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促成高新区发展法规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新区论文,国外论文,法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待遇方面
美国在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上采取了直接R&D投资的政策。这项政策通常用于以政府为首要顾客的公共商品及私人不予投资而具有社会效益的基础研究。最近几年,美政府的科研投入占全美科研投资的一半。其中,很大比重上具有很特殊的“公共商品”,诸如国防投资等。这些投资导致电子、航天产业飞速发展。另外,美政府还帮助实验室成果转化为商品。
风险投资对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鼓励风险投资活动,1981年美国通过《经济复兴税法》对高技术开发研究作出如下规定:1、对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从49%减至25%;2、对开发研究用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率为三年,是所有设备年限中最短的;3、工业企业对大学捐赠的仪器设备可作为慈善性捐款给以减税,幅度相当于设备的原始成本。198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对该法的修正案,将投资税减至20%。据专家测算:这两次减免税额相当于增加14亿美元的投资,至少可创办2800家小型和350家大型高技术企业。联邦政府如此,一些州政府也作出规定。譬如,佛罗里达州规定,科技园出售的产品免缴产品税,从事R&D的企业只征有形财产税;宾法尼亚州允许企业将一年营业亏损的20%从纳税额中扣除。
美政府还通过高技术采买,大学R&D费用分配及配置联邦科研机构,促进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为高技术提供了一个大而稳定的需求,并确定了中试生产设备和使用新技术所需的设计、试验技术标准。”美国防部50年代电子科研和采买合同,促进了“硅谷”和128高速公路产业带的发展,70年代的机械、能源科研和采买,80年代的机器人和超大规模计算机的科研和采买都极大地促进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日本政府先后制订《促进基本技术研究税则》、《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支持高技术R&D活动,仅1981年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的减免部分达6亿之巨,相当于各类减免税总额的25%。
日本政府出台《日本高技术工业密集区开发促进法及其政令、施行令》对日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法律上有了较明确的规定。日本政府的金融机构和基金会都针对开发区项目提供优惠信贷。日本开发银行对高技术企业的贷款年限可长达25年,贷款额一半的利息可按7.3%计算(普通利率为8—8.5%);小企业金融公库还针对高技术小企业发放期限为25年,年息2.7%的特别贷款。
日通产省规定每一新建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应向开发区提供10亿美元的基本建设经费;国家财政对于迁入开发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实行补助,搬迁费7500日元/m[2],限额1.5亿日元,新建补助5000日元/m[2],限额1亿日元;对企业进行R&D活动,政府予50%的补贴;对建筑和工厂设备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折旧补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高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实行五年期特别折旧,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和土地税实行减免。
英国政府于1983年制订《企业扩展计划》,为诱导中小企业投资高技术税收政策规定,对创办小企业者,可免税60%的投资额,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免100%的资本税,公司税从1983年财政年度由38%改为30%,印花税由20%减至1%,起征点由2.5万英磅提高到3万英磅,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
信贷方面:私营高技术企业的短期资金可通过银行透支、贸易信贷等方式融通;中期资产,可通过银行信贷、财产抵押、自发信用券、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
英国的高技术开发区主要是地方政府与企业集资创办的结果,中央政府主要是通过制订具体产业计划,对符合计划的高技术产业领域给予资助。
法国政府于1983年制订“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是R&D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经审批可免缴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25%的企业所得税,1985年后,这一比例又提到50%;减免最高限额由300万法朗提至500万法朗,1988年又增至1000万法朗;1988年法政府规定:凡1988年以前未享受优惠的企业,无论R&D的年增率几何,在1988年至1990年三年间,均可按1987年增加数额的30%减交税款;1990年,法政府又作修订,规定从1991年起,减税基点由原来的与上年R&D之比改为与前两年R&D的平均值之比。另外企业为实行标准化而投入的费用也可纳入减税范围。此制度实行以来,有效促进企业投入R&D的积极性,法国小企业所实现的R&D投资,虽只占企业R&D投资额的14.5%,但却得到40%减税的优惠。
法国国家研究成果推广署对由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资助,1987年该署资助创办企业158个,金额1710万法朗;该署还用“创新资助金”扶持创办不足三年的技术型企业;法政府通过“技术咨询补贴”鼓励企业借助外脑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补贴额在2万法朗内,补贴企业咨询费的50%,政府通过“项目补贴”提50%的经费让企业参加国家计划重点攻关项目的研究。
信贷方面:法国政府从1985年1月设置“特种投资贷款”以低息方式,支持企业进行创新活动;设置“工业现代化基金”通过开发技术的证券贷款和鼓励创新的特种贷款,鼓励企业进入工艺、生产创新;组织“创新财务公司”以购买证券、股本贷款,分担现金利息等方式介入创新企业的发展。法政府同时设立特种基金为此类公司运行提供风险保证;设立“风险资本联合基金”并在所得税、收益税、股份交易税等多方面给予基金组织以优惠,使这些基金投向具有潜力的高技术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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