的任务就是在不损害这种制度成长所必需的自治和安全的前提下设计出对排他性的限制。

(中国发展研究组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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