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法规巩固和提高教育效果_政治论文

运用法律法规巩固和提高教育效果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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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政治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实现思想政治建设任务的中心环节,法规制度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引导作用。”“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依靠法规制度的调节、规范和强制作用,巩固党领导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新的经验,保证党的意志和主张在部队更好地落实,是提高思想政治建设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这不仅科学阐明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规制度的辩证关系,而且充分肯定了法规制度在巩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进而为新时期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战斗性、有效性提供了新的思路,开拓了新的途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全面发展,官兵的思想行为受社会利益关系、文化心理、价值观念的多重影响明显增大,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任务更重,提出的要求更高,实际难度也更大。因此,如何运用法规制度来巩固和增强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是新时期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发挥法规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使思想政治教育所坚持的原则和精神,得到坚实有力的外在支撑

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时代精神的传播。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成效不仅要通过科学理论的灌输和思想启迪,转化为广大官兵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来体现,而且要使广大官兵把这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转化为“保持不变色”、“保证打得赢”的内在动力来反映。而这个由正确理论到形成官兵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再转化为个体内在精神动力的过程,既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始终不渝地坚持我军思想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优良传统,深入扎实地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和革命精神,发挥好导向转化功能;也需要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使思想政治教育所坚持的原则和精神,在法规制度上得到坚实有力的外在支撑。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比较重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作用,而较为忽略法规制度对官兵思想行为的教育引导功能,这是造成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难以巩固、持久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因为,国家和军队的各种法规制度在本质上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意志的最高体现,是党的意志和主张的本质要求,是我军根本性质、宗旨的集中反映,也是每个军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有着很强的教育引导功能。这种教育引导功能不仅体现在它以鲜明的党性原则和国家、军队根本意志的形式对我军思想政治教育所坚持的革命精神和原则加以法规化,而且体现在通过它的允许与限制等明确规定来使人形成一种必须遵守的规范意识。如果说思想政治教育主要解决的是使官兵由“不知”到“知”的认识问题;法规制度所要解决的则是使官兵由“知”到“行”的践行问题。也就是说,法规制度能够促使官兵把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所形成的正确思想和价值观念在其外在的实践行动中得到具体的贯彻和体现,从而有效保证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意志、党的政治主张以及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部队的落实。

然而,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广大官兵在由“知”到“行”的转变过程中,难免要受到各种社会的现实因素及某些不良倾向的影响,加之青年官兵心理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弱,往往使这一转化过程变得较为曲折困难。现实生活中,在许多情况下一些官兵并不是不懂得爱岗敬业、爱国奉献等革命精神的重要性、正确性与应遵循的道理。可是,一旦要自己付诸于实际行动,就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犹豫、观望态度,个别的甚至会干出一些违背革命原则和精神的事情。事实充分说明,仅靠思想政治教育来倡导、宣扬各种革命原则和精神还不够,还必须注重运用法规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以法规制度的形式来促使思想政治教育中所坚持和提倡的原则在官兵的具体行为中得以践行,从而有效地保证党的思想和主张在部队的落实,激励官兵更好地献身国防、建功立业。要发挥法规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一方面,必须重视发挥法规制度对官兵思想的导向作用。这是因为法规制度具有鲜明的原则性和指向性,进而对于官兵的思想行为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通过法规制度的落实执行,可以使官兵明确自身前进的方向,懂得立身做人的准则,自觉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要不断发挥法规制度的教育功能。要加强法规制度的教育,使官兵在遵守和履行法规制度中受到教育的熏陶,并通过用法规制度规范官兵的外在行为,使其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和各种法规制度,实现其“知”与“行”的统一。

二、发挥法规制度的约束规范功能,使思想政治教育所倡导的道德行为,获得确认和操作规范

我军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惟一宗旨的新型人民军队,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培养和形成了以牺牲奉献为核心的思想道德体系。这一思想道德体系是我军的政治优势和精神支柱,也是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始终坚持和倡导的重要内容。这些年来,我军之所以能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与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分不开的。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各种思想观念的碰撞,在广大青年官兵中,其道德价值取向呈现出了明显的多样化趋势。这不仅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如何发挥法规制度的约束规范功能来加强部队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些年来,部队思想道德建设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约束规范功能,能有效保证思想政治教育所提倡、要求的道德行为,在法规制度上获得确认和操作规范,更有利于广大官兵良好思想道德素质的形成,不断巩固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法规制度之所以具有这种功能,这主要在于:一方面,从法规制度的本质内容上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军队的各种法规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观念为基础,进而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要求用明确的条文规定下来,成为包括军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社会行为的依据。因此,可以这样说,用法规制度约束和规范官兵行为的过程,其实质就是用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官兵的过程。另一方面,从法规制度的执行过程看,它有着极强的约束性,它规定了人们应该做什么,只能这样做而不能那样做,并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从而引导人们按照法规制度的要求去检查控制自己的言行,使之不越轨。这就可以使思想政治教育中所提倡、要求的道德行为得到法律的确认和操作规范。然而,就思想政治教育本身来说,它并不具有法规的约束效应,它的任务在于教育广大官兵明确军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懂得为什么应该这样做,而不能那样做的道理,提高道德认识,逐步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从而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因此,在部队思想政治教育中,我们既要把国家、军队的各种法规制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持之以恒地抓好各种法规制度教育,不断增强官兵的法规意识;又要把执行落实法规制度作为巩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重要手段,以军委、总部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使上级颁发的法规制度易于执行,便行检查,使之真正成为指导官兵言行的具体规范。总之,只有把思想政治教育与法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思想政治教育更坚强有力,更具有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发挥法规制度的惩戒警示功能,使思想政治教育所反对的不良倾向,得以严格的整肃限制

一般说来,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通过传授革命道理和实施说服教育的方法对官兵进行教育引导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务虚”的工作。而法规制度则直接规范官兵的言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法规制度就是一种刚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因此,要巩固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离不开法规制度的强制作用。这是因为人们的思想觉悟和行动的自觉性,总是要受到社会和官兵自身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那种认为只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就能自觉克服一切不良倾向的观点是不现实的。官兵思想构成的多元性及思想问题引发因素的多样性,决定了解决克服官兵中出现的思想问题及不良倾向需要多方面手段的综合运用,其中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惩戒警示功能就是一种有效的办法。从部队的实践来看,对于那些在官兵中反复教育过,并再三反对过,却屡禁不止、久治不愈的问题,应该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运用法规制度来加以强制规范,晓以利害,启发觉悟,严格执行;对于那些违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与军人道德要求相悖,触及国家和军队法规制度的言论行为,必须发挥法规制度的惩戒警示功能,严明纪律,使思想政治教育所反对的不良倾向得以整肃限制。这样既有利于实践中增强广大官兵的法规制度意识,又有利于克服思想政治教育中某些软弱无力的现象。

发挥法规制度的惩戒警示功能,应注意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要防止思想意识方面的不良倾向。特别要注意防止某些官兵,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超越法规制度的约束,放松思想改造,最终为“酒绿灯红”的腐朽生活方式所腐蚀的现象。二要要防止经济交往中的不良倾向。要运用法规制度,严格财经纪律,防止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侵吞公用财物等各种经济违法行为。三要防止行政管理中的不良倾向。要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增强广大官兵的法纪政策观念,自觉依法行政、依法带兵、依法管理。防止在部队管理中的简单粗暴现象,坚决克服打骂体罚、私拆士兵信件以及乱立“土政策”、“土标准”等不良倾向和行为。四要要防止社会交往方面的不良倾向。要严格制度,严明纪律,防止少数官兵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自觉反对和抵制人际交往中的庸俗作风和不良倾向,保持纯洁的军政、军民关系和官兵关系。

四、发挥法规制度的利益保护功能,使部队中日渐增多的涉法问题,得以合理公正的解决

全军政治工作会议指出:“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部队中涉法问题明显增多,对官兵的思想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其涉法问题较集中地表现在军队与地方团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官兵个人在社会交往中与地方个人之间发生的冲突,官兵家属和家庭人员在其所在地域受到的利益损害等方面。上述涉法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影响广大官兵的思想稳定,降低官兵对军人职业的荣誉和责任感,以至给部队建设带来影响和损害。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对于部队官兵中涉法问题增多的现象不容忽视。而解决这类涉法问题,不仅要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调解,更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因为运用法规制度是解决涉法问题的最终途径,是保护官兵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手段。必须明确,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官兵的思想觉悟与运用法规制度解决官兵中的涉法问题是根本一致的。我们决不能用思想觉悟来取代和妨害官兵正当权益的实现。只有官兵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保障,才能更加激发他们爱国奉献的热情,提高思想觉悟才会有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发挥法规制度的利益保护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帮助官兵排忧解难,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法规制度解决部队中的涉法问题,首先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耐心做好各种解释性和调节性的工作,依法回答和解决官兵因涉法问题而产生的种种思想问题和心理困惑。其次,要运用法律手段,合理顺情地维护好军人权益。既可以积极帮助官兵向所在地方政府反映情况,取得地方的支持,在必要时也应该支持官兵向地方法院起诉“打官司”,从而使官兵的权益不受侵犯或受到侵犯后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对于军队内部侵害军人权益者,应视情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另外,还要注意增强官兵的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利益纠纷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新时期部队中的各种涉法问题,为巩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提供法律的、现实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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