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障碍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障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横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认清这些障碍、消除这些障碍对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大有裨益。本文从法制、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和宏观调控行为的角度作些分析:
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的经济生活混乱是阻碍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法律障碍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此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①]市场经济正是在一定规则、法律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它以法律为边界,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市场运行和宏观调控都必须以法律的为依据、为准绳。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制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其成熟的标志,离开了规则和法律,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化的、高层次的现代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的法制体系来维护其正常运行,然而:
1.经济立法的严重滞后导致了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市场决策是市场主体的分散决策,随着市场体系的发育、完善,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需求日益复杂多样,各种经济关系层出不究,且错综复杂,并相互作用于经济生活,使经济生活日益活跃,而任何一种经济关系实际上都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如不事先加以规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一旦发生反作用,将会严重冲击和危害我国的市场经济。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主要靠行政使命,加之受“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②]的传统立法规的影响,致使我国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经济立法欠帐多,一些经济生活中急需的法律一直迟迟未能出台,使我国经济法的调控领域出现许多“盲区”,从而导致了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其次,现行经济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不适应,也导致了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市场秩序混乱。一方面,我国现行经济法中相当一部分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指导下的立法,由于缺乏超前性、预见性,已与现在的改革实践不相适应。如我国企业法以及一系列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的理论依据是传统的“两权分离”,这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差甚远。正是这种立法的不完善,致使企业法和条例中规定的企业十四项经营权始终落不到实处,也使国有企业改革步履维艰,严重地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另一方面,虽然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是在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的立法,但由于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尚有很大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立法也不可能完美无缺,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所以,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和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与宏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2.“缺乏市场规则意识”[③]也导致了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和市场秩序混乱
有规则的市场运行与竞争,不是单靠政府多通过一些法律就能解决问题。既要立法,严于执法,更要普遍树立法制观念。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行政使命管理经济和传统“人治”观以及基层执法部门不正之风和办事效率不高的影响,市场主体缺乏市场规则意识,个人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知怎样保护自己。缺乏市场规则意识、缺乏法制观念和基层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更加助长了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和市场秩序的混乱。这是我国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易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让社会上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树立市场规则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使市场经济在有规则的条件下正常运行。
二、国有企业产权约束机制的失灵是源于市场经济的内部障碍
科斯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存在缺陷的根源在于产权不清,以及由此造成的交易过程中的摩擦和障碍,因此产权明晰化是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制度运行摩擦的关键”。[④]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认为:“财产权应具有普遍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移性,只有产权界定明确,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动力尽其所能,使财产的价值极大化;财产权只有能够自愿交换,才能使资源从低价值、低效益的利用向高价值、高效益的利用流转。”[⑤]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的产权界定明晰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产权模糊不清,是市场主体就很难独立地、自由地进行逐利活动。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的主体,从客观抽象的角度看,国有财产归国家所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所有权是明晰的,但是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国有企业却效益低下,三分之二的国有企业亏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所有制是产权模糊,产权配置不当的混合体。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所有权不同于产权,所有权与所有者相联系,产权败或与投资主体相联系。国有企业尽管从所有制上说,是全民所有制,但产权从未界定过。虽然所有者清楚,但投资主体不清楚;虽然所有权明确,但产权却不明确,产权的代表者也不明确。因此,企业内部无人对所有者负责,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国家应得的财产利益通过种种手段变为被“分润”的共同财产,出现了收入分配的制衡机制失灵,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国家作为全民所有的代表,当她把企业委托给代理人时,理所当然地要行使监督、控制权。为了确保财产增殖、完成上交利税的目标,政府就要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监督代理人的行为,这要支付成本和一系列必要的监督费用。这种支付成本不仅代价太高,在经济上不划算,而且还不利于政企分开,容易导致“政府失败”。第三、国有企业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一方面表现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权残缺。由于国有企业采用的是国家所有、委托经营的组织形式,其经营自主权是不完整的:投资权、外贸权、对企业资产的自由处置权、监督、检查权等都是不完整的。条例中所规定的十四项自主权,最根本的一条产权处置权并未给予企业。正是由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残缺,严重阻碍了资源从低价值、低效益的利用向高价值、高效益利用的流转,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所有者剩余索取权也是残缺的。由于国家是唯一所有者,国家将企业交给代理人经营时,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没有从制度上规定当企业亏损时应如何处置的契约,国家只能通过各种监督和经常的行政干预约束企业。正是由于国家所有制的这种双重缺陷,造成了国有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
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清,产权配置不当而导致的产权约束机制的失灵,使得国有企业无法成为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无法实现社会资源有效益的转移和利用;导致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和市场机制的失灵,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市场的不发育、不完善。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继续深化企业体制改革,根据国有企业行业的特点、企业的规模、企业今后的发展趋势,将国有小企业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使其成为真正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三、政府对经济活动过多的行政干预是源于市场经济的外部障碍
市场作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虽然具有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但却也存在着这样一些缺陷:“市场的外部性与公共物品(市场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公共服务与供给问题);报酬递增(即市场垄断);市场不完全和分配上的不公平。”[⑥]为了克服这些局限,纠正市场的失败,政府必须对经济进行调节。政府调节的对象是把政府自身、企业、个人都包括在内的市场或市场体系。其调节的核心是“调整各个市场主体在市场或市场体系中的关系。”[⑦]它是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对市场运行覆盖全社会的调节。然而,一方面在政治市场里,政府同样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它同样有缺陷和错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政府的作用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从而使决策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但官僚主义的过分干预却会使社会资源使用效率低于市场机制下的效率,从而导致政府失败。因此,政府行为的规范、合理、适度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机制能否有效运行。为了使政府行为规范、合理、适度必须减少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的情况,而应当用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来调控和规范市场经济。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政府直接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实质上是政府的附属物,一切经济活动以政府为中心。国家管理经济主要靠行政使命,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以权力为中心的血缘纽带。致使企业内无约束力,外无压力,整体失去活力,躺在政府怀抱里吃大锅饭。政府既要是企业的婆婆,可任意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又是企业的保姆,可为企业负亏。经过了十多年以“放权让利”为主导思想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政府虽然在扩大经营自主权、引进市场机制、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等方面作了大量努力,但现行的经济体制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国有企业还未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对政府的依赖,还未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和作为管理者的职能也未能彻底分开。因此,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还不可能真正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调节手段对“市场失灵”施加影响,而不得不更多地或主要地依赖行政手段。这种过多的行政干预由于带有太多的主观性和缺乏弹性,虽然能够在短期内取得成效,但却具有很大的缺陷和负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又一大主要障碍。
为了清除这一市场经济的外部障碍,我们在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加强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立法,使政府管理经济必须依法行政,从而把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过程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538—539页
[②]俞梅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中国改革》1994、3
[③]、[⑦]厉以宁著《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8
[④]、[⑤]张守文、于雷著《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1
[⑥](美)沃尔夫著《市场或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