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妇女的法律保障与社会经济地位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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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妇女的平等权利及其法律保障

1951年的西藏和平解放和1959年的民主改革使西藏人民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瓦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封建庄园经济不复存在,一大批现代工业企业、农业生产组织和商业供销系统涌现出来,这些根本制度的变革也带来了广大妇女命运的根本性转变,西藏妇女走进了历史发展的新时期。

男女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核心。男女平等还是“男尊女卑”这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与种种非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根本区别。在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中,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影响着妇女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治上没有参与权,经济上没有支配权,婚姻上没有自主权,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民主改革赋予西藏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树立了马克思主义倡导的男女平等的唯物主义妇女观,为西藏妇女事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西藏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来自中国政府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同时,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西藏妇女和其他民族妇女享受着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这是中国政府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在西藏妇女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法律表现。

众所周知,中国妇女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自治区,西藏妇女必然受到中国妇女立法人保护。中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国家相继颁布《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民法》、《刑法》等10多个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40多种行政法规与条例,均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依据中国法律,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有:

第一、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障妇女的参政权,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任用领导人员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重视培养、选拔女性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方面,还包括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要保证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处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享有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身份权。法律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善待生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第六,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法律规定,妇女有平等的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平等。妇女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在离婚问题上,妇女受到特殊保护。

凡在西藏自治区生活的妇女,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权依照上述法定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西藏和平解放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出台的许多政策法规,明确了保护妇女权益的特别规定,比如,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中特别规定:“保护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凡未婚妇女、离婚妇女、寡妇出嫁等,其所分得的土地,由本人自行处理,他人不得干涉”等等。从1965年至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先后制定了10多种与保护妇女权益相关的法规和条例,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视作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西藏妇女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作了更加详细的阐释和具体规定。此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针对西藏采取的许多灵活措施、优惠政策,使西藏妇女所享有的权利体现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首先,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比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10条规定,“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不低于20%”,“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必须有妇女干部;教育、卫生、文化、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妇女干部应占一定的比例”。“自治区各级组织要重视、培养、选拔各民族妇女干部。”第8条规定:“自治区各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妇女。”1996年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要求“每个地(市)党政领导班子中,必须有1名女干部;73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必须有1名女干部,争取配备2名;每个地(市)都要有1名女县(市、区)委书记和女县(市、区)长;要在70%以上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要在60%以上的区直党政机关和部门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在50%以上地(市)、县(市)直属机关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注意选配一定数量的正职女领导干部;80%以上的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部门中,至少要选配1—2名女领导干部,村党支部、村民(居民)委员会中也必须有女同志,要逐步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党代会中的女代表、女委员、女常委的比例。”根据这些政策法规,西藏自治区妇女的政治地位有了很大提高,据统计: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20%,全自治区73个县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18.64%;拉萨市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24.43%;全区乡镇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16.95%。自治区第八届人大代表,西藏(区、市)人大代表为435人,其中女代表为98人,占人大代表总数的22.53%;(区、市)政协代表为478人,其中女委员为101人,占政协委员人数的21.13%。根据2005年统计,西藏自治区妇女中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所占比例如下:

项目总数

民族  性别

  所占比例

代表级别

少数民族

汉族

女 少数民族 女

全国人大代表

  20 14 6

  15

5

70%

25%

自治区人大代表

426 314

  108

 337  95

74%

22%

下面有关西藏自治区级政权情况的统计简表,会使大家对西藏妇女参政有一个更清晰的概念。

项目

人数

  民族性别

级别  少数民族 汉族 少数民族所占比例  男 女 女性所占比例

主任  11

  100% 1 

自  大

副主任 15

  13

286.67%13 2

13.33%

治  政

主席  11

  100% 1

区  府

副主席 10

  6

 460%  9  1

10%

级  法院院长

11

  100% 1

检察院检察长 11

  100% 1

众所周知,旧西藏政府没有女性官员,民主改革以后,中央和西藏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培养女干部,使妇女在各级政府部门占有一定的比例。截至2003年底,西藏自治区女干部人数为2.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6.84%。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女干部占72.09%。自治区党委、政协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100%,省级女性领导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3%;地级党委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100%,地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85.71%,地级女性领导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0%;县级党委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77.03%,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83.78%,县级女性领导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2%。截至2002年底,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重为12.63%,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重为25.94%。

第二,西藏妇女享受比中国其他省区妇女更为优惠的政策。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后,为了改变西藏的落后面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对西藏发展给予了特殊支持,拨给大量财政补贴、专项补助和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调集大批物资进藏,组织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全国各省市对西藏自治区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实行对口支援,采用特殊的政策发展西藏经济,改善人民生活。1980年以来,国家对西藏农牧民实行了休养生息政策:“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农牧民的生产成果完全由自己支配和享受,而国家向农牧民供应的生产、生活资料,实行优价补贴。尽管国家比较困难,十几年来一直对农牧民免征农牧业税,对生产销售民族必需品的集体、个体工商企业免征工商税。农牧民个人和集体出售、交换农牧副业和手工业产品,一律不收税。国家在西藏自治区实行部分免费教育,从1985年起,对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学生中的农牧民子女,实行包吃、包穿、包住的“三包”政策。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实行“以当地民族为主”的原则,在大中专学校招生中,优先录取藏族等当地民族考生。1993年以后,西藏自治区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在教育投入连续几年增加的情况下,继续对部分重点中、小学和边境沿线地区中、小学实行“三包”政策,逐渐推行助学金制度。政府对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群众实行“免费医疗,合理负担”的制度,农牧民群众患病住院,施行手术的费用由国家承担,同时根据其经济生活的水平,程度不同地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和妇女的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双重前提下,西藏妇女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在被尊重、保护的范畴之内。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要,从1980年至今,西藏自治区共维修、恢复、开放寺庙1700多座。国家拨出巨款,对布达拉宫、大昭寺、桑耶寺、萨迦寺等一批寺庙和宗教圣地进行了重点维护,先后修建了五至九世班禅合葬灵塔和十世班禅灵塔祀殿。

信仰宗教完全是西藏妇女个人的私事,她们有权决定自己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在她们中间,有的原本不信教而现在信教了;有的受其他宗教思想的影响而由信仰藏传佛教改信他教;也有的过去信仰宗教,后来成为无神论者。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女尼3727人,有尼姑寺106座。西藏信教妇女中多数信奉佛教,少数信奉苯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西藏妇女中的宗教职业者享有开展正常活动的充分自由,寺庙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后的尼姑寺内所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女性入寺做尼姑,完全出于自愿;其考试、录取和培养,完全是寺院的内部事务,由寺院方面决定解决。对西藏妇女中的宗教职业者,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资助,部分尼姑寺达到了经济自给或基本自给。在自养方面,西藏一部分尼姑寺积累了丰富经验,如拉萨市区的仓姑尼姑寺、萨迦县的仁青冈尼姑寺、南林林县桑且曲林尼姑寺等都在这方面做了有益尝试并初见成效,西藏部分有一定规模的尼姑寺先后开放,也增加了寺院的经济收入。

二、西藏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及发挥的作用

妇女在经济、政治、法律、教育和婚姻家庭中所处的地位,通称“社会地位”。所谓社会地位一般是指一定历史阶段一定社会群体(在阶级社会首先是阶级)或个人在社会关系或社会结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人在社会中生活,都是在特定的社会体系中的某种位置上同别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作为社会成员的妇女,她总是在某一时间、某一体系中占有一定的社会位置,通过特定的社会位置同别人发生联系。这种特定的社会位置就是所谓的“地位”。妇女社会地位是指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位置,它具体表现为妇女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法律地位、教育地位和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西藏的建立,使西藏妇女的命运有了历史性转机,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确定,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改变了西藏妇女毫无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历史。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西藏妇女广泛参与了西藏自治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做出了巨大贡献。

1、广泛参与政治经济生活和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

西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就业人数从无到有,逐步增加。旧西藏,妇女就业是参与繁重的生产劳动,除此没有妇女就业的权利,尤其是没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法律严禁妇女参政,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西藏妇女被置于就业大门之外,根本谈不上拥有就业权利。恩格斯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末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人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西藏的民主改革实际上是西藏百万农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一场自我解放运动,百万农奴是这场运动的主体,其中广大妇女的作用不可低估。西藏的民主改革为妇女参加社会劳动提供了良好条件,妇女就业成为政府关注的问题。民主改革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就决定选派一批藏族青年男女到内地参观学习,培养他们成为新西藏的骨干建设力量。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在西藏公学学习的学员就达3000余名,还有许多在其他民族学院学习培训,这些学员中有许多女性学员,她们学成后返回西藏投入工作,结束了西藏妇女没有就业权的历史,西藏妇女由此正式登上了社会大舞台。目前,西藏女性从业人员(15—64岁)达47.7万人,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5.8%。女性从业人口占女性15岁以上人口的67.1%。全区女职工人数逐年增加。详见下表:

全区女职工人数

年份

 女职工人数(人)  占职工人数比重(%)

 合计 国有经济单位 城镇集体经济单位 其他经济单位 合计 国有经济单位 城镇集体经济单位 其他经济单位

1980 66085 589367149

  —— 34.2

33.0 48.1

——

1985 57614 509456637

  32  34.6

33.4 47.4

17.0

1990 50428 466733677

  78  32.0

31.3 43.0

55.7

1995 54539 499894050

  500 33.5

32.9 40.4

55.3

2000 59623 546043522

  1497 36.7

36.4 43.0

32.8

2001 59572 540823220

  2270 37.3

37.4 37.8

34.5

2002 55840 523011639

  1900 37.7

37.9 29.4

42.2

2003 57827 543501604

  1873 39.9

39.8 43.5

42.2

根据下表,1980年,全区国有经济单位女职工58936人,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女职工7149人,其他经济单位无女职工。至2003年,国有经济单位女职工为54350人,城镇集体经济单位为1604人,其他经济单位为1873人,全区女职工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由1980年的34.2%增至2003年的39.9%,并且随着西藏改变单一发展农牧业经济形态,工业和其他经济门类迅速发展的形势,使妇女从业领域进一步拓宽,分布于国民经济的所有主要行业,特别是在民族手工业、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艺术、邮电、财会等领域都占有一定比例。尤其在民族手工业行业中女职工占45%,其中在毛纺、织毯、缝纫行业中妇女职工占85%。随着妇女教育的发展和政府对妇女就业培训卓有成效的工作,西藏妇女就业层次不断提高。

同中国的其他省区一样,在西藏,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都可以获得同等报酬。目前,由于男女职工文化业务素质和职业构成的差异,男女实际收入尚有一定差距。但城镇和农牧区妇女年平均收入超过男性的现象并不少见。

政府在全面落实国家针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之外,还对西藏妇女职工采取了许多优于内地其他省、市(区)的劳动保护政策。在妇女职工中普遍实行三个月至半年不等的带薪休假制,对孕产期妇女职工实行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带薪产假制。

据统计,全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0.53%;在西藏自治区第四届和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分别占23.4%和28.9%。她们当中有上层爱国妇女,有成长为国家干部的农奴后代,也有农牧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女能人。截至2003年,西藏自治区妇女干部总数达2.8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36.84%,全区厅局级妇女领导干部64名,占总厅局级干部的9.22%,其中藏族妇女领导干部有54名,占总厅局级干部的7.78%,汉族妇女领导干部有10名,占总厅局级干部的1.44%,全区省级藏族妇女领导干部有6人,占省级干部的13%。全区妇女党员占全区党员总数的19%左右;全区县处级以上干部总数为4220人,其中具级及以上藏族干部2739人,占县处级以上干部总数的65%,县处级以上藏族妇女干部有465人,占县处级以上干部总数的12%;全区中级以上职称的藏族妇女有2030人,占总人数31.74%,其中县有高级职称的藏族妇女有125人。现在,在西藏妇女中,第一批女法官、女检察官和女律师涌现出来,在全区各级立法机构中,妇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0%以上。

全区分行业女职工人数(单位:人)

行业  1985年 1990年 1995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总计

57614 50428 54539 59623 59572 55840 52290

农、林、牧、渔业6055  2876  2425  2142  1762  1303  833

采掘业 897

1022  1087  760

591

448

234

制造业 6102  4366  4420  4058  2488  2728  2662

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1629  1639  1802  2007  1888  1333  1880

建筑业 5064  2667  2569  2654  3069  1291  1153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678

507

683

485

562

560

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等 6599  7181  6172  3422  5010  3863  2477

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 6865  4742  4682  3106  2733  2721  2281

金融、保险业

1197  1192  1959  2270  2295  1912  2131

房地产业16

237

12

17

103

社会服务业

 600

1915  2677  3457  2788  3918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4257  4925  5427  5870  5716  5392  4942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6108  6697  8500  11634 11548 11837 10180

科学研究及综合技术服务业1009  847

924

825

772

709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8538  9615  11049 16830 17960 16380

其他行业6868  6852  151

103

373

1342

从20世纪60年代初西藏自治区实行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开始,历次换届选举妇女参选比例均在90%以上。1993年换届选举妇女参选比例为91.6%,与男子参选比例相同。即使是不识字的妇女,也能采取一些特殊的办法,参加基层选举。

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代表各族各界妇女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够代表妇女参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制定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工作,并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建议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解决妇女问题的政策性文件,也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2、西藏妇女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西藏妇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2003年,西藏自治区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84.59亿元,农业总产值约58.3亿元,工业总产值13.07亿元,外贸进出口总额约1.61亿美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690元。显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从中分享的实惠之中,包含着占全区总人口半数以上的西藏妇女的参与和投入。

农牧业是西藏经济的主导产业,农牧业生产总值占全区工农业生产总值的80%。由于历史传统的延续,农牧区妇女劳动人口数量多于男性,成为农牧区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据不完全统计,由于农牧业生产60%以上的劳动力是妇女,在全区农牧业生产总值中,妇女所创造的产值应不少于这个比例。从20世纪80年代在农牧区实行“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以来,农牧区妇女由从事单一的种植、采集和养殖业向多种经营方向发展。

在工业、交通、邮电、商业、卫生、教育、文化、科研、金融、公共事业等行业中,西藏妇女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现了少数民族妇女企业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上述行业中,妇女职工所创造的产值超过总产值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如民族手工业,妇女职工所创造的产值占总产值的80%以上。再如,旅游业是西藏自治区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妇女职工比例较高的行业。2004年,西藏自治区旅游业营业收入15.3亿元,创汇3660万美元。西藏妇女还在个体私营经营中占有突出的位置。据调查,仅在拉萨市就有2000户妇女个体工商业者从业,占全市个体工商业者的40%以上。

西藏妇女在教育、科技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显著。2003年,全区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4%,其中具有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女性分别占同级的47.63%、39.84%、21.95%。

西藏妇女在文学艺术领域的成就斐然。目前西藏自治区有女作家、女美术家20多人,女舞蹈家10多人;女性艺术家在国内外获各类奖励的共有50多人次。

体育活动也已经成为当代西藏妇女展现综合素质和精神风貌的强项。农奴出身的女登山队员潘多于1975年5月17日从珠穆朗玛峰北坡登上了这座世界第一高峰,成为世界上从北坡登上珠峰的第一位女性。从1965年至今,西藏女登山运动员已多次登上8000米以上的高度。在田径、射击等项目上,西藏女运动员也曾在国内体育比赛中多次获奖。

女性在西藏自治区全部医务人员中占有较高比例。目前西藏已有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300多人。

近年来,西藏妇女成片植树45万多株。1993年,有1.2万多名妇女参加“三八绿色工程”活动,开展植树造林,在沙滩上种植了4万多株幼苗。

西藏妇女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做出的贡献受到了国家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肯定和鼓励。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藏妇女中受到国家表彰的“三八”红旗手有181名,受到西藏自治区表彰的“三八”红旗手有1043名。全区先后涌现出了1名全国“十大女杰”、1名全国“十大杰出母亲”、1名全国“十大女税官”、1名全国“十大女农民状元”,先后有9名妇女获得“五一”劳动奖章。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制约,特别是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于全国其他省区,西藏妇女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西藏自治区政府和各种社会团体正在采取措施解决妇女就业困难、受教育程度偏低等较突出的问题,以进一步改善她们的就业状况,为西藏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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