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新分配机制_国企论文

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新分配机制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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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是国有企业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对于实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构想大胆而有新意,值得探讨。

一、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础工程

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是能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企业经营者的收益分配机理和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资产所有者可以较为灵活地决定经营者的利益分配,因而分配机制也较为灵活。与之相比,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大锅饭”的影响,经营者的分配机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形成科学的制度。为此,重塑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实属当务之急。

(一)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之意。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而建立科学的企业分配机制,既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由于企业经营者在企业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因而可以说,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是建立科学的企业分配制度的“牛鼻子”。为此,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牵住这个“牛鼻子”。

(二)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是造就现代企业经营者队伍的客观要求。

经营者是现代企业中最具有能动作用的生产要素,是企业劳动力大军的“领头羊”。传统的企业分配制度忽视经营者的“领头羊”作用,没有形成科学的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对经营者管理不严、奖罚不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挫伤了大部分经营者的积极性,影响了经营者素质的提高。为此,建立新型的经营者分配机制,对于稳固企业经营者队伍至关重要。其一,只有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才能极大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通过加大激励力度,激发经营者的创造性,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尽其所能去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其二,只有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才能形成经营者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通过强化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风险,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促使经营者将压力转为巨大动力。其三,只有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才能不断壮大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通过为国有企业经营者提供与非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条件,才能稳定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向国有企业聚集,形成一支坚强、庞大的优秀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

(三)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是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保证。

企业制度的创新包括企业新机制的运行,离不开人的作用,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作用。通过建立新型的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可以激励经营者进一步重视并切实抓好企业制度的创新,而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的改革,又可以带动企业内部劳动、人事等一系列制度的改革。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冲破平均主义的束缚,将经营者的收益与企业的经营成果紧密挂钩,必然推动职工分配制度的改革,促使职工的收益依据其劳动态度、劳动贡献来确定,实现职工分配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将促使经营者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用工形式和规模,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更严格地选聘、更合理地配置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人事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抓住企业经营者这只国有企业中的“领头羊”,牵住经营者分配机制这个“牛鼻子”,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带动企业制度创新,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的基本特征

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有赖于建立相关的具体制度加以实施。它与以往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相比,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激励性。随着企业日益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由依赖政府转向面对市场,国有企业经营者在企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其作用和贡献往往大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但目前他们的收入差距却相当悬殊,从而严重挫伤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应强调经营者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和突出作用,将经营者收益与其经营成果紧密挂钩,敢于从分配上拉开档次,使优秀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达到或接近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

二是风险性。经营者的收益要与企业的经营风险直接挂钩,经营者收益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经营者收益的兑现要根据经营成果进行。为了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促使经营者兢兢业业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就必须让他们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使经营者的收益与他们的经营风险相联系。考虑经营者收益的风险性,在企业经营状况好的情况下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经营者收入,既作为一种奖励,也作为承担未来风险的基础;对经营者因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则不应迁就。为了使经营者有效地承担经营风险,可实行风险抵押的办法,并采取年薪制的形式。

三是结构性。企业经营者的收益,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等诸要素的有机构成,用客观、量化的指标确定其收入标准。企业规模主要包括资产规模和职工人数。资产规模大,反映经营者需付出的劳动多,而职工人数多,在目前仍能反映经营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大。针对现阶段企业组织程度偏低的状况,经营者分配机制必须激励经营者通过公司化改组、合资嫁接等途径尽可能更多地聚集生产要素,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规模效益。企业的经济效益,既有眼前的,也有长远的,主要包括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的发展后劲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营者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企业的盈利水平是衡量企业经营水平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企业的发展后劲是保持企业长胜不衰的根本保证。这些因素在衡量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时都必须加以考虑。由于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的利润变化最能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实绩,因此企业的盈利水平应当成为决定经营者收益的主要依据。

四是规范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应当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行为都力求规范化。目前由于改革不配套等原因,企业经营者的收益分配很不规范,经营者的收益和贡献相脱节。近几年不少地方也试行了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的办法,虽有其一定的作用,但规范化程度不够高。与此同时,分配中“穷庙富方丈”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企业经营者的“灰色”和“黑色”收入带来了很大的负效应,挫伤了职工和其它经营者的积极性。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通过制度将经营者的收益分配纳入规范化轨道,对经营者收益标准的确定、经营者经营状况和成果的考核、经营者收益的兑现等诸环节实施规范管理,提高了经营者收益分配的透明度,保证了经营者收益的公开、合法、合理。当然,这种制度可以在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不断加以完善。

三、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实践中的思考

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具有上述基本特征,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在实施中的具体内容和着重点可以有所不同。为了探索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南通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问题作出了一些操作性规定。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应当把握住以下四个方面:

(一)充分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经营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着重要责任,我国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的巩固,离不开他们的辛勤劳动。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又承担着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其经营者的责任远远大于非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责任越大,在市场竞争中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增大。但就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现状来看,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承担的责任及其风险相分离,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与非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收入分配悬殊,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又拉不开差距,从而严重地挫伤了相当一部分经营者的积极性。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将经营者的收益与其责任相对应,并力求使经营者有效地承担经营风险。一方面,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立足点,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使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和企业资产规模、利润水平、职工人数直接挂钩。其中,资产规模占40%,实现利润(亏损企业则按下达的扭亏为盈或减亏指标计算)占50%,职工人数占10%,三项指标分别有对应的收入系数,综合构成经营者的收益标准。这样,既体现了市场经济竞争中“效率优先”的原则,又有利于促使企业经营者面向市场,加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同时还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要求经营者加强管理,在市场竞争中使国有资产不断增值。另一方面,以形成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机制为立足点,对经营者收入进行动态管理。按照企业净资产、实现利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年度增减情况,考核年度经营实绩,决定经营者收入的增减。其中,净资产增减占40%,实现利润占45%,职工平均工资占15%。考核结果每增减1%,经营者收入相应增减3%。与此同时,经营者收入实行年薪制,平时按月预付工资,年度统一结算。年度之间可以以丰补歉。

(二)妥善处理好经营者和职工的分配关系。

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都是企业的劳动者,尽管岗位和职责不同,但他们的工作目标相同,根本利益一致。由于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组织和决策者的地位,因而比一般职工发挥的作用更大。经营者的责任之一,就是通过建立科学的职工收入收益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因此,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既要充分考虑经营者的特殊地位和特殊贡献,单独形成经营者分配的体系,又要将其收益与职工的收益适当挂钩,使经营者工资收入的提高建立在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和职工分配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强调在提高职工分配水平的基础上提高经营者的分配水平,将经营者年薪倍数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至4倍。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职工收入下降的,经营者工资减发的幅度也远远大于一般职工,甚至降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时,为了建立与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相适应的职工分配机制,我们正在进一步探索与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职工收入分配的新办法。

(三)注重发挥风险抵押的约束功能。

对企业经营者既需要激励,也需要约束。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应当体现激励和约束的有机结合,激励的力度越大,约束的力度也应相应加大。过去,对企业经营者用承包办法来实施激励,由于约束机制不健全,结果多数是包盈不包亏。为此,我们将风险抵押与规模效益工资制结合起来,要求经营者按其年薪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以此增加经营者的压力,促使经营者将这种压力转化为加强经营管理的动力。在操作中,我们把风险抵押金与企业资产保值及实现利润两项指标挂钩,并分别占80%和20%,经营者当年实绩与上年相比,每下降1%则扣减风险抵押金3%,直至扣完为止。实际上,如经营者实绩不佳既降低了年薪收入,又扣减了风险抵押金,因而比过去的制约力度明显加大。我们还要求,经营者必须及时用现金补齐风险抵押金的扣减部分,如扣减后不补的,则取消其经营资格。考虑到过去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状况,我们认为,首次交纳风险抵押金时,可以部分家庭财产抵算,但年薪收入一旦兑现,则应全部以资金交纳。

(四)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核制度。

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随意性较大,有的无章可循,有的草率了事,难以体现奖优罚劣。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考核制度,使激励和约束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我们强调对经营者收入的确定和兑现要公开化、规范化,并主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对经营者年薪的确定和收入兑现实行审批。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经营实绩提出建议,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由经营者任免(聘任)机关审批。二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过程进行监督。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如发生违反国家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规定的行为,亦将扣减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扣减幅度控制在10%以内。三是对经营者经营实绩的考核。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按年度对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在突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资产经营效益指标作为辅助指标,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以此作为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的依据。四是对经营者实现工资收入情况的检查。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经营者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以及为达到增加个人收入的目的虚报、谎报企业指标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外,应视情节对主要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经营者多领、冒领的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建立新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我们采取的某些措施往往具有过渡性的特点,还须不断进行探索,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发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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