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人民民主思想与党的民主制度改革实践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列宁论文,制度改革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列宁在创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俄国的具体特点,总结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国家政权建设与党内政治生活实践的基本经验与暴露的各种新问题,对如何建立代表着比资本主义更高类型的新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开始了艰巨的探索,进行了第一次党内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改革。虽然这些探索只是初步的,并因为他过早逝世而很快中断,却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资源,对当下的民主政治建设,以及进一步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仍有巨大的启迪与指导意义。 一、最初的民主设计与现实实践的矛盾 (一)列宁的民主思想与最初制度设计 作为生活在具有中世纪半农奴制残余的沙皇专制时代的列宁,从他投身革命的青少年时代开始,就对民主有着强烈的理想追求。他在十月革命前夕写的《国家与革命》中,就明确提出:“在工人阶级反对资本家以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中,民主具有巨大的意义。”①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指出,“苏维埃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已在俄国产生。与巴黎公社比起来,它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第二步”②,“世界上还从来没有过象苏维埃政权那样的属于大多数人的国家政权,实际上属于大多数人的政权”③。列宁还把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写进了党纲:“无产阶级的即苏维埃的民主,把正是受资本主义压迫的阶级——无产者和半无产者贫苦农民——即居民中的大多数人的群众性组织,变成由地方到中央、由下至上的整个国家机构持久的和唯一的基础。因而,苏维埃国家也就实现了比任何地方都广泛得多的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机关是由上级任命的。党的任务就是要不倦地切实地全部实现这种更高类型的民主制,这种民主制为了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能,要求不断地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组织性和主动性。”④ 列宁在党纲中所提出的民主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民主制,即“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机关是由上级任命的”,而是由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由地方到中央、由下至上的整个国家机构”都是建立在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基础之上的。因而,这种新型的“苏维埃国家也就实现了比任何地方都广泛得多的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党的任务就是要不倦地切实地全部实现这种更高类型的民主制”。 当时俄共(布)虽然是苏维埃政权的灵魂,起着政治上的核心领导作用,但在整个民主制度、民主程序上,都体现着人民民主的精神,体现着工人农民群众直接当家作主的精神。列宁还非常明确地提出了“苏维埃政权高于各政党”的原则。他说:“苏维埃政权既不是遵照谁的指令,也不是根据哪个政党的决议建立的,因为它高于各政党。”⑤这就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权力高于一切的直接民主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列宁在党纲中进一步提出,“俄共的任务是吸引日益众多的劳动群众来运用民主权利和自由,并扩大劳动群众运用民主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⑥,“逐渐把所有劳动人民群众毫无例外地吸收来参加国家管理工作”⑦,“彻底而全面地实行这些措施(这是沿着巴黎公社曾经走过的道路向前迈进了一步),并且在提高劳动人民文化水平的同时简化管理机关的职能,将导致国家政权的消灭”⑧。 (二)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的现实矛盾 列宁在党纲中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目标,在实践中遇到了俄国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都十分落后的尖锐矛盾,不可能一步到位地迅速实现。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曾认为,只要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国家的管理工作将是比较简单的事情:“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全部问题在于要他们在正确遵守劳动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劳动,同等地领取报酬。对这些事情的计算和监督已被资本主义简化到了极点,而成为非常简单、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能胜任的手续——进行监察和登记,算算加减乘除和发发有关的字据。”⑨因而,可以让所有的劳动人民都来参加国家管理工作。这也是列宁最初决定实行直接民主的普选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列宁“一切政权属于苏维埃”的口号鼓舞下,千百万工农群众投入了十月革命的历史洪流。在十月革命胜利不久的1918年初,俄国也建立了像法国巴黎公社那样的劳动人民直接当家作主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列宁当时曾满怀豪情地指出,这种新型的国家“现在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它的出现是由于千百万人民的主动,是由于人民按照自己的方式自动地创立民主制度”⑩,这是“工兵代表苏维埃再现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那种国家类型”(11)。 但是,在夺取政权之后管理国家的艰巨实践中,列宁很快清醒地看到,在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小农国家里,事情绝不是这样简单化和理想化。他说:“我们不是空想家。我们知道,不是随便哪一个粗工和厨娘都能马上参加国家管理的。”(12)特别是当时俄国的文盲占了人口的大多数,更不可能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对此,列宁进一步指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13) 面对着革命高潮之后所出现的极端民主化和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自由散漫泛滥成灾,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劳动纪律松弛、生产效率下降,列宁及时提出,必须把这种过于亢奋的民主精神与无产阶级的铁的纪律结合起来。他说:“劳动群众开群众大会的这种民主精神,犹如春潮泛滥,汹涌澎湃,漫过一切堤岸。我们应该学会把这种民主精神同劳动时的铁的纪律结合起来,同劳动时无条件服从苏维埃领导者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14)为此,列宁甚至更加强调了要实行革命领导人的个人独裁制和企业管理中的“一长制”。他说:“无可争辩的历史经验说明:在革命运动史上,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独裁的表现者、体现者和贯彻者,是屡见不鲜的。”(15)列宁认为,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无条件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以指挥千百人共同工作。他提出:“怎样才能保证有最严格的统一意志呢?这就只有使千百人的意志服从于一个人的意志。”(16) 正是在实践中遇到了上述短期内无法克服的现实困难和随后而来的残酷战争,造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内容与形式、理想与现实的尖锐矛盾。这就是:从理想与内容上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类型的民主,但是由于种种落后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原因,刚刚诞生的社会主义民主还有很多不完备、不发达甚至不合格的地方。列宁曾多次指出这种新型民主在形式与内容上的重大矛盾:“说起来苏维埃机构是全体劳动者都可以参加的,做起来却远不是人人都能参加,这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17)“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18)这就是说,在党纲条文中规定的是所有劳动者都可以参加国家管理的直接民主,而实际上实行的却是以无产阶级先进阶层即共产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间接民主。由于当时有文化、会管理的共产党员也不多,参加国家管理机构的一大批工作人员实际上是留用的沙俄时代的旧官僚和旧职员。这种理想与现实、内容与形式上的矛盾就更加突出了。 (三)在三年内战中建立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由于上述理想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的尖锐矛盾,特别是在三年内战时期,激烈残酷的阶级战争,更加需要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核心来带领、指挥党和全国人民,集中一切力量来同内外敌人进行一场规模空前的生死较量。所以,党不得不建立了这样一种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我们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最近一次代表大会,每1000个党员选代表1人参加),由大会选出19人组成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而且在莫斯科主持日常工作的则是更小的集体,即由中央全会选出的所谓‘组织局’和‘政治局’,各由5名中央委员组成。这样一来,就成为最地道的‘寡头政治’了。我们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19),而且“在我国是唯一的执政党在进行管理”(20)。 形成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不仅是当时政治、军事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也与党的历史传统有关。俄共(布)在取得政权之前,一直处在沙皇专制政府的残酷镇压之下。在这种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党不可能实行广泛的民主制度与民主生活。正如列宁所指出:“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21)“谁想在专制制度下建立一个实行选举制、报告制和全体表决制等等的广泛的工人组织,那他简直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空想家。”(22)所以,列宁当时特别强调的是实行高度的集中制,是由十来个领袖人物所组成的党中央委员会的核心领导作用。 但是,在1905年俄国革命的第一次高潮中,当党刚刚迈步走上公开的政治舞台时,列宁就立即提出要用民主原则来补充和改造党的集中制。他说:“当党愈来愈公开进行活动的时候,可能而且应该最广泛地实行这种监督和领导,不仅受党的‘上层’的监督和领导,而且要受党的‘下层’,受全体加入党的有组织的工人的监督和领导。”(23)1906年,列宁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要求把民主与集中辩证地统一起来。他说:“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在目前的政治条件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固然有困难,但是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可以实行的”。(24)长期实行严格的集中制,缺少广泛的党内民主,这是俄共(布)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传统与特点。一般说来,这既是俄共(布)的一个固有缺点,但从当时俄国的特殊国情来看,这恰恰又是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优点。所以,当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面临内外敌人疯狂反扑而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时,列宁立即毫不犹豫地提出:“我们应当开始严格区分民主的两种职能:一种是辩论和开群众大会,另一种是对各项执行的职能建立最严格的责任制和无条件地在劳动中有纪律地、自愿地执行各项必要的指令和命令,以便使经济机构真正象钟表一样工作。”(25)因此,列宁更加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统一意志与铁的手腕:“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只有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近似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成为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党员普遍信任的权威性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26)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列宁不仅建立了一个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也建立了一个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 战时共产主义的政治体制,在三年内战时期发挥过巨大的历史作用,但也产生了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这种弊端在和平时期的消极作用就表现得日益明显,它不仅窒息了经济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也妨碍了党和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正确开展。在转入新经济政策之后,国内的经济体制已开始重大的改革,而政治体制却没有一个相应的转变,特别是斯大林担任了党的总书记之后,热衷于个人专权,忽视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和发展,助长了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这一切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列宁深切地感到,必须有一个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彻底战胜日益膨胀的官僚主义,实现党纲上所规定的、也是列宁终生所追求的高于资本主义的新型社会主义民主。 二、创建党的民主制度的首次政治体制改革 从1921年春天开始,列宁在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对那种高度集中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开始对那种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既包括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改革,也包括对党的领导体制的改革。由于俄共(布)是当时俄国“惟一的执政党”,所以,列宁把改革的重点首先放在党内,从制度层面提出了以下重大改革。 (一)提拔新生力量,扩大党的中央委员会 列宁越到晚年,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就是官僚主义者”(27),并尖锐指出:“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28)而当时“掌握了无限的权力”的党的总书记斯大林,不仅在助长这种唯上是从、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而且由于他的粗暴专横,有可能造成党的“分裂的危险”。所以,列宁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在党内建立一整套民主监督机制,来防止个人专权可能导致的党的分裂。列宁在1922年12月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写了《给代表大会的信》,信中提出的第一项重大改革建议是:“建议把中央委员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29)这就是打破长期以来由十来个清一色的职业革命家所组成的领导核心的格局(即列宁所说的“最地道的寡头政治”),大量增加最基层受过实际锻炼的工人农民来参加党的最高领导集体,以培养更多的年青有为的中央领导干部,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或一个人。这也是列宁所设想的:“到我国专政根基最深的地方去发掘新的力量。”(30)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无疑是关系中央领导机构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列宁指出:“如果我们不实行这种改革,我想,一旦事态的发展不是对我们十分有利(而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十分有利这一点上),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就会遭到很大的危险。”(31)他认为:“为了提高中央委员会的威信,为了认真改善我们的机关,为了防止中央委员会一小部分人的冲突对党的整个前途产生过分大的影响,这样做是必要的。”(32)而增加中央委员的人数,“可以达到双重甚至三重目的:中央委员愈多,受到中央工作锻炼的就愈多,因某种不慎而造成分裂的危险就愈小。吸收很多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会有助于工人改善我们糟透了的机关”(33)。列宁进一步指出,这些参加中央委员会的工人,必须来自基层,他们既有实际工作经验,又与人民群众有着最密切的联系,而且还没有受到官僚主义的腐蚀、染上机关衙门的作风。为了培养这些新生力量,列宁进一步提出:“工人中央委员主要应当是这样的工人(按列宁的设想,这里所指的工人也包括农民——引者注),他们的岗位低于五年来被我们提拔为苏维埃职员的那一层人,他们更接近于普通的工人和没有成为直接或间接剥削者的农民。我想,这种工人出席中央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出席政治局的一切会议,阅读中央委员会的一切文件,能够成为忠诚拥护苏维埃制度的骨干,他们,第一,能使中央委员会本身具有稳定性;第二,能真正致力于革新和改善机关。”(34)列宁在提出这些重要制度设计的同时,还提出了一个重大人事变动的建议,这就是把斯大林调离总书记职位。他在这封信的补充中说:“斯大林太粗暴,这个缺点在我们中间,在我们共产党人相互交往中是完全可以容忍的,但是在总书记的职位上就成为不可容忍的了。因此,我建议同志们仔细想个办法把斯大林从这个职位上调开,任命另一个人担任这个职位,这个人在所有其他一方面只要有一点强过斯大林同志,这就是较为耐心、较为谦恭、较有礼貌、较能关心同志,而较少任性等等。”(35)后来历史的发展,证明了列宁的这一远见卓识与敏锐目光。 (二)加强党内监督,提高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 为了加强党内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党的最高领导层的监督,列宁晚年更加重视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的地位与作用。当时,俄共(布)的中央领导机构是这构成的:由5人组成的中央政治局负责重大政治问题的决策,由5人组成的中央组织局负责任命党的重要干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检查党的纪律、监察党的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列宁当时特别强调指出:“这三个机关就是中央组织局、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而且最后这个机关,即中央监察委员会,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它的委员不得在任何人民委员部、任何一个主管机关以及任何苏维埃政权机关中兼任任何职务。”(36)按照列宁的设计,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与中央政治局、中央组织局完全平行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它不从属于任何中央领导人包括最高领导人,它“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而且它的委员不得在任何政府机关中兼职,完全超脱、独立地行使党的监察职权,发挥监察作用。列宁进一步把党的纪律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认为必须建立全国、全联邦统一的法制,“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的理解绝对一致”(37)。为此,他坚决否定对地方检察机关由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明确主张必须由中央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他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精辟分析实行“双重”领导的错误与危害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因此我建议中央委员会在目前情况下否决‘双重’领导,规定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机关领导,保留检察机关从地方政权机关的一切决定或决议是否合乎法制的观点对它们提出异议的权利和义务,但无权停止决议的执行,而只有权把案件提交法院裁决。”(38) 列宁在此后不久写的《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也是向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中,对如何发展党的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作了新的阐述。他指出:“我党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它现在平均每两月至多开会一次,至于日常工作,大家知道,则由我们的政治局、我们的组织局、我们的书记处等等以中央委员会的名义处理。我认为,我们应当走完这条已经走上的道路,把中央全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每两月开会一次,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参加。而这个中央监察委员会要根据下述条件同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的基本部分结合起来。”(39)列宁为此提出了这样重大的改革措施:“我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这当然是大致的数字)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也像中央委员一样,应该经过党的资格审查,因为他们也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应该把工农检查院的职员缩减到300—400人,这些职员要经过专门考查,看他们是否认真负责,是否了解我们的国家机关,同时还要经过专门考验,看他们是否了解科学组织劳动特别是管理、办公等方面劳动的原理”,(40)并且把中央监察委员会同工农检查院结合起来。他指出:“把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结合起来,对于两个机关都有好处。”(41) 列宁提出的另一重大改革措施,就是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来强化对党中央最高领导层的监督:来自工农的中央监察委员从内部监察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书记处的最高领导集体,而工农检查院的专职检查员则从外部监察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部门,并将这两种监督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提高检查部门的威信,高度发挥检查部门的作用。特别是将中央监察委员的权力提高到与中央委员同等的地位,将中央监察委员会提高到同党的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地位,二者共同组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形成新的真正发扬民主、权力受到监察与制约的中央最高领导集体,以保证党的最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与制度化。这就是列宁提出的:“把中央全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每两月开会一次,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参加。”(42)列宁认为这样做可以减少党的最高领导层决策的失误和党的分裂的危险。为此,列宁进一步提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同时他们应当恰当地分配自己做检查工作的时间,以便对我们的机关(从最小的分支机关到最高的国家机关)的办文制度进行检查。最后,他们的工作范围包括研究理论,即研究如何组织他们将要去做的工作的理论,也包括在老同志或劳动组织高级研究所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实习。”(43)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央监察委员的理论水平与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监督职能,从而使党的最高领导集团的每一个成员,从党的总书记到一般中央委员都毫无例外地受到监督,以防止个人专权。列宁对此明确提出:“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44)列宁在这里特别强调指出,中央监察委员的监察对象包括党的总书记和所有中央委员。但在斯大林主持下出版的《列宁全集》和《列宁选集》,这句话却被讳莫如深地全部删去了。在苏联共产党经历了斯大林个人专权所造成的沉痛教训之后,就更加证明列宁提出的全面监督措施是多么重要! 同时,列宁对工农检查院本身的改组、编制与机构的设立,专职检查人员的条件与选拔办法,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他提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非常慎重地、考虑周到地、熟悉情况地利用我们社会制度中真正的精华来建立新的人民委员部”,“要求我们社会制度中所有的优秀分子,即第一,先进工人,第二,真正受过教育而且可以保证决不相信空话、决不说昧心话的分子,不怕承认任何困难,不怕为达到自己郑重提出的目的而进行任何斗争”。(45) 列宁认为,只有采取这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才能够集思广益,互相制约,防止个人滥用权力,提高党的最高领导集体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好处在于减少中央委员会决策时的个人的、偶然的因素,为决策作更多的准备,更精细地检查在这些会议上作出的所有决定,从而使我们中央委员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就是说,既能保持它的工作的继承性,又能防止在这个机构与群众联系不够的情况下可能引起的分裂。”(46) (三)实行党政分开,划清各自的职权范围 列宁针对权力高度集中于党中央政治局、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所产生的各种弊端,早在1922年3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就已提出:“我希望代表大会能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批准旨在解除政治局和中央的琐碎事务、加强负责工作人员的工作的指令。要使各人民委员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而不是先把问题提到人民委员会,然后又提到政治局。我们不能从形式上取消向中央申诉的权利,因为我们的党是唯一的执政党。但是应当制止什么小事都找中央的做法,要提高人民委员会的威信,各部的人民委员——而不是副人民委员——要多出席人民委员会的会议,应当改变人民委员会工作的性质,即把我最近一年没能做到的事情做到:更多地注意检查执行情况。”(47)这就是实行党政分开,让党的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摆脱琐碎的日常事务工作,集中精力考虑重大的政治决策问题,制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由中央政府即人民委员会处理政府的各项行政工作和国家的管理工怍,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首长(即各部的人民委员)独立处理各部事务的能力,“使各人民委员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为此,列宁更明确地指出:“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应该划清职权。”(48)这就是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机关)和苏维埃政府机关的职权范围,提高苏维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责任感、独立性和主动性。党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政治领导,而不是对琐碎的日常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或包办代替,以致完全取代政府的作用,使政府成为多余的摆设。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能,提高政府首脑的威信,列宁对人民委员会主席与副主席的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划分。特别是在1922年4月11日和同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工作的决定》和《关于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和主席的工作制度的建议》中,明确地规定了政府副主席的总的和基本的任务,赋予了副主席很大的实权,其中包括:直接监督小人民委员会的工作;直接监督劳动国防委员会办公会议的工作;主持不由人民委员会主席主持的那部分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的会议等十多项工作职责。(49)对两位副主席瞿鲁巴和李可夫各自负责的各人民委员部(政府各部)作了明确的划分。这些措施,都是贯彻党和政府最高领导层的分权制,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在某一个最高领导人的手中,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 为了提高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权力,列宁还提出必须“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50)。他说:“在目前国家事务变得异常复杂的情况下,往往要交错着解决各种问题……目前应该采取步骤来扩大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职权。”(51)“国家计划委员会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能否具有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性取决于一点,这就是它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负责和勤勤恳恳地努力实现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建设计划。”(52) 列宁提出的这一系列改革措施,都是为了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实行党政分开,避免党过多地包办国家机关的行政事务,真正把立法权、行政权交还给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政府),使党摆脱事务化、行政化、集权化与官僚化的蜕变趋势,真正保持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即重大方向、路线问题上的领导权。 (四)密切党群关系,提倡人民群众的监督 列宁始终高度重视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始终认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的源泉和革命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在党成为执政党之后,列宁更加强调,共产党是代表广大工人农民群众来当权执政的,不仅党的权力直接来自工农人民群众,而且党的战无不胜的力量源泉也是来自工农人民群众。党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就必然会产生官僚主义,日益陷入腐败的泥潭,最终导致自身的灭亡。在党执掌全国政权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列宁再次向全党指出:“绝对必须加强工作以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同非党群众的联系。”(53)为此,列宁签发了党中央给全党和工会的《俄共(布)中央关于对待非党工人态度问题的信稿》。列宁在《信稿》中提出:“我们的任务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加强共产党员同正直的非党人员的联系。这是使我们有时显得暮气沉沉的党支部能活跃起来的唯一方法。凡是那些在共产党员和非党工人之间出现一堵墙的地方,要不惜任何代价消除隔阂。谁不能把一些正直的非党工人团结在自己周围,经常同他们联系,经常走访他们的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帮助他们,向他们提供报纸以及从他们当中推荐工会和苏维埃机关的工作人员等等,谁就不是共产党员。”(54)为此,列宁还提出了这样的口号:“地方党组织应当能够吸收占相当大比例的非党工人参加苏维埃工作。苏维埃机关中的共产党员下工厂,部分非党的无产阶级新生力量进苏维埃机关和工会理事会——这就是当前的口号。”(55)列宁还进一步作出了各级政府机关必须定期召开非党代表会议的决定。他说:“非党代表会议有助于密切共产党员同非党人员的联系,有利于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可以推荐新的工作人员。”(56)“为建立同非党人员的联系,以后不仅必须定期召开工农群众的全体会议,而且所有的公职人员应向工农群众提出切实的工作报告。这样的工作报告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使广大的非党工人和农民有机会对苏维埃机关及其工作提出批评。不仅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而且担任负责工作的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当作这类工作报告。”(57)列宁对此决定再次强调指出:“中央委员会极为重视这一问题,坚决要求严格地、以最大努力执行本指示。凡不执行本指示或者在这方面表现出无所作为的人,中央委员会将给予最严厉的处分,直至将其开除出党。”(58) 不仅如此,在关系党的自身建设问题上,列宁也始终强调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来巩固、壮大和纯洁党的组织。例如,在《关于清党》的重要决定中,列宁明确提出:“有些地方的清党工作主要是依靠非党工人的经验和意见,以他们的意见为线索,尊重非党无产阶级群众代表的意见。这是最可贵、最重要的。如果我们真能这样自上而下、‘不顾情面’实行清党,那么革命的成就确实是会很大的。”(59)他认为:“在揭露‘混进党的’、‘摆委员架子的’、‘官僚化的’人的时候,非党无产阶级群众的意见以及在许多场合下非党农民群众的意见是极其宝贵的。劳动群众非常敏感,很会识别谁是忠诚老实的共产党员,谁是那些靠辛勤劳动过活、没有任何特权、根本不会‘讨好领导’的人所厌恶的共产党员。”(60)列宁指出,通过清党,“能使党成为比以前坚强得多的阶级先锋队,成为同本阶级有更紧密的联系、更能在重重困难和危险中引导本阶级走向胜利的先锋队”(61)。 从列宁这一系列重要决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列宁对始终保持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极端重视。这实质上也是列宁人民民主思想的光辉体现。 三、历史反思与当代启示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列宁所要建立的新型无产阶级民主国家,经历了从建立巴黎公社式的人民普选的理想直接民主模式,到三年内战的军事共产主义时期所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寡头政治”体制,再到新经济政策时期所进行的第一次政治体制改革,列宁的建党思想与国家学说日益成熟、日益完善。列宁这次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追求,既不是要回到十月革命胜利前后所设计的那种巴黎公社式的人人参加国家管理的理想民主模式,更不是为了强化内战时期那种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模式,而是一种把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结合,在大力提高人民群众与广大党员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崭新设计。特别是列宁提出的扩大党的中央委员会与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两项重大改革措施,这一崭新的顶层政治设计,既吸收了西方议会政治的民主元素,又扬弃了西方民主学说中“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的旧的权力制约框架;既充分体现了无产阶级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又科学地体现了适应新形势下长期治理国家的新要求。这就是把中央监察委员会提高到同中央委员会并列平等的地位,二者共同组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不仅中央全会必须有中央监察委员参加,接受中央监察委员的质询与检查,而且从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一直到党的总书记,全体党员都应受到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当时党的中央全会是每两月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每年召开一次。这种经常召开的中央全会与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能够保证党经常地、及时地听到广大党员的呼声与建议,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基层党员的呼声与建议,从而集中全党的意志与智慧,进行民主与科学的决策。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就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最近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重大决议,并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委员会与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互相平行、不相统属,各自发挥其决策领导职能与检查监督职能,各自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这就是列宁所设想的“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就会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起最终走上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道路”,“它应当沿着这条道路走到底”。(62)列宁当年所设计的这一党的决策机关(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书记处)与党的监督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平行制约,共同组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新格局,开辟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结合、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党的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党政分开、权力制约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的广阔前途,揭示了全人类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 令人遗憾的是,列宁当年设计的这一整套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却因为列宁过早逝世而中断了。特别是列宁晚年拼尽全力所要防止的斯大林个人专权,更是完全落空了。“掌握了无限权力”的总书记斯大林,不仅中止了列宁的改革进程,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个人专权,建立了一个更加集权的僵化的政治体制,而且从肉体上消灭了曾经与列宁长期共同战斗过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中,与斯大林持不同政见的中央领导人(如托洛茨基、季洛维也夫、加米涅夫、布哈林、李可夫、托姆斯基等)和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以及成千上万的无辜人民群众,同时把对斯大林的“个人迷信”推向顶峰,给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造成了极为深远、极其严重的消极后果。从20世纪20年代末形成的所谓“斯大林模式”,几乎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同义词。这种模式包括以党代政、党包揽一切、党政军权力高度集中于极少数人甚至个人手中的僵化政治体制,以及排斥市场、高度集中的僵化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政治、经济体制在原苏联内部培植了一个越来越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特权阶层,产生积累了一系列自我否定的消极因素,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妨碍了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斯大林模式”不仅未能体现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比较优势,而且抹黑了社会主义,并最终导致苏联共产党的垮台与原苏联的解体。 这种“斯大林模式”也给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过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不仅在革命战争时期王明所推行的“左”倾路线与“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党内斗争政策是来自斯大林的影响,而且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也很大程度上照搬过“斯大林模式”。特别是在毛泽东的晚年,党政军大权越来越集中于毛泽东个人手中,由于毛泽东对国内主要矛盾判断的失误,我们党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再加上林彪、“四人帮”的“新造神运动”,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也发展到一个新的登峰造极,终于导致导致“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正如邓小平所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63) 正是在对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对“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的深刻总结中,邓小平作出了进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大决策。他指出:“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64)他还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高瞻远瞩地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65)他认为,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66)邓小平的这些精辟论述,是对列宁人民民主与党的民主思想的深刻继承与光辉发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不二法门,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必由之路! 列宁当年所进行的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尽管是初步的,并且很快被中止,却给我们留下了一份丰富而宝贵的思想遗产。正如列宁当年所指出: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一个老问题,又永远是一个新问题”(67)。我们今天也同样面临着这个“老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更加复杂而艰巨的“新问题”。党的十七大已经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再次重申:“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不仅可以从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顶层设计找到方向与路径,也可以从列宁当年很多具体改革措施中受到启发,获得借鉴。例如,列宁当年提出的改组工农检查院,加强党内监督力量,否定对各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提倡对各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就是加强监督与检察的重要措施,对各种官僚主义者与贪腐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而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恢复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但长期以来各级纪委要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与制约,对同级党委特别党委一把手的监督却显然乏力,有的纪委甚至形同虚设。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反腐斗争尽管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查出了不少大案要案,但中国的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各种贪腐分子依然像飞蛾扑火一样,前仆后继,层出不穷,愈演愈烈。正如最近一篇文章指出:“今天的腐败和以往有什么区别?简单地说,寡头经济局面已经基本形成,并且成为腐败的经济制度基础,而一些经济寡头开始转向政治,既‘玩’金钱又‘玩’权力,从而严重恶化着中国总体政治环境。”(68)这无疑已经成为危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与国家安全的最大危险,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之路的最大绊脚石!而产生这一危险的根源就是因为我们党作为“惟一的执政党”,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党外监督,都还不够强大,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纪检领导体制稍微作了一些调整,纪委由过去受同级党委领导改变为受上级党委与同级党委双重领导,各省的纪委一把手由中央委派,同时中央纪委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派出巡视组,加大了反腐力度,立刻显示了初步成效。可见,我们还可以从列宁的改革举措中学习更多的东西,运用于今天的实践之中。 从列宁关于发展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的光辉论述中可以清楚看到,民主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民主也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与本质,是社会主义必将超越与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具体体现之一。学习列宁关于发展民主的宝贵遗训,能够更加坚定我们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作为继列宁之后的又一位伟大的社会主义改革家,曾经精辟地指出,中国改革开放的基本思路就是“政治上发展民主,经济上实行改革”(69),并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作了精心设计。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早在1980年8月18日发表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纲领性讲话中就作出了全面阐述。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进步与完善。但是,由于国际国内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1987年4月,邓小平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远景目标再次作了这样的预期设计:“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70)这里所说的“普选”,也就是列宁当年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即“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机关是由上级任命的”,而是由人民群众直接选举出来的。现在已是2014年,距邓小平所设计的预期时间只有30多年了,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机不可失,时不我待。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之下,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注释: ①《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5页。 ②③《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4、295页。 ④⑥⑦⑧《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5、406、408、409页。 ⑤《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5页。 ⑨《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7页。 ⑩(11)《列宁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97页。 (12)《列宁全集》(第三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6页。 (13)《列宁全集》(第四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0页。 (14)《列宁全集》(第三十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2-183页。 (15)(16)《列宁全集》(第三十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180页。 (17)(18)《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0、155页。 (19)《列宁全集》(第三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7页。 (20)《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1页。 (21)(22)(23)《列宁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399-400、678页。 (24)《列宁全集》(第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页。 (25)《列宁全集》(第三十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页。 (26)《列宁全集》(第三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2页。 (27)(29)(30)(31)(32)(33)(34)《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337、373、337、337、341、373页。 (28)《列宁全集》(第五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0页。 (35)(36)(37)(38)(39)(40)(41)(42)(43)《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0、197、196、198、373、374、374、374、384页。 (44)(45)(46)(47)(48)(49)(50)(51)(52)《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7、380、437、111、118、147-148、344、344、347页。 (53)(54)(55)(56)(57)(58)《列宁全集》(第四十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3、244、244、245、245、245页。 (59)(60)(61)《列宁全集》(第四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5、145-146、146页。 (62)《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4页。 (63)(6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336页。 (65)(6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168页。 (67)《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7页。 (68)郑永年:《反寡头:中国反腐败的新动向》,《文萃报》2014年5月30日。 (69)(7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220页。标签:中央监察委员会论文; 苏维埃论文;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党的组织制度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列宁论文; 监察对象论文; 行政监察论文; 中央机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