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工会维护职能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大会重新颁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条例”_劳动保护论文

突出工会维护职能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大会重新颁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条例”_劳动保护论文

突出工会维护职能 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全总重新颁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保护论文,监督检查论文,职能论文,工会论文,条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讯(记者白青锋)全国总工会日前颁布重新修订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这标志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工会法》、《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赋予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更多更新的内涵,职责更为具体、明确。因此,全总决定对1985年颁布的监督检查3个条例进行修改并重新颁布。为此,全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原3个《条例》执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劳动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将已成熟、又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成果加以规范,纳入条例,使新的3个《条例》充分体现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和权力。

修改后的3个《条例》的特点是:

——条例更具广泛性和群众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扩大了任命范围,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设立扩大到县级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条件也作了调整。《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使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组织起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简化了小组检查员条件,只要有群众基础,有责任心和一定的劳动保护知识即可。(本报《工会周刊》今日全文刊发三个《条例》)

——条例更加注重源头参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增加了委员会有权参与涉及职工利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参与本单位工会与行政就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平等协商谈判;参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内容,突出了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重点。

——对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3个《条例》中所列的各项职责,要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委员会成员,既要对国家经济活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清醒的认识,又要熟悉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并具备一定的劳动保护专业知识,才能胜任维护职工权益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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