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论文文献综述)
李子钰[1](2021)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研究》文中提出尽管现行规则要求禁止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但是实践中刚性兑付行为仍旧存在。本文通过分析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理论基础及产生原因,探讨刚性兑付行为的类型、禁止刚性兑付的合理性以及应如何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第一章分析了现行规则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刚性兑付”行为是指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资产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负担义务或者实际出资,向投资者偿付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与预期收益的行为。具体而言,刚性兑付既包括资产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因与投资者达成合意负担义务,或因违反信义义务而负担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资产管理人通过自有资金、管理的资金或关联方资金实际向投资者偿付的行为。究其实质,投资者获得的本金和收益来源于资产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而非资产管理产品的底层资产及其收益和固有增信措施。首先,现行规则并没有对刚性兑付行为下定义,而只是列举了三种常见刚性兑付行为。其次,现行规则提出的三种刚性兑付行为类型并不明确,不仅相互重合,而且没有包含一些典型的刚性兑付行为。例如,违反净值原则的概念较为模糊,实质只是换了一种表达方式在描述刚性兑付,并不属于类型化。且现行规则强调滚动发行这一种违信行为,却忽略了其他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同样会使得资产管理人最终应以自有资金向投资者为给付。第二章分析了现行规则禁止刚性兑付行为的理论基础,用以分析禁止刚性兑付行为的目的和手段的合理性。首先,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目的是使得资产管理关系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该目的不具有理论基础。《资管新规》通过统一的上位监管规则将资产管理关系统一确定为信托关系,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并非信托关系的本质。信托关系的特点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以及受益人权利的特殊性。这其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责任承担维度是单向的独立,即信托财产不为信托当事人承担责任,但信托的责任有可能溯及至受托人。刚性兑付行为作为对信托财产的补充和保障,并不会有损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受托人义务的性质为信义义务,有任意法化的特点,即便刚性兑付行为改变了受托人在资产管理关系中的义务,仍旧未改变信义义务这一性质。同时,大部分刚性兑付行为也并不会改变受益人剩余索取权人的地位。因此,刚性兑付行为并不会使资产管理关系背离信托关系的本质,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目的并不具有合理性。其次,现行规则通过将刚性兑付行为视为无效来规范刚性兑付行为,这一手段也不具有理论基础。从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看,刚性兑付行为既不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本章探讨了常被援引的刚性兑付可能危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现实实践和数据证明这类经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本章还从不正当竞争、资产管理人股东利益等角度考察了现行规则,最终得出结论,目前禁止刚性兑付行为的理由较难成立,规则的目的、手段均不具备合理性。第三章分析了现行规则的效果。不同类型的刚性兑付行为有各自的产生原因:承诺类行为主要由利率管制与低风险偏好、超额管理费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引发;违信类行为主要是因为信义义务体系和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健全;其他行为则应当归因于历史监管规则对风险的过度重视、声誉机制对资产管理人收入的影响以及外部维稳原因。现行规则并没有试图解决这些原因,而希冀通过直接禁止刚性兑付行为的规则达到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目的,不仅不能达到应有的纠正效果,更有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第四章以上述三章为基础对如何规制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信托的角度,应当完善信义义务体系和信息公示制度,尤其是建立谨慎投资义务标准和以信托文件进行财产登记的制度;从资产管理业务本身,应当通过建立投资者大会制度和忠实义务标准限制资产管理费的定价。
孙超然[2](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孙心怡[3](2020)在《消极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兼论我国通道资管的规制》文中认为近年来资产管理业蓬勃发展,多元化的资管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为防范金融风险与强化金融监管,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27日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旨在严格控制资管业的风险,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制,其要求限制通道业务并强调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应对委托人的利益承担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委托人自担风险和获取收益。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构成核心法律关系,主要目的在于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资管能力和信誉评价将资产交予管理处分以实现资产价值的保持或增长,该法律关系实质上符合自益性的信托法律架构,各资管产品也呈现了高程度同质化的信托属性。然而实践中享有金融机构身份的委托人往往可能拥有资产管理的专业经营能力,仅是需要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载体以实现投资目的,因此实际上是由委托人管理处分受托资金,金融机构未行使其主动管理职责,沦为委托人运用资金的通道,使得上述核心法律关系产生“异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和地位模糊不清。本文一共有四章。第一章主要目的在于对目前资管业务的通道化现象进行概念梳理和形成背景介绍,引出消极信托对传统信托理论和现代信托功能的挑战。通道业务源起之初存在规避目的,但资管业务通道化是适应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的产物。通道资管是具有通道功能的资管业务,资管业务从定义比对和法律架构角度分析实质具有信托属性,监管机构对资管业务的信托属性也有了认可的倾向。具有通道功能的资管业务依然属于信托架构范畴,但需要区分和穿透一些通道资管的本质,剔除实际不符合信托本质的资管产品。通道资管的特征符合消极信托的核心特征,即委托人的权力扩张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弱化,通道资管是自益性消极信托的运用方式之一,该核心特征也对传统信托理论和现代信托制度两者均倾向的受托人的主动管理角色发起了挑战。第二章主要介绍消极信托的起源、发展和域外法规则,为上下文作理论铺垫。消极信托起源于英国封建制度背景下具有规避法律效果的用益设计,受托人承担消极的管理职能。英美法最初对消极信托不予认可,但随着信托制度在商事和金融领域的发展,美国近年出台的法案均承认消极信托的有效性,法案也对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具体阐述。同时,美国出现了类似于通道资管的业务模式,被称为“指示信托”,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也出台了《统一指示信托法》,主要规制信托指示人和被指示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对平衡委托人权力扩张与受托人信义义务弱化存在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第三章的主题为消极信托委托人的权力扩张,从委托人的指示权和撤销权展开。委托人的指示权属于积极干预,为满足信托目的委托人通过指示加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程度,体现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尊重委托人的意思自治,指示权的范围可以是广泛的。委托人的撤销权属于消极干预,我国《信托法》将信托撤销请求权额外赋予了委托人,似乎是为了增加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实际上委托人滥用撤销权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消极信托中受托人的被动地位将进一步扩大风险性,受托人极有可能处处受制于委托人的意愿,从而危及信托内核。委托人的权力扩张应满足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信托目的合法合规的要求,权力扩张的内容应提前写入信托文件,而非由委托人直接对信托财产行使权力。第四章的主题是消极信托中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弱化。信义义务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是两大主要原则。信义义务具有法定性,其中忠实义务是信义义务最基础的义务内容,不能进行任何的削减或弱化;而注意义务可以随着受托人职能弱化而相应调整。《统一指示信托法》确立了“故意不当行为”标准作为受托人法定的最低信义义务界限,受托人执行指示时仅对自己违反信托的行为承担责任,该标准既尽可能降低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范畴也兼顾了受托人作为受信角色的传统理念。通道资管中,受托人虽然是资金和项目的连接载体,受托机构在任何一个交易环节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受托人依然需要履行忠实义务的内容,而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可以按照具体管理内容予以减免。
乌倩[4](2020)在《释意理论下汉英交替传译中修辞格的翻译策略研究 ——以2017年-2019年“两会”记者招待会发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每年三月份“两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也越来越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招待会现场口译对于促进中国与世界的交流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使语言简洁明了,生动形象,铿锵有力,中方领导人在发言中经常使用各种汉语修辞格来丰富语言,这为口译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一方面,口译员要在短时间内正确理解修辞语言背后的真正内涵,并通过有效翻译策略和方法将严肃的政治内容准确地传达给观众,另一方面又要在不会造成误解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留原文风格,向国外表明中国态度,难度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本文以2017-2019年两会记者招待会口译文本为研究对象,以释意理论为指导,结合汉语修辞格的特点和难点,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实例,将招待会中常见修辞格分为句法修辞格和词义修辞格两类,其中句法修辞格包括排比、对偶和修辞疑问句;词义修辞格包括明喻、暗喻、引用和委婉语,并分别对各修辞格的口译策略进行总结,证明了释意理论用于指导记者招待会发言中汉语修辞格口译的可行性和重要性,希望为口译学习者提供一些帮助。
冯帅[5](2020)在《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营风险与制度优化 ——基于包商银行的案例分析》文中指出企业集团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存在内部产品市场,资金也在内部市场中各成员企业之间流通和配置形成内部资本市场。近年来,一些企业集团逐渐向金融业渗透,实际控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多种类型金融企业,俨然具备金控企业集团特征。现阶段,由于我国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还不够规范,部分金控企业集团为了谋求自身发展,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等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方式输送利益,损害金融企业权益。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接管,成为近20年来首家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的根源在于其控股股东明天集团对其大量资金的长期占用,形成逾期。本文基于包商银行的案例分析,研究金控企业集团违法违规占用旗下金融企业大量资金的机制、路径以及其导致的后果,并有针对性地给出优化方案。包商银行被接管后,新成立的蒙商银行股权结构更加清晰、透明,管理团队背景也更加明确,这有助于蒙商银行未来能够更加审慎经营。蒙商银行后续的经营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地跟踪和判断。本文的研究给现有相关研究以及监管机构带来新的启示。区别于以往的案例,包商银行对外披露的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情况都无法将其与明天集团之间直接关联起来。研究发现,明天集团通过其“影子公司”实际控制包商银行,并且通过其“影子公司”以及其关联方与包商银行之间发生隐蔽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实现利益输送,从而使得其违法违规行为难以被监管机构识别。本文的案例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营风险,也为监管机构实现金控企业集团的穿透监管提供参考,从而促进金控企业集团更加持续、健康发展。
黄冰[6](2020)在《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研究 ——以包商银行事件为例》文中提出2018年被称为银行业“公司治理”元年。包商银行被接管事件就是控制股东滥用权利,违法占用银行资金而引发“严重信用风险”的佐证,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热议。有人认为民营资本参、控股银行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应当予以暂缓,有人则提出要限制民营资本在银行中的持股比例。本文则认为民营股东并不具有天然的“劣根性”,限制持股比例这种“以堵治水”的监管方式不可取,应当从完善法律规制的角度,建立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的权利约束机制,从而防止银行股东道德风险。本文的研究思路为:以本次包商银行被接管事件为切入口,分析银行股东道德风险的深层原因,并结合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的民营化改革市场实践情况,得出当前“重准入、轻行为”的银行业监管逻辑对解决固有的银行股东道德风险不具有关键性的作用,进而提出应当融合私法和公法,一方面完善我国目前关于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的权利约束的法律机制,赋予控制股东“权责相等”的义务或责任。具体包括诚信义务原则、表决权限制制度和银行控制股东的特殊责任,后两者是诚信义务原则的具体化;另一方面,从配套监管措施的角度,本文认为我国银行股权治理应当加强“穿透监管”,缓解监管者与民营化银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前述法律规则的实施。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对包商银行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并提炼出其核心问题在于“控制股东滥用权利”,为本文后续论述确立了中心主题,即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本文第二部分对民营化银行股东权利约束机制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是控制股东的内涵和滥用控制权的界定,二是对银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深层原因——道德风险的分析。本文认为除“经济人功利主义”外,银行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大而不能到”是导致银行控制股东道德风险的外部制度原因。三是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着重论证了股权性质、股权比例与股权行业与银行控制股东滥用权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从而推出当前“重准入、轻行为”的银行业监管逻辑对解决固有的银行股东道德风险不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的结论,进而引出提出本文的主要逻辑观点,即银行股东滥用控制权仅靠外部监管是不足够的,需要融会贯通私法与公法,内部从“权责相等”理论出发,赋予控制股东法定的“诚信义务”原则,发展出银行控制股东表决权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并且在持股银行达到控制标准的过程中,应持续性地受到监管,承担特殊责任,从而遏制其短视行为,维持银行的稳定经营。第三部分是结合我国民营化银行的特殊历史背景,对现行法律关于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的梳理与分析。首先,依次从控制股东权利约束的一般性原则、表决权限制规则、银行股东法律责任和银行股权治理配套监管措施共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适用于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对其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其次,针对前述主要不足之处,对欧美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进行研究,发现私法上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和表决权限制制度、公法上的银行股东特殊责任和穿透式监管是比较普遍的立法,后两者是目前国际银行股权治理的主要趋势。第四部分则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立法建议。首先,应当确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作为规制银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也为表决权限制制度和银行控制股东特殊责任提供顶层法律基础;其次是表决权限制规则的具体制度设计,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有过条件地限制银行控制股东的表决权,尤其是在股东贷款逾期和超额质押的情况下予以排除,从而平衡民营化银行内部的权利制衡关系;最后是从金融监管配套措施的角度,对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措施的具体建议。
于婧[7](2020)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告知义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广大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劲头十分显眼,发展的同时相伴产生了一系列此类的纠纷。这些案件小到千元,大到上亿,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很大一部分纠纷源起商业银行理财销售人员告知义务履行不当,包括对于重要信息的主观过滤,故意误导金融消费者承诺不合理的事项,又或是将风险评级较高的产品向不合适的购买者销售,使金融消费者在失去理性判断的前提下,做出非理性的投资决策。此类纠纷产生的外部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明晰,对于个人理财产品性质没有准确界定,使法官在判断时缺乏基础的定性,加之监管部门监管不足,监管队伍专业性水平欠佳和商业银行内部与薪金制度绑定的不合理的销售制度和不完整的合规体系,而内部原因在主要在于金融消费者自身风险意识欠缺和弱势的交易地位,交易信息的弱势地位让他们很难在和商业银行的交锋中占据主导,因此在诸多类似的理财纠纷中很难胜诉。基于上述诸多理由,加之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迫切性,研究如何更好地规范商业银行理财销售中的告知义务已然迫在眉睫。商业银行理财告知义务要求商业银行的理财销售人员及时、准确、客观的告知客户所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这不仅仅是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原则落实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补足其弱势地位,促进商业银行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旦出现商业银行告知义务履行不足而导致的金融纠纷,都会极大程度会影响整个金融消费者群体对个人理财产品乃至整个商业银行体系产生怀疑,资本市场的失衡将会减损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心,而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于今天的市场经济而言可以说是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因此,若想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办过程中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敦促其履行自身的告知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从现有法律体系入手,明晰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适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要明确监管部门的法律职责,适当引入第三方考核机制,加强和完善银保监会的统一管理,最大限度避免监管盲区。当然也要从商业银行自身入手改进其内部考核的体制机制,实施理财销售的全过程监管,对于销售过程实行双录。只有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告知义务的履行,提高金融消费者作为信息弱势群体的地位,才能使金融公平成为金融市场的应有之义。
钱俊成[8](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指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杨婷婷[9](2019)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债务作为我国地方政府的重要融资工具,在弥补地方财力、促进地区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同时,债务风险尤其是隐性债务风险也在不断累积,且日益凸显,已成为我国经济可能的“灰犀牛”。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得到了初步控制。但地方政府债务背后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还存在隐性债务考虑不充分、风险成因定量研究不足、风险评估不够全面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机制→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框架下重新审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本文在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结合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等相关公开数据,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等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财政分权、政治体制、宏观政策和债务管理等4个维度深入剖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成因,并运用省级面板数据进行了验证。接着运用常规指标、资产负债表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体系对债务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然后,对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经验进行了总结。最后,以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地方政府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为目标,分别从处理债务风险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层面提出了有效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思路和措施。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第一,在梳理已有相关文献和报告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进行分析。从新中国建立前、新中国建立初期、改革开放初期和分税制改革后四个阶段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结果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接着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现状(包括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及隐性债务规模)、结构现状(包括行政层级、区域、举债主体、资金来源、债务投向、债务偿还期限等分布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深入剖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成因。文章从财政分权、政治体制、宏观政策和债务管理制度四个角度对债务风险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财政分权因素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政治体制中的政绩考核因素则是风险形成的内在动力,宏观政策因素是风险形成的催化剂,而债务管理制度因素则是风险形成的技术层面原因。第三,根据以上分析,从省级层面定量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基于数据的可得性,运用30个省级政府2010-2017年的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债务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财政分权因素、政绩考核因素等均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显着影响。其中,财政分权程度越高,债务风险越低;政府间晋升竞争越激烈,债务风险越高。通过对比定量分析结果与前文理论分析逻辑可知,定量分析结果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这为管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供了实证依据。第四,多角度、全面、客观评估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首先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表现形式,将债务风险分为规模风险、结构风险、效率风险和外在风险,并分别进行阐述。然后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等六大常规指标对债务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结果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体风险可控,存在一定举债空间,但债务隐性化问题严重,局部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风险不容忽视。接着通过构建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从总资产和流动性资产角度分别对债务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从总资产角度看,我国地方政府的总资产完全可以覆盖其总负债且还有一定空间;从流动性资产角度考虑,当或有债务转化率高于50%时,需警惕和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最后,在稳增长和防风险双重政策目标下,通过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体系对债务风险进行了综合测评。结果发现,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债务风险得分较低,而经济较落后的西部省份债务风险得分反而较高,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呈现明显的负相关性。第五,对国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介绍美国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及风险管理体制,梳理巴西和墨西哥处置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做法,并阐述哥伦比亚的债务风险预警经验,文章得出可供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借鉴的几点启示: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要利用和管理相结合、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要制度约束和市场监督相结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和宏观经济调控相结合、应对地方政府债务危机要事前预警和事后处置相结合。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政策建议。本文认为,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有必要从宏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视角出发,处理好债务风险管理与经济发展、城镇化、区域差异之间的关系,也要结合债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将风险管理纳入财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之中,完善债务风险内部管理机制,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地方政府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诸佳晔[10](2019)在《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模式研究 ——监管流变与完善路径》文中提出2010年后各金融行业资产管理业务规则全面松绑,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发展出一批跨行业、跨主体经营的新兴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监管原则等法律属性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背景下,不同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准入门槛、合格投资者标准与产品发行推介要求,导致监管套利现象在资产管理领域愈发明显。2018年4月,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穿透监管等理念,其后出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逐步落实上述监管理念。尽管资产管理仍处于分业与机构监管的大背景下,但统合不同金融行业同类产品监管规则的新型监管理念正逐步落实。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改革也经历了类似路径。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采用统合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监管的方式,首先建立抽象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概念,以此为基础搭建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的监管规则。本文将以典型资产管理产品结构为切入点,分析资产管理行业面临的监管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监管经历,尝试就资产管理产品监管问题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正文章节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明确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首先介绍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历程,从法规层面整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框架,总结资产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分析资产管理业务背后的规则导向,分析“大资产管理”或“泛资产管理”的形成原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规避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情形层出不穷。通过梳理资产管理相关规范、行业规范,分析不同规则对资产管理产品设立的标准,本文发现,因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各金融行业资产管理产品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为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多层嵌套模式规避金融监管要求提供了可能性。第二章主要分析《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代表的资产管理监管模式。该文件为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法规,首次明确了多金融机构同时适用的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产品定义,规定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明确将“穿透式监管”作为资产管理监管的原则之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改革的分水岭,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该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无法实现资产管理产品法律结构与行业秩序的重塑。其次,该法规提出的监管理念与技术需要配套的精细化规则。此外,其中阐述的监管方式如何落实仍待解答,如穿透监管在规则设计之外如何在各金融监管部门间实现信息联通,如何保障监管效果与监管成本。第三章从宏观角度介绍不同法系的国家调整金融监管模式的经验,总结并提炼对资产管理领域监管的借鉴意义。本章选取美国、日本与韩国为代表案例。其中,美国代表“温和”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以功能监管为内核,对性质相同的产品实行统一监管规则,但在监管机构设置仍保留多头监管特征,受联邦政体影响,其金融监管体制兼具联邦与州政府双线监管并存的特征。日本与韩国采取更为“彻底”的功能监管体制,整合多部金融法规,形成金融统合法,创设“集合投资计划”概念,扩大证券概念以尽可能多地将金融产品整合纳入统一监管体系。第四章关注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分析在此背景下提升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水平的路径。201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呈现“去中心化”趋势。尽管分业经营与机构监管依然是主要监管机制,但在各个纵向金融行业内,金融监管标准正走向统一。监管机构应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提炼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共性,实现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规则统一化。
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论文提纲范文)
(1)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关注问题 |
(一)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问题 |
(二)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理论基础问题 |
(三)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效果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一)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 |
(二)禁止资产管理业务刚性兑付的理由 |
(三)资产管理业务刚性兑付行为产生的原因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界定 |
一、界定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 |
(一)刚性兑付行为的定义 |
(二)刚性兑付行为的类型化 |
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界定规则分析 |
(一)刚性兑付行为界定规则梳理 |
(二)现行规则对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分析 |
第二章 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资产管理业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质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前提:资产管理关系的本质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
(二)刚性兑付行为与违反信托财产独立性 |
(三)刚性兑付行为与受益人权利的性质 |
(四)刚性兑付行为与受托人义务的性质 |
二、刚性兑付法律行为效力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刚性兑付行为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
(二)刚性兑付行为与公序良俗 |
(三)刚性兑付行为与公平原则 |
三、现行规则反对刚性兑付行为的其他原因分析 |
(一)刚性兑付行为与信托法上的关联交易 |
(二)刚性兑付行为与不正当竞争 |
(三)刚性兑付行为与损害资产管理人股东利益 |
第三章 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效果 |
一、刚性兑付行为历史原因分析 |
(一)承诺类刚性兑付行为产生历史原因 |
(二)违信类刚性兑付行为产生历史原因 |
(三)手段类刚性兑付行为产生历史原因 |
二、现行规则对刚性兑付行为的治理及效果分析 |
(一)直接禁止规则效果分析 |
(二)其他相关规则效果分析 |
第四章 刚性兑付行为的规制思路 |
一、完善资产管理业务信义义务体系 |
(一)资产管理业务谨慎义务的标准 |
(二)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 |
二、完善信托公示制度 |
(一)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资产管理费定价限制制度 |
(一)建立投资者大会制度 |
(二)建立资产管理费的忠实义务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本文涉及的资产管理产品兑付风险及刚性兑付案例 |
附录2:本文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案例 |
致谢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消极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兼论我国通道资管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大资管背景下消极信托问题的出现 |
第一节 资管业务的通道化现象 |
一、通道资管的概念 |
二、通道资管的形成 |
第二节 通道资管的性质界定:信托抑或委托 |
一、通道资管的信托属性 |
二、通道资管是自益性消极信托的运用方式之一 |
三、消极信托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第三节 消极信托对传统信托理论和现代信托功能的挑战 |
第二章 英美消极信托的发展及其规则 |
第一节 消极信托的起源 |
第二节 美国关于消极信托的基本认定 |
第三节 美国指示信托的出现及其规范 |
第三章 消极信托委托人的权力扩张 |
第一节 消极信托中委托人的积极干预:指示权 |
一、委托人指示权的法理定位和存在基础 |
二、委托人指示权的合理范围 |
第二节 消极信托中委托人的消极干预:撤销权 |
一、信托撤销权的基本原理和现有规定 |
二、信托撤销权的归属争议和滥用 |
第三节 通道资管中委托人权力扩张的合理范围 |
第四章 消极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弱化 |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法律属性 |
一、信义义务的内涵 |
二、信义义务的法定性 |
第二节 消极信托中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基本要求 |
一、受托人“故意不当行为”的基本界定 |
二、消极信托中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最低限度 |
第三节 通道资管中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化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释意理论下汉英交替传译中修辞格的翻译策略研究 ——以2017年-2019年“两会”记者招待会发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List of Abbreviations |
ChapterⅠ Introduction |
1.1 Research Background of the Thesis |
1.2 Objectives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Thesis |
1.3 Overview of the Thesis |
ChapterⅡ Literature Review |
2.1 Definition of Figure of Speech |
2.2 Previous Studies on Figures of Speech |
2.3 Previous Studies on Interpretive Theory |
2.4 Previous Studies on NPC and CPPCC Press Conferences |
2.5 Previous Studies on Interpreting Figures of Speech |
ChapterⅢ Theoretical Framework:Interpretive Theory |
3.1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pretive Theory |
3.2 The Definition of Interpretive Theory |
3.3 Basic Concepts of Interpretive Theory |
3.3.1 Deverbalization |
3.3.2 Sense |
3.3.3 Cognitive Inputs |
3.3.4 Equivalence and Correspondence |
3.4 The Process of Interpreting |
3.4.1 Triangular Model of Interpretation |
3.4.2 Three Stages of Interpreting |
3.5 Principles for Interpreting Figures of Speech from the Perspectiveof the Interpretive Theory |
3.5.1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Sense |
3.5.2 St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Explicit Sense and ImplicitSense in Re-expression |
Chapter IV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ies of Figures of Speech from thePerspective of the Interpretive Theory |
4.1 Introduction to Materials of the Case Study |
4.2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ies of Syntactical Figures of Speech |
4.2.1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ies of Pai Bi |
4.2.2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ies of Dui Ou |
4.2.3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ies of Rhetorical Question |
4.3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ies of Semantic Figures of Speech |
4.3.1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y of Simile |
4.3.2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ies of Metaphor |
4.3.3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ies of Allusion |
4.3.4 The Interpreting Strategy of Euphemism |
Chapter V Conclusion |
5.1 Major Findings |
5.2 Limitat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Study |
References |
Appendix Ⅰ |
Appendix Ⅱ |
Appendix Ⅲ |
Acknowledgements |
(5)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营风险与制度优化 ——基于包商银行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机制与效率文献综述 |
2.1 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概述 |
2.1.1 金控企业集团概述 |
2.1.2 内部资本市场起源及概述 |
2.1.3 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概述 |
2.2 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方式与控制机制 |
2.2.1 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方式 |
2.2.2 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控制机制 |
2.3 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效率与风险点 |
2.3.1 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效率 |
2.3.2 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风险点 |
2.4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明天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营情况分析 |
3.1 包商银行案例背景 |
3.1.1 明天集团简介 |
3.1.2 包商银行简介 |
3.1.3 包商银行历史股权结构 |
3.1.4 小结 |
3.2 明天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方式 |
3.2.1 股权质押融资 |
3.2.2 提供授信 |
3.2.3 发放贷款 |
3.2.4 进行非标投资 |
3.2.5 小结 |
3.3 明天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营风险 |
3.3.1 包商银行财务状况不断恶化 |
3.3.2 包商银行债权人利益受损 |
3.3.3 引发金融体系恐慌 |
3.3.4 小结 |
3.4 本章总结 |
第四章 包商银行公司治理制度优化方案 |
4.1 强化公司治理 |
4.1.1 优化股权结构 |
4.1.2 加强内部控制 |
4.1.3 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
4.2 加强外部监管 |
4.2.1 发挥外部审计作用 |
4.2.2 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
4.2.3 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
4.3 本章总结 |
第五章 包商银行被接管后续效果 |
5.1 后续股权处置效果 |
5.2 后续管理层变动效果 |
5.3 后续经营效果 |
5.4 本章总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明天集团金融版图 |
附录 B 包商银行历史股权结构 |
附录 C 新时代信托发行的涉及质押包商银行股权的信托产品 |
附录 D 包商银行2006年-2010年对主要股东授信情况 |
附录 E 包商银行2011年-2017年前十大客户贷款 |
附录 F 包商银行“鑫喜”及“麒富”系列理财产品 |
附录 G 明天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涉及企业与明天集团具体关系 |
致谢 |
(6)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研究 ——以包商银行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包商银行事件的分析与启示 |
第一节 包商银行事件始末 |
第二节 包商银行事件的分析与启示 |
一、包商银行事件的分析 |
二、包商银行事件的启示——银行控制股东权利需要被约束 |
第二章 民营化银行股东控制权约束机制的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控制股东的法律界定:从公司控制权到控制股东 |
第二节 银行股东控制权滥用的界定与原因分析 |
一、银行股东控制权滥用的界定 |
二、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原因分析——股东道德风险 |
第三节 股权结构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关系——转变法律监管逻辑 |
一、股权性质与控制权滥用 |
二、股权比例与控制权滥用 |
三、股权行业与控制权滥用 |
第三章 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分析——历史背景、我国法制现状与域外借鉴 |
第一节 开放民营化银行的历史背景与我国法制现状的关系 |
第二节 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的一般法律原则——诚信义务原则 |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梳理与分析 |
二、欧美国家关于股东诚信义务界定与判断标准 |
第三节 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具体规则之一——表决权限制制度 |
一、表决权限制制度与诚信义务原则 |
二、我国法律法规规范的梳理与分析 |
三、我国控制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的主要不足之处 |
四、表决权直接限制制度的域外法制经验 |
第四节 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具体规则之二——银行控制股东法律责任 |
一、公司法法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二、银行法法律责任 |
三、域外法制借鉴——银行股东特殊责任制度 |
第五节 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配套监管制度——银行股权治理 |
一、我国现行银行股东监管法律框架分析 |
二、国外银行监管经验借鉴——股东“穿透式”监管理念 |
第四章 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修改《商业银行法》,确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原则 |
第二节 完善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公司法层面——完善表决权限制制度的一般性规则 |
二、银行法层面——特殊情形下表决权限制 |
三、加强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可操作性 |
第三节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立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特殊责任 |
一、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特殊责任的立法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二、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特殊责任的具体规定建议 |
第四节 加强和完善民营化银行股权治理法律监管制度 |
一、修订“商业银行基本法”,完善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
二、完善实际控制权人的穿透识别及信息披露 |
三、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型银行控制股东的监管,禁止/限制交叉持股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告知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告知义务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项下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 |
2.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告知义务的研究 |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及告知义务界定 |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内涵及特征 |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内涵 |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分析 |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告知义务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
1.告知义务的内涵 |
2.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三)告知义务的过程履行及必要性分析 |
1.告知义务的过程 |
2.告知义务的必要性 |
(四)告知义务的违反 |
1.告知不实 |
2.应告知而不告知 |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告知义务现状分析 |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及政策分析 |
(二)告知义务履行不足的原因 |
1.立法层级低下及个人理财产品法律性质不明晰 |
2.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
3.银行内控制度欠缺以及销售政策不合理 |
4.金融消费者自身风险意识的欠缺和弱势的交易地位 |
(三)告知义务履行不足产生的后果 |
四、强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告知义务的若干建议 |
(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
1.提高理财领域立法位阶及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
2.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 |
3.细化“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内容和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 |
4.完善告知义务履行不当项下民事赔偿的范围 |
(二)加强以银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
1.完善银保监会统一监管 |
2.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金融市场充分竞争 |
(三)加强商业银行自我监管和引入第三方考评机制 |
1.改进商业银行内部考核机制同时完善内部投诉机制 |
2.实施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双录 |
3.适当引入第三方考评机制 |
(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能力和权利意识的培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对现有文献的述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六、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地方政府债务 |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地方政府举债的合理性 |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
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内容 |
第三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债务的发展历程 |
一、新中国建立前地方政府债务发展概况 |
二、新中国建立初期地方政府债务发展概况 |
三、改革开放初期地方政府债务发展概况 |
四、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债务发展概况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现状分析 |
一、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测算 |
二、各省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现状分析 |
一、债务层级结构 |
二、债务区域结构 |
三、举债主体结构 |
四、资金来源结构 |
五、债务投向结构 |
六、债务期限结构 |
第四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成因的定性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财政分权因素 |
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
二、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问题突出 |
三、地方政府融资机制不健全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政治体制因素 |
一、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机制不完善 |
二、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滞后 |
三、地方官员违规举债问责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宏观政策性因素 |
一、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影响 |
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影响 |
三、扩张性货币政策的影响 |
第四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债务管理制度因素 |
一、缺乏有力的债务风险管理机构 |
二、用债效率低 |
三、偿债无保障 |
第五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成因的定量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二、晋升激励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第二节 模型设计与样本选择 |
一、模型设计 |
二、样本数据及变量选择 |
第三节 实证检验 |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二、回归结果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风险 |
一、规模风险 |
二、结构风险 |
三、效率风险 |
四、外在风险 |
第二节 运用常规指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一、债务负担率 |
二、债务率 |
三、偿债率 |
四、债务依存度 |
五、或有债务比例 |
六、或有债务与综合财力比率 |
第三节 运用资产负债分析法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一、构建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框架 |
二、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分析 |
三、考虑流动性的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联合分析 |
第四节 稳增长和防风险目标下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 |
一、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体系 |
二、省级层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 |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 |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及风险管理 |
一、地方政府债务概况 |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 |
三、风险管理机制 |
第二节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及风险管理 |
一、地方政府债务概况 |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 |
三、风险管理机制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及风险预警 |
一、巴西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 |
二、墨西哥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 |
三、哥伦比亚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系统 |
第四节 国际比较对我国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启示 |
一、对地方债务融资机制要利用和管理相结合 |
二、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要制度约束和市场监督相结合 |
三、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要和宏观经济调控相结合 |
四、应对地方债务危机要事前预警和事后处置相结合 |
第八章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正确处理债务风险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
一、处理好债务风险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
二、处理好债务风险管理与城镇化的关系 |
三、处理好债务风险管理与区域差异的关系 |
第二节 中央政府层面政策建议 |
一、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 |
二、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权事权 |
三、完善地方官员考核机制 |
四、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机构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层面政策建议 |
一、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 |
二、完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 |
三、积极应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
四、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10)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模式研究 ——监管流变与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泛资管时代资产管理产品监管问题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监管框架与主要产品类型 |
一、分业经营下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框架 |
二、主要资产管理产品类型 |
第二节 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困局 |
一、多层嵌套,规避监管要求 |
二、分业经营,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 |
三、金融商事审判中的司法困境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行业的统合监管趋势 |
第一节 以指导意见为核心的现行监管体制 |
一、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体系的初步重构 |
二、穿透监管理念与监管标准统一的实践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现行监管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一、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无法重塑监管秩序 |
二、基础法律关系与配套规则有待明确 |
三、指导意见阐述的监管技术有待革新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金融商品监管的统合监管趋势 |
一、美国:多头监管下的金融监管体系 |
二、日韩:单一监管机构主导下高度统合的金融法体系 |
第二节 对域外实践的思考 |
一、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改革 |
二、金融监管改革的不同路径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机制完善 |
第一节 资产管理产品回归信托范畴 |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别与共性 |
二、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 |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受托人义务强化 |
第二节 现行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完善路径 |
一、以现行监管体制为基础 |
二、监管机构整合与监管权责协调 |
三、金融产品与服务层面的统一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论文参考文献)
- [1]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研究[D]. 李子钰.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3]消极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兼论我国通道资管的规制[D]. 孙心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释意理论下汉英交替传译中修辞格的翻译策略研究 ——以2017年-2019年“两会”记者招待会发言为例[D]. 乌倩.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5]金控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营风险与制度优化 ——基于包商银行的案例分析[D]. 冯帅. 南京大学, 2020(02)
- [6]民营化银行控制股东权利约束机制研究 ——以包商银行事件为例[D]. 黄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9)
- [7]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告知义务研究[D]. 于婧. 安徽大学, 2020(07)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9]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研究[D]. 杨婷婷.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模式研究 ——监管流变与完善路径[D]. 诸佳晔.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