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的若干问题——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无锡市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状况
江苏省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 是从1992 年开始的,1996年和1997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到1997年9月底, 无锡市乡镇企业改制的已达1.36万家,占全市乡(镇)、村两级企业总数的85%以上,其中,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达到3897家,占已改制企业总数的28.58%。其中,宜兴市有2422家乡镇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占已改制企业的57.3%;江阴市有1058家乡镇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 占已改企业的30.5%;无锡郊区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企业第二次革命”的主要形式,已于1997年全面推广。(如表1)
表1 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数量单位:个
总数 宜兴 江阴 锡山 郊区 新区 马山区
股份合作制企业3897 2422 1058
155
247
13 2
已改制企业
13643 4230 3468 4046
1656 222
21
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改制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上,第一产业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只有宜兴市的1家。 在股份合作制改制中,第二产业改制的企业达3394家,占87.09%, 第三产业改制的企业只占502家,占12.88%。
在无锡市乡镇股份合作制改制中,职工参与积极性较高。在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21.97万职工,参股职工达17.5万人,占79.97%。其中,在已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中, 职工入股比例高的是宜兴市, 占88.57%,锡山市占81.22%。(如表2 )这表明了股份合作制在无锡正处在方兴未艾、蓬勃发展阶段。
由于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乡镇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运用增量扩股、 存量转股等形式较为顺利。 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总股本为301951万元,其中企业职工入缴股金达147116万元,占总股本的48.72%。其中宜兴市企业职工入股达100101万元,占该市总股本的69.20 %;锡山市企业职工入股股金达13815万元,占该市总股本的43.10%。(如表3)
表2 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职工入股情况单位:人
总数宜兴
江阴
锡山
郊区
新区 马山区
职工总人数
219705 159360 36542 11962 10550 1533
251
职工入股人数 175732 141156 15956 9715 7550
1177
178
表3 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职工入股股金 单位:万元
总数宜兴
江阴
锡山 郊区 新区 马山区
股金总额 301951
144657 68008 32050 52678 4262 296
企业职工股金 147116
100101 18188 13815 12845 2091 76
无锡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除了吸收企业职工缴纳的股金外,也吸收了企业外的股份,对弥补企业资金不足,使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起到了促进作用。在股份合作企业总股本301951万元中,吸收外来股金占13.53%, 其中江阴市吸收外来股金占该市总股本的35.19%。
二、关于股权设置
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在实践中各地很不一样,但大多是按照出资主体来划分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国家股、社会股、乡村集体股、企业集体股、社会法人股、职工个人股、其它个人股、共享股等。但是,根据股份合作制的特点,从确立企业职工的主体地位,规范出资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出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应分为三类:一类是由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出资形成的股份,另一类是由原企业改制时界定为职工共同享有的财产形成的股份。这两类股份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总股本中应处于主体地位,享有资本分红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义务,这样才能体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性质。第三类是企业以外的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股份,多以法人形式经营管理,也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股份制筹集资金功能的具体体现。
在无锡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有由原乡村集体企业改制而成和集股新建2种,其股权设置分为乡村集体股、企业职工股、 社会法人股、共享股和其它个人股5种。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1.是否要设置乡村集体股。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反对设置乡村集体股,认为设置乡村集体股是“老机制”,集体资产不安全,不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另一种是赞同设置乡村集体股,认为在好企业中集体控股、持股有利于资产增值;把差企业中的资产置换出来,投进好企业,是优化资产结构。有些经营者也赞同设置乡村集体股,认为这样企业经营对外吃香,对内有利于处理与群众及行政关系。在实践中,无锡绝大多数企业都设置了乡村集体股,即在采取增量扩股时,把原企业乡村集体资产的部分或绝大部分,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由原隶属的乡村两级机构持有,而且在企业中占绝对控股地位。无锡乡村集体股占股份合作制企业总股本的36.69%,在不少企业乡村集体股已占60%~70%。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改制后企业长期发展,实际上为政企不分留下了隐患。至于一些人认为,把集体资产作为优先股处理,既可以保值增值,又不影响经营者的自主权,这种想法趋于简单。在企业盈利时,集体资产可分红,保值增值,皆大欢喜;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连续亏损,就很难做到保值增值。乡村集体机构势必又要以所有者的身份干预企业经营,以保护集体资产。我们认为,最好不设立乡村集体股,把原企业中乡村集体资产,通过各种办法,全部置换出去。至于一些企业规模较大,一时难以置换,企业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或适当高一些)在3 年左右时间还本付息。乡村两级机构根本没有必要再留一部分资产或再出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有利于真正搞好搞活乡镇企业。
2.是否要设置职工集体股。职工集体股是企业为满足全体职工或公益性需要,由原有企业集体资产折股或由职工共同出资而形成的企业集体股份。无锡乡镇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都没有设立职工集体股。至于是否设置职工集体股,我们认为要视企业具体情况,由企业出资者协商议定。一般来说,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集体股设置是可行的,但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让出资者单独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置职工集体股是有较大难度的。是否设立集体股(包括乡村集体股和职工集体股)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必要条件,所以,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时,可以不设置职工集体股。但从长期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得到相当大的发展和壮大时,经职工股东大会协商同意后,设置一定规模的职工集体股是合理的和必要的,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
3.职工个人股持股是否应有差距。职工个人股体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特征,是职工以自己的合理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股份合作制要求,企业职工应当全员持股,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即股东。“劳者有其股”是当前改革中的一条重要政策。当前绝大多数企业在改制时职工之间的持股数量是有差距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都普遍高于普通职工。无锡在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普遍实行了经营集团人员多购股,经营者持大股,提高个人股在企业总股本中比重的做法。在实践中,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持股差距较大,一般经营者持股至少是高于职工的10倍,有的达到企业总股本的50%,不少企业经营集团处于控股地位。这样,随着每年分红后的扩股,出现了股权相对集中的趋势,最终出现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与社会主义目标不相一致。我们认为,处理职工个人股的比例大小的原则是,既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者办好企业的积极性,又要避免产生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体现权、责、利相统一。但经营集团的持股数不能超过职工持股的总和,具体比例应由职工股东大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企业改制时,一些职工暂时不愿投资入股的,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应采取一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动员和鼓励职工投资入股。
4.是否设置共享股。共享股是指乡镇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根据企业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从企业资产中划出一部分量化到全体职工,由职工持有。共享股只参与分红,不能继承和转让。人在股在,人走股消。目前,在无锡的实践中,设置共享股的企业为数不多,共享股仅占总股本的1.06%。不少人认为,设共享股是集体资产流失,把集体资产无偿地量化给职工有“私有化”倾向。我们认为,乡镇企业把一部分资产量化给企业全体职工,并且使职工以此作为股本组建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形式的集体资产量化与“私有化”的本质是不同的。因为职工所获得资产,并不是可任意支配的财产,而是具有社会性的联合的个人资本,只是把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并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如果在改革中将公有(国有、集体等)的生产资料,通过各种途径逐渐转变为少部分人所有,少数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取大多数人的剩余劳动,使资本保值增值,这才是私有化。无锡市郊区把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利润留成和其它专用基金结余形成的净资产,划出30%量化到职工个人,形成共享股。为增加改制企业资本,还规定了凡得到企业共享股的职工,必须以现金购买1∶1~2 比例的职工个人股,当然多购不限。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十分正确的,既体现了职工是企业的真正主义,又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经研究认为:这种共享股,随着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要在3年左右的时间中, 逐步地转让给职工,使共享股股权真正得以落实;这种共享股,作为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利润留成形成的资产,是全体职工经过多年的艰苦创业而形成的,所以在改为股份合作制时,量化到职工的比例可以再提高一些,达50%至80%。另外,对一些亏损严重、面临破产、微利的乡镇企业,职工对企业的前途缺乏信心,又害怕承担风险,根本不愿意出钱购买。在这种情况下,要依靠改制搞活企业,可以将企业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使企业真正属于职工自己所有,就可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活呆滞资本,引进增量资本。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原企业职工的下岗或失业,稳定社会;另一方面,企业搞好了,政府还可以获得税收,财政增加。对此应当给予充分肯定。
5.是否设置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按股份合作制股权设置封闭性的原则,股份合作企业一般不吸收外来股,否则,企业将失去合作的性质。无锡市乡镇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中吸收了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其股金占总股本的13.53%。我们认为,在一些效益较好、 有发展前途的乡镇企业,在改制中,为增加改制后企业资本实力,也可以对外吸收社会法人股,以及少量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只实行按股分红,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调查发现,目前的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都是保本付息的,相当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更多地具有民间集资的特性。这种做法在特定时间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壮大,特别是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都较好的企业,应把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转变为优先股,把它们与经营风险挂起钩来。这样,限制社会投资者的盲目投资,有利于股份合作制向社会化方向发展。
三、关于企业内部管理
目前,无锡市改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大都按照章程的要求,成立了职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考察其运行过程,这些机构在许多企业中形同虚设。企业并没有按照分权和制衡的机制运行,因而违背了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规定性。这主要表现为:
1.企业与企业经理之间没有契约关系。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了企业财产所有者主体,赋予了所有者应有的各种基本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要通过具体管理条例、制度来体现。因此,在目前改制后的乡镇企业中,合同契约仍是一种维护所有者权益的有效措施。企业经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合同,既明确了经理人员的权利,又明确了经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实现了分权与制衡。目前,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管理企业,企业经理与企业之间没有建立一种规范的契约关系。其主要原因:一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结构的构造特征所决定的。如经理(原厂长)是掌握有控股权的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于一身,所以,不需要契约。二是认识上的偏差。包括乡村领导和职工在内的大多数人认为,企业改制后,经营管理人员都是股东,股东自己管理自己的企业,再保持契约合同没有必要。这样,在经营活动中,很难对经理人员实行权力制衡,在某种情况下,经营人员就会做出有损股东权利的事来。
2.表决制度的不合理性。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以资本合作为纽带,要在职工股东大会中实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制度,通过把股份制和合作制二者表决优点结合起来,把职工和股东的劳资合二为一。但在我们调查无锡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的十分有限,大多数实行了一股一票的表决制度。因为,企业大股东(主要是经营管理者)认为,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违反了股权平等的原则,容易引发企业内部矛盾,并可能给企业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实践中,不少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乡镇集体股仍然占大头,职工的入股只占小头。这样,乡村集体获得了控股权,企业经营管理者自然由乡村集体指定,在决策中还是自己说了算,出现了大股东控制小股东的制衡结构。
我们认为,在股份合作企业中一定要加强和完善职工股东会、经理、监事会的内部管理结构;在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企业中,可以设立理事会,以代替股份制企业中的董事会,以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分权与制衡结构。在企业中实行什么样的表决方式,要根据具体企业中的具体事项来定,对于企业中重大决策如年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事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要以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其它如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事项,以及优先股股东参加职工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时,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
四、关于收益分配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个重要而基本特征是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的收益由劳动收入(即按劳分配所得)和股息收入(按股分红所得)两部分组成,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一种新型分配关系。按劳分配部分,包括工资、奖金,按股分红是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部分可分配利润。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政策和实践不统一,无锡市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按股分红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保底分红,即事先规定股息的分配比率,不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保息分红,即个人股股息在不低于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水平的同时,还参与企业分红;乡村集体股只享有分红,不享受股息,甚至对乡村集体股的分红实行挂帐处理。这些做法实际上把投资与借贷、产权与债权关系混为一谈,不利于股份合作制利益风险机制的形成。这实际上是一种短期行为,从长期来看是绝对不可取的。
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一定要体现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原则。但实践中,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因为企业长久的存在和发展,最终要靠广大职工的积极劳动和创造,企业利润也是由职工活劳动所创造出来的。劳动合作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础,也是在企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资本合作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应该属于从属地位,发挥次要作用。在实践中,过份强调按股分红,就会导致一种误解,认为在企业中资本作用要大于劳动,结果使职工片面看重资本金的盈利,轻视劳动,劳动积极性大为降低,这无益于企业的发展。至于目前存在的乡村集体股,应按照优先股处理,最好从企业中退出;职工集体股的收益,既可按劳分配,又可增资扩股,但最好用于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
五、关于集体存量资产的处理
在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对乡村集体存量资产的处置采取了多种形式,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存量出售。乡村集体存量资产直接出售给本企业职工,职工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出售的价格应以评估价为底,通过协议方式或市场竞买方式实现其价值。结果可能高于评估价,也可低于评估价。无锡市乡镇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过程中,一般采取的是存量资产转股,即把企业净资产(资产减去负债)现售给本企业职工。(也有少数进行存量扩股。)出售方法是全面发动,本着购买自愿,多买不限的原则,也有一些乡村规定职工购买的最低数。对于一些净亏损企业,采取竞买方式,转为私营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
2.存量划分。乡镇企业的财产主要是由企业职工创造的,因此,①各级政府对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应当界定给集体。②对乡镇企业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特别是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资金基金形成的资产,应归企业职工所有。③对于乡镇企业投资主体不明或难以界定清楚的资产,也应归企业职工所有。这三部分资产原则上应划分给企业职工,作为共享股;或一部分划给职工、一部分低价出售给职工,具体办法由乡村有关部门与企业或职工签订协议进行。
3.集体资产出售后的资金使用。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出售集体资产的资金,首先要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安置下岗职工费用及再就业费用。如有剩余,可以用于其它方面的再投资,也可以租借给已改制的企业,支持其继续发展。目前,无锡一些乡村把出售后的资金,或存于银行,或放在乡村资产管理科室,也有部分资金被挪用等,这都是不合理的。
六、关于假股份合作制问题
在我们调查中,发现许多名不符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假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少企业实际上是把原乡村企业的资产卖给经营者(原厂长)个人,或卖给经营者集团,还冠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名称,这实质上是私营企业。为数不少的乡镇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乡村集体股份额过大,并且实际上控制了企业,这也是名实不符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究其原因,一是乡村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股份合作制改制的指标,于是拼凑而成;二是一些企业改为私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难以批准,而用股份合作制的名称,容易得到肯定;三是一些经营者认为用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带有集体色彩,对内便于管理,对外联系方便等。正是如此,产生了许多不规范的、甚至假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我们认为,乡镇企业改制的改制形式应该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方式都可以采用,不要人为造成改制形式的混乱。
股份合作制在目前乡镇企业中大有可为,它能明晰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基本上解决了原来无锡乡镇企业中的政企不分现象,对提高企业的效益,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具有较大作用。但股份合作制正是由于它集中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从而也产生出一些在实践中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随着经济向前发展,改革不断深化,人们认识提高,股份合作制将逐步按照《公司法》调整内部机制,向有限责任公司演变,一小部分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是符合整个经济发展规律的。1992年以来,作为股份合作制经济模式之一的温州模式正在显示出过渡性,特别在工业领域,不少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成份开始淡化,向有限责任公司靠拢,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有不少乡镇企业在改制中已向有限责任公司过渡。从长远看,这就是乡镇企业发展的方向。
此报告为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制调研总体报告。课题组负责人:钱胜;课题组成员:钱胜、芮黎明、赵奉军、文艳;本报告执笔人:钱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