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支持_家暴论文

为什么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支持_家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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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通过立法来确立男女平等的原则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男女平等立法的真正意义不但使妇女得到事实上的许多好处,更重要的,由于平等立法所 营造的社会氛围和意识形态的主流话语渗透,无疑为日后的妇女发展以及最终的妇女解放和 性别平等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但是,检视50年代关于性别的立法,其不足之处为立法 的粗疏和理想主义,对根深蒂固的父权制缺乏更深入的反省批判,男性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 也未得到彻底改造。(杜芳琴,2001)

从“妇女能顶半边天”到“回归女人”,社会主义的妇女解放观念同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 相伴而生。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妇女界和理论界开展了一场“妇女应该有什么形象”的辩论 ,20世纪80年代末有“女人如何做女人”和如何看待“女强人”的讨论。讨论始终在“贤妻 良母型”和“事业型”之间徘徊,有人提出“事业+贤妻良母”的折中模式,但是在实践中 这种模式的角色冲突更大,更困难。(姜秀花,1999)实际上,社会观念一直将女性与“贤妻 良母”联系在一起,将更多的家庭责任与女性联系在一起。近20年来,人们开始对家与女性 的关系、对离婚、对贞操、对婚外情等等有关婚姻恋爱家庭的观念进行深入思考,一些人开 始尝试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

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要做出离婚的决定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受害者自己想通,就是说 ,她确信:我不能与一个打我的男人一起生活!即使他向我道歉,即使他表示不再打我,由 于他侵犯了我的尊严,我不能与他在一起;二是社会支持她的上述信念,社会舆论和支持网 络也相信,夫妻间任何形式的暴力均是不能容忍的,因此而离婚是尊重人的表现。这两个条 件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如,常有一些妇联干部抱怨说,有的妇女被丈夫打得遍体鳞伤 ,她多次挨打却一再表示“不想离婚”,妇联干部想帮助她却使不上劲儿。这样的现象表明 ,女性自己还没想通,即第一个条件尚未达成。妇联干部也因此感到失败,感到支持妇女自 立是难之又难的事,感到受到暴力的妇女自己不能觉悟,谁也帮不了她们。

又如,妇女热线曾多次在业务研讨会上讨论家庭暴力个案的咨询问题,但在咨询员中依然 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就拿“受暴力的妇女要不要寻求社会支持”这个问题来说,目前有两 种意见:一种是主张来话者寻求社会支持,另一种主张来话者不要寻求社会支持。妇女热线 是受暴力女性社会支持网络中的重要一环,目前咨询员中的意见分歧反映了社会支持网络中 人们对家庭暴力认识的分歧,这样的分歧影响着第二个条件的达成。现在我们假设一位受到 家庭暴力伤害女性打来电话,表示要求助,询问应该找什么部门,问“找丈夫的单位好不好 ”,如果一位主张不寻求社会支持的咨询员值班,她可能劝来话者不要太着急,她可能对来 话者说:“夫妻打架,他打了你,是家庭私事,如果把暴力公开自己没面子,丈夫也没面子 ,而且可能会激化夫妻矛盾,那样夫妻就更难相处了,家庭就有破裂的危险,建一个家不容 易。再说,孩子呢,将来再婚也是问题。”如果是这样,来话女性可能怀疑自己想要寻求社 会支持的决定,那么,由于第二个条件的限制,第一个条件的达成再次成了问题。

无论是第一个条件,还是第二个条件,中心点都是一个:离开了施暴者就意味着离开家, 施暴者是应该离开的,但家是不应该离开的。如果离开施暴者就是离开家,那还是不要离开 。由此,合理的推论就是,暴力是可以忍受的,没有家是不能忍受的。

无论是社会支持系统中的人们,还是受害妇女,都受困于这个中心点。为什么这个中心点 有如此的魔力制约人们的思想?

首先,自古以来,中国人家庭观念较强,今日民众对一个人的德行的评价还以其家庭是否 完整为主要标准,结婚被称为“成家”,离婚就是“破家”(复婚为“破镜重圆”),一个年 轻人的成就被定义为“成家立业”。这些代代相传的价值标准还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的人生 价值,有家是人生的成功,离婚就可能是人生的失败,特别对于以家为事业的妇女来说。民 间有“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说法,认为劝人离婚是缺德的事。

其次,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发生家庭暴力责任不是单方面的,或干脆认为家庭暴力是“ 由妇女引起的”。这些观点源自社会对“贤妻良母”的热爱,如果一个妇女不是“贤妻良母 ”,是“坏女人”,那么,丈夫打她就可能为社会接受。民间有“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 我骑来任我打”,“小树要砍,媳妇要管”等说法,认为丈夫有责任(有权)管教妻子。对妇 女传统角色的认同和对丈夫特权的认可障碍了人们对妇女作为独立个体的承认,受害妇女在 向社会求助过程中强化了对自己的传统角色的认识,表面上看是受害妇女不想离婚,实际上 ,是她在以往的求助过程中被反复提问“为什么你丈夫打你?你有什么责任?”“离婚你的孩 子怎么办?你是母亲,要为孩子想想。”

总之,按照社会对妇女角色的期待,妇女最好全部是“贤妻良母”,也许有人天真地以为 ,如果那样就没有家庭暴力了。事实上,“好女人”也不能避免遭受家庭暴力,国内有研究 者认为,“中国‘打老婆’现象得以存续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传统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已深入到 每个男女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佟新,2000)国外对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从个人层面、社 会层面到社会结构层面均有多种成熟理论,其中,从社会结构层面研究的结果表明,家庭暴 力现象实际上是男性主导的社会文化结构的产物,在现存的男性文化中,传统和法律制度支 持男性对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威控制。(刘梦,2000)

家庭暴力问题所反映的性别不平等关系早已被国际社会重视,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我国 政府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提出:要采取措施防止家庭暴力。在《纲要 》政策和措施部分的第11条,明确地写着“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 庭暴力。”2000年6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 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其中列举了中国在过去的5年中反对家庭暴力的 政策与措施:颁布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全民法制观念;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救助受害妇女。现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直 辖市的司法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些机构还为受到暴力摧残的妇女提供庇护、医 疗、心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媒介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妇 女热线及法律援助中心。社会各界及非政府组织积极采取措施,救助受害妇女。2001年4月 ,全国人大通过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可见,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依然任重道远。通过对家庭暴力个案 的研究,我们深刻意识到:社会要有效地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就要挑战传统观念和不平 等的社会性别结构。

从欧美和港台地区的经验看,这种挑战是从尝试对家庭暴力防治的社区干预开始的,具体 办法是,通过一个项目将警察、司法、医疗等社会各支持系统联合起来,对这些系统的人员 进行社会性别培训,使他们重新认识家庭暴力的性质,采取联合行动的办法,使妇女在受暴 后的每一个环节上均得到有效支持,帮助妇女勇敢地面对离婚或其他困难,也帮助施暴者改 变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走出暴力的怪圈。

由于一些警察或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就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社会观念对向男人在家 中的权威挑战也有不同看法,所以,在许多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动起初都比较艰难,联 合行动进行得十分缓慢。但是,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动宣言》(1993)等一系列国 际文献的干预下,许多国家政府都向国际社会承诺为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采取措施,因此 ,尽管联合行动进展缓慢,一些政府还是加大了反对对妇女暴力研究和行动的支持力度,经 验表明,政府对受害者的支持是最有效的支持。

本文节选自《反抗与妥协:家庭暴力受害者个案研究》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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