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互动基础论文

论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互动基础论文

论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互动基础

李 建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 要: 社会组织根植于基层社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在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下,两岸社会组织被赋予了不同的治理内容和参与范畴,但就治理功能而言,它们都是促进社会福利及有效治理社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两岸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核、治理目标和发展空间等方面的共通性,为其破除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禁锢而进行交流借鉴奠定了基础。推进新时代大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发展,就必须坚持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指向,借鉴和吸收一切优秀成果,加快大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 海峡两岸;社会组织;社会治理;公共领域;互动基础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托。在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下,两岸社会组织被赋予不同的治理内容和参与范畴。但就参与社会治理功能而言,它们并不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都是致力于通过参与合作增进社会公益和推动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力量。尤其是二者之间在基本内核、治理目标和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的共通性,为两岸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互动与交流奠定了基础。作为我国较为发达和成熟的省区,台湾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表现出良好的社会效能,为大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展概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组织一直被视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社会公共领域的独立力量。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两岸相望,两者在社会组织发展及参与社会治理中具有相似的进程和模式,但却呈现出明显的内在差别。

(一)概念界定与类别

台湾社会组织发展起步早,参与社会治理形式丰富。但台湾并未出现“社会组织”一词。在界定概念时,台湾学界大多继承了莱斯特·萨拉蒙的相关理论,将独立于政府和民间企业之外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力量称之为“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根据成员结构的不同,台湾社会组织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类型。前者是以会员为基础的协会或社团组织,包括公益社团法人、专业性团体及其他具有联谊性质的社会组织;后者是将基金财富运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组织,涵盖基金会、宗教组织、私立医院与私立学校等特殊法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上述两类社会组织逐渐在政府改革、经济、教育、环保社会福利与医疗卫生等领域发起社会运动。尤其在政府职能转型时期,台湾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深入社会公共领域,为推动政府改革和提高社会福利输送许多公共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它们充满了使命感,“服务类型也不再仅限于传统的慈善救济,而扩展到社会福利、医疗卫生、学术研究、社会运动、国际交流、教育文化、政策倡导、环境保护等多元面向”,[1]承担着提供专业社会服务、促进政府与民间沟通、引导社会运动及政策导向、培育民众公民意识与价值等公共服务职能,为台湾社会注入一股新兴的生命力。

作为一个专有名词,“社会组织”在2006年正式出现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借此取代之前的“民间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不同称谓。就其概念来说,大陆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注册并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和在城市社区开展活动并在街道办事处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他未经登记而实际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2]近年来,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全球范围内以政府单一主体为中心的传统行政管理范式陷入危机。为解决公共事务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社会组织参与大陆的社会治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尤其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所呈现的社会性与人民主体性,既是大陆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基本取向,更是大陆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组织数量的增多和类型的丰富,大陆社会组织以其所具有的资源优势、效率优势、机制优势、应变优势以及公信优势,在提供社会服务、动员社会资源、承接政府职能、推动协商发展、弥合社会裂隙和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展示了强大的社会治理功能。

目前,很多科学杂志报道过绝缘体器件上部分和完全耗尽的硅中构建的逻辑单元或组合电路和单晶体管的单事件瞬态(SET)响应[3-8]。然而,体偏置对辐射产生的影响的研究却很少有报道。

(二)发展规模与范围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必然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促进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展方面,坚持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指向,立足自身发展实际,深化社会主义体制改革,构建符合中国发展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努力吸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世界各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展经验,加快祖国大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入发展,进而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拉近两岸同胞之间的心理距离,促进祖国统一。

[7]汪志强:《我国非政府组织:检视、批评与超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三)组织培育与监管

台湾社会组织的设立采用“双轨制”,即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设立许可,再由“法院”负责法人登记。在设立组织时,需要捐款人或发起人依其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明确组织的管理结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及运作办法等具有非营利结构,并向适当的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受理后,组成审查会审查或依内部作业程序审核通过后发给许可函,再通过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获取法人地位。为鼓励社会亟需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台湾当局以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为标准,决定其是否享有税收优惠待遇。与此同时,社会组织按时向主管机关报送年度组织运作和重大实施状况、财产保管及财务状况、公益绩效等材料,以备接受当局对自身参与社会治理是否合法的监管。然后,主管机关对顺利通过审核者出具征信和检查报告,作为下一年度社会组织继续享有“政府”税收减免、参政补贴等优惠财税政策的凭证。对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视情节状况给予劝告、去函纠正、限期改善、变更组织(董事会)等处理,若在一定时间内仍未改进,则予以撤销许可。

当前大陆政府仍延续“预防性”监管理念,采用“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体制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的成立、注销登记、年度检查等工作,而业务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并对其进行年度检查的初审和查处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值得指出的是,目前这种管理体制存在很大争议,“只能说是一种对非政府组织的‘入口’管理和‘过程’监督并重的权宜之计”,[7]它在分解行政管理系统的压力和风险的同时,也存在业务主管单位与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治理弊端。为促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已经进行了探索和改革。如2012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提出除特别规定需要前置审批以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在行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团体加字号命名等措施。在发展方向上,政府主动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搭建活动平台,积极通过场地支持、政策辅导、资金政策方面大力支持社会亟需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改革成效。

注释:

二、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互动基础

微酸性电解水(SAEW)的制备使用本实验室自制的无隔膜酸性电解水装置,按照自来水、氯化钠、盐酸的质量比1∶0.5%∶0.1%混合,充分搅拌均匀,然后置于酸性电解水发生器的电解槽中,在电压为25 V、电流为1.5 A、电极距为2.5 mm、极板面积为108 cm2进行电解反应20 min,使用稀HCl和NaOH微调节pH值,通过蒸馏水稀释方法获得实验所需的有效氯浓度(ACC),即得药浴剂中使用的SAEW。SAEW的有效氯(ACC)的测定采用碘量法。

完成作业:学生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后作业并及时提交后,客观题部分利用事先提交的的答案自动进行批改。这样就将教师从批改作业的重复劳动中解脱出来,从而能抽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应用在教学设计和教学改进当中。

(一)基本内核的一致性

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各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掀起了社会治理思潮。“学者所关注的协调方式不仅已经跨越公私部门泾渭分明的传统观念与制约,而且开始涉及‘错综复杂的等级组织’、平行的权力网络,或是跨越不同政府层级和功能领域的复杂而相互依存的协调形式。”[9]到20世纪90年代,“第三条道路”改革和“结社革命”浪潮席卷全球。在这种社会三元结构模式下,政府不再是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单一权力主体,社会组织成为影响社会的重要力量。多元共治格局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合理的秩序安排,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的兴起。政府试图通过出让社会公共领域中一定自主空间和资源,鼓励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独立承担或与政府合作承担一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弥补政府作为单一公共产品提供者的不足。受其影响,两岸社会组织逐渐成长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推动了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型。尽管两岸社会制度不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在内容和范畴方面也存在一定分歧,但坚持社会的事情由社会办理已成为两岸建立新型社会治理格局的共识。在上述理念下,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成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供应者和社会服务的承担者,通过协同合作引导、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公共事务领域的有效治理。实践证明,两岸社会组织长期专注于协助政府部门处理社会问题,其组织体制和运行方式所具有的较大弹性,往往能对社会需求做出迅速反应。加之发起人自身所具有的强烈使命感能够高效凝聚起人力资源从事互益性或公益性活动,从而避免“市场模式趋向于重视垄断所带来的负面结果,参与模式强调的是层级节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弹性模式关注组织永久性所引起的负面结果”[10]的出现,这种充分吸收各种模式优点基础上的新型治理范式所具有的低成本和社会资本优势,构成了两岸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弥补政府和市场“失灵”的核心功能。

(二)治理目标的契合性

作为治理机制的强大支撑,社会的有效治理、过程的参与合作和成果的公益共享构成了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鉴于国家和市场在社会加速转型时期某些方面的失灵,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问题的治理,构建政府主导、市场配置和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的现代治理体系成为两岸社会改革的必然选择。“基础性公共物品和服务应该由政府组织负责,公益性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可以由社会组织来承担,而个性化公共物品和服务则由营利组织利用市场机制实现。”[11]长期以来,“以志愿求公益”弥补政府不足和市场缺陷是被国内外社会组织发展史证明了的有效经验。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自治性与志愿性等特性,在维系基层社会的自治、自主和自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生了以理性对话、参与方式反映利益诉求、调节社会矛盾等现代社会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利益的集体化诉求往往纳入组织化轨道,体现为有组织、有限度的社会运动,采取的是破坏性较小的形式。因此,一个国家将社会集体行动纳入体制化轨道的能力很强,国家内发生极端事件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12]其中,扩大社会自主领域、倡导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更是蕴含了现代社会多元背景下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民主关怀。“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两岸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这个平台以及这个平台所塑造的民主空间中,集中民智,整合民意,“带着广大公民的利益要求平等地与政府通过对话、共同协调,影响政府决策的决定”,[14]保障自身利益,实现民主夙愿。得益于这种民主关怀的持续推动,两岸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刺激了大陆和台湾地区社会自主意识的觉醒,为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提供了组织平台,已经成为两岸群众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实现社会良性治理的重要载体。

(三)发展空间的同构性

[2]王名、张严冰、马建银:《谈谈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问题》,《社会》2013年第3期。

社会组织源于现代社会从国家中心主义走向福利多元主义的权力转移与社会结构变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分化的多元性使得原有社会治理体系的适应性降低,需要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社会治理为市场和政府的治理失灵提供有益补充。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方,两岸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汇聚了各方面力量,“他们不是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8]从上述意义上说,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着基本内核、治理目标和发展空间等方面的共通性,这构成了两岸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突破制度与意识形态的禁锢而进行交流互动的基础。

三、 大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展展望

台湾社会组织遍布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数量众多,类别丰富。统计资料显示,2016年经台湾主管机关核准备案的人民团体数量达到63 504个,除政党团体外,社会组织范畴的职业团体11 115个,社会团体51 663个,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达到26.87个。[注] 根据2017年台湾当局“内务部”编制的《内政统计年报》数据整理所得。 近五年来,台湾社会治理参与性较强的社会服务及公益慈善团体组织发展迅速,并且始终占据着社会团体总量的三成以上。除全岛性社会组织外,近四成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分布在新北、台中、高雄三大城市。这表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当地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得益于20世纪90年代社区总体营造运动,“由下而上”“民众参与”“凝聚社区意识”等观念深入人心,台湾社区发展协会、基金会等组织遍地开花,社区产业转型升级、社会福利医疗整合、安全维护防灾以及环保生态和人文教育等事业蓬勃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以信仰为基础的社区型教会组织发展迅速,它们积极参与各项福利服务,宗教社团组织除以原有的宗教参团法人承接政府委托案外,还进一步自行筹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参与公共服务。庞大的社会组织和多样化的服务类型,使得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热情高涨,有力推动了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 加快组织立法,破除双重管理体制困境

目前,双重管理体制是阻碍大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展的最大因素。一是注重事前监管,过度强调对登记注册的把关。现有的制度除对社团人数、财产数额以及设立程序等问题做出严格的限制外,还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成立单一业务范围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这导致了大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无法登记。二是缺少监管、退出机制。现有的社会组织规范制度只对登记管理在原则性和行政程式做了规定,而对其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范不足,其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查处与惩戒。三是这种体制具有较强的行政依附性,行政部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政会不分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政府或社会组织滥用公共资源,同时也易滋生寻租”,[17]在社会中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长期以来,由行政管理转向制度约束是台湾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深入发展的基本思路。为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台湾当局先后制定了“人民团体法”“财团法人法”“公益劝募条例”等有关规定。这些规定详细而具体,不仅明确了社会组织性质、地位、职能等有关边际,而且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权利保护工作提供保障,确保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有所依归,从而在制度层面破解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监管的难题。一是台湾地区基于“人必归业”的客观规律,实行“业必归会”的原则,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人民团体法”规定,“职业团体不得拒绝具有会员资格者入会”,在创建团体会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未建立行业组织的邻近地区的同业者也可以加入进来,“这就赋予了此类团体对于新入行者开业的核准权,职业团体的权威性得到大大增强”。[18]二是台湾地区注重淡化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对社会组织实施分口立案、分级组织、直接登记制。组织发起成立人向其民政主管部门或基层社会局申请立案,经主管机关同意立案后即为合法团体,主管机关对相应的目的事业有指导、监督职责,但组织立案无须经过该事业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批,这就简化了社会组织前置登记、审批程序。三是监管方面,台湾地区注重制定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规定,形成以“人民团体选举罢免法”“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等为保障的现代治理机制。为及时、动态地监管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台湾当局在市县社会局下设立“五科一室”,用来承接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扶持职责。这些工作涵盖了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辅导、绩效考核、列席社会组织董事会议等活动,保证了社会组织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参与社会治理和规范运作。但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大部分有关社会组织的规定层次不高且条例繁多,多散见于其他有关条例之中,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部统一完整的“社会组织基本法”,部分条例之间对社会组织界定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这些教训同样值得我们借鉴。

四小姐又点点头。走进石警官办公室,石警官又想替四小姐脱大衣,四小姐再次抬抬手。四小姐看着刘雁衡:“我那儿有一套清王府珍藏的古谱,刘先生是否有兴趣帮我看看?”

(二)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扶持联动机制

服务民生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直接目的。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发展,就必须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联动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多次提出通过立法、政府购买、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动社会组织多领域参与社会治理。但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目前大陆培育支持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据统计,2015年仅有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广东、四川等七省市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超过1亿元[注] 数据来源:根据2015年大陆31省市自治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统计。 ,政府购买服务的“缺位”现象较为显著。目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在台湾十分盛行,已成为政府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通道。为保障政府部门公平、公正地采购社会组织服务,早在20世纪90年代台湾当局就制定了“采购法”和“采购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放宽社会组织以制度形式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限制,明确政府作为社会服务主体的地位,并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定财政预算。通过直接资助、委托承办、项目支持等方式把社会组织能够提供的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购买社会服务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规定,优先购买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突出政府购买项目公共性与公益性,提高有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此外,在购买社会服务中,台湾当局十分重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联动机制建设。一是注重建立和强化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密联系,台湾地区的“人民团体法”要求“社会团体有分级组织者,下级团体应加入其上级团体为会员”,“上级职业团体须其下一级团体通半数完成组织后,始得发起组织”。二是灵活运用税收减免政策助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社会组织登记后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取法人地位,台湾当局以其功能和目的所具有的公益性为标准,决定其是否享有税收优惠待遇,发挥税收的逆向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在建立综合监管制度的同时,财税部门通过税收减免降低了社会组织的经营成本,不仅支持了具有模范职能的公益组织的发展,也增加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而通过推动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达到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的目的。三是把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建立诚信记录,提高社会组织的公共道德水平,并对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奖励,优先购买其服务,从而减少合作的困难和风险。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建设,健全劳动人事配套保障政策。为引导优秀人才到社会组织中来,台湾从1997年开始实行“社会工作者”考试认证工作,每年通过率约10%。通过提倡“有私奉献”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完善专职人才养老、医疗、职称晋升等机制,吸引专业人才队伍加入到社会工作中来。

(三)强化社会组织自主性,提高参与治理影响力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本质上是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因此,自主性是社会组织成长为社会治理主体并提高其参与治理影响力的核心要素。事实上,近年来大陆在简政放权上取得了巨大成效,但许多社会组织脱胎于政府或准政府部门,极易造成大陆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服务意识价值诉求的偏移。相比之下,台湾当局按照“低度规范、高度自治”的理念,坚持支持而不控制原则,注重对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立性培养,使其逐步走上一条自主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的良性发展道路。一是实施法人治理结构,推行委员会制。会员大会(会员)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决定社会组织内的重要事务,并选举执行委员会和理事。董事由独立的志愿者组成。直接或间接受薪的董事不得超过有投票权董事的五分之一,受薪董事一般不得担任董事长或财务监事。二是加强社会组织机构自律,提高组织运行透明度。为提高社会组织公益绩效和社会形象,2005年台湾社会组织成立了台湾公益组织自律联盟,作为加强自我规范、促成社会组织资讯公开、推广捐款人权益与组织交流等内容的社会组织公益自律机制。加入自律联盟的团体,代表其愿意遵从自律精神,使用自律联盟模式,定期公开财务报表、年度计划、工作报告等信息。截至2016年中,加入台湾自律联盟的社会组织已达230家,[19]这不仅优化了社会组织友善发展的环境,更提高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三是重视服务能力建设,扩大社会组织服务收费的来源比重。经费独立是组织独立的前提。在组织发展过程中,服务收费是台湾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为其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是获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如喜憨儿社会福利基金会、台北胜利身心障碍潜能发展中心等多年来专心致力于培训身心智障碍者,消除身心智障人士在就业、行动等方面机会不平等现象,得到了台湾当局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四)开发志愿者资源,带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

志愿服务是社会公益不可或缺的力量,而社会志愿资源是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尽管大陆不乏中国扶贫基金会、妇女发展基金会、红十字会等募集资金数量大、能力强的大型社会组织,但大多数一般性社会组织志愿捐赠资源相对匮乏。基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志愿文化传统,台湾地区的志愿服务随处可见,大多数居民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坚持长期义务地参加各类志愿活动,而且“志愿服务的内容已从以往单纯之救济救穷的个人活动,拓展至其他生活领域的有组织性行为”。[20]可以说,台湾地区的志愿服务已成为一种植根于中华善文化的市民自觉行为。台湾社会之所以有这么丰富的志愿者资源,首先得益于台湾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志愿服务的运行。2001年台湾颁布了“志愿服务法”,对志愿者及志愿服务“主管机关”的权责、促进志愿服务措施责任、经费等做出明确规定。接着,又相继颁布了“志愿服务证及服务记录册管理办法”“志工伦理守则”“志愿服务奖励办法”“内政业务志愿服务类奖励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细则,形成了一个涵盖志工招募、面试、签约、训练、服务、督导、考核、奖励等在内的完整的规范,推动了志愿服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其次,得益于适度的志愿者激励政策。为激发民众参与志愿服务的持续性,台湾当局除对志愿者进行适当的生活补贴、医疗保险等激励外,还进行荣誉奖励。例如,台湾志愿服务协会设立的“金骆驼奖”,是台湾最高的志愿荣誉。最后,得益于台湾积极营造参与志愿服务的浓厚社会氛围。浓厚的社会志愿服务氛围,不仅唤醒了社会不同群体的自身意识,更激发了社会成员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

但很显然,由于间接侵权制度已经被广泛接受,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提供这些产品,往往会被认定为侵权,因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实际已经及于这些产品。这样,当专利权人同意而售出这些产品时,与其同意售出“专利产品”、“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没有什么不同,专利权人已经可以从中获得利益。

内部设计对内部控制具有监督作用。内部设计机构,要与内部控制的制定与实施机构相互独立,这种机构要具有独立性与权威性,要由不同的领导负责,让不同机构之间相互制衡,将监督作用有效发挥出来,对内部控制监督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是否按照新的规章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是否反应内部控制的状况,针对问题是否采取了科学合理的对策。第二,依据监督与检查的结果,总结出相关的报告,提交给领导,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1]林舒馨:《非营利组织概论》,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16年,第94页。

现代社会“善治”目标的实现需要社会组织全面参与社会治理。在良好的法律、公共政策和公共道德的框架内,两岸社会组织既可以深入民众中间普及法律政策,又可以作为传达民情的渠道反映民众意见,进而影响政府政策和计划,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友好合作,促进社会公益的最大化。而相对于市场和政府而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能够高效动员慈善和志愿服务等社会资源,其背后代表的是社会对社会组织的信任、认可与支持。这种利他的公益行为不同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强制性关系,也不同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而是一种基于信任、志愿、公益所形成的“信托”关系,为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同构性的发展空间。一是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和社会利益结构的日益分化,使得大陆政府和台湾当局都无力作为单独的治理主体肩负起社会治理职责,迫切需要“以社会组织和公众为主体,社会自主管理为核心的自组织、协同治理模式转型”[15]来代替政府外围职能和社会终端基层工作。二是社会治理理念的普及和公共社会的发展倒逼两岸相关部门对社会治理模式进行深层次改革。为了精简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通过简政放权、主动介入等方式增强政府的社会吸纳能力已成为全球社会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许多具体、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及制度或政策探索实验等领域的事务大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转移到社会组织中去,为两岸社会组织更深层次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利环境。三是近年来两岸人民公民意识的觉醒,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支点。个体意识的增强和对社会组织的强烈认同感,激发了两岸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而这种热情正是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因素。事实证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无法消除市场和政府的“失灵”,反而“客观上要求在健全国家和市场作用机制之外还应该回到社会中寻求更多的解决途径和方案,许多问题还得依靠社会自身,特别是通过社会组织来解决”。[16]

[3][5]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参见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2018年6月4日。

[4][18]陶希东:《共建共享:论社会治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90、96页。

[6]徐永光:《计划经济难容社会组织生长》,《中国慈善家》2013年第8期。

大陆社会组织的兴起源于现实的社会发展需要。以基金会为代表的资助型和支持型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并活跃在社会福利、教育、文化、扶贫、科技、就业等社会公共领域。截至2018年5月,大陆社会组织共计800 218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组织共2306个,地方登记社会组织797 912个。[3]近年来,大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聚焦于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消费的需要,其发展呈现出地域性延伸的趋势,如农村社会组织和城市社区社会组织除在各自领域承担着公共物品提供功能外,在社区建设管理与服务、协调社会矛盾和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目前,在上海等发达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7月至2011年12月,静安区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承接劳动争议2681件,提供法律咨询4915次,为1606位劳动者追回工资、押金,帮助单位健全劳动制度95起,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劳动和谐。[4]但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和范围仍显不足。一是社会组织人均数量少,每万人平均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量不足6个。[5]二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影响小,如2012年大陆社会组织贡献社会就业人口仅占社会服务业就业人口的0.3%。2012年,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的支出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203%,而同期社会组织的增加值仅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0.23%,甚至比2007年还要低18%。[6]

[8]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43页。

[9]吴志成:《西方治理理论述评》,《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6期。

[10]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9页。

[11]贾霄锋:《社会转型加速时期社会组织介入社会问题治理研究》,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5页。

[12]张紧跟:《从社会组织的视角看群体事件》,《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3期。

偏瘫性肩关节周围炎属于常见的骨科疾病之一,主要的临床症状为行动不便、剧烈疼痛等,男性患者人数多于女性患者人数,但是近年来,女性患者人数在逐渐提高,并且开始向年轻化方向发展,患者发病年龄主要在50岁左右[7-9]。目前,临床上尚未总结出引发肩痛穴平衡针灸的病因,这极大程度上增加了疾病的治疗难度,疾病发作机理如下:患者的中枢系统受到肩周炎的影响,导致患者的神经中枢功能出现了下降,肌肉出现萎缩且肌肉张力下降,在影响患者正常活动的同时增强患者的疼痛感。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4页。

常温彩色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应使用履带式摊铺机。使用浅色沥青胶结料为原料时,SMC常温改性沥青路面施工的最低摊铺温度应在60℃以上。经过特殊设计的常温彩色沥青混合料也可在0℃~30℃条件下摊铺、碾压。

可能不同的个体所拥有的民俗不同,但当这些民俗形式与其生命意义相关时,民俗事象就在个人生活里结为了一个整体,不再可以区分为精神民俗、社会民俗、生产民俗、组织民俗等等。我想强调的是,个人叙事作为在日常交流过程中的基本表达方式,一旦被重视,可能有许多原来我们所困惑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们所说的个体叙事和集体叙事交织的民俗志,实际上就是借助它改变原来的知识分子和民众之间被隔开的两层皮的关系,重新回到一个社会当中,回到日常交流实践中去。田野访谈可被看作是今后人们日常交流实践方式之一种,因为任何人都需要和外人打交道,与民俗学研究者的相遇也是其中一种情况。

[14]汪曙光、程静:《关于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控制管理政策的思考》,《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15]范如国:《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16]康晓强:《社会组织: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生长点》,《理论视野》2016年第5期。

[17]王名、王春婷:《推位让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路径》,《开放导报》2014年第5期。

[19][20]萧新煌、官有垣、陆宛苹:《非营利部门组织与运作》,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17年,第228、147页。

The Interactive Basis of Cross -Strai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Governance

LI Jian

(School of Marxism,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Fujian)

Abstract : Based on grassroots society,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the significant subjects and foundations of social governance. Due to different social ideologies, cross-Strai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endowed with different contents and categories, but in terms of function, they are both important forces in promoting social welfare and managing social structures. The commonality in the basic core, governance objective and development space of cross-Straits social organizations between the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ir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 which breaks away from the confines of social systems and ideologies. In the new era, in order to advance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t is necessary for social organizations of the Chinese Mainland to remain in the direction of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bsorb all th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from other societies, and accelerate the in-depth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governance.

Keywords : cross-straits, social organization, social governance, public sphere, interactive basis

中图分类号: D03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8-0460( 2019) 02-0101-08

收稿日期: 2018-07-1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机制与实现路径研究”(17CKS013);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一流学科”建设项目(2017S0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与治理现代化研究创新团队”(20720181107)

作者简介: 李建,男,河北衡水人,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陈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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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互动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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