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突破_金融论文

金融抑制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突破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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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但我国农村经济获得贷款的比重与其在GDP中的份额极不相称:我国乡镇企业年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1/3,农业占GDP的比重接近15%,但两者的贷款均只占总贷款的5%左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了农村投资和资本积累,加剧了农村的“贷款难”,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直接障碍。

在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研究上,不少学者都会借鉴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R.I.McKinnon)和萧(E.S.Shaw)的观点。麦金农和萧认为,发展中国家资金供给小于资金需求时,会产生一种“金融压制”的恶性循环状态。由于政府严格控制了资金的价格,金融体系只能以“配给”方式提供低效率的信贷,并引发各种各样的“寻租”行为,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呆滞的经济反过来又会限制金融供给的扩张,形成金融与经济发展互相掣肘、双双落后的恶性循环,只有放松政府管制才能发展经济、繁荣金融。因此,不少学者主张政府应该减少对农村金融的干预,鼓励各种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制的确很严厉,但相对于分散经营的小农模式和农村经济的巨大风险而言,这种管制是不可或缺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需要一个宽松的环境,但突破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金融压制绝不能“一放了之”。

二、我国农村金融压制的表现

金融部门作为现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命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也正因此,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往往落后于其他部门,即便是市场化达到了较高的程度,政府仍会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我国的体制改革源于农村,但在金融体系的建设方面,农村却是远远落后于城市。我国农村的金融压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体制服务于城市部门的需要,农村成为金融资源的净供给者。总体而言,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一个围绕城市工业化的制度安排,体现的是“农业哺育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国家战略。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大量的资金流向城市。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在为城市工商业部门动员农村的储蓄,它们只是吸收存款但很少放款,甚至不少地方的商业银行根本就不对农户和农业企业发放贷款,而受到过多行政干预的农村信用社更是无法体现农村合作金融的初衷,使我国农村金融在总量上供不应求。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也越来越丰富,但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基本上维持着政府垄断的状况。农村金融供求呈现出明显的总量与结构的双重失衡,农村资金一直在“非农化”,其结果必然是“城市吃肉、农村失血”,这实际上是一种劫贫济富的制度安排。

2.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长期被排斥在体制之外,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农村快速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对资金产生了多样化的需求。虽然民营经济已经覆盖了大多数经济领域,但涉足金融行业却面临着极高的门槛,国家仍进行着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管制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市场被国有银行及信用社垄断,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只能由单一的国有部门满足。尽管民间的金融市场存在着缺乏还款约束机制、信用范围狭小、借贷利息高、抗风险能力弱等种种弊端,但它却能有效地解决农村金融信息不对称、抵押物估价、非生产性借贷等难题。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虽不被政府认可,却在政府的屡次禁令中或隐蔽于地下,或改头换面,并逐步侵蚀着银行贷款在农村金融中的份额,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着明显的金融压制。

3.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扭曲了农村金融的本来目的。农村金融不仅要调剂农村内部资金的余缺,还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因为传统农业作为高风险的产业,不可能依靠纯粹的市场机制获得其需要的资金配置,必须依靠市场以外的力量获得金融支持。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竞争性的商业银行制度已初见雏形。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以及特殊的小农经济模式,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滞后于城市金融,导致了市场为主导的城市金融和政府为主导的农村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由于小农经济对资金需求的细小化,以及小农经济本身所蕴含的风险性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造成了农村中金融网点的收缩和农村金融业务的萎缩。可见,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控制进一步恶化了农村经济主体在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上获得支持的能力。

三、农村金融压制的原因探析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供给的短缺和政府对农村金融行为的严格管制与麦金农和萧所描述的金融压制现象是吻合的,但若就此将麦金农和萧通过放松政府管制来发展经济、繁荣金融的主张借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可能有失偏颇。麦金农和萧的金融压制理论认为资金短缺迫使政府对金融资源进行配给,由此产生的低效率进一步加剧了资金的短缺,政府进行金融压制是以资金短缺为前提条件的。不可否认,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政府持有的大量外汇储备及各家商业银行巨额的储蓄存款余额足以证明我国不再是一个资金短缺的国家。可见,我国农村的金融压制有着其他方面的原因:

1.城乡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由于农户勤俭节约的习惯及日常生活的自给性较强,农村的储蓄率很高,为农村金融资本的形成提供了资金来源。研究表明,改革开放至今,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了近5倍,人均储蓄额增长了8倍,其中银行储蓄增幅高达14倍。应该说,农村自有的资金积累可以为我国农村经济建设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供给,但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户并没有获得与之相称的贷款,大量的资金流向了城市和非农产业,其根源就在于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传统农业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利益低下的产业,是一个需要政府扶持的产业,而长期以来的“以农养工”战略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距。城市在基础设施、环境、人才、政策等方面都享受着优于农村的待遇,按照效率原则进行资源配置的市场自然会将资金导向收益更高的城市和非农产业。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在农村资金的维护上不是加强了管制,而是放松了管制。

2.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相对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而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行成本是低廉的。1979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重要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乡镇企业的兴起——都采取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方式。变革后的我国农村经济形成以个体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格局,对资金需求具有小额、分散、灵活、方便的特点。但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经济转型国家的政府多立足于工业化和城市导向的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的腾飞,不愿在农村问题上消耗太多的制度成本,所以,历次农村金融制度变革都选择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方式。以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方式并非农村经济个体的自主选择,更多地体现了政府意愿。

3.金融机构定位不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农村机构网点、上收贷款权限后,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四家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信用社是真正地扎根于农村。但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暂且不论其自身不良资产、硬件设施方面上的缺陷,仅就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而言,就是极不明晰的。农村信用社的初衷是“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合作金融方面的法规,《商业银行法》的很多内容并不适合于农村信用社,再加上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使得这样的机构从诞生开始就带有了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干预贷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资金的运营上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取向。

4.货币化程度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状况是货币化程度低,许多地方还停留在“自然经济”和“物物交换”的原始落后状态。货币化程度越低,货币的作用范围越小,货币的功能就越弱,也会导致一国的金融受到压制。我国农村经济的商品化程度不高导致货币化程度也很低,也正因为如此,商业信贷活动在农村的开展面临着相当的困难。如农村金融中存在一个很突出的抵押物问题:银行不愿意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抵押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可见,农村金融压制不仅仅是一个金融市场的问题,还牵涉到农村的经济模式。

事实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势必出现大量的“经济租”,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约束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可见,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与其说是在压制农村金融市场,还不如说是在规范农村金融市场,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强制性制度的出现肯定会遏制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但就此认为是政府对农村金融进行了压制则过于勉强。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制度提供上存在着结构性的矛盾:一方面,规范农村金融行为的制度安排已经过重过严;另一方面,鉴于农村经济主体在争夺资金资源的弱势地位,能够推进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却是供给不足的。

四、对策

综上所述,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压制是一种特殊的形态:虽然政府在规范农村金融市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过于严格的规则,但这些制度并不能弥补农村金融支持方面的制度匮乏,从而导致了农村金融的进一步萎缩。用更通俗的话说就是政府“该管的没管”。由于在中国现有的经济体系中,政府的政策导向具有最强的能动性,所以,政府应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重新定位其预期目标,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打破我国农村金融压制现象。

1.逐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市场贷款难、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垄断的市场结构。自从各家商业银行撤离农村金融市场以后,真正为农村提供信贷服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近年来,中国银行业逐渐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在外资银行已经开始进入中国城市金融、民营资本也开始跃跃欲试的时候,政府应该开始着手考虑允许多元化的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2.创新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面对农业的高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只能对系统风险进行管理,而无法进行有效的规避,更没有办法将风险转移出去。政府应鼓励保险机构增开农业保险项目,并为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支农贷款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的引入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此外,近几年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势头良好,期货的功能逐渐凸现,政府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增加农产品期货及金融期货的品种,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风险规避渠道。

3.建立支农贷款投入的利益补偿机制。传统农业的高风险低收益与资金运营的安全收益原则是不相容的,所以,要通过资金的投入实现传统农业的改造就必须有相应的利益补偿。利益补偿机制涉及税收优惠、贴息、延长期限等多种形式,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取舍。表面上看利益补偿机制可能会增加财政的负担,但这是一个长痛与短痛的问题,因为没有资金对农村的支持,传统农村经济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发展,政府对农村的扶持就是一句空话。

4.严控农村资金体制性流失。邮政储蓄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便捷,如今却成了农村资金漏出的最大缺口。由于邮政储蓄上存资金的利息高,又没有贷款业务风险,比农村信用社更能获得资金。所以,政府应改革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运营模式。另外,为了防止农村资金的流失,政府应对农村金融机构规定严格的农村资金存贷比例限制,达不到比例的要引导其退出农村市场。

5.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由于农村金融人员的能力有限,政府应该主动为农村设计并提供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策略。适当放松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对农村中的各种民间融资方式进行良性的诱导,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设计新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方式,借助于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甚至将非农资金引入农村领域。

6.明确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政府应加速金融合作法与农村金融法规的出台,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同时,减少行政力量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严格政府支农的职能规定,划清政府部门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界限。

7.理性对待各种民间金融形式,农村金融改革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有赖于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民间金融尚不能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政府不应强制性地要求用正式金融取代民间金融,对民间金融可以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以引导,以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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