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的宪法_宪法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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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正在逼近21世纪,不少学科的人士都在对本学科在新世纪的发展做中长期展望。为了推进宪法学研究并促进人们在关系到宪法学未来的一些重要问题上取得共识,本文拟在确认宪法学在21世纪上半叶基本使命的基础上,对宪法学的未来发展略抒己见。

21世纪上半叶宪法学的基本使命和近期目标

根据21世纪上半叶我国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个时期宪法学最根本的使命与现在并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仍然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国家的根本任务服务。不过,宪法学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为中介来实现的。我认为,宪法学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式从根本上说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探寻最有利于增加社会(整体)权利总量的社会权利分配原则并争取将其以若干根本行为准则的形式贯彻落实到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去。第二种方式是通过促进对公民权利与自由尤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通过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达到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

按照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批准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并以其为依据,宪法学可以确定从现在起到2010年这段时期内的一些具体发展目标。

(一)从现在起至21世纪初的应用性研究。从较为表浅的层面看,从现在起到2010年前后,宪法学应用性研究主要应致力于解决好这样几个方面的课题。

其一,选举制度的改革。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到2010年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要取得明显进展。这种明显进展首先应当体现到选举制度方面来,因为选举制度是其他民主形式的基础。究竟如何改革选举制度,应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

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可以分解为若干个子课题,其中主要是:党和人大关系的法治化;各级人大自身建设问题;各级人大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的保障问题;人大监督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和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这两方面形式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

其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问题。

其四,加强对公民权利,尤其是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的研究。

其五,国家结构形式建设。这方面主要有两个分支课题,其一是祖国统一问题,其二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尤其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其六,宪法监督实施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法制统一、市场统一问题。

从深层看,从现在起到21世纪初,宪法学应用性研究最重要的课题是现行宪法与市场经济社会的适应性研究。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较好的宪法,但它毕竟产生于计划经济社会,产生在改革开改初期,产生在社会主义法治长期不健全乃至遭受严重破坏的局面结束不久,因此,它对于改革开放和搞市场经济的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程度的不适应是正常现象。固然,自1982年宪法诞生以来,已有了总共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迄今为止宪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但我们不能不清醒地看到,从本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开始,到21世纪初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这个过程可以说是进行了一次革命。在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如此剧烈变化的30多年中,其前期制定的宪法与后期的社会现实及其发展需要之间,必然会有很大的不适应。如何使两者相适应,宪法学者有责任研究和提出方案。

(二)从现在起至21世纪初的基础性研究。从现在起到21世纪初的十多年间,基础性研究从根本上说只有一个,那就是更新宪法学传统体系,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学理深厚的新体系。这个新体系不是简单地在现有的教科书体系的基础上作些新的排列组合或增加几个论题所能得到的,它需要从根本上重建范畴架构,采用新的学科基本分析方法,甚至在哲学方法论层次上也必须作较大幅度的调整。

面临21世纪的宪法学发展状况评估

宪法学的发展状况可从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综合性研究三方面评估。宪法学基础性研究的状况主要反映在现行宪法学教材的体系结构上。从总体上看,宪法学现有的框架结构还是本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的。它的最初体现是1956年前后根据宣传、实施1954宪法和宪法学教学的需要,在基本沿用前苏联国家法体系的基础上,按1954年宪法的结构略加调整而形成的几本宪法学教材和读物。近20年来,原有的宪法学的框架虽无根本变化,但局部的进展还是不少,原有框架的学理功能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具体地说,就是一系列至关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新的阐释,增加了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但新的、整体性的基础理论更新看来还在酝酿中。

宪法学的应用性研究是直接为解决民主和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服务的,20年来这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可以说,这期间民主和法治实践中几乎所有根本性问题的解决,都包含着宪法学工作者的努力。其表现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宣传宪法、从学理上解决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服务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在不同时期、不同方面和各个环节的需要,服务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服务于落实“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等等。

除较单纯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外,近年来还产生了一批综合性研究成果。其特点是选题比较专,对我国宪政建设有关方面的问题有一定的针对性,试图以基础性研究为依托,在比以往更广阔的视野上思考应用性课题。这种努力,值得肯定,至于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所追求的效果则另当别论。

再过两个年头,我们就将跨入21世纪,此时我们评估宪法学之现状,已经取得的成就固然不可不记录在案,但更应当看到宪法学现状中不能令人满意之处及造成这种状况的主客观原因。为了能够从容迎接21世纪的挑战,宪法学应当采取切实措施,革新自强,从而使宪法学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相适应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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