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法律思想新解_柏拉图论文

柏拉图法律思想新解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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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正如修昔底德所说,那是一个“混乱”的时代。①我们知道,政治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持社会有序和谐,而法律乃是实现这一秩序的最权威手段。综观柏拉图的平生,他都在为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但是,他并非肤浅地停留在法律制度层面,而是从哲学和道德哲学入手,从真正意义上的法哲学角度去探讨社会法制和秩序。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度。所以从总体上讲,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有着深厚理论基础的法治思想,而非什么由人治到法治的过渡,更非什么人治思想。

一 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石

柏拉图的“相论”体现了他的本体论哲学和辩证法思想,他的正义论道德哲学又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他寻求真理不仅是为了否定意见,更体现了他对宇宙本质和人的理性思维的终极关怀。

柏拉图的“相论”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前期《斐多篇》和中期《国家篇》所探讨的“相”是在批判智者意见的不确定性基础之上,认为感性事物不能成为知识和定义的对象,唯有“相”才是知识的对象。同时,他又认为感性事物通过分有“相”而存在,这体现了柏拉图的本体论哲学思想。后期在《巴曼尼德斯篇》和《智者篇》中,他对自己前期的“相论”进行了自我审查,建立了“通种论”,对“种”与“种”、“相”与“相”彼此矛盾统一的最高和最普遍问题做了回答和逻辑证明。我们可概括为三点来简要分析“相论”的发展。第一,关于“相”的普遍性问题。前期柏拉图认为只有“善”和“美”才配得上真实存在,丑恶低贱的东西不配享有真实性,所以前者有“相”,后者无“相”。但在《巴曼尼德斯篇》中,当巴曼尼德斯问:“离开了我们以及一切像我们的,还有什么是人之相,某个人之相——火之相,水之相——自身么?”苏格拉底回答说他已经是在困难之中。还有看起来更可笑的,如头发、污泥、秽物等无价值的东西是否有“相”时,苏格拉底感到不安。②这说明后期柏拉图已经认识到哲学研究不能仅限于目的论的价值范围之内。第二,关于“相”与具体事物关系问题。前期“相论”认为,具体事物是对“相”的分有或摹仿。但是,这种分有是整体分有还是部分分有?若整体分有,同一个“相”存在于许多彼此分离的事物里,这就会造成“相”与“相”的分离;如果部分分有,“相”本身就会支离破碎。无论如何,这与前期“相”的单一、不可分性相矛盾。还有,如果“相”与具体事物分离,那么我们就无法获得“相”的绝对知识。这反映了柏拉图已对“相”的分有说产生了怀疑,可以说,这为亚里士多德“共相不能自存,而只能存在于特殊的事物”的思想的形成铺平了道路。③第三,“相”与“相”之间的关系。前期柏拉图突出强调“相”的自身同一性,即“如若一一”,则推论是“相”不能有部分,它无始,无终,无界,无形,不存在于任何地方,不动也不静,不同于别的东西,也不同于自身。如此一来,“相”将毁灭。后期柏拉图认为“如若一是”,则“相”与“如若一一”的推论完全相反。到《智者篇》,柏拉图的“相论”实现了“有”与“非有”的矛盾统一,而且把赫拉克利特的“变动”与巴曼尼德斯的“静止”在更高基础上统一起来,建立了“通种论”。

柏拉图的哲学为他探讨道德哲学、法哲学提供了基础。他分析城邦政治法律是从正义入手。在他看来,一切事物既然有其本质,那么政治法律制度的本质便是其是否是正义的。正义的政治法律制度必定给社会带来有序,反之则造成社会混乱。为了探讨正义,他构建了一个初级城邦,这是一个简单的、“好”的城邦,也是“健康”的城邦,但这个城邦又在“成长”,它变得复杂和“繁华”后,就要“发烧”,于是便出现了战争,这是由于对财富的贪欲造成的。因此,贪欲是产生不正义的根本原因,城邦的法律也会因贪欲而变成不正义的法律。要实现社会的有序和谐必须要有正义的法律来调整,正义是法律最深厚的道德基石。

二 理性的法治

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法治思想。他强调用真理治理城邦,反对泛滥的意见给城邦带来的灾难,这是其法治思想最重要的特点。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他的理性法治思想。

(一)法律的正义性

在古希腊,正义一词的最基本含义是秩序。公元前594年,梭伦为了缓解贵族与平民的矛盾,对雅典城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使雅典城邦内部达成和谐,社会秩序得到稳定。这种正义观虽仍表达一种秩序,但它和神话中秩序正义观已经不同。神话正义秩序强调英雄个人的力量,并未认真考虑众多非英雄们的利益。而城邦时代是一种民主的正义秩序,普通公民的自由得到某种程度的表达,利益得到肯定和保护。

但是希波战争之后,雅典的民主正义发生了巨大变化。贡物的流入使雅典民主因财富剧增而达到鼎盛,后期智者诡辩术的猖獗又使这种少数人的民主④潜存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和危机。政治精英和军事霸权成为这一时期民主政制的两大亮点,可以想像少数自由民奴役广大无身份的奴隶的民主境况。

柏拉图毫不客气地指责当时雅典社会的两极分化,政治权力掌握在富人手里,“这样的城邦必然是两个而不是一个,一个是富人的国家,一个是穷人的国家”。⑤经过伯罗奔尼撒之战,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准则、信仰和法制陷于解体,导致互相猜疑和敌对情绪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以致没有哪个保证是可以信赖的,没有哪个誓言是人们不敢破坏的,人们对社会的前程感到普遍绝望”⑥,整个希腊世界的品性普遍堕落了。柏拉图提出新的正义论正是为了挽救腐败衰退的雅典。

首先,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关怀全体公民幸福的正义观。柏拉图对智者“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的批判并非卑视现实生活中的利益,而是在寻找理想城邦普遍的利益。他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的事,这种分内之事是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⑦做分内之事,每个人可以得到自己的利益,享受自己生活的快乐,实现自己生活的“好”。强者当然也有自己的利益,有自己生活的“好”,但并非“强者心目中自认为的利益”。⑧柏拉图用理性逻辑去寻找真正的自我和谐及城邦和谐之正义。这样,占据统治地位的高层绝不会再像狼一样夺民之食,城邦普通公民也能更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柏拉图认为正义的标准是“有益的”和“优秀的”。传统是从经验感受去思考正义。神话中的正义是人们根据生活经验形成的对善与恶、好与坏的看法,用形象化的女神作为正义化身。梭伦的“给一个人以其应得”⑨的正义观仍然是以经验为标准来衡量所得财富的多少,只能属于一种“有效的”正义。后期智者的正义观是十足的“有效的”正义观,他们的正义是“争于力气而止于智谋”,置道德于不顾,这种正义思考完全以感觉为出发点,甚至连常识也放弃了。柏拉图却不同,他看到一个社会既然需要正义却又有很多不正义存在,根本原因是城邦和公民缺乏一种道德上的正义标准或尺度。人们以一种非理性的、不自觉的意识去满足个人私欲,这对城邦秩序、公民自由与平等是一种巨大的破坏。城邦与公民需要一种“优秀的”正义标准,个人才能从城邦至“善”中实现自己的“善”,满足自己的欲望。于是柏拉图自觉地从理性角度来探讨正义与非正义。他从物质背后的社会分工更高层面来论证城邦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他指出,一个没有正义的城邦是一个发烧并最终导致战争和灭亡的城邦,只有正义的城邦才是和谐与幸福的,而人的生活目的恰恰又是追求幸福。对个人正义的思考,柏拉图没有像传统那样,以个人力量对城邦贡献大小去归纳正义,而是从人属灵的本身去思考正义。他认为每个人的灵魂都由理智、激情和欲望组成,只有这三种天性和谐时才能是正义的。这样通过理性思索,否定了“人们喜欢的”经验正义,推论出了“有益的”这种真理性正义标准,“喜欢的”可能只是欲望的东西,而“有益的”却是理智、激情和欲望共同追求的东西。

第三,正义就是法律。从梭伦改革来看,正义不仅意味着秩序,也意味着法律,正义与法律几乎是同义词。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在他看来,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

第四,正义是广泛的。在梭伦和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正义仅仅是自由民的问题,广大奴隶仍被排除在外。但是,在《理想国》中,正义既然是灵魂的和谐,而每个人都有灵魂,那么正义就属于城邦中每个人的正义,当然也包括奴隶在内。在《美诺篇》中他对美诺的家奴进行回忆知识的引导,可以看出他是把奴隶看作有理智的人,属于技艺生产阶层。只有涵盖所有人的正义才是普遍正义,是对雅典传统正义的发展而非倒退。

(二)理性的立法者——哲学王

哲学王曾被人们当作证明柏拉图人治思想的经典证据。其所以如此,是由于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法自君出”的时代。但是柏拉图追求的哲学王是一个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从城邦公民中经过筛选和长期教育培养出来的立法者,而非世袭君主或投机篡权者。

柏拉图认为希腊处于战争状态是城邦缺乏灯光照明的缘故。⑩能够照耀城邦的灯光是理性的法律——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品德。智慧是一种知识,一种政治智慧,当然这种政治智慧在古典政治中还没有和伦理道德分开,因此柏拉图前期相论中对正义的“相”的探讨实际上就是对智慧的理性探索。关于勇敢,柏拉图认为它是关于“可怕事物和不可怕事物符合法律精神的正确信念的完全保持”(11)。如果一个国家由智慧和勇敢主导,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有秩序的。有人认为柏拉图所说的欲望是指全体生产阶层,因此,节制是对生产者阶层而言的。我们则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第一,雅典城邦衰败并非是生产者阶层导致,或者说并非由他们的欲望导致。柏拉图说城邦是两个,这是在批评由富人们贪欲造成的贫富分化。城邦走向战争恰恰是富人利用财富蛊惑民众,以实现富人掠夺外邦财富及政治阴谋造成的。这样看来,节制对富有的工商贵族和寡头财阀同样适用。第二,就节制所起的作用而言,柏拉图认为它贯穿于全体人民,把最强的、最弱的和中间的(不论智慧方面,还是力量方面、人数方面和财富方面)都结合起来,达成和谐,这就是说正义的实现要靠节制来完成。

这种“灯光”的照耀意味着光明与黑暗、真理与意见的对立,同时也涉及城邦理性的正义道德及法律的实现。在柏拉图看来,智者的意见是黑暗、虚伪的,是城邦无序的原因,哲学家必须洞见“本真”这种光明才能制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法律。他强调立法者要把教育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负责城邦教育事业的政府官员是城邦公职中最重要的职务。(12)由谁来立法,怎样立法,怎样实施,在柏拉图看来唯有通过教育、通过遴选,由少数爱智慧的哲人来完成。

经过这样遴选的哲学王有真知吗?柏拉图认为一个人如果不知道“正义”和“美”怎样才是“善”,他就没有足够的资格做“正义”和“美”的守护者。因此,必须有一个具有这方面知识的守护者监督着城邦的政治制度,这个城邦才能完全走上轨道。(13)过去人们由此认为柏拉图的哲学王是有知识的,所以他们认为哲学王也是智者。若是这样,柏拉图岂不成了传授诡辩术的智者了?柏拉图反复强调需要或必须拥有“善”的知识的人才能守护城邦,但是他的强调仅仅是一个条件,是一个要求,他一生在政治哲学上的努力都是在追求“善”的真知,从没有提到过哲学王已经获得了这种真知。苏格拉底认为自己是无知的,柏拉图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对苏格拉底的概念方法进行发展,直至“相论”、辩证法。这种求真知的理性方法与智者的意见是绝对不同的两码事。

可是,哲学王没有真知怎么进行理性立法?或者说他怎样认识“善”的本真呢?

柏拉图的哲学的前提是把哲学家定义为“无知的自觉者”,因为只有对自己的无知有冷静自觉的人才会热爱智慧。所谓“无知的自觉”就是对于被认为是“本真”的事物的“知”的状态事实上却并非“知”,于是便不会把“不知”当作“知”来把握的一种自觉。哲学家即使不知道“本真”是什么,也不会把“非本质”当作“本真”而混为一谈。因为“本真”在柏拉图看来能把握永恒不变的事物。(14)因此说他的理想城邦并不是建立在哲人拥有“真知”的基础上,只要努力“寻求”真知便可不混淆“本真”存在与“非本真”存在。这是哲人可以进行理性立法的理由。

在城邦生活中,人们期待着从事政治的人拥有不变的思想,不动摇的信念。随便改变法律和制度,肆意地动摇城邦的政策,绝对不能给城邦人民带来安定的生活。哲学家是能把握永恒不变事物的人,他们具有敏锐的观照真实的眼光,对于美的事情、正义的事情、善的事情总是尽力进行最真实的把握。而那些做不到这一点、被千差万别事物的多样性搞得迷失了方向的人怎么能当城邦领袖呢?看来只能由最能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者来担当此任了。(15)所以,不能让盲者去领导城邦,他们心中缺乏事物清晰原型,不能进行复原工作,并且不能在必要时尽可能地注视着原样,制定出关于美的、正义和善的法律,并守护它们。(16)

(三)高贵谎言的法律意义

在《理想国》中,有一个高贵的谎言被认为是柏拉图等级特权思想的彻底暴露,那就是柏拉图将城邦公民划分为三个等级,并指出他们的灵魂分别由金、银、铜、铁组成。其实并非如此,柏拉图自己已明确指出这是一个高贵的谎言。我们认为,无论任何时代,任何团体或组织,毫无例外地都追求有知识、有德行、有理性、有经验的人来做领导和管理工作。柏拉图指出:“铜铁当道,国破家亡。”他的“金银铜铁”比喻只不过是说人品有高低之分而已。而人品的高低之分,即使在今天也是不能否定的。此外,柏拉图的分工论是以人的能力为依据的。在初级教育阶段,人们普遍地接受了国家教育,大多数经过这一阶段的学习便进入各行各业学习技术并实践之,只有那些特别优秀的少数才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泰勒认为,这一按能力分工原则使一个人必须做适合自己的工作,否则会被调到适宜的阶层去,这是由从小反复的训练与检验所保证能有效实行的规则。因而任何人不能因偶然出生的阶层而被固定在特定的社会地位。“这一规则对等级制度的打击是毁灭性的。”(17)还有,阶级一词是近代以后出现的,它意味着社会生产资料归属这一根本问题。倘若以分工来定阶级,那么势必要问,谁是理想国中的财产所有者?《理想国》中的哲学王和护卫者是没有财产的,只有生产阶层掌握着生产资料和资本。统治者只是为公众生活做指导,为制定社会方针政策而服务,辅助者(护卫者)则负责执行统治者的命令和保卫国家安全。由此可知,这三个“等级”是任何社会类型中都会出现的三种服务类型,本质上不是等级制。(18)高贵的谎言实际体现了柏拉图主张机会平等的法哲学思想。

(四)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制度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从理性高度为城邦的法律寻找依据,到写作《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时,他就从抽象的法理开始转到谈论具体法律制度,这是一个有机的、完整的法治体系。

首先,法律是什么?柏拉图把法律归结为覆盖生活各个部门科学真理的复制品,这些复制品的依据来自那些真正对这些事务拥有科学真理的人。已经制定了的法律代表着一种经验的结果,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违反这些法律,因为它不仅涵盖了生活各个部门,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是相关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

其次,依法而治的思想。无论在《理想国》还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都强调治理城邦必须依靠法律,因为社会的生存或毁灭主要取决于法律,而非其他事情。他告诉城邦的公民:“人必须与法律合作,只要它的制定是高尚的。”(19)对于法与自由的关系,他反对绝对的自由,认为一种不加约束的自由对城邦(或帝国)来讲意味着毁灭。从历史来看,雅典城邦毫无理智地运用自由的投票,不仅造成了雅典致命的西西里远征失败,又使战争中无辜的将军们和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这种绝对自由杀害。波斯人居鲁士给予臣民一份自由,赋予臣民自由平等的地位,那个时代使波斯全面进步,而冈比西斯狂妄自尊的自由却使得波斯衰落。对于这些,柏拉图以哲人智慧的目光去洞察历史,比任何人都站得高远。自由并非指任意的所作所为,而是表达着人类本性不受强制的一种和谐状态。智慧本质上能给人带来无限自由,激情和外界的物欲却可能因为没有节制而使人遭到毁灭。

关于立法,柏拉图认为,其目的是以整体美德为框架,而不是以其中最不值得考虑的部分为指向。(20)立法目标是为了实现全体城邦公民的正义。他反对克里特和斯巴达把战争作为立法的目的。柏拉图还强调立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立法者为之立法的社会必须是自由的,立法者为之立法的社会必须是和平的,立法者为之立法的社会的公民必须具有理智和理解法律的能力。(21)同时,他指出,如果没有教育作为立法的支柱,那么即使一个社会有法律存在,这种法律由于不能反映理性的必然推理,将未必是好的法律,社会的公民也不能理解这种法律,因此,理性的法律必然不会被一个不理智的社会良好地遵守。

第三,法律的至上性。法律的至上性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柏拉图看来,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当然与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他把权力称作法律的使臣,而执法官吏只不过是法律的仆人。同时,法律也是一条金色的圣洁的绳子,这条绳子是调整人们自身、维持社会和谐秩序的需要。每一个人从胎儿到长大成人,在教育和婚姻方面无不受到法律关怀,无不服从着严格的法律调节。

法律的至上性决定了柏拉图对法律稳定性的重视。他知道法律自身有一定的缺陷,但这种缺陷的弥补和修改必须谨慎。对于法律的修改他提出了三个原则:一是由立法者对法律之不足按原则进行解释,以弥补其不足。他说:“如果有人发现了某种方法——一种用例证或教训来使别人明白保存和改善法律的重要性的方法——那么我想,他绝对不会厌烦对这种方法做解释,直到成功为止。”(22)二是可以用一种行政性规定暂时替代法律之不足,直至经验成熟,再上升为法律。三是由议事会派人出国考察,然后听取考察归来者的修改建议,经过议事会讨论,再公布实施。柏拉图对法律的修改是非常严肃和谨慎的,因为法律代表着人类的智慧和正义,智慧和正义的结晶怎么能够被随意地修改呢?

第四,刑法思想。法律的权威莫过于对触动其所保护的根本利益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柏拉图对此思考也不例外,他把刑罚矛头直指暴力对财产的掠夺,由于掠夺财产是产生不正义的根源。他说:“关于暴力案件的法律原则(是):无人可以拿走他人的物品和家畜,也不能未经业主许可擅自动用邻居的财产,这种行为是上述一切伤害的开端。”(23)

对于犯罪的根源,他认为在于社会对人的影响。由于欲念主宰了灵魂,对欲望的追求驱使灵魂变得凶狠残酷。犯罪也是与妒忌相伴的竞争产物,也会由于怯懦和罪恶感的恐怖而引起。(24)这种由于外在财富、妒忌、竞争、怯懦、恐怖使人的心理受到刺激而产生犯罪动机的情形,充分说明了犯罪是邪恶的社会环境造成的,是社会环境对其成员影响的结果,而非近代刑法犯罪学家巴特勒的“天生命定论”。(25)

他还把犯罪区分为故意和无意(即过失)。故意犯罪是一种心理蓄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无意的过错是一种心理上无准备的违法行为,法律将遵循教育和约束的原则,对违法者进行教育,促使其改过自新,但必须给伤害者做出财产和精神弥补,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他还主张罪责自负和罪刑相当。在任何案件中,父亲的耻辱或判刑不得株连子女。因为株连会使青年人丧失光明前途,那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不同罪行的人应处以不同刑罚,力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对那些有预谋的、穷凶极恶的杀人犯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对那些没有预谋的、因一时冲动而杀人的犯罪的处罚则比较温和。”(26)这是柏拉图正义论法哲学思想在部门法领域的阐发,也体现了一种宽容和进步的精神。

当然,柏拉图的著述中也包含着丰富的民事、司法思想,在此不再赘述。

三 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影响及其局限性

在古希腊,法律的统治是从神话时代到城邦时代的传统,雅典城邦的民主与法治的辉煌更是希腊民族的骄傲。柏拉图又何尝不为自己的城邦和民族骄傲呢?“我们所能指望的最好的情形就是出现一个政治家一立法者,他为国家提供一个明智构建的法律制度。”但“根本要求在于,该政体和法律应建立在健全的知识和理性的观念上,对它们的改变只由那些具备关于管理国家的本领的科学的丰富知识的人决定”。(27)这就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其哲学思想的归宿。他的理性的法治思想对亚里士多德乃至整个西方法律文化影响至深、至远。

(一)对亚里士多德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思想的真正继承者,同时也对柏拉图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律思想进行了全面发展。在哲学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本质不再独立于个别事物之外,个体就是事物的第一本体,这是对柏拉图后期“相”的发展。对于人类伦理生活秩序和个人美德的洞察和思辨,亚里士多德是沿着柏拉图的理论前进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最高的“善”就是最完满的德性的实践活动,而这种德性的实践就是幸福。(28)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善”是最高生活目的的价值观,同时又把柏拉图的“善”的理念同生活实践结合起来。亚里士多德同柏拉图一样注重德性教化,他认为人必须通过德性教化,才能使理性部分控制非理性部分。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治理论的首倡者,其实不然。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要求,首先是“旨在照顾全体城邦共同利益”,这是柏拉图的心愿;他的“中庸”的政制标准其实是对柏拉图混合政制的继承;他那响彻古今的法治二标准,“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9)也只是对柏拉图立法三个条件的归纳完善。实际上,“理性治国,理性产生并决定法律,可以说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一条主线,由此产生正义、公正、平等、自由、法治等思想”。(30)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都是围绕这条主线而展开的。

(二)柏拉图为古罗马法准备了理性的希腊精神

希腊人注重思辨,罗马人崇尚实用。罗马为后世留下了丰厚的法学遗产,但是,罗马法的理性精神主要源于希腊文化。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只是习惯法的文字表述,保守性和形式的僵硬性是其特点,还没有理性之法律精神。西塞罗这位罗马唯一的思想家为希腊精神注入罗马法立下了汗马功劳。他的《国家篇》和《法律篇》与其说是对希腊政治、法律和哲学精神的折中,毋宁说是对柏拉图思想的传承。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和政体理论与柏拉图的思想很接近。柏拉图通过思辨寻求理性真知,西塞罗则认为法律“本质上要从人的本性中去探求”,是最高的理性,是正义之源。他说:“最好的政制是前面提到的三种政体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均衡结合,它不会由于惩罚一个粗鲁野蛮人而激动起来。”(31)这是柏拉图混合政体优点的翻版。其自然法和人为法的论述中有关道德性原理的思想都是柏拉图“哲学王”思想的推演。(32)

(三)正义价值——西方法治的基石

柏拉图的理性法律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奠定了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提出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主张政府或他人对每个公民在其权利范围内的事务负有不得干涉的义务,这是对柏拉图各自干其适合工作那种“不干涉”正义论的引申。但柏拉图的“不干涉”是在城邦正义统摄下,自由以不对城邦正义、他人及自身的美德造成威胁或损害为准则,而近现代自由主义的“不干涉”除了放弃集体主义观念外,还将美德替换成了生命、财产和政治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西方法治遭到严重打击,人们再次反思法的正义性问题,那些不符合正义原则的技术性规则不能给人类带来和平与正义,只能带来灾难。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3)罗尔斯之所以认为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问题,在于他发现法律对个人生活影响是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的。如果法律是不正义的,或者法律不以正义为目标,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或者至少个人将会一生不幸。罗尔斯受柏拉图影响关键有两点:一是关于法律的真实性问题。在柏拉图看来不真实的是意见,罗尔斯则说不真实就必须拒绝。二是寻求“本真”的方法。柏拉图通过“灵魂转向”来认识这些“本真”,罗尔斯则是通过“无知之幕”来实现这种“本真”。“无知之幕”和“灵魂转向”都旨在排除世俗的各种意见,追求一种不受意见影响的真理和公正。足见柏拉图对自然法学的影响。

(四)柏拉图思想的局限性

柏拉图是古希腊的一座丰碑,它给后世留下了丰厚的精神食粮,至今滋养着西方文化。但柏拉图并不是神。人自身具有不完美性,加之时代的局限性,使他的理论显得粗糙,乃至不完备。

首先,重思辨理性,轻实践理性。由苏格拉底开创的目的论伦理思想在柏拉图乃至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了发展,但这种发展是沿着城邦与人的关系这一方向发展的,重点突出了城邦集体的正义价值及其政治生活。他们把个体纳入城邦政治,以至于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他们把苏格拉底提出的人和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理性,从理论上给予重大发展;却把思辨的理性看得高于生活,高于实践理性。他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又偏离了苏格拉底的方向。”(34)这种偏离或失却在希腊化时期斯多亚学派那里得到了弥补。斯多亚学派更关注生活实践中人的理性问题。他们认为知识来源于对个别事物的感觉,每个人均可掌握知识、分享理性。讲人有理性,必须将理性贯穿到具体生活中去,使它变成人的行为能力,来实现自己所应得的权利。爱比克泰德曾经论证:“能支配或主宰你的一切行为的,也唯有这个理性。”(35)

其次,城邦局限性。柏拉图没有认识到雅典城邦乃至希腊社会衰败的经济层面原因,也造成了他法律思想的狭隘性。思考希腊的衰落不能不反思其政治制度本身,但是这种反思又不能与其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要求割裂开来。随着希波战争的胜利,雅典由一个早期奴隶制城邦一跃成为拥有众多“附属国”的“帝国”后,奴隶制为基础的城邦统治显然不能适应它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历史趋势。城邦没有符合这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新制度,结果雅典在辉煌中如夕阳西下不知不觉衰落了。柏拉图看到人在历史变革中的作用,他从人性及城邦正义去探索城邦法治腐败原因,这对人类是一巨大贡献。但他没能、也不可能从经济这一看不见的手去分析城邦衰败之因,这是时代的局限性,也是伟人的局限。

但柏拉图的思想不会因其不足与局限而失其光彩,他的理性法思想值得我们永远去探索。

注释:

①[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撤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7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巴曼尼德斯篇》,陈康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1页。

③[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13页。

④德米丘斯·发尔瑞斯(Demetrius Phalereus)公元前317年所做之雅典人口调查为:公民2.1万人,侨民与被解放自由人1万及奴隶40万。参见[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希腊的生活》,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

⑤[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

⑥[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0页。

⑦[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155页。

⑧[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

⑨转引自廖申白:“西方正义概念:嬗变中的综合”,《哲学研究》2002年第11期。

⑩[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4页。

(1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9页。

(12)[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卷三),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1页。

(1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2页。

(1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8页。

(1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8页。

(16)[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9页。

(17)[美]A.E.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谢随知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1页。

(18)[美]A.E.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谢随知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2页。

(19)[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卷三),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1页。

(20)[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卷三),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

(21)[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卷三),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9页。

(22)[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卷三),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5页。

(23)[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卷三),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44页。

(24)[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卷三),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31-632页。

(25)参见[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98页。

(26)[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卷三),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28页。

(27)[英]戴维·梅林:《理解柏拉图》,喻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182页。

(2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2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9页。

(30)陈金全:《法律思想史纲》,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31)[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3页。

(32)哲学王是理性的代名词。

(33)[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34)杨适:《爱比克泰德》,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9年版,自序。

(35)杨适:《爱比克泰德》,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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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法律思想新解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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