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稿酬制度的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稿酬论文,书籍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特约专稿
稿酬标准是个大问题。从劳动的角度看,是衡量一个作者的劳动成果的标准。从著作权的角度看,是作者财产权利的体现。著作权的经济部分是十分重要的。
实行低稿酬的一个主要论据是大部分作者是业余作者,他们已经有了基本的收入,所以不能给得太多。在力图制造平均主义社会的时代,这个论点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势。
1949年以后的书籍稿酬制度概况
1949年以后,稿酬制度在不断变化。最早关于稿酬的正式文件大概是1950年9月25日的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稿酬办法应在兼顾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不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
上述《决议》提到的稿酬办法是十分原则的。更具体的情况体现在1958年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草案的通知中。
这个文件表达了几方面的认识。第一,认为解放后的稿酬高于解放前,体现了新制度的优越。第二,解放后的新稿酬制度体现了按劳付酬的原则。第三,新稿酬制度不是没有缺点,特别体现在印数稿酬上。因此,对制度进行了修改,既保障作者和译者有一定的收入,要相当于大学教授的水平,鼓励创作,又防止稿酬偏高,“滋长”作者追求物质享受的倾向,轻视劳动、轻视工农、脱离实际、脱离政治。
当时的稿酬标准是:著作稿为每千字4元、6元、8元、10元、12元、15元。翻译稿为每千字3、4、5、6、8、10元。
1958年是大跃进的年代。“左”的思潮不断发展。文化部这个已经限制了作者稿酬的文件七月份出台,而到了十月,就被否定。
1959年10月,文化部再发文否定了一年前的降低标准的文件,恢复了原来的标准,只在印数稿酬中加了超过十万册的0.5%的标准。
1960年,阶级斗争开始成为党主要关心的问题,于是,稿酬问题再度提出。1960年10月,中央批转了《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请示报告》,认为“稿酬问题,是关系到作家、艺术家、知识分子的生活方式和世界观的改造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加强知识分子同工农群众的结合,鼓励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同时又尽可能防止产生特殊阶层的危险,目前亟需对我国现行的稿酬制度加以改革”。报告的中心是废除印数稿酬。这是因为印数越多,稿费就越多。而印数的增长并不一定反映作品的价值和质量。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废除版税制,同时对当时一部分完全依靠稿费维持生活的作家一律实行工资制,稿费只作为生活的补助和鼓励创作的一种次要因素。于是,只付一次稿费,办法极其简单。
1962年,钟摆又一次回摆,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建议恢复1959年颁发施行的稿酬办法的请示报告。1964年5月,文化部通知重申恢复实行1959年的稿酬暂行规定,然而,到了同年7月,进行了另一次急转弯,再度停止实行印数稿酬。稿酬维持每千字著作稿4至15元,翻译稿每千字3至10元。1966年1月,认为虽然取消了印数稿酬,但稿酬标准依然过高,又决定降低基本稿酬标准,减少了50%(著作稿每千字2至8元,翻译稿每千字1至5元)。
文革期间,连一次性稿酬也取消了。
1977年,国家出版局恢复执行相当于1964年规定的稿酬,著作稿每千字2至7元,翻译稿每千字1至5元。1980年,国家出版局党组制订了新的稿酬标准,对基本稿酬做了适当的提高,著作稿提高到3至10元,翻译稿提高到1至7元,恢复了印数稿酬,但印数稿酬的数额不大,印数超过一百万册时,才能多拿一次基本稿酬。印数稿酬是按万册,而不是过去按千册为单位计算的。
1984年,文化部出版局决定修改书籍稿酬规定,认为存在三方面的问题:①基本稿酬偏低;②体现优质优酬的精神不够;③印数稿酬太少。解决的办法是:①将基本稿酬提高一倍,著作稿由每千字3至10元提高到6至20元,翻译稿由2至7元提高到4至14元;②印数稿酬提高后,印五十万册的书,作者所得的印数稿酬由原来相当于基本稿酬的50%上升到97%;③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规定了较高的计酬比例。如印一万册,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两万册按基本稿酬的10%付酬。两万册以上按一般书籍稿酬付酬。
1990年6月,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对稿酬标准进行了调整。基本稿酬中,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得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特殊的不得超过35元。印数稿酬改为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1-10000册,由原来的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后,国家版权局并没有发布新的稿酬规定。当时的认识是,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确定付酬标准,国家不应再干预。事实上也有许多出版社突破了1990年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于1992年1月发出了《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式样的通知》。通知所附的合同式样第九条规定可在三种付酬方式中进行选择。第一种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第二种是一次性付酬,第三种是版税(图书定价×版税率×销售数或印数)。
以上对稿酬沿革的情况只是十分简单的介绍。有关管理部门对于图书中的美术、诗歌、整理等情况有规定,对于翻译中的中翻外应作为创作稿付酬也有规定,还对剧本的演出付酬,电影剧本的创作等有规定。这里不一一介绍,有兴趣者请查阅国家版权局办公室编辑的《中国著作权实用全书》。
稿酬标准变化引起的思考
稿酬标准是个大问题。从劳动的角度看,是衡量一个作者的劳动成果的标准。从著作权的角度看,是作者财产权利的体现。著作权的经济部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创作者的生活没有起码的保证,创作的积极性就得不到鼓励。这个道理无论在前29年和后18年中都是适用的。但是,同时还有一个如何考虑从事脑力劳动者的生活标准问题。改革开放前,一个重要的考虑是稿酬制度应当有利于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有利于他们与工农劳动群众的结合。结果是创作报酬不断降低,最后到了零。在新时期,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自然不能再继续了,于是重新建立稿酬制度,大体上恢复到文革以前的水平,但由于在思想上受到环境的制约,继续反映了过去的某些条条框框。
在47年的稿酬标准的变化中,可以看到是一个马鞍形。从1949年以后逐步降低到文革时期的零。然后又逐步提高,提高后的顶点是1990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标准。
在头17年中,发展的基本趋势是逐步降低稿酬标准。大概有几方面认识上的原因。基本的认识是稿酬过高将发生许多副作用,待遇过高导致脱离群众,写不出好东西,助长一本书主义,甚至腐化变质。第二个认识是,稿酬是劳动报酬,不是版权。版权的基础是知识私有,而知识私有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既然是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成果即书稿的质量付酬。那么印数的多少是否是衡量质量的标准呢?这是有争议的。第三个认识是,创作者都拿工资,稿酬是额外收入,因此,应实行低稿酬制度。
稿酬的降低与对知识分子的政策是分不开的。稿酬标准有很大的起伏,反映了政策的起伏。但基本倾向是朝着平均主义前进。不希望作者的收入高于一般干部。认为出现了稿费超过万元的现象是不能容忍的。对于业余作者更认为他们只能拿低稿酬。总而言之是千方百计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将一切都统一到知识分子工农化的目标上来。
文革结束后,开始了拨乱反正的工作。在稿酬标准上,步伐是谨慎的。首先恢复了1966年的低稿酬,接着进行了提高。步骤是稳妥的。不过,在原则上,并没有脱离低稿酬的窠臼。特别在印数稿酬上将基数由千变为万,低于文革前实行的印数稿酬标准。即使是1990年的规定,将印数稿酬的基数提到每万册8%,也低得可怜。有趣的是前几年还有对于版税制的争论,按照有些想法,似乎实行版税就是恢复了解放前执行的制度,在方向上有问题。因此,稿酬制度的改革是有阻力的。
目前各出版社实行的稿酬制度仍然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为主。在标准上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但大部分出版社执行的还是国家版权局在1990年制定的标准。从1990年到现在,物价究竟翻了多少番,计算起来并不容易,而且还会发生争议。但从1990年到现在,书价涨了多少,还是有案可查的。1996年第8期《中国出版》所刊的《市场大潮中图书馆的困境与出路》一文指出,据《经济日报》报道,1995年全国书价上涨幅度高达35.4%。国家计委的资料表明,“在全国14大类商品中,书报价格的增幅已排到第二位,仅次于食品的上涨率。”《中华读书报》的一则评论说:“同样20万字左右的一本书,1982年定价在1元以下,1992年涨到9元,1995年已经高达20元。”再如《现代汉语词典》,1991年的售价为16.9元,现在已经涨到53元。从1991年或1992年到现在,书价提高了一倍以上,主要原因是工价大幅度提高,特别是纸价,在1995年翻了一番多。不过我们也不要忘记,出版社职工的工资在这期间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唯一的遗憾是稿酬虽有提高,但提高额太少。
今后的稿酬制度
有几个问题是应当弄清楚:怎样看待稿酬?对目前的稿酬情况和标准应如何看待?什么是适度的稿酬?作者的劳动在图书的成本中应占多少?
①怎样看待稿酬?
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作品的创作者拥有支配其作品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权利,一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涉及到作者和作品两个方面。作者的身份只能是创作者,他人不得冒名顶替。作品的内容只有作者能够修改,他人不得随意更改。第二方面是财产权利。作品是作者的财产。有人说,承认了著作权是财产权,等于承认了著作的私有。是这样的。如果不承认,那就没有必要谈什么著作权。既然作者有权支配其财产的使用,似乎这就是民法中的一般财产了,为什么还要有专门的法律?那是因为著作权与一般的财产不同。这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无形的权利。正因为是无形的权利,许多问题也就产生了。最大的问题是,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权是所有者很难控制的。而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著作权的承认,历史并不悠久。自古以来,多少文人认为自己所做的就是传播知识,传播真理,就是要以知识教育广大的群众,提高他们的觉悟。他们并没有考虑到从中得到报酬。但这是以他们个人生活有保障为前提的。所以著作权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从事创作的人需要从创作的成果中得到回报才能鼓励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因此,稿酬体现的是作者的权利的使用费,而不是简单的劳动报酬。
实行低稿酬的一个主要论据是大部分作者是业余作者,他们已经有了基本的收入,所以不能给得太多。在力图制造平均主义社会的时代,这个论点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势。但是,业余作者是在工作之余,完成基本工作之后进行创作的,而其创作带来的价值同专业作者无区别,所以稿酬不应当分专业作者和业余作者,而应以其能够创造的价值为依据。
②实行什么样的稿酬制度?
目前按字计算的稿酬制度有其历史的作用。现在许多出版社还乐于用之。首先在于习惯,同时也大概是因为这种制度对出版社比较有利。实行版税的只有少数出版社。但是我们应当认真考虑为什么国外出版业比较普遍采用版税制支付作者报酬。实行版税制意味着作者得到报酬的多少与所参与写作的书籍的销售紧密联系。实行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作者必须关心所创作的作品的质量,使其适合市场的需要,使读者乐于接受。作者不再关心书的长短,不会为了多得稿酬而拉长作品。版税制带来的问题,也在于要讨好读者,而读者的要求并非总是那么理想的。但是,如果不实行版税制,如我们今天的情况,实际上仍然有一些出版者和作者在那里迎合低级趣味。这就是说,实行哪一种报酬制度,并不是产生坏作品的根源。稿酬制度的目的无非是鼓励创作。版税制的不合理性看来并不在于鼓励迎合读者的低级趣味,而在于对花费很大精力创作,但读者面有限的作品的创作者,不能付给像样的报酬。许多学术著作的作者面临这种情况。因此,如果要推行版税制,需要对这方面的情况有所考虑。但是,学术著作的创作情况与大多数图书的情况有区别。学术著作的作者不是靠写作为生的,只要作品能够出版、流传,主要目的就达到了。
③什么是适度的稿酬?稿酬应在作品的成本中占据多少份额才合适?
这是出版界需要讨论清楚的问题。稿酬太高,将提高成本,不利于作品的传播,稿酬太低,不利于调动写作的积极性。目前的稿酬办法由于长期未修改,实际上已阻碍了出版事业的繁荣。我们看到,许多发行量大的期刊,其稿酬早已突破了1990年的标准,而且不是一般地突破,达到了100元、200元的水平。由于能吸收高质量的稿子,这些刊物的发行量不断上升,其经济效益也十分显著。所以,在计算稿酬时需要考虑的是整体效应。在竞争优秀书稿的时候,如果稿酬过低,作者会感到他的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报偿,可能转向别的出版社。而拥有大批的优秀作者是出版社最大的财富。因此,不要以为提高稿酬仅仅是为了作者。
从出版社的利益看,稿酬的确定是极为重要的。最近国家版权局正在修改稿酬标准,提高早已落伍的1990年的稿酬标准。相信新的标准将有助于出版事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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