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审计责任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关系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审计责任的内涵和特征
如果说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那么审计责任就是审计工作的保障线。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国家审计责任的内涵和特征,是强化审计责任的必要前提。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责任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一般来讲,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分内应做的事情,又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的义务。前者常常用来指工作责任、岗位责任、角色责任,后者往往被称为法律责任,同时也含有问责的意思。据此,国家审计的审计责任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应当做的工作,以及没有做好工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被问责)。
审计责任与审计职责虽然使用场合不同,但意思比较接近。审计职责中的“职”一般指职务或职能,“责”就是应做的事情、工作,概括起来审计职责就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法定职能而做的工作。因此,审计责任与审计职责的核心内涵基本相同。
根据我国审计机关二十多年的审计实践,初步考虑,审计责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我国审计机关是依照宪法规定设立的,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和审计责任(以下所称审计责任均指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等。审计责任的法定性,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和承担审计责任。
2、专门性。审计监督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国家审计机关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司经济监督的机构。审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责任的专门性,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开展审计监督活动中,严格遵守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3、有限性。但凡责任都有一定范围和边界。审计责任的范围和边界由审计法界定,审计责任的核心是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和业务资料进行,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机关要对作出的审计结论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正确性负责。审计责任的有限性,要求合理划分和确定审计机关的责任。
4、层次性。审计机关是履行审计责任的“虚拟”主体,而审计人员则是履行审计责任的实际主体。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规定,从审计机关负责人到具体审计人员,都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各自不同的审计责任。这些审计责任既明确区分,又相互联系,组成了审计责任共同体,强化审计责任必须“总动员”。
5、社会性。审计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是审计这一事物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审计机关在我国既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是社会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活动的同时,实际上也承担着社会分工并扮演着社会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审计工作最终应该向社会负责。在这种背景下,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责任的好坏就不再是自己的“私事”,审计责任因而具有了较强的社会性。审计责任的社会性,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更多地从社会的视角看待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处理好审计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审计责任的关系
处理好审计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审计责任的关系,是强化审计责任的坚实基础。
如前所述,审计责任是个共同体。履行好审计责任需要审计机关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新审计准则第六章对“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从第一百七十五条到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计机关负责人等不同层次的工作职责(即责任)作了具体描述和细化。由此可以看到,审计责任体系是由五个责任主体所构成。这五个审计责任主体,既有各自单独的审计责任,又层层相连,形成完整的审计责任“链”。
处理好审计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审计责任的关系,首先要明确各个层级之间的审计责任,这是强化审计责任的前提。第二,要充分发挥好审计责任体系关键环节的作用,切实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其中,审计组成员是履行审计责任的基础,因为无论是发现问题、揭示问题,还是报告问题,审计组成员都处于履行审计责任的第一线,他们履行审计责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计项目的“成败”。对审计组成员是否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审计组组长则是第一道关键环节。新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这就明确了审计组组长在确保审计组成员履行审计责任中的地位和作用。审计组组长要通过审核等手段加强对审计组成员履行审计责任情况的监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要通过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项目成果材料的复核,认真检查审计组履行审计责任的情况。除此之外,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作用也不可缺少。审理机构超脱于具体审计项目,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履行情况负有相对独立的督促之责。通过对审计项目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程序的实质性审理,促使审计组尽职尽责。第三,审计机关还要加强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上下级之间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一方面营造强化审计责任的氛围,另一方面对个别审计人员严重失职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处理好审计责任与审计职业道德建设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审计责任与审计职业道德建设之间的关系,是强化审计责任的有力保障。
审计职业道德建设与审计责任的履行有着“天然”联系。职业道德是某一个行业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审计职业道德就是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监督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将责任(职责)履行纳入职业道德范畴是许多行业的职业道德的“约定俗成”,审计职业道德也不例外。新审计准则第十五条明确:“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接着又明确“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审计责任的履行是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审计责任是审计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责任履行的好坏,也是检验审计职业道德遵守情况的重要判断依据。由此可见,强化审计责任是审计职业道德建设题中之意。
处理好审计责任与审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关系,一方面审计机关必须把强化审计责任作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到重要位置。同时,在日常的审计职业道德建设中,也要把强化审计责任意识、增强审计责任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课题。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也必须站在审计职业道德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真履行审计责任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勤勉尽责为荣,懒惰失职为耻”的观念,在日常审计监督活动中,从遵守审计职业道德的高标准出发,自觉按照审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审计责任。
四、处理好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强化审计责任的必要条件。
对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进行明确划分,是新审计准则的一大亮点,是对审计责任有限性的维护。新审计准则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新审计准则作这样规定的意义,首先是任何一个责任主体的责任都是有限的,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也不例外。强化审计责任,是在充分明确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的基础上,使审计责任更加清晰、具体。其次,审计责任的履行应该建立在会计信息对称的条件下。事实上,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会计信息上存在着严重不对称,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而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往往处于“黑箱”状态,会计信息的载体——会计资料(账簿和报表)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貌,这是审计机关所不能掌控的,因此,强调和划分好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对于审计责任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有利于强化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按照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会计责任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作出法律规定,那么,被审计单位就有可能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做文章,审计风险无疑会无形中进一步加大。只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得到切实履行,才能真正解决假账真查、才能根治个别单位会计资料造假的行为。
处理好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一方面需要审计人员进一步增强审计责任意识和责任心,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努力做到尽职尽责。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承诺制,通过各种途径(审计通知书等)向被审计单位说明会计责任的重要性,按照新审计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取得具有法律意义的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书,在审计报告中应当进一步重申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对于虽有承诺,但经过审计发现有提供虚假或不全会计资料的行为,审计机关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五、处理好审计责任与审计权力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审计责任与审计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强化审计责任的关键。
审计权是审计权力或审计权限的简称。审计权实质上就是审计监督权。根据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新审计准则在此基础上把审计权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审计项目确定权、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权、审计检查权、审计调查取证权、重大违法行为检查权、审计处理处罚权、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权等。审计机关只有具有这些基本的审计权,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规范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作用。
处理好审计责任与审计权力之间的关系,广大审计人员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审计权力观。在我国,审计机关隶属各级政府领导,属于政府行政序列,因此,审计机关的审计权其本质属性应是公权力。而公权力是广大人民赋予的,“权为民所用”,审计权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和人民愿望,滥用审计权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其次,应当明确强化审计责任是对审计权运用的有效制约。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督。审计人员在使用审计权时必须牢记审计监督的职责,切实落实好新审计准则有关审计责任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审计权的正确使用。第三,明确审计权是确保审计责任履行的法定手段和各项措施,是对审计责任履行的充分保障,离开审计权则审计责任无从谈起。强调审计责任并不意味着弱化审计权的使用,审计人员只有正确地、规范地运用好法定的审计权,才能保证审计机关完成审计法赋予的审计监督使命。
六、处理好审计责任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审计责任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强化审计责任的不懈动力。
社会责任是社会各类组织对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应尽的义务。社会责任由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环保责任、法律责任、公共责任等构成。审计责任与社会责任有着“血缘关系”。“如果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们真是职业人士,他们就不应仅为某些个人的利益奔忙。他们不仅对其委托人和依赖于他的意见的人负有责任,而且作为职业专家,他们理应对经济社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莫茨、夏拉夫,1990年)。社会审计如此,国家审计更应如此。在我国,审计机关作为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是社会这个大家庭的一员,不可能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审计机关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履行审计责任来满足全社会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需求。新审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审计工作目标与社会责任的诉求存在着一致性,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责任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履行好审计责任就为履行社会责任奠定了基础。当然,审计责任还不能等同于社会责任,审计责任履行的好坏,还需要社会予以客观地检验和评价。
处理好审计责任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首先应当把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强化审计责任一种动力,“跳出审计看审计”,充分认识审计监督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地位,更加自觉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主动适应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形势变化,更好地履行审计机关的社会责任。其次,在立足基本审计责任的基础上,要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到审计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结合点,确定不同时期的审计工作重点,集中人力,加大查错纠弊的力度,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与社会各方面沟通联系机制,使审计机关有更多的渠道了解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自觉地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审计员等社会人士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也使社会各界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责任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培育更加有利于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审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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